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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議案被否決

發布時間:2023-03-24 08:01:03

A. 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

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重大事項,比如投資經營的決定、人事的任免、董事會報告的審批、公司章程的修改等都須通過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會議之一,也是股東最應該重視的會議。公司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和安排都要經過年度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方可付諸實施。如果你想向已投資的上市公司董事表鍵凱中達對他們以及公司經營運作的看法,或者你有很多的問題或建議,那麼,年度股東大會就是你表達自己觀點的最好機會。

年度股東大會為上市公司提供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途徑,並讓股東知道公司的業務運作情況。許多中小投資者都誤以為他們對董事如何營運上市公司的業務沒什麼影響力。事實上,作為一名公司權益擁有人,股東在決策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影響力主要通過年度股東大會發揮出來。

在某些情形下,當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時,公司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比如公司出現董事人數不足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等情況時,就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了。

作為股東,你可以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董事及有關監事選舉權、建議權、質詢權等具體權利。如果你不能出席股東大會,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代錶行使你的權利。

股東大會表決權

表決權是參加股東大會的核心權利,只有通過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才有可能將股東個人意志擬制為公司意志,並藉助董事會和管理層實現其出資資本化收益。行使表決權不僅是使自己的意志上升成為公司意志的途徑,更是你參與公司治理的表現。

表決權數是按照股份數來計算,也就是話語權是和你持有的股份數的多少相輔相成的。股東在出席股東大會時,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所以說,這就是為什麼中小股東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時候應該聯合起來的道理。

2009年6月,東阿阿膠(24.65,-0.20,-0.80%)年度股東大會上,其中“開展信託投資計劃”議案被股東大會否決,這是2009年第一例因為流通股東反對而導致的上市公司議案“流產”。

什麼是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其實就是股東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選人之間分配其表決權,既 可分散投於多人,也可集中投於一人。這項制度目的在於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小股東的代言人進入董(監)事會提供更高的幾率,旨在起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證監會規定,只有控股比例達30%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該項制度。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公司,不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採用這項制度,而是由上市公司自主決定是否採用,採用該項制度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實施細則。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則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選舉或者更換董事時,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什麼是投票徵集權?

股東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有兩種途徑,即親自行使和委託他人代理行使。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這是投票權徵集的法律根據。

中國證監會2002年1月下發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就明確提出公司董事會和符合條件的股東可稿山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投票權徵集旨在防止能力欠佳的管理人員長期控制公司,從而對現有管理層施加影響方面。

但投票權徵集的負面效應也不容忽視,一旦投票權或投票委託書成為一種商品而被作為市場買賣標的時,它對公司治理和股東權益的損害則不言而喻。為此,中國證監會在准則中就要求,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且應向被徵集人提供充分信息。

股東大會臨時提案權

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解決實際中出現的上述問題,也為了防止大股東的任意作為,法律專門設立了中小股東股東大會提案權制度。這項制度就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具體要求是,臨時提案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並孫游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行使這項權利的中小股東,一定要記住,一定要達到公司股份的3%以上才行。實踐中,單獨能夠持有3%以上股份的個人投資者很少,行使該項權力時往往通過徵集投票權的方式來實現。

2009年5月6日,新野紡織(6.81,0.11,1.64%)5位自然人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在2008年度股東大會上增加《關於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6股的分配議案》的臨時提案。2009年5月11日,岳陽興長(18.27,-0.13,-0.71%)也收到45名公司股東提交的有關中小股東維權的四項臨時提案。

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

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行使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條件是股東須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並持有公司的股份達到10%以上。

行使召集請求權時,你要先向董事會申請,如果董事會不同意,你可以再向監事會提議。

如果你的提議先後被董事會和監事會否絕,你或者和你合並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如果持股時間持續達到90天以上了,那麼,你們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了。

只要主體和程序合法,少數股東召開的股東大會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其通過的決議同樣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然,股東大會的目的主要還是使議案得以通過,因此在召集召開之前,還建議通過各種方式聯系更多的中小股東,並讓自己要表達的意志得到中小股東的理解和支持,否則,即使召開了,議案卻沒有通過,就無功而返了。

B. 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所提的關聯議案被否決後何時可以再提該議案

大股東的關聯議案被股東大會否決後,大股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通過董事會重提議案,再次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間隔時間沒有限制,但大股東應當有足夠理由向股東大會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否則還有可能被第二次否決,這樣對大股東聲譽以及其在監管機構的映象都有很大影響!

C. 上市董事會決議被股東大會否決之後,下次股東大會再次提起該議案之前是否需要其他程序

是股份公司頌亮吧?!

