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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終止轉讓股權

發布時間:2023-01-06 19:44:48

㈠ 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流程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流程是:
1、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
3、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股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簽訂轉讓協議;
4、辦理交割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㈡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一般不可以撤銷。但基於重大誤解或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㈢ 終止轉讓股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看到不少朋友對股份轉讓還存在模糊的認識,我來簡單談一下個人的看法,我為什麼認為新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規則對流通股市場是利空。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除此之外,要想過戶只有走司法途徑,需要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和5%的費用。雖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協議轉讓但不過戶的辦法,也有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總體上風險很高,信用存在問題。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東除了第一大股東之外,基本都是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這也變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可以說,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其餘非流通股東基本處於套牢地位,除了少數公司的分紅,基本沒有任何回報,還要為大股東變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膽。 現在呢,新規定明確了非流通股東轉讓的合理合法和正確渠道。首先,對第一大股東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將不再輕松,因為其它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轉讓,也潛在惡意收購爭奪控制權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㈣ 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需要看情況, 上市公司 實控人發生變更後,或引入新的優質資產,對公司未來發展有利,大概率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上市公司實控人變更大多數屬於利好消息。 司法第35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按照這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受讓方主體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 股權轉讓 作出決議。

㈤ 新賽股份終止控股權轉讓,湖北首富在A股首度遇挫

A股上市公司近年頻繁出現控股權轉讓的交易,新賽股份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42.10%的新疆艾比湖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以下簡稱新疆艾比湖總公司)也在曾努力籌劃這一幕,其擬公開徵集受讓方,協議轉讓所持公司股份1.37億股(占總股本的29%),並初步確定湖北首富閻志旗下的卓爾控股為擬受讓方。

不過,新賽股份的最新公告卻顯示,鑒於雙方就本次交易的具體受讓條件、權利義務等條款內容未達成一致意見,新疆艾比湖總公司經與卓爾公司友好協商,共同決定終止本次交易,至此,本次公開徵集未能產生符合條件的受讓方。

同時也意味新賽股份控股權易主失敗,湖北首富閻志旗下的卓爾控股入主公司未能成行。在最近兩三年的時間裡面,湖北首富閻志對A股市場發起了強力的進攻,瘋狂買買買,並且攻無不克,相當強勢:先是經過6次舉牌後啟動要約收購,最終擊敗不願退讓的漢商集團原控股股東武漢市漢陽區國資辦,成功拿下A股上市公司漢商集團的控股權,接著在今年完成4度舉牌創業板企業華中數控,擊敗華中數控原大股東武漢華中 科技 大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拿下了華中數控第一大股東之位。

新賽股份此番卻讓在A股市場掀起巨浪的湖北首富閻志首度遇挫。新賽股份是一家主營棉花及相關副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新疆企業,公司背景雄厚,控股股東是新疆艾比湖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實際控制人農五師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不過新賽股份這些年經營狀況並不好,雖然2017年和2018年公司均實現了盈利,但是分別只有1110.02萬元和2036.40萬元的級別,此前2015年和2016年則分別巨虧1.10億元和4.74億元,公司還因此被實施了退市風險警示,戴帽成為了*ST新賽。如果從反映主營業務經營狀況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事項後的凈利潤來看,新賽股份甚至從2011年一直虧損到了2018年,已經連續8年沒有盈利,企業市值也偏低,逐步淪為市場眼中的殼資源股。

時值國企改革的推進,本次新賽股份的控股股東新疆艾比湖總公司籌劃控股權轉讓多少也有「讓賢」,為新賽股份引入實力強勁的新控股股東,幫助新賽股份走向經營正軌的打算,只是最終和湖北首富閻志旗下的卓爾控股的「條件」未談攏。

接下來不排除新賽股份的控股股東新疆艾比湖總公司會繼續尋覓適合的「接盤方」,不過參考其本次股權轉讓的那些條件,諸如擬受讓方近兩年應為中國500強企業,還需承諾不將新賽股份注冊地址遷離第五師雙河市、確保上市公司三年內年均實現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不主動裁減員工、積極推動上市公司向新型產業化轉型升級等,要滿足和願意接受這些條件並不容易,也難怪湖北首富閻志旗下的卓爾控股最終選擇放棄。

