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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集團自己買債

發布時間:2023-05-31 00:08:38

❶ 安仁縣什麼銀行倒閉了

開門見山,文書首部
山東省鄒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1626民初3632號
原告:西王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東省鄒平市。
訴訟代表人:H某某,西王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
委託訴訟代理人:W某某,西王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Z某某,西王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員。
被告:湖南安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靈武,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L某某,湖南尚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原告西王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西王管理人)與被告湖南安仁農村商業銀行悄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安仁農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8月24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0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王管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W某某、Z某某,被告湖南安仁農商行委託訴訟代理人L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西王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並在審理中明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西王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7月31日以其持有的山東西王糖業有限公司1.23%的股權為被告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2月21日,鄒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魯1626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西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王集團)破產和解申請,並作出(2020)魯1626破1號《決定書》,依法指定西王管理人,負責推進和解程序的各項工作。根據原告核查,被告作為西王集團債券投資人,與西王集團於2019年7月簽署《關於16西王03的債券回售安排及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回售協議》),約定西王集團在2019年9月5日前承擔全額買入被告持有的30萬張西王集團債券回購義務。為擔保西王集團債券回購義務的履行,西王集團董事長王**於2019年7月向被告出具《擔保函》,就西王集團履行前述回購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西王集團與被告簽署《股權質押合同》,約定西王集團以其持有的山東西王糖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王糖業)1.23%的股權為被告提供質押擔保,並於2019年7月31日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後被告於2019年10月24日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西王集團支付債券本金3000萬元、利息48.08萬元扒晌、逾期兌付本息的違約金39.68萬元及律師費80萬元;同時請求確認對西王集團質押的西王糖業1.23%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前述訴訟已獲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號為(2019)湘10民初331號】,本案目前尚未審結。由於前述《回售協議》及相應的股權質押及保證情況與管理人自上海證券交易所調查了解的情況不一致,且涉及訴訟,事關重大,因此,管理人暫未對被告債權情況予以確認。針對被告已訴的前述《回售協議》涉及的西王糖業股權質押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認為,西王集團為被告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屬於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為無財產擔保債權提供的財產擔保,因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此,管理人於2020年4月11日通過中國郵政快遞及管理人郵箱向被告發出了要求其解除財產擔保的書面函件,要求被告自收到書面函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西王糖業股權質押的解除手續。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尚未辦理該股權質押解除手續。綜上,為依法履行管理人職責,維護西王集團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西王集團和解程序有序推進,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啟此並款第七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湖南安仁農商行辯稱:西王集團為我方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行為不屬於破產法規定的可撤銷擔保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如下:本案債券為可回購的債券,依規定,如我方申請西王集團回購,西王集團應當回購;我方在申請西王集團回購之前,該債券是有價證券,可以在交易場所流通,在我方提出西王集團回購後,西王集團應當立即支付相應數額的款項,因西王集團無法依約定支付全部回購款,雙方協商就回購事宜達成協議,因此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西王集團為雙方新達成的回購協議提供擔保的行為,不屬於破產法中所稱的為無擔保債權重新提供擔保的情形,不屬於可撤銷的擔保。
原告西王管理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證據1.(2020)魯1626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一份;證據2.(2020)魯1626破1號決定書一份;證據3.西王集團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三期)募集說明書復印件一份;證據4.郴州市擁軍路營業部公司證券資產查詢一份;證據5.《回售協議》一份;證據6.股權質押協議一份、股權質押登記一份;證據7.(2019)湘10民初331號應訴通知書及被告向郴州市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復印件一份;證據8.管理人向被告發出的解除股權質押的通知一份、郵寄單據一份、電子郵件截圖列印件一份。
經證據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6、7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內容均有異議,理由為:由於原告與被告簽訂《回售協議》,與協議不一致的應當以協議為准。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該證據證明雙方基於《回售協議》約定,被告依約定繼續持有西王集團部分債券。對證據5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理由為:被告於2019年6月17日申請回售"16西王03債券"8600萬元,後經雙方協商同意西王集團回購5600萬元債券,被告繼續持有3000萬元債券,該3000萬元債券,西王集團在2019年9月5日前回購,雙方因此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該債務的形成時間、主體、支付方式、期限及債務數額等方面均與原債券法律關系不同。對證據8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理由為:該擔保不屬於破產法規定的可撤銷擔保行為,我方不同意解除股權質押。
