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制公司股東要退股如何處理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合法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股東違法退股造成抽逃出資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股東中途退股處理方式:
1、找到過去簽訂的股東合作手穗協議書和公司章程;
2、召開股東大會,按照流程討論退出;
3、必須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不得惡意退股;
4、進行資產負債清算,分攤負債;
5、合理安排退股的股份交接;
6、到工商局調整股東組成;
7、股東退股,要降低影響。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公司體系是個復雜的利益系統,各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休戚相關,任何一方利益的變動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主體的利益。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清償。如果股東和公司串通一氣,通過股東退股逃避債務,還會構成對公司債權人的侵權。
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談喊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畢侍卜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⑵ 公司股份怎麼算
「持股比例=出資額/注冊資本金。只出技術而不出資金,需經過技術評估確定價值,然後根據評估值跟其他股東投入的現金計算相互的比例來確定股份。」在創業之前我們一定要理清每一個人的出資比例,這樣才能夠計算股份,不管是付出現金還是付出技術,這都是一種資源,都是要佔一定股份的。
股份和股票的區別
股票和股份既緊密相聯,又有所差別。
股份的表現形式是股份證書。不同類型的股份制企業,其股份證書的具體形式各不相同。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表現公司股份的形式才是股票。
股票根據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將股東的出資份額和股東權予以記載,以供社會公眾認購和交易轉讓。持有了股票就意味著佔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取得了股東資格,可以行使股東權。
可見,股票與股份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不能混為一談。
股份怎麼回收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下列情況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扮游的其他公司合並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出資現在採取的是認繳制,而不是實繳制,降低了創業門檻。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耐毀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昌缺備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⑶ 三個股東最佳股權分配
一、三人合夥最佳股份分配是怎樣的
1、三人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是由三人協商決定的,可以參照出緩數資比例、勞務支出比例來進行分配。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2、法律依據:《合夥擾伍首企業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
二、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1、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的,比如將100%的股權分割,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就多。
2、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重新分配,比如說三個人合夥,出資一樣,那麼每個人是佔33.3%的股份。
3、還有就是技術入股的人直接將技術按照價值摺合成現金,相當於其少出一部分資金,然後另外兩個人多出一些資金等等,分配的形式以大家協商為准,這個由於具體的情況不同而不同。
三、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賬目的核對;
2、發出商品及未結算采購物資的核對;橘明
3、債權債務的清理:債權債務的日常清理,由財務、業務部及經管部門共同負責。
4、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款項根據壞帳確認的條件轉作壞帳損失。壞帳的確認條件:
①債務人死亡,既沒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
②因債務人破產,依照民事訴訟法,清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
⑷ 股東情況怎麼寫
問題一:股東出資情況說明應該怎麼寫??? 你好。通常的寫法是:某某自然人或者法人單位持有某公司股權多少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幾。該股權已經實際出資到位,不存在質押等不當情形。由公司蓋章,董事長簽名確認。
訂 當然,如果需要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向工商登記機關查詢並出具證明。
問題二:企業股東結構怎麼寫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問題三:公司股東及簡介如何寫呢(辦理銀行授信業務) 當然是照實寫了,一般股東學歷高是對授信額度有益的。
寫法是單獨每個人列出。
比如 :楊某某,XX公司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現住址。。。川 學歷: XX年到XX年 在XX工作,XX年 到XX年 在XX工作。 後於XX年創立XX公司。
其他股東以此類推
問題四:股東證明怎麼寫 茲證明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股東,該公司注冊資本多少,某某占股權多少即可。但這梗的證明大多部門並不認可,一般地,要證明該股東在某公司的股權,需由工商部門出具加蓋印章的該公司的機讀資料,收費只幾十元。
問題五:股東是企業,公司股東決議中,到會股東情況怎麼寫 股東是企業單位的,參會人員就寫這個單位全稱,也就是該公司的名稱。股東會決議應由該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派代表簽名,並加蓋公章。
問題六:股權轉讓情況說明怎麼寫 每個地區的稅務局和工商局對股權轉讓情況說明,要求的格式和內容都有不叮。如果需要天津的,可以發郵件給我,我會盡快回復給[email protected]
問題七:企業要股東分紅要怎麼寫股東會決議 公司稅後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後可以分紅,按照公司的章程召開股東會,對分紅方案進行表決,通過後整理成稿,股東簽字即可。和普通股東會決議結構上沒有區別,就是內容鄲體現為分紅而已。
問題八:全體股東簽署的情況說明 可以做一個《股東會決議》,會議時間、參加會議人員、會議主題,會議的召集程序,參加人數、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會議決議事項:與會股東一致同意對**公司***事項變更為****。然後讓各股東簽名。
可以問工商局有沒有範本。
問題九純卜:全體股東簽署的情況說明怎麼寫 30分 不需要公司章程的。
就按照下面這么寫3段就可以了:
公司名稱,基本資料執照副本是怎麼丟的
需要補辦,請配合。
然後全體股東簽名就好了。
問題十:股東出資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做鄭穗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採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採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一)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並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二)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叢慎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三)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四)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
⑸ 在公司法的規定中,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九種情形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債務的承擔僅在其出資范圍擔責,即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賠兆碼償責任。但是,如果公司股東有濫用權力或無法證明的除外,那麼,在哪些情況下股東會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我為你解答。⑹ 什麼叫控股股東
