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集團內部資金往來怎麼操作
集團內部資金往來(如果是借入資金),賬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單位。
集團內部資金往來(如果是借出資金),賬務處理是,
借:其他應收款—某某單位,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㈡ 我是大大集團的受害者,什麼時候能把錢退換給我
打電話給上海市第一中院詢問相關的法官,申彤集團的案件進展狀況
如果對進展不滿意可以請律師來走法律途徑
關注「啟信寶」里的「申彤投資集團」相關進展
關注網路貼吧「大大集團」里的相關信息,保存相關資料證據,也可以自己網路搜索相關證據。
搜集相關的證據資料,發送到GJ金融辦負責人,請他們關注此事
最後,希望這些能夠幫助到你!
㈢ 大大集團最後的處理結果是什麼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申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馬申科、單坤等12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億元、1億元;
對馬申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對單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陳尚坤等10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3)大大集團資金怎麼辦擴展閱讀: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申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馬申科、單坤等12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億元、1億元;
對馬申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對單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陳尚坤等10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於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間,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大大寶」線上理財軟體,或通過發布自用項目、虛假項目、盈利能力無法保障的項目,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招攬投資合夥人,銷售各類包裝而成的理財產品,並將募集資金交由申彤集團統一支配使用。
144億余元集資款中,大部分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經營費用支出及員工薪酬支出,或用於個人揮霍。截至案發,造成6萬余名被害人損失64.6億余元。
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凍結了相關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房產、汽車、手錶以及股權等財產。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被害人。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馬申科、單坤、陳尚坤等5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或參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伊莉、徐英義、高博一等7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
二被告單位以及馬申科、單坤、陳尚坤等12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上海市一中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大集團
㈣ 大大集團非法集資
上個月在大大集團混了幾天,感覺問題很大,每天跟你洗腦逼你出業績,轉正之類的,客戶年收益百分之九,理財師可以提成百分之二十,憑什麼你提成可以抵上客戶幾年的收益?明白人都看的出來,就不多說了,果斷脫坑了,在武漢的公司,瘋狂的擴編,瘋狂的洗腦,不說別的,就說理財師的提成大大集團敢不敢曝光?十萬理財一年,客戶收益9000,,,理財師收益20000,,,,,,你拿客戶的錢買印鈔機了嗎?別的我也不多說了,我只能說這些事實,看過的人請給個贊,謝謝!
㈤ 申彤大大集團最新消息
大大集團因為e租寶事件之後,遇到資金兌付方面的困難,甚至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甚至於希望通過逼迫全體員工購買公司內部產品來度過危機,引來內部強烈不滿。
㈥ 大大集團最後的處理結果
2015年12月 23日,互聯網金融公司大大集團被媒體報道因涉嫌非法集資四名高管被羈押,警方凍結了大大集團賬戶,發現其賬面上僅剩1億多元資金,但如果要實現投資人資金完全兌付,可能需要40億元左右。2015年12月25日,大大集團的官方網站聲明,正在接受上海經偵調查取證,案件還未定性。
㈦ 談談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
