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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公司債要求

發布時間:2023-01-07 07:00:40

1.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6)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7)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8)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9)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2.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 公司發債條件

法律分析: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條件包括:

資產方面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對總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債券余額加起來計算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盈利方面的要求: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能夠支付債券一年的利息;

應用方面的要求:聚集的資金要投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利率方面的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能比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高;

規定的別的條件。

公開發行債券聚集的資金,要用於核準的用途。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要符合以上的條件外,還要符合證券法等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請核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符合以下條件: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2.募集資金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向;3.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4.可轉換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5.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6.可轉換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5.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6. 上市公司債券發行條件有哪些

我們知道 上市公司 可能會發行證券來維持公司的長期發展,但是上市公司債券發行條件有哪些?根據相關的規定指示,公司要想發行證券,必須有一定的規模,並且還涉及到,盈利評級,以及資金走向的限制,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 發行條件 1、資產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對累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利率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上市公司債券發行程序 對於發行企業債,在企業確定發行意向之後建議首先確定主承銷商,由主承銷商配合企業以及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一)確定發行主體; (二)確定 擔保人 或擔保方式,擔保通常有第三方擔保、土地 抵押擔保 、設立償債基金等方式; (三)確定籌集資金的使用項目; (四)確定其他中介機構; (五)確定發行方案; (六)主承銷商協助向地方發改委提出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 (七)主承銷商協助企業建立與主管部門的關系; (八)製作申請材料並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九)發行和承銷准備工作; (十)發行事宜包括銷售、劃款、承銷工作匯報、驗資等; (十一)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個環節作企業的顧問等。 可轉換債券的特點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7. 上市公司債券發行條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債券發行條件:1、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2、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8. 上市公司債券發行要滿足哪些要求

一、 上市公司 債券發行要滿足那些要求? 1、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司章程 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 行政處罰 、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5)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1)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2)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3)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二、那些情況下上市公司不得發行債券?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3、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 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 調查; 6、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十分嚴格,要在保證公司組織架構完整、具備可持續盈利能力並且資產負債水平在合理范圍內。如果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還必須滿足連續三年利潤率在20%以上。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可以選擇平價發行也可以溢價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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