問題一:什麼叫做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的行為規范 控股股東可以對公司運作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規定,控股股東需要規范以下行為: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參考文獻: 網路
問題二:控股股東的主要區別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最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比如萬科的大股東是華潤集團,但是它的持股量卻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東。
問題三:上市公司 實際控制人 和 控股股東是什麼區別?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如果有錯位的情況,控股股東沒有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才會在資訊中多出一個說明,講明實際控制人,這種實際控制人形式也不會一樣,既有自然人的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也有公司法人作為實際控制人的。
問題四:什麼是受控股股東? 1、你所問的名詞來源:首發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生大權屬糾紛。
2、從上面的話中,你仔細看看,是你斷句斷錯了,沒有「受控股股東」這個說法,應該是: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也可以改個說法: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
問題五:什麼叫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中小企業板的服務對象明確為中小企業。相對於現有的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數設立等方面,都將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起點要求較高,並且有連續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創業板作為主要服務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在這些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可以預見,中小企業板作為創業板的一個過渡形式,在創立初期可能更接近於主板市場,並逐漸向創業板市場靠攏。 創立中小企業板,可以為中小企業搭建直接融資的平台,有效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從而為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拓展空間。中小企業板也將使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第一次有相對明確的功能定位,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側重於大型企業,深圳證券交易所側重於中小企業,這有利於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創業板設立目的是:(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動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 *** 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主板市場即所謂的二級市場,也就是目前的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交易的市場,退市的股票審核後會在三板市場交易,根據股票不同分為每周一三五交易的,和周一到周五都可交易的股票,一級市場是公司股票的發行市場,沒有什麼二板,四板市場
問題六:股票裡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什麼意思 控股股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42.82%)這是說它在上市公司里的股份比例,實際控制人:河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持有河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比例:100.00%) 這是說它在邯鄲鋼鐵集團里的股份
問題七:控股股東就是第一大股東嗎???有什麼 區別啊?講清楚點 ,謝謝啦 、控股股東就是第一大股東嗎:是的。
2、有什麼區別:理論上來說,控股股東就是在公司佔有股份權重最大的股東。控股股東分為絕對控股股東和相對控股股東兩種。
絕對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大於公司整個股份的51%;相對控股股東是指整個公司股權最大的股東,例如601009南京銀行,它的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只有13.76%,但是由於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小於13.76%,只能「委屈」地成為第二、第三大股東。
3、000004的控股股東是深圳市北大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而作為上市公司的深圳中農大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是其控股的子公司。 深圳中農大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10%的股權,目前屬於相對控股股東。
問題八:什麼是間接控股股東 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過其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孫公司持有或合計持有該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獲得對該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方針控制權的股東。另外,盡管沒有激到50%以上股份,但在股權分散、且明顯領先第二大股東的時候,也是控股股東。
問題九:什麼是受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有什麼區別? 40分 沒有受控股股東
只有控股股東
受控股股東應該是「受」「控股股東」的讀法,而不是「受控股股東」
問題十:股票裡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什麼意思? 控股股東: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4福.82%)這是說它在上市公司里的股份比例,實際控制人:河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持有河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比例:100.00%) 這是說它在邯鄲鋼鐵集團里的股份
⑺ 一張圖看清股權比例關鍵點
01
67%(三分之二以上)完全控制權
所有重大事項均有一票通過權
【重大事項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會議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
《公司法》
第43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第103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第121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第181條 公司有本法第180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須 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02
50%(二分之一以上) 相對控制權
管理型控制權,多數事項由一票通過權
【對外擔保:有限/股份有限公司:除去利益相關方,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舉行:整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表決事項: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控股股東的認定: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以上】
《公司法》
第16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辯困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 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
第90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枯灶散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沒氏應有 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 、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 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103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事實上,我們講到的50%以上,隨著公司的發展及資本的引入,51%/52%的股權經過風投的融資股權稀釋後,就會有「三分之一以上」及「三分之一以下」的區別了。
