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要過董事會嗎
非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要不要過董事會主要是看公司的規定,如果該公司明確要求需要過董事會的話,則需要經過董事會,如果該公司沒有要求過過董事會,則不需要經過董事會。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因此,對於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並沒有嚴格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而是由公司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不過上市公司中這是由股東大會決定的。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強迫公司聘用其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經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隨時查閱公司的賬簿、記錄和憑證,並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Ⅱ 大多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是由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決定的
監事會決定的
Ⅲ 聘用和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一個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需要對外披露公司內部財務狀況的真實性,這關繫到每一個股東的切身權益,以及有希望購買該公司股權的「准股東」們的權益,所以它要求事務所相對來說,要保持獨立性與客觀性。而董事會僅僅代表一小部分大股東的權益,它所選出來的審計機構一定會是與他們有利益關聯性的,所作出的審計報告,也會有失公允。所以必須有股東大會集體作出決定,這樣遴選出來的事務所,才符合大多數股東的期望
Ⅳ 會計公司是誰決定是否錄用
公司應該依法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公司業務的審計,會計師事務所被公司聘用後,公司應依法向其提供公司真實賬目情況。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Ⅳ 股東大會一年召開幾次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要視情況而定,召開分兩種,一種是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公司自行決定;第二種是在出現重大問題時臨時召開。但是當董事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時,應當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Ⅵ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您好,關於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一、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 抵押 、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Ⅶ 研究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建設
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結構。在法人治理結構中,最主要的是董事會。各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建立董事會,並且董事會必須滿足一系列要求,如必須滿足一些特定的章程,董事應獨立於經理層等方面的規定。可見董事會應該是法律與法規的嚴物。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我國的公司法已經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市場地位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人治理的特殊性。比如股東必須屬於事務所的專職執業人員。當股東離開事務所時應當首先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再比如法人代表必須具有出資人資格且一般都實行兩權合一制度,董事長、法人代表、所長、總經理和主任會計師都由一人擔任。此外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不同的是,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同屬專職執業人員因而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公司治理中的牽製表現為經常的、序時性的約束。
一、事務所董事會的現狀與問題
由於我國恢復注冊會計師行業只有二十幾年的歷程,整個行業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目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存在規模小,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會計師事務所有的為有限責任事務所,有的為合夥事務所,其出資人均為符合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沒有法人出資。其特殊的出資人決定了董事會在規模、獨立性以及質量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一)大多數事務所股權相對集中,未設置董事會
有些事務所在設立時,為了獲取主管部門的批准設立文件,出資人為符合條件的5名注冊會計師。但實際出資人只有一名或兩名注冊會計師,股權相對集中在一兩名注冊會計師手中,其餘股東為持股比例很低的注冊會計師,或者由不具備條件的人出資,以符合條件的注冊會計師為掛名的出資人,此種情況的事務所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或重大事項決策由實際控制人來控制,體現的是“資合”特性,而不是根據事務所行業“人合”的特性來行使表決權。該類事務所沒有設置董事會同時也不需要設置董事會。
(二)少數事務所股權相對分散,股東人數眾多,業務骨幹甚至一般員工均持有事務所股權
該類事務所雖然設置有董事會。在董事會表決時採取一人一票或其他體現“人合”特性的表決權方式。但在事務所日常經營中或事務所重大事項決策時,往往一兩個人說了算。
(三)組織建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事務所內部更多的是依據《公司法》通過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制度來實現內部治理的。但在實際運行中,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能真正發揮監督作用的只佔三分之一左右,特別是在股權高度集中的事務所,承接重要業務的最終控制人主要是主任會計師或首席合夥人,其次是其他合夥人。事務所內部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管理層的行為可能會出現嚴重偏差而無法及時得到發現與糾正,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以及事務所的利益也都可能受到損署。同時,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成員均為出資人兼任,為股東董事會,沒有獨立董事、職工董事,所以,有必要完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的組織建設問題。
(四)決策機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大多數事務所對重大問題的決定還是以股權進行表決的。如果股權集中於少數股東手裡,董事會又受制於股權較多的少數股東,那麼董事會做出的決議,將會更多地考慮少數股東的利益,忽略其他股東的利益和職工的利益。
由於事務所是執業人員流動頻率高的行業,隨著事務所規模的擴大,需要吸收引進新的執業人員,特別是優秀骨幹人才。所以,事務所有必要根據行業“人合”的特點,不斷地吸收職工董事和獨立董事參與事務所重大問題地決策,採取一人一票或其他體現“人合”特性的表決方式,從而有利於事務所的發展壯大,並能留住優秀人才。同時,在會計師事務所大部分出資人都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股東、同時又處於被管理的地位。出資人的雙重身份決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上的難度,即主要管理人員既要對所有股東負責又要對包括股東在內的所有員工實施管理。所以,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相互制衡與不相容職權分設機制進行權力分配,從制度安排上為會計師事務所“人合”和管理層分工和諧治理奠定基礎,避免因制度安排缺陷而引發的種種管理矛盾。
