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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規

發布時間:2022-12-26 05:01:16

Ⅰ 公司要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一、成為上市公司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二、成為上市公司的要求: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3、獨立性: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三、公司上市的步驟:
1、股份改制(2—3個月):發起人、剝離重組、三年業績、驗資注冊、資產評估。
2、上市輔導(12個月):三會制度、業務結構、四期報告、授課輔導、輔導驗收。
3、發行材料製作(1—3個月):招股說明書、券商推薦報告、證券發行推薦書、證券上市推薦書、項目可研報告、定價分析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
4、券商內核(1—2周):現場調研、問題及整改、內核核對表、內核意見。
5、保薦機構推薦(1—3個月):預審溝通、反饋意見及整改、上會安排、發行批文。
6、發審會(1—2周):上會溝通、材料分審、上會討論、表決通過。
7、發行准備(1—4周):預路演、估值分析報告、推介材料策劃。
8、發行實施(1—4周):刊登招股書、路演推介、詢價定價、股票發售。
9、上市流通(1—3周):劃款驗資、變更登記、推薦上市、首日掛牌。
10、持續督導(2—3年):定期聯絡、信息披露、後續服務。
四、公司上市大致要經歷的流程:
1、 擬寫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2、聘請律師介入為公司完善有關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規定完善公司的組織機構,並擬寫、整理有關公司上市的法律文書,如有涉訴案件的,律師代理完成有關訴訟工作。
3、聘請注冊會計師介入完成有關公司上市的審計工作,並完善財務報表和原始憑證。
4、聘請券商進行上市輔導、推薦。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及有關上市法律文件報證監會審批。
6、審批。
7、上市。
8、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上市後三年財務審計。
五、公司上市所需要的時間:
從擬寫可行性報告准備上市時起,到通過審核上市,大約需18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六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Ⅱ 上市公司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的條件包括以下: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Ⅲ 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相關法規內容怎樣

一、 上市公司 發行公司債券相關 法規 內容怎樣? 公司債券發行是指公司債券從發行者手中轉換到債券投資者手中的過程。公司發行債券的實質是以負債方式向社會公眾籌措資金。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具備法定條件,這些條件涉及債券總額、債券利率水平、公司凈資產數額、公司盈利水平、政府產業政策等。 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包括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兩種。直接發行是公司直接向投資者發行債券。其發行成本低,無需公開財務資料,但發行量和社會影響較小。間接發行是公司通過證券發行中價機構向投資者發行債券。具體方式有代銷、余額包銷和全額包銷。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 公司名稱 ;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第一百五十八條、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第一百五十九條、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度。 第一百六十條、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第一百六十一條、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 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公司發行債券,是為了融到資金,應用於其他的公司領域,債券中還有一個短期債券的內容,這個比較重要,一般是公司繼續用錢的時候,會發行,因為風險低,流動性強等特點,所以深受廣大群眾的喜愛,也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籌到資金。

Ⅳ 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 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 按照《 證券法 》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相關知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則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向本所咨詢。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 連帶責任 。 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四、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五、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六、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後審查,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查。 七、 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公司的信息公開披露前,應當將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八、 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上市公司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九、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某一信息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該信息對其股票價格不會產生重大影響,經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十、 上市公司認為擬披露的內容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應當向本所報告並陳述 不宜披露的內容及理由;確有法律依據的,經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十一、上市公司對沒有達到本規則披露要求的事項,可以免除公告義務,但必須報告本所。若本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上市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在無法確定某項信息是否應當披露時,應當征詢本所意見。 就上市公司而言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 有限責任公司 。當然公司想要上市,首先必須要滿足《公司法》中規定的條件,而之後每年也是要公開自己的年報,即向公眾公開自己公司本年度的財物狀況。而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受到的限制也是更多的。

Ⅳ 上市公司運行規范

上市公司運行規范

上市輔導是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關於上市公司運行規范的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

上市公司應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是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保證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是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

三是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履行特別義務。

四是董事會的組成規范、透明。董事會議事規則科學合理,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

五是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六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

七是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

八是尊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

(二)對關聯交易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上市公司應依照公允原則處理關聯交易,具體要求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

二是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

三是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三)對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和基石。公司除了在募集股份時要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的方式披露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外,股票上市後,要繼續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信息披露。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上市公司要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並公告。

(2)特定交易事項的披露。

(3)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4)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5)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時的責任和義務。

(四)對上市公司運營和提高質量的要求

1.關於募集資金使用

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關於現金分紅政策

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除了年度分紅外,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3.關於上市公司收購