㈥ 公司法股東退出怎麼退股,應該注意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 的執行決策由公司董事會在徵求股東們的意見在投票決定的。股東們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很多時候股東們為了公司的盈利都會有一定的貢獻,但是有時候公司面臨破產或者因為某些原因股東是可以提出退出的要求的,那麼 公司法 股東退出是如何規定的,應該注意什麼? 一、股東要如何退股? 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後,因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要求 股東退股 ,原因很多: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2)股東死亡。股東依法享有股權列入遺產。若 繼承人 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就得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作為非股東一方配偶很難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的配偶常要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 強制執行 。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與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來的「抽回出資」變更成為「抽逃出資」,一字之差,卻建立起一項新的法律制度。與新《公司法》第75條關於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規定配合適用,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找到了一條退出公司的門路。 但總體上講,我國目前對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退出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備,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性質,公司的設立運行建立在股東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之上。實踐中若股東之間的關系極度惡化,股東要實現退出是相當困難的。其一,由於股東之間不合作,以致難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甚至連股東會議都無法召開。其二,對外轉讓股權時面臨不能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原股東對新股東表示出不接納或不團結的意向,而致沒有人願意受讓股權。對公司內部股東轉讓股權時,原股東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優勢使退出股東在財務、資產等方面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境地,從而使其權益受損。 公司消滅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1)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應當終止經營的情形出現。公司在此種情況下應予解散, 清算 後公司注銷; (2)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3) 公司破產 。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被依法責令關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兩種方式: 其一,直接規定停業或關閉。例如,《 環境保護法 》第39條規定; 其二,規定吊銷 營業執照 。例如,《 產品質量法 》第37條規定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經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 股權轉讓 )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1、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2、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1)協商價格。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3)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 訴訟 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股東退股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其一為協商退出。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為單方退股,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強制公司回購股權。 那麼,如何實現股東的退出權,讓股東退出公司呢? 1、我們建議股東建立事先的防範機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章程中規定退出的條件和程序。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矛盾狀態,預先規定應盡可能詳盡。比如: (1)規定當控股股東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東參與管理的情形發生時,受侵害的股東可退出公司,其他股東必須清算其權益; (2)規定當某股東和其他股東發生矛盾,不願與其他股東合作繼續經營公司時,該股東可以退出,並視為已得到轉讓股權的許可,其他股東應收購其股權,並就收購款項及相關所有者權益等 承擔連帶責任 ; (3)規定當公司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不能使利潤達到凈資產的5%時,只要任何股東提出公司解散,視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議,公司得依法進行清算等等。根據公司的行業,股東等具體情況不同,可預設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股東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機會和權益。股東在 合作協議 中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們建議應由公司章程設定股東退出公司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為宜。中國政法大學的趙旭東教授認為 公司設立 後,原合作協議即告失效,股東不得依據協議對設立後公司的相關事項提起訴訟。 2、為有效保護了持有不同意見的小 股東權利 ,對大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了有效制約, 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退出機制,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對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股的限制與第三人利益保護。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 債權人 的清償。新《公司法》沒有對股東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規定。筆者認為對股東退股應當做出限制: (1)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退股股東應當提供擔保。 (2)公司收購價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凈資產,否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失。 (3)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 債務 ,然後繼續進行退股工作。 公司的股東退股注意事項 小型公司的大多數是幾個朋友或親友們作為股東而成立,共同出資、出人力,出經營管理、出業務資源等,但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可能因為經營意見不合或經營策略改變導致各股東無法繼續,故而部分股東退出公司經營,俗稱「退股」,但從其操作手法並非公司意義上的退股減少注冊資本,其實質上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1、退股為什麼是股權轉讓而不是減少資本金。 大多數小型公司在成立之初,多是找中介 代理 公司墊資注冊,名義注冊資本金50萬元或100萬元,但實際投入僅僅10萬元或20萬元等。如果嚴格按照減資程序處理,必須首先要繳清注冊資本,小型公司股東是無法做到的。所以,股東退出公司經營比較簡易辦法就是原股東將手中股份全部轉讓其他股東,即實施股權轉讓。 2、股東退股型股權轉讓的要點 (一)退出股東的注意要點: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 公司注冊資金 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 注冊資金 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 違約責任 。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 管轄 法院、 律師 費承擔、 違約金 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擔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為付款擔保方。過去多數退股案例中,約定公司承擔退股付款責任,與事實上 股權轉讓協議 約定是不符,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是按 無效合同 處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受讓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財產是其個人的主要財產,一般優選做法是:受讓股東承擔付款責任,公司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從而保障連帶付款。 (二)受讓股東的注意要點: (1)務必劃清退出股東的技術、業務資源、商業秘密利用的情況,必要情況下可以約定限制競業條款。 (2)約定商業信譽維護。很多退股案例中,退股原因是 合夥人 不和,那麼退股後就可能存在故意中傷、甚至誹謗原來合夥人或公司的情況,而小型公司來說任何一點點信譽損傷都是致命的,故有必要嚴格約定商業信譽維護,不得有任何中傷和誹謗行為。 (3)約定部分退股款作為 保證金 。約定保證金的目的就是保證公司能夠平安過度,避免因為股東退股後不當行為造成公司的不當傷害,督促退出股東遵守退出約定,不得競業,不得侵害商業秘密。不得誹謗等等。 股東的退股是不受限制的,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必須要在一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之下。如果股東惡意退股,不僅得不償失,還要對自己惡意退股的行為負責,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公司法股東退出有著嚴格的界定,在股東選擇退股的同時一定要注意。

㈦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轉讓是怎麼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轉讓流程: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

二、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三、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四、評估、驗資;

五、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六、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股東不願意退股、轉讓怎麼辦

股東不同意退股那麼就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是行判定,如果是其它股東不同意股東以轉讓股權的方式進行退股,那麼對於不同意者那麼就需要優先的購買此股權,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一、股東不同意退股怎麼辦?
股東不同意退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斷處理方式。如果是其它股東不同意股東以轉讓股權的方式退股,那麼不同轉讓股權的股東應該購買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股東要求退股怎麼辦?
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後,因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要求股東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2、股東死亡。股東依法享有股權列入遺產。若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就得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作為非股東一方配偶很難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的配偶常要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完成出資後,不得抽逃出資。
在現實生活中,股東要實現退出相當困難。其一,由於股東之間不合作,以致難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甚至連股東會議都無法召開。其二,對外轉讓股權時面臨不能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原股東對新股東表示出不接納或不團結的意向,而致沒有人願意受讓股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東不同意退股的形式有很多種,需要結合不同的情形來進行處理,退股需要獲得公司股東的同意,如果有股東不同意退的話,那麼不同意者就需要優先的購買,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

㈨ 股權轉讓終止影響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終止一般是對股價有一定影響,也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存在一定的影響。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終止履行,一方當事人因准備協議履行及實際履行中產生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㈩ 終止股權轉讓是利空還是利好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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