(五)獨立性存在的問題
對一般公司而言,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生嚴經營決策和任免公司經理等。但與一般公司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層治理特徵是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統一,事務所的董事會成員為事務所的出資人,肩負著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雙重身份,其目的主要在於強化出資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意識同時也便於出資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層進行風險管理和監督。但與此同時,也就存在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基本上融合在一起。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就是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此種情況下,董事會的獨立性就不存在。在實踐中,常常出現以下情形: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與董事會運作,並且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兼任主任會計師,負責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與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運作,並且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上述情形下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層治理架構,弊端一方面在於權力過度集中,不利於充分發揮“人合”優勢,阻礙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另一方面在於不符合權力合理制衡原理,遇到主任會計師不稱職情況下,會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機制運作不暢,易伴生管理矛盾與糾紛。盡管我國目前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幾乎與股東會重合,但並不排斥不相容管理職權分立與合理制衡管理規原則。所以,在實踐中,可以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來彌補其獨立性不足的問題。
二、對加強事務所董事會建設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的決策機制
在一些公司中,執行層與董事會高度重合,或者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優勢,因而內部人控制現象非常普遍。我國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層治理特徵是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統一,事務所的董事會成員為事務所的出資人,肩負著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雙重身份的這種客觀事實,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提出相應的完善董事會決策機制的對策:合理確定董事會規模,而且盡量採用奇數;優化董事會中獨立董事、職工董事和股東董事的構成;董事會和總經理應兩權分離;改善董事激勵機制(包括薪酬和持股數),將薪酬制度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搭配起來。
(二).完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借鑒上市公司的運作經驗,吸收獨立董事參與事務所重大問題的決策,另一方面根據行業“人合”的特點,不斷地吸收職工董事參與事務所重大問題的決策。在完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運作上,一方面,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關,又是事務所日常管理工作的決策機關,董事會不能越權代替股東大會。在完成權力的分配以後,有事討論,嚴格按程序、按規定去辦,特別是表決制度,一定要嚴格執行。另一方面可以考慮通過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來發揮制衡作用,可以有效彌補當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制衡機制嚴重不足的缺陷。例如,通過獨立薪酬考核委員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對每個合夥人和每個項目的質量實施獨立控制,同時,在工作程序的設計中,專業問題也必須由有關部門審核,而不是由項目負責合夥人決定,可以防止個人獨斷出現失誤或其他問題。
Ⅷ 續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無需股東大會嗎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聘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繼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向前任會計師事務所了解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如無正當理由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則不應接受委託;前任會計師事務所應予協助並在必要時提供工作底稿。由上述規定可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更換是極其敏感的,但是每年都存在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因為各種原因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另外2006年版的《上市公司指引》也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Ⅸ 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一、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相對於公司董事會而言的,並不能理解為其職權的無限性。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只能決定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力。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主要反映控制股東的意志,公司中小股東意志難以在股東大會中得到反映和體現。股東大會制度作為 公司法 中的一個制度,是與其他制度緊密相聯系的,確定股東大會職權事項,必須考慮與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協調。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股東大會所起的作用就不同。從應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潤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事項應該專屬於股東大會,其他事項可由股東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由 公司章程 規定。 股東大會一共有13項職責: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法律、 法規 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大會有什麼作用?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可以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但股東大會參加的股東受股權比例限制,有部分小股東對於決策其實並沒有太重大的參與感,相對來說,股權比例大的股東比較有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