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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股東董事會

發布時間:2023-02-05 05:59:58

㈠ 董事會由6人組成可以嗎

解決企業的法律問題的關鍵,一是提高主動性,預防為主;二是選擇專業法律顧問服務。
中小企業大多白手起家,創業不易,新設公司一定要懂得相關的法律知識。那麼新設公司需要關注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創業時是設立公司還是其他形式的企業?
答:由於如今設立各類企業基本不存在資金門檻了,因此創業者應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結合各種形式企業的責任承擔模式,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個人創業可以選擇的形式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團隊創業則可以選擇設立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組織形式責任承擔方式:
(一)注冊個體工商戶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其中,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償還。
(二)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合夥企業對企業債務先用合夥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夥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由於公司以外的組織形式需要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創業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並不高,因此在創業初期,建議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創業風險。
但必須要強調的是,大多數投資者在創業過程中都習慣性地將企業理解為私人財產,因此企業的錢也是自己的錢。但是在公司制度中這種意識是危險的,公司是獨立於投資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還有可能還會涉及挪用資金罪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被判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便是例證。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投資人要把企業和個人財產分開,避免法律風險。
二、是否需要簽訂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等基礎架構的制度性文件來明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答:由於初始創業者大多都是關系密切的親戚、同學或朋友,往往羞於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准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
但是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後,公司發展壯大後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就會導致創業中途失敗。為了能夠有效的規避這類問題的發生,就要求在創業伊始通過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來明確各個創業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劃分。這些制度性文件能夠有效地避免和解決以後利益分配不公,債務承擔不平的問題。在文件中,創業者可以就各自占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夥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三、簽訂合夥協議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概括地規定了合夥協議必須要載明的十項內容,而要使合夥協議更有針對性、還有可操作性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合夥投資撤資及職責的相關規定
1. 出資細節,約定每個人出資多少,如何分紅。2. 議事規則,約定重大問題如何進行討論。3. 職責細節,約定每個人負責的內容,如果執行。4. 退出機制,約定在何種情況下合夥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時候如何計算資本。
(二)意見分歧解決方式
1. 經營方向錯誤後的調整方案,可以約定是改變經營方向還是改變執行策略。2. 觀點分歧的解決方案,可以約定是直接投票解決,還是先找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後再解決。
(三) 經營項目計劃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
1.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哪些項目。2. 經營項目該如何分階段推進。3. 經營項目收益該如何分配,失敗該如何承擔責任。4. 什麼情況下該終止某經營項目。