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程序和具體要求,請參考《公司法》和《證券法》解釋。

4.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投資者利益,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4月16日頒發53號令《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進行規范。

5.暫停上市

暫停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依據法定事由或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決定上市公司股票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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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上市公司具備的條件

上市公司具備的條件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以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干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素質、較大的規模、股權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較好的聲譽。

Ⅶ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要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 要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的先決條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屬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不能直接成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里的股本總額包括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投票和發起人認購及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票的總和,不單指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在投資之彰,要對所欲購股票的公司進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情況。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情況進行考察。這就他公司進行很長一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剛成立,這些情況也無從談起。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開放性經濟組織,其目的在吸收眾多方面的社會資本,股東根據所持股票在公司總股本中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為了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公司,實現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權益,有必要規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構成。所以《公司法》規定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少於1000人。這里是股票面值達1000元,而不以股東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價款為准。同時,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會公開發行,也有一部分由發起人認購和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發起人和特定的投資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資者更優越的地位,因此為了維護一般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規定兩者之間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是具有極高信譽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依法進行,違法行為將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無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過 經營范圍 、採取欺詐手段經營等行為。這些行為應承擔重大法律責任,如 警告 、吊銷 營業執照 等。當然以前有違法行為,現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投資者了解公司狀況,如虛假記載即屬重大違法行為也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了解公司真實狀況,自然也就不能成為上市公司。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 法規 ,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 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上市的 股東大會決議 ;③ 公司章程 ;④公司營業執照;⑤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⑥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規定的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述規定的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將將該文件置備於指琮場所供公眾查閱。 公司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經營不善而破產倒閉的情況,當然也有可能出現發展壯大,之後在資本市場上市的情況。然而,公司若想要上市的話,必然要滿足上述條件,經過一系列的審批之後,那麼最終才有可能上市成功。並且在不同地方上市,實際對條件要求不太一樣。

Ⅷ 最新上市公司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一、最新 上市公司 法律 法規 規定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 公司法 》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根據《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上市條件為: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企業上市的好處都有哪些? 1、藉助資本市場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財務管理理論認為,企業的增長速度受到其現有資源制約,要保持持續快速的發展,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和完善的財務規劃與公司的戰略目標相適應,缺乏資金支持的爆發式發展難以長久。因此,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多為上市公司。 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具備一定條件後,為謀求更快發展,必然通過上市進入資本市場,由單一的產品經營,走向產品經營、資本運營相結合發展路線,實現外延式擴張。 2、公司價值和股東財富的持續增值 上市公司價值可以在資本市場中得到動態、全面的反映,其定價過程全面考慮包含了公司靜態價值和盈利預期,一般採用市盈率法,估值水平顯著高於凈資產,高成長企業市值往往是企業資產凈值的數十倍。非上市公司缺乏公開的、可供投資人普遍認可的價值評估機制,投資人、 債權人 等多以凈資產判斷非上市公司的價值。 3、員工分享公司發展紅利 上市後,公司管理、發展戰略、業績公告更加透明,員工可以更好的了解公司前景。公司高管和核心員工可以通過股權激勵,實現個人財富與公司價值的同步增長。同時公司通過上市獲得快速發展,盈利能力增強,員工福利待遇等會相應隨之提高。而公司更加規范治理及知名度的提高,有助於員工個人職業發展。 4、企業藉助資本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 企業上市可以利用資本市場實現較大規模的股權融資,進一步增強公司實力,利用資本市場的無形之手不斷改造公司治理結構,強化管理、經營和內控制度,為實現後續融資、業務延伸、收購兼並和跨越式發展奠定基礎。 我們通過最新上市公司法律法規當中對於上市公司條件的要求也能看出,上市公司的經營和財務上面的要求會比較嚴格一些,最起碼在公司上市之前的前三年要確保一直都是處於盈利狀態的。但公司能夠上市其實也是利弊並存的,在上市之前需要做的准備也很多,以上條件只是最基本的門檻。

Ⅸ 上市公司法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 上市公司 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 股東大會決議 ; (三) 公司章程 ; (四)公司 營業執照 ;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上市公司,是現在社會上存在的很多個人私企最大的目標,一個企業或者是公司,只有規模以及資產達到了標准,才能夠獲得上市的資格,所以很多企業都在朝著這樣的方向發展,上市公司相對於普通公司來說,無論是員工福利還是產業方面都有很大的好處。

Ⅹ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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