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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法制案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號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廣州市同福中路470號。
負責人:楊小濱,行長。
委託代理人:黃永江、姚旭南,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7號信和中心5樓5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其,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80號。
法定代表人:陳志勇,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梁志強,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友生,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7號信和中心5樓507室。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華南大道以西廣州跑馬場東側駿逸苑。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下稱同福支行)訴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信和公司)、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勁馬公司)、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嘉業利公司)、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信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05年5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同福支行委託代理人黃永江、姚旭南;被告信和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共同委託代理人符盈盈;被告勁馬公司委託代理人梁志強、李友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訴稱:2004年9月10日,原告與信和公司簽訂(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約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原告債權實現受到影響或威脅的,原告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同日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三被告分別對信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2004年9月10日,原告依約發放貸款。被告信和公司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還。現由於信和公司捲入重大經濟糾紛,財務狀況惡化,嚴重威脅原告債權的安全。原告依法要求信和公司提前還款,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判決:1、信和公司立即償還本金4000萬元及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月利率4.425‰計,逾期按每日萬分之2.95計算)給原告;2、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對信和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與信和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
2、原告與勁馬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1號《保證合同》;
3、原告與嘉業利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2號《保證合同》;
4、原告與信逸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3號《保證合同》;
5、2004年9月10日的《借款憑證》;
6、(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
7、原告於2005年4月28日分別向四被告發出的《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
8、法院查封信和公司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9號負一層商場、海珠區恆信路203號2層房屋的產權情況表。
被告信和公司答辯稱:1、原告在借款未到期就進行訴訟,這是對信和公司權利的侵害,雖然在開庭時合同已到期了,但由於資金困難,信和公司一次性歸還貸款有困難。2、對本金以及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沒有異議,但對逾期利率有異議。
勁馬公司答辯稱:雖然本案開庭前借款已到期了,但仍然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1、從原告提供證據看,擔保合同是借新還舊,用於歸還其他借款,依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借新還舊除了有證據證明擔保人是明知外,否則應免除擔保責任。2、本案主債務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貸款的事實依據不足。3、假使原告對主債務人存在不安抗辯的事由,但對於債務人的不安能否及於擔保人沒有證據證明,依據擔保法關於擔保責任的起算時間應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本案主債務期限還沒有屆滿,即使對債務人有不安也不能對抗擔保人。
嘉業利公司答辯稱: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1、主債務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貸款依據不足,所以,原告要求按保證合同的約定來主張嘉業利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條件尚未成就,嘉業利公司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2、由於本案借款合同是借新還舊,所以,在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之前舊貸款是同一保證人的情況下,依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嘉業利公司是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信逸公司答辯稱:同意嘉業利公司答辯意見。
四被告為其辯解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過開庭質證,四被告對原告舉證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2004年9月10日,原告與信和公司簽訂(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約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月利率4.425‰,按月結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對逾期借款按日計收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的利息,並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借款用途為用於償還(2002)年第98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原告債權實現受到影響或威脅的,或者信和公司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原告遭受嚴重損失的,原告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同日,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三被告分別對信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原告依主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原告有權書面通知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04年9月10日依約發放貸款4000萬元給信和公司。此後被告信和公司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還。原告於2005年4月28日分別向四被告發出《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稱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信和公司提前還款,保證人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另查,2004年7月13日,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向借款人廣州信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和公司、何志其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廣州信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借款750萬元及利息,保證人信和公司、何志其承擔保證責任,案經本院一審審理並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信和公司名下的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9號負一層商場於2004年7月22日因上述案件被本院查封,該房屋的抵押權人為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信和公司名下的海珠區恆信路203號2層房屋於2004年12月9日被本院另案查封,該房屋的抵押權人為本案原告。
