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回購自己的部分股票,回購前和回購後的每股收益的計算會改變嗎
回購的股票要沖減股本,股本變小了,每股收益及每股凈資產都會上升. 因為在財務上股票回購的賬務處理是,借:股本,借:資本公積,貸:銀行存款,就是說減少股本,同時按照市價與股票面值的差額沖減或增加資本公積,因目前我國的股市發行的股票都是1元面值的,所以回購的市值肯定會大於股票面值,所以同時會沖減資本公積.公司回購股票,通常是公司經營業績良好,流動資金十分充裕,而暫時又沒有什麼好的投資項目,為了增加現有股東的持股收益水平,回購股票並注銷使公司的總股本縮小,平均每股的利潤及每股凈值當然會上升了,這對持有股票的所有股東都是件好事. 附:每股收益=稅後利潤/股本,每股凈資產=所有者權益額/股本
⑵ 股票回購結束後會怎樣
1、股票回購後能夠直接改善公司資本的結構,所以對於股價的變動,這種改善是一個簡便的途徑。它可以利用企業多餘閑置的資金來回購在外的一小部分股份,雖然這能夠降低公司的實收資本,但是資金得到了充分利用,股價也會因為回購股票後有所提高。2、公司的股價過低,肯定會影響公司的市值。而且公司的股價過低,也會引起股民們的信息,會對公司的經營狀況產生懷疑,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回購本該屬於本公司在外的股票,不僅能夠穩定公司股價同時還能提高公司的形象,所以說在股票回購後,股價自然會有一定的上漲,且在上升過程中,也更能夠吸引投資者關注公司的狀況,從而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有了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和認可,那業績自然也會上升增加;而且還有一點就是,在股價過低時進行股票回購,也是保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股東會的職權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⑶ 回購完成後股價怎麼走
股票回購後能夠直接改善公司資本的結構,所以對於股價的變動,這種改善是一個簡便的途徑。它可以利用企業多餘閑置的資金來回購在外的一小部分股份,雖然這能夠降低公司的實收資本,但是資金得到了充分利用,股價也會因為回購股票後有所提高。
拓展資料:
股票回購對公司有以下六點影響:
(1)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作用:股票發行被認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如果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通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如果回購以後股票仍被低估,剩餘股東也可以從低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明顯超過投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可以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於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購減少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層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層通過股票回購試圖使投資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浪費在收益不好的投資中。
(3)避免股利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餘現金是暫時的或者是不穩定的,沒有把握能夠長期維持高股利政策時,可以在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通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如果公司認為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的比例較高,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提高負債比率,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並有助於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雖然發放現金股利也可以減少股東權益,增加財務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
(5)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
(6)調節所有權結構:公司擁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可以用來交換被收購或被兼並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換公司普通股的需要,還可以在執行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時使用,避免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購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適用本細則: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三)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除前兩款規定以外情形回購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意見》《通知》、本細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經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者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有回購股份意願的,應當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回購股份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注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第七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購股份機制、依法實施回購股份,加強投資者回報;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依法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集中競價方式、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股份回購金額視同現金分紅,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第九條 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服務、出具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章 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回購股份後,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回購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關於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採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購股份:
(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要約收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後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回購股份:
(一)自有資金;
(二)發行優先股、債券募集的資金;
(三)發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四)金融機構借款;
(五)其他合法資金。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並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用途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擬用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確並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回購價格區間上限高於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前款規定的交易均價按照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股票交易總量計算。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回購的具體實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回購股份的,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其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申報;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回購專用賬戶僅限於存放所回購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配股、質押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擬予以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
上市公司已發行公司債券的,還應當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的同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問詢其未來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來3個月、未來6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等,並披露相關股東的回復。
相關股東未回復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減持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的申領股東名冊、開立回購專用賬戶、查詢相關人員和中介機構買賣股票情況、注銷回購股份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回購股份情況復雜、涉及重大問題專業判斷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相關問題出具專業意見,並與回購股份方案一並披露。
