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個人股東
總的來說,目前只在一種情況下,中國的自然人可以合法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即,只有在外國投資者股權式並購境內企業的情形。對這一問題法律沿革具體分析如下: 我國現行《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上述法律明確將中國自然人排除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地位之外,已經與目前中國的經濟環境嚴重脫節,但是要從立法上對這種規定進行修正,因為涉及到憲法修正,因此目前來看尚有相當難度。不過,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讓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提供了一個合法渠道。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現行有效)第五條規定:「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已無效)第十條規定:「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而從《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現行有效)看,原《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第十條的規定已被刪除,這表明,新的並購規定對於目標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問題不再予以限制。 唐明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人,上海知識產權法專家。
㈡ 什麼是外資企業股東和外資自然人股東
外資企業股東包括企業法人股東與自然人股東,而外資自然人股東僅指該自然人為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