又查,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文)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信和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借款合同簽訂後,原告已依約發放貸款,但被告信和公司未依約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05年3月20日,被告信和公司拖欠利息1146499.01元未還,已構成違約。原告於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雖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屆滿,但由於信和公司的財產(房屋)因其他經濟糾紛被本院查封,且本院審理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號案件又判決信和公司對該案主債務人應承擔的750萬元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本案原告從合同約定的因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而要求信和公司提前還款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也約定了原告依主合同提前收回貸款的,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主合同提前到期,依約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亦應提前承擔保證責任。四被告抗辯原告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依據不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到期日應以原告向四被告發出《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的時間即2005年4月28日為准。被告信和公司應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並支付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4月28日的合同期內的利息,並支付合同期滿後的2005年4月29日至清償日止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給原告,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該約定與人民銀行銀發[2003]251號文的規定在原借款利率4.425‰的基礎上加收50%即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相符,原告請求逾期利率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九五計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逾期貸款的利率應按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計算。原告與被告信和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為用於償還(2002)年第98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表明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約定「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表明各保證人均已清楚借款的實際用途為借新還舊並願意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抗辯借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而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對本案同一債務分別提供保證,且沒有約定保證份額,依法應連帶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借款人信和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內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並支付利息給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利息的計算為:截至2005年3月20日利息為1146499.01元,從2005年3月21日起至4月28日止按月利率4.425‰計算,從200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計算逾期貸款利息;
二、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5742元由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本案判決確定的一審案件受理費同等金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符銳蘭
代理審判員 張一揚
代理審判員 謝欣欣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賓
參考資料:www.lawyee.net
『肆』 深圳信和集團和香港信和集團有什麼關系
是完全不同的集團只是名字相同
1)信和集團是香港主要地產發展商之一,業務性質廣泛,由3間香港上市公司及黃氏家族數間私人控股公司組成。3間上市公司分別為:
2)深圳信和(集團)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初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業務開發遍及住宅、寫字樓、商業物業、土地綜合性規劃開發、物業管理、百貨零售等眾多領域,是深圳市實力雄厚的綜合性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之一。經十多年發展,信和集團現已成為業務多領域的綜合性集團,在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百貨零售多個領域取得驕人成績。
『伍』 深圳信合集團工作怎麼樣
深圳信和集團工作,他的工資還算是可以的,然後福利待遇的話也算是不錯的,可以考慮
『陸』 信和集團的領導團隊
1、余惠偉先生,51歲,自二零零三年一月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余先生乃香港建築師學會會員、注冊建築師及政府認可人士(建築師),於設計、項目管理、品質管理、建築地盤管理及成本管理方面具豐富經驗。余先生於一九九二年加入本公司,現時負責發展部。彼亦為本公司一些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董事。
2、鄧永鏞先生,55歲,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出任本公司執行董事,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加入本公司、尖沙咀置業及信和酒店擔任首席財務總監。他持有英國Surrey University現代數學科學學士學位,自一九八一年起成為英格蘭及韋爾斯特許會計師公會會員。他亦是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執業會計師,於會計及財務方面擁有超過33年經驗。
在加入信和集團之前,鄧先生於一國際集團成員之投資及財務咨詢服務機構擔任董事總經理,監督該機構亞太地區之運作。他亦曾擔任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之董事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參與投資政策之制定,亦檢討及批核該公司在中國內地及香港之投資及撤資、交易及零售分銷。
鄧先生亦為本公司多間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及信和酒店之董事。
3、黃永光先生,33歲,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出任本公司執行董事,持有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文學學士學位及房地產發展理學碩士學位。於二零零三年加入本公司擔任專員(項目發展)。他是本公司一些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董事,並是尖沙咀置業及信和酒店之執行董事。他亦是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及東亞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香港設計中心之董事。他也是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國際咨詢理事會會員、第十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第十屆及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重慶市青年聯合會港區特邀副主席、大珠三角商務委員會委員、世界自然(香港)基金會董事委員會成員及理事、香港小童群益會執行委員會委員、香港公益金董事以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董事。彼為董事會主席黃志祥先生之長子及本公司已故主要股東黃廷方先生之長孫。
