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有區別嗎
沒有區別,股來東會一自般指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1)直管企業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⑵ 國有企業股東大會如何召開
一般是根據公司章程,董事會事先策劃好的,董事會秘書等組成股東大會籌備組,會安排如何通知股東,有關議程、有關會議資料、報告等開會事宜。
⑶ 在國有獨資企業中誰代行股東大會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公司的合並、分立內、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容券,由國資委行使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⑷ 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間的相互關系
股東大會---企業重大戰略事項決策機構,是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內委託機構,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匯容報。
董事會---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
監事會---受股東會委託,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工作。
經理層---在董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同時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4)直管企業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1、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老闆)
2、董事會是公司長設權利機構,由股東推選出來的股東代表,其職能是代表股東管理公司,進行決策。(老闆的代表,幫老闆做決定管理公司),董事會不一定必須全是股東。但是一般大部分是股東。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公司股東會推選出來的,其職能是監督董事會決策,即監督董事會做出的決策是不是符合股東意願,是不是有傷害股東權益。監事會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4、經營層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由董事會選出,執行由董事會做出的決策,(幹活的,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做出的決定)。經營層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⑸ 企業投資管理機構應根據戰略需要,定期編制什麼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⑹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⑺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