第三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出現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項,並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於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等措施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會、股東大會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份。提議人的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並至少包括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內容。
提議人擬提議上市公司進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股份回購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條規定的回購股份提議後,應當立即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回購股份提議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議人的基本情況及提議時間;
(二)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方式、價格區間、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回購股份數量、資金總額至少有一項明確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五)提議人將推動公司盡快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事項,並對公司回購股份議案投贊成票的承諾(如適用);
(六)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提議的意見及後續安排;
(七)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評估公司經營、財務、研發、現金流以及股價等情況,審慎論證、判斷和決策回購股份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就公司的財務和資金等情況是否適合回購、回購規模及回購會計處理等相關事項與公司會計師進行溝通,並在聽取會計師意見後,審慎確定回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價格區間和實施方式等關鍵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股份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作出授權的,應當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授權議案及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授權的具體情形和授權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應當及時對外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和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回購股份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及時發布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將回購股份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方式、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三)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五)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六)管理層關於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及維持上市地位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八)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提議時間、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如適用);
(九)回購股份後依法注銷或者轉讓的相關安排;
(十)防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十一)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如適用);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見》《通知》等相關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公司的經營、財務、研發、資金狀況及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和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後5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回購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披露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後,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回購報告書。
第四十條 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回購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
(一)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告前已回購股份數量、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已支付的總金額。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規定的回購實施期限過半時,仍未實施回購的,董事會應當公告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後續回購安排。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並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回購股份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與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最終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回購股份執行情況與方案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股份回購方案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前一日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買賣情況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注銷所回購的股份的,應當向本所提交回購股份注銷申請和公告,以及中國結算出具的回購專用賬戶持股數量查詢證明。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回購股份注銷公告確定的注銷日期,及時辦理注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已回購股份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應當根據披露的回購用途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或者注銷事宜。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所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2個月後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稱的減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前款規定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購股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所得的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進行減持預披露。
前款規定的減持預披露應當至少公告以下內容:
(一)減持已回購股份的董事會決議;
(二)減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擬減持的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四)減持的價格區間;
(五)減持的實施期限(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六)減持所得資金的用途及具體使用安排;
(七)預計減持完成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關於本次減持已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等情況的說明;
(九)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在董事會作出減持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跌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減持申報;
(三)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減持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減持進展情況:
(一)首次減持已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減持已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減持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已減持股份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減持最高價和最低價、減持均價、減持所得資金總額。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減持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減持期限屆滿或者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減持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減持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減持所得資金總額與減持計劃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減持執行情況與減持計劃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本次減持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轉讓,擬按有關規定在3年持有期限屆滿前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並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股份回購的日常監管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回購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的同時,向本所報送本次回購股份的相關知情人信息。
前款規定的相關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
(三)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及其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如適用);
(四)為本次回購股份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回購股份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適用);
(五)前述(一)至(四)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購股份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購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條 本所將對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股份的交易行為,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等交易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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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份回購比例達到總股本 1%暨回購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完美世界」或「公司」)於2021年8月31日召開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決定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用於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本次回購的股份種類為公司發行的A股社會公眾股,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含)且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含)。回購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以回購完成時公司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准。具體詳見刊登於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相關公告。
⑹ 股票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購規定具體如下: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⑺ 三鋼閩光(002110)機構調研與投資者問答精選(20210310)
1、簡要介紹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情況?
回復:2020年生產及經營情況。
(1)生產方面。2020年,公司產鋼1137.15萬噸、鐵968.61萬噸、鋼材1143.03萬噸、焦炭45.7萬噸、入爐燒結礦1195.06萬噸。
受新冠疫情及公司本部6#高爐大修影響,粗鋼產量同比減少了103萬噸。上半年,受疫情影響, 社會 庫存高企,需求延遲,公司階段性調整了生產節奏和生產工藝,粗鋼產量同比減少41.4萬噸,1至4月份同比減少了46.5萬噸,5、6月份公司粗鋼產量均創造了 歷史 最好成績,7月份生產記錄又被刷新。8月18日,公司本部主力高爐6#高爐按計劃進入大修,計劃工期135天。12月23日,6#高爐復產出鐵,比原計劃提前11天完成大修,並順利投產、快速達產,實現了大修項目安全、優質、高效的目標。6#高爐大修實際影響粗鋼產量約80萬噸,要遠好於原預計的約90萬噸。
(2)經營方面。3月1日,三鋼閩光披露了2020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20年度業績情況:營業收入486.36億元,同比下降4.89%;營業利潤37.19億元,同比下降35.4%;利潤總額34.24億元,同比下降40.88%;凈利潤25.56億元,同比下降40.9%。總資產432.99億元,上升20.05%;負債總額228.24億元,上升49.17%;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203.62億元,下降1.64%;資產負債率52.71%。營業利潤37.19億元,較2019年減少了20.38億,主要是原料成本上升、產量減少、售價下降等原因。2020年擁有自有鐵礦石礦山的企業總體更為受益。
利潤總額34.24億元,較營業利潤少2.95億,主要是6#高爐大修固定資產減值損失等原因。
所有者權益203.62億元,下降1.64%,主要是2020年6月完成重組羅源閩光,根據會計准則要求,對同一控制下的財務數據追溯調整的原因。
2021年前2個月,公司生產經營穩定,各主要生產基地較好地完成了公司前期下達的生產計劃目標,2月份,本部燒結、球團、一煉鋼、中板、圓棒、二棒日均產量及日發電量均創 歷史 紀錄,中板小月產量破大月產量紀錄。
公司當前正在開展強化系統協同,著力提升運行質量的相關工作。一是各生產基地在保證生產順行的前提下,結合原燃料采購成本情況,靈活調整配礦配料,確保生產成本最低。二是強化協同降本。重點抓好提高入爐鐵水溫度、熱送溫度、熱送率、自發電比例攻關,提高系統降本能力。三是強化對標挖潛。各生產基地全面對標挖潛,直面缺點和不足,認真分析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完善考核制度,優化考核指標。
3月4日,泉州閩光已經開始了例行的年度檢修工作,各系統各工序分階段檢修,計劃工期1個月,預計影響粗鋼產量10萬噸。
(1)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自有資金充裕,資產負債率較低,能保障股份回購計劃的實施。
(2)公司股票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計劃回購時的每股凈資產為7.64元,市凈率已經小於1。公司2020年各個季度都實現了盈利,年末的每股凈資產預計為8.32元,市凈率仍然小於1,所以公司按照披露的回購方案持續開展了回購業務。
(3)提振投資者信心。公司實施股份回購,是基於對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的信心和對公司價值的認可。在股票價格低於每股凈資產時,實施股份回購也是對股東權益的維護。(4)所回購股份計劃用於股權激勵,在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的同時,有利於完善公司的長效激勵機制,將公司管理層和核心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相統一;有利於充分調動公司管理層、核心員工的積極性;有利於增強公司股票的長期投資價值,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從而進一步促進公司 健康 發展,保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如受行業周期性影響或政策規定限制,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無法實施,公司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之後三年內將該等回購股份予以注銷並相應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如何看待「碳達峰,碳中和」以及工信部提出的「堅決壓縮粗鋼產量,確保粗鋼產量同比下降」?
回復:2020年12月18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確定為2021年要抓好的八項重點任務之一。工信部部長肖亞慶在2021年全國工業和信息化工作會議上提出,2021年我國將堅決壓縮粗鋼產量,確保粗鋼產量同比下降。「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是國家層面的政策要求,「30·60」目標是中國對世界的承諾,各行各業都很重視。鋼鐵企業是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主體,如何科學規劃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路徑?行業內已在提高工藝效率,調整冶煉長短流程佔比,採用高爐非碳還原工藝,實施碳捕獲、利用與封存技術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 探索 研究。
中國是世界最大的鋼鐵生產及消費國,鋼鐵產業是我國最具競爭力的產業之一,鋼鐵企業響應國家號召,按照「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總體目標,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實施低碳轉型,將引導這些企業向更加綠色、更高質量、更強國際競爭力發展。如果不積極應對,及早謀劃,就會落伍,會被淘汰出局。
壓縮粗鋼產量,也是國家層面的政策要求。「產能擴張、行業集中度低、原燃料資源缺乏保障」是鋼鐵行業的三大痛點,加快行業並購重組,有序壓減產能,優化產業結構,降低資源消耗強度,是鋼鐵行業實現更高質量發展,更強國際競爭力的職責和使命。
4.公司未來遠景如何規劃?