談談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
資金集中管理作為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適應集團的發展目標、適應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經營環境,才能更好地發揮集團整體財務協同效應,實現集團整體財務目標最大化。集團應根據整體戰略目標和對基層單位控股情況,對基層單位採取不同的資金集中管理策略區別對待。
在目前經濟全球化、技術日新月異、競爭激烈的經濟形勢下,成立集團公司,形成規模效應和競爭優勢,是企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有效途徑之一。集團公司作為現代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生力軍,其興衰成敗的關鍵取決於管理,而企業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又主要圍繞資金管理展開。資金就像企業的血液,資金鏈正常運轉的重要性已被所有企業意識到。本文就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作一些探討。
一、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定義
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其基本含義是將集團所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基層單位”)的資金全部集中到集團總部,由集團總部進行統一管理、運用和調配。
二、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作用
1.有利於協調集團內部各級財務目標之間的關系,防止基層單位以自身財務目標最大化取代集團整體財務目標最大化。通過對基層單位資金流動的監控,可以讓其保持與集團整體的財務協同,實現集團整體財務目標的最大化。
2.有利於發揮財務資源的聚合作用和規模效應,拓寬投融資渠道,降低投融資成本,提升公司業績。資金集中管理的目標是在保證集團內部資金流動性的前提下,充分發揮集團整體資金的規模優勢,減少資金閑置,提高剩餘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最終實現資金運用和留存的最優化,集團業績的最大化。
3.有利於提高集團公司整體抗風險能力,更好地防範財務風險。資金集中管理,不僅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也可以實現對整個集團公司經營活動和資金運轉的動態控制,對基層單位的運營形成有效監督,有效防範財務風險。
三、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優缺點分析
1.統收統支模式。該模式是指集團現金收支的審批和辦理集中在集團總部,總部財務部門負責集團一切現金收付活動,基層單位不設立單獨的財務部門。
該模式的優點:(1)基層單位的資金流被總部全面控制,不合理使用資金的現象可以基本杜絕;(2)基層單位經營狀況的好壞總部能及時掌握,從而即時作出准確的決策;(3)總部擁有全部資金的控制權,通過統籌運作,可以實現投融資的規模效益,大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
該模式的缺點:(1 )增加了與資金收付相關的流程環節,降低了運營效率;(2)基層單位沒有了資金控制權,在開展業務時就會缺乏對現金流進行控制的意識和責任心,忽視資金的時間價值。
該模式具有簡單明了和易於操作的特點,但權力過於集中,只適合業務范圍集中、規模不大的集團公司。
2.撥付備用金模式。該模式是指資金收支仍全部集中在集團,集團根據基層單位一定期限的資金需求預算,撥付固定金額的備用金給基層單位管理使用,基層單位定期持支出憑證到集團報賬補足備用金。
該模式的優點:(1 )總部能控制所有資金收入,對資金支出也有主動權;(2)基層單位擁有一定的資金自由支配權,能更積極地開展經營活動;(3)集團能集中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
該模式的缺點:(1 )資金需求預算的管理工作可能不到位,不能有效監督資金的使用;(2)部分資金沉澱在基層單位,造成資金閑置;(3)資金的實際需求有時可能超過預算較大,影響業務的及時開展。
該模式也具有簡單明了和易於操作的特點,但權力還是比較集中,適用於業務范圍較集中、規模不大、基層單位不多的集團公司。
3.資金結算中心模式。該模式是指由集團總部設立辦理內部基層單位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能是集中管理基層單位的基本銀行帳戶;核定基層單位的留用資金定額;集中管理基層單位的現金收入;統一撥付基層單位所需資金,並監控資金的使用方向;辦理基層單位間的往來、資金成本和利息收入的結算;統一對外投融資等。
該模式的優點:(1 )基層單位擁有更多的資金自由支配權,經營積極性、主動性更高;(2)集團能及時掌握基層單位的經營情況和資金狀況,有效監控資金流向,及時調劑資金餘缺,防範財務風險;(3)集團能集中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
該模式的缺點:(1)基層單位仍會有部分資金沉澱,還是不能充分發揮資金集中的效益;(2)銀行帳戶多,劃款工作量大,交易成本高;(3)缺乏有關風險控制機制,集團內資金調劑仍採用劃撥的形式。
該模式能較好地滿足資金集中管理和經營靈活的雙重需要,但工作量大,交易成本高,仍不能充分發揮資金集中效益,適用於業務范圍較集中、業務規模較大、多元化經營的企業集團。