四、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很多創業者在創立有限公司時視公司章程為無物,認為其只是工商局備案的一手續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憲法性文件」,對其不重視將可能帶來諸多後續的麻煩。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
《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對公司的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分紅、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與實繳出資比例相分享,以保證公司運作的效率。
(二)股東會的召集次數和通知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定期會議召集的次數屬於公司章程必須規定的事項。一般情況下,股東人數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適當規定較多的會議次數;股東人數多,且居住分散的情況,董事會成員多由主要股東出任的情況,可以適當減少會議次數。但股東會作為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定期會議多者不宜超出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於半年一次,建議每季度一次為宜。
《公司法》規定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的一般性規定較漫長、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進行調整。至定期會議一般於會議召開前10天為宜;臨時會議一般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的特殊安排,應規定為會議召開前較短的時間,可考慮3至5天為宜。
(三)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議事規則)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該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由於股東會議事規則涉及內容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發各部分內容的失衡和過分懸殊,建議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綜合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會議的次數和通知等內容,單列「股東會議事規則」專門文件。
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一般應涵蓋以下內容:
1.股東會的職權,規定哪些事情由股東會決定。2.首次股東會的召開程序。3.股東會召開會議的次數和通知。4.股東會會會議出席人數的要求。5. 股東會人數無法達到要求時該如何處理。6.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程序。7. 股東會會議召集的特殊情況。8. 股東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條件。9. 非會議形式產生決議的條件。10. 會議記錄。
(四)董事會的組成、產生及董事任期
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人合性、可控性強的特點,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更有利於股東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營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產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關於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內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如果多數董事由股東出任的情況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況下,可考慮每年改選一次。
(五)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因內容多、又具有獨立性和程序性強的特徵,宜結合其它相關內容概括為「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現,其基本內容為:
1.董事會的職權。2.閉會期間的權力行使問題。3.董事的任期。4.會議的次數和通知。5.會議的出席。6.會議的召集和主持。7.決議的形成。8.會議記錄。
(六)執行董事的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放棄董事會的設置,僅設一名執行董事。《公司法》並授權公司章程對執行董事的職權做出規定。此種架構下,一般可放棄設經理職位,公司章程將執行董事的職權,宜界定為《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及關於經理職權的結合。執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權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七)經理的職權
經理崗位設置與否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任選項,但現實中一般會設此崗,公司章程在沒有特別規定之下,《公司法》賦予的是一個強勢經理的概念。鑒於不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徵信體系的殘缺,職業經理人隊伍的不成熟。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股東利益,防範內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發生,公司經理的職權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根據經理的個人情況特別授權,適時調整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之。
(八)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設立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實踐中5至7人為宜。應該注意的是,基於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會屬性的理念,《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對於一些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從減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發,公司章程規定不設監事會,僅設二名監事,應為務實之舉。
(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議事規則)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為「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一部分,與「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相同,鑒於其獨立性、程序性強的特點,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現。
(十)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允許股權轉讓行為。首先,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此種情況下,僅是變更了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減少了股東數量,不會產生股東之間的信任危機。當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時,股東之間的信任優勢將受到沖擊,尤其是股東較少的小型公司,由於外人受讓股權有可能對公司產生顛覆性危機。然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是無法終局禁止的。原因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雖然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鑒於上述情況,公司章程應因企制宜,對向外人轉讓股權做出合適規定。現實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權外部轉讓。原因是:股東如果認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東的不當侵害,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除此之外,公司的穩定性應是最大的利益選擇。至於股東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公司,對股權外轉不宜限制過嚴,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公司章程還是應適當從嚴。
(十一)股權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事先規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此種模式,與上述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相似,勢必產生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危機。因此,繼承與否,公司章程若規定需股東表決通過較為適宜。但為了保護死亡股東及其親屬的利益,公司章程應規定死亡股東親屬在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按持股的比例負有收購其全部股權的義務;或者公司通過法定減資程序返回死亡股東的股權利益。
(十二)財務會計報告的完成及送交股東期限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需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公司法》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上述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的時間做出規定。為了切實落實好股東的監督權及知情權,公司章程應限定財務會計報告的完成時間為年度終了2個月以內,送交時間應限定在編制完成7日以內為宜。

五、是否有必要建立各方面的企業管理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答:不少創業者不注意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認為創業初期的主要精力在於業務開拓,對內部制度的建設不太重視。但是一套全面、系統的企業規章管理制度,對企業運作效率的提高和運營成本的降低有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統的企業管理制度。

六、企業完善人事用工制度該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完善人事用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依法購買社保。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而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將會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罰款,造成企業非生產成本的增加。
簽訂書面合同的時候要注意根據企業的情況規定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的內容。
(二)做好入職審查工作。招聘過程中的入職審查是對入職者的身份、履歷進行核實的過程,其重要目的是防止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或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進入本企業。《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在新員工入職審查過程中應當要求有工作履歷的應聘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
在入職審查過程中,身份證明的審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安部有專門的查驗公民身份證真實性的平台,企業應當積極運用這一平台查驗新入職員工的身份情況。如果新入職員工的身份證丟失,要求新入職的員工提供「無違法犯罪行為證明」也是其中一個辦法。
(三)履行好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這一點主要是看是否通過了公示程序。鑒於網站公告、電子郵件傳送、宣傳欄公告這三種公示方式都不易於舉證。所以企業在公示時盡量採取書面形式。
(四)以「緊急聯系人」方式合法地實現就職擔保。《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一邊是勞動者的求職心切一邊是企業的用工風險,勞動者和企業兩難。如果在招聘制度的表格設計中添加一欄「緊急聯系人」。要求入職者提供1-2名親屬的聯系電話和住址,然後進行審查核實。既能解決外地勞動者就業和又能防範企業用工風險。
(五)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這一法律規定正是企業制定具體考核獎懲辦法掌握主動權的源泉。正是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就給企業留下了自行制定相應獎懲標準的空間。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特點,根據企業規模、盈利狀況和員工數量自行制定多層次、多檔位的考核獎懲辦法。
(六)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企業檔案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對本企業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資料。檔案管理是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檔案材料,提高企業工作效率。對於現代企業來講檔案管理制度還有其特殊的價值。就拿人事檔案來講,規范化的檔案管理可為企業提供員工個人經歷、業務水平、工作表現、工作變動等情況,便於企業知人善任。其法律意義也尤為重要,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規范化的檔案管理制度可以幫助企業規避因不能舉證導致的敗訴風險。