03
33.4%(三分之一以上)防禦性控制權
防禦性許可權,對重大事項有一票否決權
【重大事項否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
《公司法》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換而言之 , 若單獨持有或者合計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那麼就可以對上述事項進行否決 。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需經出席會議的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事項,由於出席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肯定是小於或等於整個公司的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所以, 若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 ,對於需要經過出席會議有是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事項便 可以行使否決權 。
04
30% 收購權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證券法》
第88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 ,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第96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 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但是,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89條至第93條的規定。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05
20% 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 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 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股權關系或重大債權關系所能控制或者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企業 ,是以會出現20%是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的說法。
06
10%以上 臨時會議權
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召開股東會大會、解散公司之訴;
股份有限公司: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公司法》
第39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40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0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10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182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持 有10%以上股權的股東都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同時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當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時, 持有有限責任公司10%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10%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訴 。
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還有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權利。
07
5%以上 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認定關聯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證券法》
第47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第67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74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76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86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 ,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 ,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對於上市或擬上市公司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權的股東,應被認定為公司的關聯方。
對於上市公司,當持股5%以上股份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情況發生變化的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重大事件。
08
3%以上 臨時提案權
提前開小會
【股份有限公司:提案權】
《公司法》
第102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 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09
1%以上 代位訴訟權
可以間接地調查和起訴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代位訴訟權;
股份有限公司:連續持股180日且持續1%以上股份股東的代位訴訟權。】
《公司法》
第151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代位訴訟權發生的前提,通俗來講,要麼是董事、高管違法違章損害公司利益,要麼是監事違法違章損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問題,股東則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⑻ 南方有限公司有9個股東,2019年5月,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決定變更為南方股份公司。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答案】:A、B、D
根據《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梁侍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慶枯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譽渣洞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A、B項錯誤。
根據《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因此C項正確,D項錯誤。
⑼ 查公司股權在哪裡查
1、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以及企查查等相關網站查詢。打開這些網站後,輸入公司名稱即可查詢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其中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除可以查詢公司股權外,還可以查詢企業發展、企業經營風險等信息。
2、若查詢人為公司股東,可以通過查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若公司每年都有對公司進行審計的話,還可以通過公司的審計報告查詢,審計報告上會披露股東的持股比例等等。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於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股權結構的形成決定了企業的類型。股權結構中資本、自然資源、技術和知識、市場、管理經驗等所佔的比重受到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隨著全球網路的形成和新型企業的出現,技術和知識在企業股權結構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社會的發展最終會由「資本僱傭勞動」走向「勞動僱傭資本」。人力資本在企業中以其獨特的身份享有經營成果,與資本擁有者共享剩餘索取權。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識資本成為決定企業命運的最重要的資本。
(9)九有股份股東情況擴展閱讀:
股權結構有兩種含義:
一.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
1.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2.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二.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