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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股東會通知書

發布時間:2022-12-11 22:40:31

① 召開股東會的通知需提前幾天

法律分析: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間根據不同的公司性質,有不同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的通知是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但是如果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股東大會需要提前二十天通知,臨時股東大會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根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② 股東大會提前多少日通知

有限責任公司是15天(公司法42條),但章程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股東大會是20天,臨時股東大會是15天(公司法103條)。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六個月期限內召開。必要時,公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的內容,即在什麼情況下哪一類問題可通過臨時會議來討論解決,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股東大會的職責包括哪些?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與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經營過程中,總會發生一些突發的事件,並且還是大事,此時距離股東大會的召開又有一定的時間,所以規定了臨時股東會議,該會議一般是處理緊急事務的時候召開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③ 注銷公司需要什麼資料和流程

以雲縣為例,注銷公司所需資料和流程如下:

一、所需資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

(二)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

對不在受理范圍或申請材料不齊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核

經審核,符合許可條件的,當場或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

(四)許可決定及送達方式

1、許可決定

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定《准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或者不予批准通知書。

2、送達方式

《准予注銷登記通知書》申請人可到雲縣愛華鎮東大街雲縣政務服務大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服務窗口領取或由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送達。

(3)取消股東會通知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④ 我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書,但因有事可以不參加或者推遲嗎不去有沒有法律規定

作為股東,如果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最好按期出席。如果不參加,則視為放棄參加該次會議的權利。如果確實有事不能參加,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為參加、進行投票或者表決,這樣能更好地維護你的權益。

⑤ 公司法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一、 公司法 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 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 清算 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清算 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 授權委託書 》;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副本復印件。 (二)通知、公告 債權人 。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 公司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並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七) 注銷登記 可見,基本上股東要申請解散公司的都是因為公司的經營已經陷入了嚴重的困難,類似於董事長期沖突或者說沒有辦法召開股東大會等這些不正常的情況,最終都會導致的結果就是公司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其實,公司在解散之前本身就要召開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以後要按照正常的解散程序進行。

⑥ 請問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應該怎麼寫

這種情況的自然解決,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其中要寫明注銷原因。除此之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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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股東會會議召集的通知應該怎麼寫

會議通知需要載明開會時間、地點、議題。注意事項:1.召集人是否合法,2.主持人是否合法,3.通知開會時間是否有按章程約定提前15天。

附:《臨時股東會會議召集通知書》

**股東:

      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公司董事會收到某某提議就某事項召開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就某某事項或議題進行討論、決議。敬請各位股東在收到本通知後於會議當天准時參會,如若逾期不到的,視為放棄就該事項的表決權利並最終由參會股東形成股東會決議。

                                                                                          召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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