4.內部銀行模式。該模式是在集團內部設立資金管理機構,將社會銀行的基本職能與管理方式引入該機構,由該機構負責進行集團內部日常的往來結算和資金調配、運用和管理。
該模式的優點:(1 )模擬銀行職能,真正實現了資金集中管理,不需頻繁使用銀行結算系統;(2)引入了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對資金流動的監控力度進一步加大,有利於財務風險的控制; (3)資金集中運作效果更好,能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融資成本。
該模式的缺點:(1)內部銀行只是面向集團內公司模擬銀行職能,不是真正的市場化運作,不能真正發揮銀行的職能;(2)內部銀行不是獨立的機構,集團內公司通過其與集團外公司進行結算不是很方便;(3)內部銀行主要關注資金結算、資金流動監控和融資,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職能還不突出。
該模式能很好地履行資金結算、資金流動監控和融資職能,但在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方面仍有所欠缺,適用於企業規模較大、擴張較快、融資需求比較突出的.企業集團。
5.財務公司模式。該模式是指集團設立一個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集團的子公司獨立運行,可為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中介服務。
該模式的優點:(1 )能將金融機構的職能與集團優勢進行結合,運用多種投融資手段,拓寬投融資渠道,降低投融資成本,實現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結合;(2)能獨立進行市場化運作,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更強;(3)能為基層單位的投融資活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中介服務。
該模式的缺點:(1)設立門檻高,且需要經過人民銀行的批准;(2)對基層單位的資金流動監控職能較弱,需要基層單位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能力;(3)對從業人員要求高,需要大量高素質的人才。
該模式既能為集團成員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又能實現集團資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但設立門檻過高,適用於資產規模大、業務規模大、管理經驗豐富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模式選擇應注意的問題
1.既要從總體上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又要區別對待。集團應根據整體戰略目標和對基層單位控股情況,對基層單位採取不同的資金集中管理策略區別對待。對於與集團主業發展和整體戰略目標實現緊密相關的基層單位採用嚴格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對處於次要地位的基層單位可採用較鬆散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給予基層單位更多的自主權;對於參股單位,可讓其自主決定是否參與資金集中管理。
2.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應根據集團發展目標、發展階段和經營環境的變化,不斷做出優化調整,既可以僅選用一種最適合的資金管理模式;也可以同時選用不同的資金管理模式,體現優勢互補;還可以對不同資金管理模式進行融合,取長補短,進行資金管理模式創新。
五、結語
不同的集團公司有著不同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模式。資金集中管理作為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適應集團的發展目標、適應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經營環境,才能更好地發揮集團整體財務協同效應,實現集團整體財務目標最大化。集團公司應結合自身經營發展特點,選擇適合自己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進行資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創新,以適應集團發展和資金管理的不同要求。
;㈧ 本人2015年11月在重慶萬州購買了大大集團5萬元的理財產品,後來上海大大集團出事了,本息無音訊,
一、投資者維權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斷:是誰導致問題,責任主體是P2P平台,還是融資者?
(二)需要明確:除非P2P平台本身的設立目的就是為了捲款潛逃,否則從出現提現困難、跑路到被刑事處罰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投資者在不同時期均有挽回損失的可能,但追償方式並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決方式應該多元,主要包括非訴協商、民事訴訟、刑事報案、刑事自訴、行政監管舉報、媒體介入等,整體策略是:看準時機、把握方向、主動出擊。
二、投資者維權第一步
無論是何種情形,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證據!
