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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轉讓表決權

發布時間:2022-12-13 01:35:49

❶ 股東可以自由約定轉讓股份的表決權嗎

股東表決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❷ 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當中, 公司法 對於股權這個問題規定的是比較嚴格的,因為 股權轉讓 的話,可能會涉及到公司的一些內部事項,需要一定的規章制度來加以限制,那麼,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是可以相互轉讓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權的。 一、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並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准,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准。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於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願,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二、其他法律規定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願,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復的方式表達意願。之所以要求採用書面方式:一是便於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 證據 效力;二是當由於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後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啟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注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規定最長30日的答復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本條確認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包括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和不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都有優先購買權。相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而言,本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是義務而是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限制的。所謂「條件」指股權轉讓方索取的對價,主要是股權轉讓的價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條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東購買出售股權的條件低於公司以外的受讓人所出條件時,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多個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該處所指的「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股權轉讓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各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份額。 這個是分為不同的公司來進行的,比如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但是如果向股東以外的人進行轉讓的話,必須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夠進行,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一下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利規定。

❸ 公司內部股東股權可以轉讓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❹ 股東權中的權能轉讓合法嗎合法嗎

股東權中的權能轉讓合法。股權內容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股東可將自己在特定期間內的分紅權、表決權轉讓給他人。表決權的受讓方應當在股東的表決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股東表決權可以轉讓嗎

法律分析:實踐中表決權可以轉讓,股東表決權是公司的基本權利之一,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對公司的各項事宜進行討論和表決,而股東,通過參與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而參與公司的決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❻ 股東之間辦理股權轉讓可以嗎股權轉讓需要注意的10個法律問題

一、股東 股權轉讓 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答: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 公司章程 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股東優先認購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 股東權利 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二、股權的各項權利可以分開轉讓么? 答:不能。股權的實質是基於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 三、股東資格如何取得? 答:股東資格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2)、受讓股份取得;(3)、接受 質押 後依照約定取得;(4)、 繼承 取得;(5)、接受贈與取得;(6)、 法院強制執行 債權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於股東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況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於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後才能最終確定。 四、股權轉讓並辦理 股東變更 登記後原股東是否有權主張轉讓之前的利潤分紅? 答:不能。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 對於 有限責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法 第75條) 對於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六、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後,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但這不屬於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 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八、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九、 股權轉讓協議 何時生效? 答: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股權轉讓的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十、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像「現有股東之間 辦理股權轉讓可以嗎? 股份轉讓的權益包括什麼?」等這一類問題,是股權轉讓出讓和受讓方都需要搞清楚的問題。只有完全了解了股權轉讓的各種法律問題,才能順利的辦理好股權轉讓,使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保護,不產生遺留問題。

❼ 股東權中的權能轉讓合法嗎

法律分析:股東權中的權能轉讓是合法的,可以同股不同權,也可以進行表決權委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❽ 股東表決權能轉讓嗎

實踐中表決權可以轉讓,股東表決權是公司的基本權利之一,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對公司的各項事宜進行討論和表決,而股東,通過參與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而參與公司的決策。
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按照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股東表決權的規定如下:
表決權的設定,原則上不能轉讓,具體要受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約定,如公司章程明確對表決權的轉讓進行了約定,則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進行表決權的轉讓,但表決權的轉讓嚴格按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行使。股東也可以將自己在特定期間(包括公司存續期間)內的表決權讓渡或者處置給他人(包括設定表決權信託)。根據2005年公司法第43條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❾ 股東三分之二表決權

法律分析: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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