我認為:
要麼經五屆四次董老櫻漏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侍爛再次審議;
要麼考慮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再次審議。

D. 股東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無效:
1、股東會決議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的無效;
2、股東會決議扣減股東股份的無效;
3、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於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並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並無訴訟時效限制。
一、股東會決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1、股東會決議一般都是經過正規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如派培果股東會決議無效,那麼要滿足以下幾種情形:
(1)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作出關於轉讓股東的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因為股東會干涉了股東依真實意思對表決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侵害了股東的股東權益,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
(2)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權的流通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公司法賦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會沒有通知股東股權轉讓事宜,沒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東公開股權轉讓的合同內容,未接到通知的股東不了解轉讓股權的條件,致使其未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態度,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情形損害並剝奪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該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為准;
(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作舉羨橘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於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於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於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常常存在於經過企業改制、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內。無論上述何種形式,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正團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流失,侵害了公司職工的財產權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可能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後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免收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欠款,則超越了股東會職權,在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再比如,如果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6)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其合理性在於根據不同的議案,形成可變性的多數派。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故此,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從實務來看,利用資本多數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要求某類股東撤回部分出資,減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資,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違反同股同權原則。當然,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可以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類型的兜底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 本鋼板材受讓鞍鋼財務公司10%股權的意義

12月2日下午,本鋼板材召開2022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本次會議上《關於受讓鞍鋼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暨關聯交易的議案》被否決。

據悉,本次股東大會議案採用現場投票表決和網路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本次股東大會,參與渣扒世出席投票的股東16名,代表股份31.58億股;中小股東13名,代表股份773.63萬股。

因本次議案涉及關聯交易事項,本鋼板材關聯方本溪鋼鐵公司持有的24.1億股股份,本鋼集團持有此耐的7.37億股股份、鞍鋼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286萬股均對本次議案如肢迴避表決。

F. 股東大會能否否決董事會的決議

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股東會能否撤銷/否決/推翻董事會決議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觀點各異,實踐做法不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是現代公司法所有權與治理權分離的產物,其職權分配是強制性規定,董事會需對股東會負責,董事(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更換。如果出現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拿正稿決議沖突的情形時,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學術界也尚未形成統一觀點。一般認為股東會無權否決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具體理由如下:
一、現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東會不能失推翻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
現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與股東會主要職權進行了強制劃分,從而使公司的所有權與治清扒理權相分離,董事會在公司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股東會無權干涉,更無權推翻,否則將會動搖公司法的理論基礎。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時,《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救濟途徑。
1、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之訴
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不能隨意變更、撤銷,這並不意味著股東會沒有任何的救濟手段,《公司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該規定,董事會作出的決意內容如果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絕對無效;董事會會議程序違法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除此之外《公司法》沒有授予股東會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銷權。也就是說,所有董事會作出的決議都應當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認定無效或推翻。
2、股東會享有董事任免權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權。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如果違背股東會的意思表示,股東會有權將此董事免消孝職,還可以通過修正公司章程以達到杜絕董事會作出此決議產生的目的。
三、股東會隨意撤銷董事會的決議,不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公司的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如被股東會撤銷,有可能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綜合上述,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的所有權,而公司的董事會享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且此經營管理權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股東的干預。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G. 股東會能否否決董事會的決議

法律分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股東會否首岩緩決董事會決議不構成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棗信:(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者模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H.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可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這種情形是指公司股東會會議根本沒有召開,公司股東的集體意志並沒有通過股東會體現出來。由此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僅代表了違反規定的個別股東的意志,自然不能對其他股東產生約束力。
由於並未真正形成真實的股東會決議,也就無須討論_假決議的效力問題,直接認定為決議不成立。
二、股東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表達意見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東會上針對議案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那麼此決議事項則未代表股東的意思表示,因此決議不成立。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規定
出席股東會議的人數和表決權比例達到法定最低標准,才能符合會議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則下階段的表決程序就沒有合法正當的基礎,股東會決議也就無法成立。
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東,使得股東不知會議召開而未出席;進行了通知,但股東不願出席:該股東根本不具有股東身份;股東無實際表決權,僅有表見的代理權;超越被授予的代理許可權進行表決等。
四、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
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未達通過比例,是指表示投票廳數旅表決時,贊成的股東表決權數達不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比例要求,那麼該決議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故決議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扮凳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畢亂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I. 退市中天股東大會為什麼這么多議案沒通過

退市中天股東大會這么多議案沒通過的原因是觸碰到了很多股東的利益。因為衡敬罩議案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為子公司貸款稿瞎提供質押擔保事項,這些質押物涉及到股東利益,咐鬧所以遭到反對,沒通過。

J. 上市公司開股東大會,反對股數占總股本多少被否決議案

一般來說,股東大會的議案需要全體股東舉手錶決,當參加股東大會佔51%股權的人表示同意議案,該議案才算通過。反之,佔51%股權的人不同意,該議案就被否決。
注意:沒有參加會議的股東屬於自動放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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