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法有關競業禁止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合夥人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從競業禁止還可以引申出競業限制義務,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限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范圍和地域內不得與用人單位展開同業競爭。簡言之,競業限制義務是約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貳』 股東違反競業禁止後果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公司股東就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的,公司股東存在違反約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公司的股東、高管或是合夥人在任職期間,不得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盜取任職單位的商業機會,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叄』 股東有競業禁止義務嗎
法律分析: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肆』 股東有法定競業限制義務嗎
法律分析:股東一般是沒有法定競業限制義務的,但若是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首先明確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是不同的,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取決於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是約定的義務,取決於合同各方的約定,競業禁止的對象主要限於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競業限制的對象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伍』 股東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等。
『陸』 股東違反競業禁止後果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任職期間,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任職單位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單位同類的業務。簡言之,競業禁止義務是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柒』 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後果
違反競業禁止的後果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是公司股東違反競業禁止,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公司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公司股東就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公司股東存在違反約定的情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競業禁止是指對與特定營業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人員所為的競爭性特定行為的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競業限制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年限一般是2年,企業與勞動者在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時,應將競業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2年之內。保守秘密條款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秘密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包括對保密的內容、范圍、期限和措施等的約定。保密條款常常和競業限制條款緊密聯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