(一)證據的清單(初步)
1.借貸協議、擔保協議、注冊P2P平台時的用戶協議、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約定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2. P2P平台的廣告、聲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諾性文件;
3. 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資者單方發出的融資者信息、借款標信息;
4. P2P平台審核時保管的融資者信息、借款信息;
5. 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冊平台的企業名稱及工商注冊所在地;
6.銀行匯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匯入賬號、P2P平台記載的交易信息。
(二)證據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紙質文件外,P2P網貸交易的證據多為電子合同或平台數據,當前司法審判也承認電子合同的效力。雖然電子合同並無要求辦理CA或時間戳認證,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時既已提供,應做好存檔;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截圖、公證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法院採信互聯網截圖證據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標的相關信息,投資者可要求P2P平台提供。
至於銀行支付劃撥證據,投資者可以前往用銀行卡的開戶行調出賬戶流水單,並加蓋銀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流水單是否載明匯入方名稱及詳細賬號,如果未能顯示,投資者可要求銀行提供關於賬號所屬主體的證明。
(三)從證據中分析問題
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分析證據中的相關信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選擇管轄法院,制定非訴、訴訟、報案或自訴策略。
1.根據借貸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斷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據平台記載的借款人信息、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等,正確理解合同履行地後,選擇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平台聲明、擔保合同等,確定是否可以主張由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匯入賬戶的名稱,可以判斷資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違規操作甚至犯罪。賬戶名稱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網貸平台的注冊公司、P2P網貸平台的關聯公司或個別員工、不相關公司或個人。如果是第一種情形,應向第三方公司請求提供交易記錄證明,當前P2P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時分為託管模式和通道模式,託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則涉嫌私設資金池,平台有被刑事處理的風險。第二、三種情況也涉嫌私設資金池問題。第四種情形,則是投資者有可能掉到釣魚網站陷阱,即被騙子以混淆的網頁詐取錢財,投資者應及時與P2P平台取得聯系,確認是否向平台或融資者匯入相應的款項。
三、投資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階段與救濟
(一)融資者逾期還款
投資者逾期還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問題更為多發,但維權方式相對簡單。投資者到期的債權得不到實現,有權依照約定向融資者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債權請求權有2年的訴訟時效限制。投資者可委託律師發函催告融資者償還債務。決定以民事訴訟維權的,投資者可委託律師起訴融資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貸行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或承諾,符合認定P2P平台提供擔保情形的,投資者可將P2P平台列為共同被告,主張由P2P平台與融資者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該筆借貸交易發生時簽訂了擔保合同,可將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關協議或公告中有載明可將債權轉讓予平台,並由平台追償債務的,投資者可以衡量個人成本後,作出是否轉讓債權的選擇。
4.如果融資者借款數額巨大、涉案投資者人數眾多,而P2P平台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為該借貸標提供了擔保、或P2P平台通過關聯方提供擔保、或融資者是P2P平台的關聯方(未確定是否為虛設借款標吸存),借款未能償還將可能直接影響平台的正常運營,那麼,投資者可以考慮以非訴協商的方式解決,委託律師參與談判,就融資者還款、平台資金周轉和還款計劃等問題上達成協議,這可能比融資者失聯、平台倒閉後追收債權更為明智,但在談判時,宜盡可能要求相關責任人為還款提供額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擔保。
(二)P2P平台違規操作導致還款困難
當前P2P平台違規操作,主要表現為違反《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不得私設資金池的規定。違規操作往往表現為發布虛標、拆標錯配、以新填舊、欺詐目的等。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操作,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P2P平台出現還款困難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提現困難、跑路、停業、經偵介入,投資者應區別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維權方案。
1.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P2P網貸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多元化的,有時通過協商談判也可以達到維權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訴協商的方式,主要是雙方或多方談判,協商結果最後將以雙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固定下來,而為保障該計劃的落實,一般會對還款標的新設抵押或擔保。