4、陳榮光先生,51歲,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出任本公司執行董事。陳先生於一九八八年加入本公司及自二零零五年起為本公司之聯席董事(集團司庫),他亦是本公司一些附屬公司及若干聯營公司之董事。陳先生持有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亦為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之資深會員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執業會計師。彼於會計及財務方面擁有超過26年經驗。
5、葉慕蓮女士,55歲,於二零零七年加入本公司及自二零零九年起出任本公司聯席董事。她持有加拿大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學士學位並擁有豐富機構發展及人力資源管理經驗。葉女士目前負責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工作。她是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最佳管理培訓及發展獎」籌委會委員及香港人力資源管理學會最低工資專責小組成員。葉女士亦是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成員和加拿大 the Board of Registration of Social Worker, British Columbia 注冊成員。 1、盛智文博士,GBM, GBS, JP,62歲,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出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盛博士持有加拿大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榮譽法律博士學位。他亦是尖沙咀置業獨立非執行董事。他在香港已定居超過40年,分別在香港及海外建立事業,涉及范疇甚廣,由地產發展、娛樂以至公共關系不等,現時擁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利豐有限公司的權益。盛博士現任香港著名主題公園海洋公園的主席,也是蘭桂芳控股有限公司主席。該公司是蘭桂坊的主要最終業主和發展商,而蘭桂芳是全港的熱門旅遊點之一。盛博士擔任方便營商咨詢委員會成員、為經濟發展及內地經濟合作服務的策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盛博士在香港兼任多項公職及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董事局的成員。盛博士為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盈科大衍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領匯管理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盛博士是在拉斯韋加斯及中國澳門享負盛名之博彩公司Wynn的董事局成員。他亦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永利澳門有限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兼副主席。
2、李民橋先生,JP,37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出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現任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副行政總裁,負責處理該銀行香港業務之整體運作、管理及監督。他同時亦出任尖沙咀置業及信和酒店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先生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委員及曾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及第十屆廣州市委員會委員。他亦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第十一屆委員會港區特邀委員,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及香港青年聯會參事。此外,彼為香港職業訓練局理事會委員及其銀行及金融業訓練委員會主席、香港公益金董事,以及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強制性公積金行業計劃委員會委員。現時,李先生為中國建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香港生力啤酒廠有限公司的替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彼亦是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FFIN Holdings Berhad的替任董事。李先生曾任海洋公園公司董事及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咨詢委員會委員。李先生持有美國西北大學Kellogg School of Management的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及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碩士及學士學位。彼是英國律師會及香港律師會會員。
3、傅育寧博士,54歲,自二零零五年六月出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畢業於中國大連理工學院,獲港口工程專業學士學位,並獲英國布魯諾爾大學授予海洋工程力學博士學位,其後曾在該校從事博士後的研究工作。傅博士為招商局集團的董事長,他亦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主席。傅博士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傅博士亦擔任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之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傅博士也在一些社會組織擔任職務:即香港總商會執行委員會成員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成員等。
4、黃楚標先生,JP,53歲,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出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現任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同時亦出任深圳東海集團有限公司、東海航空有限公司和東海公務機有限公司三家機構的董事長及香港友好協進會有限公司董事。他亦是信和酒店之獨立非執行董事。黃先生從商超過30年,是首批參與開發深圳特區的先鋒。時至今日,他的業務范疇已由最初的房地產發展,擴展至工業實業,以至航空運輸。東海航空有限公司是中國的首家民營航空貨運企業,東海公務機有限公司已開始營運並正積極開展公務包機及私人包機的業務。黃先生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及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曾任中華海外聯誼會第一及第二屆理事以及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第八、第九及第十屆常務委員。現任中華海外聯誼會第三屆常務理事及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務顧問。此外,彼為香港貿易發展局中國貿易咨詢委員會委員及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投資委員會委員。
『柒』 國家公安部已把北京信和匯金公司列入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及敲詐勒索第一重點打擊對象,因為信和匯金公司在
是的。
『捌』 富邦基金APP詐騙跟信和集團APP詐騙是一個團伙,我被騙了一百多萬,有沒有被騙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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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成渝信和集團是小微企業嗎
成渝信和集團是小微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對於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根據相關公開信息查詢顯示:成渝信和集團在崗人員是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