回復:在「十四五」時期,公司仍將專注主業發展,持續做優做強。重點包括:完善產能布局,完成各基地工藝裝備改造升級,實現專業化分工生產;圍繞「一中心、三協同、十個系統」總體要求,結合應用5G工業網、大數據平台等技術及資源統籌推進智能製造。
5.請介紹一下重組羅源閩光及其轉型升級項目建設情況?回復: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國資委批復通過了重組羅源閩光的評估項目備案表。2020年6月2日,公司七屆五次董事會和七屆五次監事會審議通過以現金方式收購羅源閩光的議案,其100%股權重組對價約21.5億元。2020年6月19日,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收購議案,三鋼閩光收購羅源閩光100%股權的協議正式生效。2020年6月28日,完成了羅源閩光100%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羅源閩光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羅源閩光正在實施轉型升級項目建設,H型鋼生產線設備已安裝完畢,原計劃2020年底投產,因為部分主機及控制系統為國外進口,受疫情影響,項目工期有所延遲,公司正在積極協調,預計外國專家3月上旬可到達國內,月底可進場調試。H型鋼生產線設計年產130萬噸,規格範圍為200-750mm。
附:活動信息表
(此稿由證券時報e公司寫稿機器人「快手小e」完成。)
⑻ 公司回購股票,股份減少,意味著每股收益增加,引起股價上漲。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
注銷股票之後,總股本變少,但凈利潤不變,因此每股收益增加了,股價理論上就可以上漲。
⑼ 回購本公司股份與所有者權益變動
回購股份並且注銷股份才會使所有者權益減少。
股份是權益,衣服是資產,兩者不能完全等同理解。
股份有限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而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庫存股」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注銷庫存股時,應按股票面值和注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科目,按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股」科目,按其差額,沖減股票發行時原記入資本公積的溢價部分,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回購價格超過上述沖減「股本」及「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的部分,應依次借記「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如回購價格低於回購股份所對應的股本,所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與所沖減股本的差額作為
增加股本溢價處理,按回購股份所對應的股本面值,借記「股本」科目,按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股」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⑽ 員工股回購,股價將有如何變化
員工股回購,股價將有如何變化?
娜拉
2018-05-25
大家都知道一些企業執行股票制,就是讓員工購買一些公司股票,這樣利於公司和員工的收益,那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員工股的確是受益匪淺,今天小編就以員工股來給大家講講,如果員工股回購,股價將有如何變化呢,請看以下具體內容。
5月以來,探路者等7家上市公司發布回購預案,蘇寧易購等25家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計劃。多數公司溢價回購,並伴有股份增持計劃。業內人士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通常釋放出股價被低估的信號。回購股份注銷後可以提高每股盈餘及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提升投資者信心。部分公司回購股份用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
溢價回購居多
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完畢後,隨即公告擬利用回購的股份推進員工持股計劃。以蘇寧易購為例,公司5月13日晚發布員工持股計劃,股票來源為公司回購專用賬戶已回購的股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購買回購股票價格為6.84元/股,僅為目前股價的一半。
部分公司的擬回購價上限高於目前股價。如英威騰,公司擬使用自有資金約1億元,以不高於8.45元/股的價格,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回購公司股份,作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來源。截至5月14日收盤,公司股價僅為7.09元/股。又如探路者,公司擬以自有資金不超過5000萬元,不低於3000萬元回購公司股份,股份回購價格不超過6元/股。截至5月14日收盤,公司股價為4.68元/股。
部分公司二級市場股價連續下挫後,打出「回購股份+增持」的組合拳。廣博股份終止重大資產重組,復牌後股價跌幅超30%,公司實際控制人擬增持,公司同時發布了股份回購計劃。公司表示,鑒於近期公司股票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公司認為目前股價不能合理體現公司的實際經驗情況。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對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擬進行股份回購計劃。
提振投資者信心
某上市公司高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通常會釋放出股價被低估的信號,是維護二級市場股價的一種手段。回購股份注銷後,公司股本減少,使得每股凈資產收益率及盈餘等指標上升,有利於提振投資者信心。此外,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易於控製成本。
有的公司現金分紅水平較低,擬通過回購股份「彌補」投資者。以均勝電子為例,公司計劃以自有資金不低於18億元,不超過22億元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公司表示,考慮到具有現金分紅能力,但因客觀原因2017年度現金分紅水平較低。通過此次回購,有效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均勝電子負責人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真金白銀回購股份,盡管存款會減少,但對公司長期發展有利。
多家公司發布股份回購預案後,對股價提振作用明顯。以遠興能源為例,公司5月6日晚發布回購預案,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10億元,回購價格不超過3.6元/股。公司股價次日上漲6.32%,創下2018年以來新高。
以上是給大家講述的關於員工股回購,股價變化的一些相關內容,從上述內容我們應該能夠了解到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通常會釋放出股價被低估的信號,是維護二級市場股價的一種手段。所以說股市有風險,大家一定要操作謹慎。關於更多的股票投資還請大家多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