七、企業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一)債權債務管理。企業如果不重視對賒銷及其賬款的管理和控制,最後形成呆死賬而無法收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甚至由於資金鏈的斷裂而倒閉。所以企業自身要建立賬款回收制度以及逾期款催收制度,也要結合對合同的審查和履行的規范來規避風險。對重大的項目和合同要提前進行資信調查,對遇到有逾期情況的客戶要主動了解其經營狀況和資產情況,摸清其資產范圍、性質和權屬,一旦發生訴訟可以直接進行保全,防止損失的擴大。
(二)內部財會人員管理。財務管理人員在利益驅使下有犯罪風險,同時也可能有人員工作失誤產生錯誤記錄,因此有必要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三)財務風險管理。企業主要有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現金流量風險和連帶債務風險,都需要予以高度的管理控制。

八、對外簽訂合同需要特別注意什麼事項?

答:簽訂合同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和細節太復雜,而且需要結合具體的合同分別對待,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別留意:
(一)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1.審查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2.審查合作方有無相應的從業資格。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4.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涉及特種經營行業的,還需要查看是否有特殊的經營許可證。5.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的需要查看是否為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所有權人。以上這些可以聘請律師做資信調查,到工商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相關情況並分析得出資信結論。
(二)做好對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合同的簽訂最好採用書面形式,做到用詞准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字斟句酌,對於重要的合同應聘請專業律師審查,以防患於未然。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工作
合同履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資料:
1.在履行合同時最好有比較完整的書面往來文件,而且都必須有對方當事人的確認;
2.如果開出發票時對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註明等措施。
(四) 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防範風險
遇到法定條件或者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採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九、企業如何控製成本?

答:企業的成本可以分為生產成本與非生產成本,而非生產成本的控制更為重要,值得注意的非生產成本業務有:會議成本;采購成本;溝通成本;加班成本;人才流動成本;崗位錯位成本;流程成本;停滯資源成本;企業文化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企業家成本。
在這些非生產成本中,通過法律資源的管理與運用可以減少包括人才流動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這些都是企業非生產成本控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

十、初創的企業是否需要聘請法律顧問?

答:看公司資金承受能力,最好有。在創業初期,公司往往會遇到很多企業法務問題比如公司結構的選擇、公司股權結構的設計、公司出資的形式等等。很多創業者並不明白這些法律概念背後所蘊含的真正意義,隨便作出選擇可能日後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遇到企業法務問題,而有的人則會錯誤地認為律師或法律顧問只要等到問題出現了再請就可以了。實際上,這種觀點很危險,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可能已經無法挽回損失。而且,我們知道律師或者法律顧問所做的工作不僅僅是解決已經出現的法律問題,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問題出現之前做好法律風險的防範,避免出現 糾紛給公司造成損失,使企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企業法律顧問作為一名專業人士,具備完善的法律知識結構和嫻熟的法律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嫻熟的處理問題能力,能夠為企業調處糾紛、建章立制、防範法律風險並增加利潤。一個好的法律顧問對於企業的生產和發展、戰略和管理、營銷和售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有條件的創業公司 可以聘請一個法律顧問。而對於資金緊張的初創企業,短期內沒有法律事務需要處理的話,暫時也沒有必要聘請法律顧問。但是隨著公司的發展,法律事務會越來越多,公司想要做大做強,聘請法律顧問就應該早日提上日程。
十一、創業公司在不同的成長階段中,可能會需要到哪些法律服務?

答:初創階段有注冊公司(包括股權協議、章程、年報等)、代理記賬報稅(稅務報到、稅收減免等)、知識產權保護(商標申請、版權保護、專利申請及保護)、勞動人事(勞動合同、人事制度、社保公積金開戶與繳納)等。
發展階段有融資協議、融資咨詢,股權結構、期權設置等。
高速成長階段有並購協議、並購咨詢與聘請律師,股份制改造等。
IPO階段有上市計劃與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等。
破產清算階段有破產清算,退出機制等。

十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其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十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是執行董事(董事長)?

答:《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公司經理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經理」並非普通的經理,而是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經理可以行使八項重要的職權。換言之,《公司法》中的經理相當於人們常說的總經理、首席執行官。

十四、執行董事和董事長有什麼區別?