適用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的情形是:投資者獲悉P2P平台出現提現困難,但尚未跑路、停業或經偵介入;另外還包括雖被經偵介入但之後不被刑事立案處理的情形。為增加談判的籌碼,投資者可通過律師函件邀請平台協商,以提起對方的重視程度,平衡投資者的弱勢地位。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司法救濟是在P2P網貸糾紛發生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權威性、強制性決定了它是最終的救濟手段。債權受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選擇通過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論案件的處理是否涉及先刑後民的問題,均建議投資者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如果平台虛設借貸標,實際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資者可以主張P2P平台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合同撤銷權,但約定的利息因合同無效而無法主張;投資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徑直主張融資者賠償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資者與融資者交易的過程中截留借款或還款的資金,投資者可以對平台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資金佔用費或追究違約責任。因為管轄法院選擇、電子合同舉證、賠償費用計算與主張等方面具有一定難度,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協助民事訴訟,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
3.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布機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P2P網路借貸納入監管范圍,由此結束了P2P領域無監管部門的尷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發事件協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當合法權益受到P2P平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向銀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4.向公安機關報案
受害的投資者在發現P2P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財物。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資者可委託律師整理已有證據及撰寫報案文件材料。進入刑事程序後,在證據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關責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公安機關會盡可能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由於P2P借貸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區域的案件處理問題,公安機關等亦具有不同地區協助辦案的優勢。盡管進入刑事流程,投資者將變得相對被動,但投資者仍需時刻關注刑事處理結果,因為並不是所有經偵介入的P2P平台最後都被認定為犯罪,一旦P2P平台被認定為無罪,投資者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免超過行使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限制;若P2P平台最終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投資者亦須及時聯系公安機關申請退還涉案集資額中屬於其個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經偵大隊也會對轄區內的P2P平台進行突擊檢查,以應對當前P2P平台違法犯罪多發、監管乏力的現狀,投資者在經偵大隊介入後因配合其偵察工作。
四、提請投資者注意,慎防維權時再掉新陷阱
P2P平台突然倒閉、被經偵調查,投資者難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狀態,在遇到維權組織時,就感覺抓住了最後一根稻草。但是,許多騙子就是抓住這一渴求搭便車或抱團取暖的心理訴求,駐扎各維權群中,並施展詐騙手段,如以維權需要捐款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子中有的還聲稱掌握跑路平台高層信息,甚至偽裝成為司法系統人員等。因此,投資者在維權時應警惕詐騙分子,避免二次被侵權。
㈨ 大大集團今天有兌付的嗎
聽說大大集團被查了,而此前,大大集團也曾因高薪挖角同行而遭到質疑。據了解,大大集團僅上海地區的普通員工入職當月工資為1萬,第一個月沒有業績指標,第二個月則需要完成1萬的業績。據傳該公司就是利用這樣誘人的高薪吸引員工,等進去之後若無法完成指標則需自己花錢買業績。有不少員工因不買公司產品而被離職。 有人斷言,e租寶就是一條導火索,日後還會有更多的「XX寶」倒下我是一月份在第一中院網站上登記的,法院那邊說登記晚了。我想說的是,我們早在大大集團暴雷的時候在經偵提交了所有資料。為何還要做樣子在第一中院線上再次登記。第一中院的借口有點過分。
退款應該是對每個投資人都公平的,以前報案時已經填過資料。現在又在法院後台登記,但是法院並沒有把簡訊發給每一個人,所以導致有些人沒有收到就沒有及時登記。所以說現在根據這個登記時間來返款對其他沒有及時登記的投資人來說是公平的嗎?因為很多投資人根本就沒有收到簡訊。
㈩ 大大集團退賠過款嗎
能退賠過款。
其實定投需要長期堅持才能夠有效果的,根據劃帳當天的凈值幫你審購你指定的基金。如果希望退出的話可以申請贖回,凈值為申請當日的凈值定期定額買基金是指投資者約定每月扣款時間和扣款金額,由銷售機構(包括銀行和券商)在每月約定日從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投資時間越長風險越小,如果選擇紅利再投資復利效果也就更明顯。每個月是固定的額度,直接銀行劃帳過去。
大大集團創立於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集團自成立以來以互聯網金融為基礎,採用線上、線下銷售相結合的經營模式,以資本運作、項目投資為主營業務,致力於為高凈值客戶提供財富管理、資產配置等全方位的綜合金融服務,幫助客戶財富實現穩健增長。2015年12月17日,大大集團董事長馬申科被經偵帶走後,大大集團晚間已宣布由集團操盤手胡斌全面主持工作;12月22日,大大集團涉嫌非法集資已經被立案偵查,賬面僅剩1億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