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董事會並選舉董事長,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改設一名執行董事。換言之,執行董事只出現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十五、一個自然人能否創立多家公司?

答:一個自然人可以創立多家公司,但《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十六、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們的作用與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這三個,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公司也可以根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部使用的部門章等。
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於財務專用章,而財務專用章的效力又要大於合同專用章等其他印章,這主要是公司從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類,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生預期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一)偽造印章。如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二)錯用印章。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四)電子印章的效力。《電子簽名法》已經承認了電子印章的合法效力,因此不得僅因為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十七、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答:對於初創企業而言,資金無疑是關鍵的問題之一。企業融資必須要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某些組織是不能進行商業活動的,如果尋找這些組織進行投資將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浪費成本,造成經營風險。
(二)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三)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四)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六)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七)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文章素材來源於股權投資論壇、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㈡ 公司法對董事會規定是多少人

一、 公司法 對董事會規定是多少人?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 公司章程 規定。 二、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 申請破產 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企業在建立後,所有的注冊和經營方面都要遵循相應的法律 法規 ,這樣不僅可以規范企業的行為,同時也會保障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那麼企業會根據企業的性質而分為不同的企業形式,一般會分為 股份有限公司 和有限責任公司等,股份公司也是需要按照規定設立股東會。

㈢ 三個股東需要設立董事會嗎

三個股東不需要設立董事會,不是必須要成立董事會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2名執行董事,但是需要看公司的規模和性質。《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同時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等,以股東財富的最大化作為主要目標。

㈣ 多個股東董事會提名怎麼辦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范,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范,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范,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范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㈤ 一個公司的董事會,最多可以有多少董事組成啊

最多13人,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拓展資料
1.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_,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_紋誚炻閃×危略諶紋誚炻埃啥岵壞夢薰式獬渲拔瘛
3.發展歷程
4.以管理公司為目的的董事會的出現和發展貫穿於法律的發展史中。
5.19世紀末以前,人們普遍認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僅是公司內的一個為員工大會中的股東設立的代理機構。
6.到了1906年,英國上訴庭更加清晰的區分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劃分,公司的管理權歸董事會,而股東大會不能幹擾他們合法的行為。這最後在股東間形成了一種共識:「董事局內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7.如今,對這種共識的描述是:「公司是一個與股東和董事完全不同的實體。他的一些權力,依照他的章程,是由董事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權力是賦予董事的,那麼他們並且只有他們才能行使這些權力。只有一種途徑,讓多數股東來控制權力的行使,要是改變公司章程,要是根據章程,有些特殊情況發生,可以拒絕或者重新選舉那些股東不滿意的董事。股東不能自行獲得根據章程賦予董事的權力,同理,董事也不行。」

㈥ 2個股東的股東會和董事會人數如何設置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所以你公司股東會就兩個股東組成。
董事會人數按單數設置,董事會成員不完全由股東構成,可根據公司情況吸納其他人員加入董事會。
董事會可以有職工代表,監事會里應設職工代表。
若公司規模小或者股東情況簡單時,可不設置董事會,設置執行董事就可以了。

㈦ 公司法對董事會人數規定是多少

一、 公司法 對董事會人數規定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 公司章程 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法律分別對 有限責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二、董事會的職權范圍是什麼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 公司設立 的時候,只要不是規模很小,都應該設立董事會。股東有限公司人數稍微多些,在5到19人之間。董事會成立後,由董事召開會議選舉出董事長人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核心機構,在公司內部佔有極高地位,可以審議公司重大決議,負責召開股東大會等。

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特徵及職權

一、董事會人數的設置:五到十九人
董事會的設置和人數股份有限公司為資合公司,通常股東人數較多,規模較大,不可能使每一股東都參加公司經管理,因此需要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由股東選任董事組成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有大有小,各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董事會的組成人員人數,最少可以五人,最多可以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應為單數,以防止董事會在作出決定時出現贊成、反對各半的僵局。
二、董事會的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三、董事會的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㈨ 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要設董事會嗎,就四個人怎麼辦,三個股東

沒必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執行董事,沒必要設立董事會
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Co.,Ltd.,全拼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三,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四,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五,此外,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向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受讓人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㈩ 4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組成的話應該有幾個人,監事是否可以由股東擔任

這屬於小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和1-2名監事。
如果設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需為3-13人。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
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但不得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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