被告湖南安仁農商行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全部證據,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西王集團公開發行"16西王03債券"。該債券募集說明書規定:本期債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債券形式為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擔保方式為無擔保債券;債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人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調整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及調整幅度的公告後,投資人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的投資人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自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調整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調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債券持有人可通過指定的方式進行回售申報,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經確認後不能撤銷,相應的公司債券面值總額將被凍結交易,回售申報期間不進行申報的,則視為放棄回售選擇權,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關於是否調整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調整幅度的決定;投資人行使回售選擇權的,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9年8月5日。被告湖南安仁農商行購買了西王集團面值8600萬元的上述債券。2019年6月27日,湖南安仁農商行通過上交所系統登記申請回售其持有的該8600萬元,後西王集團回購被告持有的該債券5600萬元,剩餘3000萬債券,因西王集團資金困難無法按時回購,經協商,2019年7月31日,原告湖南安仁農商行(甲方)與西王集團(乙方)、王**(丙方)達成《回售協議》,約定:1.湖南安仁農商行於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標的債券中3000萬元的額度的回售申報撤銷,並配合與標的債券回售申報撤銷相關的一切事宜,回售申報撤銷的處理結果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答復為准;2.在湖南安仁農商行完成回售申報撤銷事項前提下,西王集團在2019年9月5日前安排足額資金並指定第三方向湖南安仁農商行按照回售期調整最新利率(年利率7.8%),全額買入湖南安仁農商行撤銷回售後持有的剩餘300000張"16西王03"債券;3.在湖南安仁農商行完成回售申報撤銷事項前提下,王**同意向湖南安仁農商行就西王集團在合同中約定義務的履行承擔不可撤銷連帶保證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本息、違約金等;4.在湖南安仁農商行完成回售申報撤銷事項前提下,西王集團同意以其持有的山東西王糖業有限公司1.23%股權(對應西王糖業4500萬元注冊資本)向湖南安仁農商行就西王集團在合同中約定義務的履行承擔提供質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本息、違約金等。被告湖南安仁農商行於2019年7月31日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回售登記面值3000萬元的債券,並已通過。同日,王**向被告湖南安仁農商行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函》,承諾對西王集團履行上述協議回購義務承擔不可撤銷連帶保證擔保。西王集團與湖南安仁農商行簽訂《股權質押協議》,以其持有的山東西王糖業有限公司1.23%股權(對應西王糖業4500萬元注冊資本)對履行上述協議回購義務提供質押擔保,並辦理了質押登記【登記號為:(濱)外資股權登記設字(2019)第000005號】。後因西王集團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湖南安仁農商行於2019年10月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西王集團兌現債券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該案【案號(2019)湘10民初331號】尚未審結。
另查明,2020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團破產和解申請,並指定管理人。2020年4月16日,本院裁定認可西王集團和解協議,終止西王集團和解程序,目前處於和解協議執行階段。管理人認為,西王集團為被告提供的上述股權質押擔保屬於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為無財產擔保債務提供的財產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故此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破產法規定上述撤銷權的目的主要在於確保債務人財產的最大化,避免債務人通過無償或低價交易等方式突擊轉移財產,或避免債務人基於個人喜好優先清償個別債權人,損害債權人的整體利益。本案中,西王集團發行的"16西王03"債券為無擔保債券,2019年6月27日,被告通過上交所系統登記申請回售其持有的該8600萬元債券,西王集團回購5600萬元後就剩餘3000萬債券的回購事宜雙方於2019年7月31日達成回購合作協議,西王集團以其持有的山東西王糖業有限公司1.23%股權對西王集團履行回購義務提供質押擔保,並辦理了質押登記,該質押擔保行為距2020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團破產和解申請時間間隔在一年之內,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西王集團對其原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撤銷條件,西王集團管理人的撤銷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本案債券為可回售的債券,在我方申請回售後,西王集團應當予以回購,支付相關款項,因西王集團無法依約定支付全部回購款,雙方就此達成《回售協議》,因此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西王集團為雙方新達成的《回售協議》提供擔保的行為,不屬於破產法中所稱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重新提供財產擔保的情形,不應撤銷。本院認為,《回售協議》中西王集團提供股權質押擔保的債務為回購被告持有的3000萬元"16西王03債券",該債券原屬於無擔保債券,被告申請回售,西王集團不能按期回購,被告的債權仍屬於無擔保債權,但西王集團卻為其提供了股權質押擔保,且擔保行為發生在本院受理其破產和解申請前一年內,故符合破產法應予撤銷的擔保行為。被告的辯稱意見,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撤銷西王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7月31日以其持有的山東西王糖業有限公司1.23%的股權為被告湖南安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湖南安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准),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執行立案後,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書尾部
審判長李海霞
人民陪審員孫乃希
人民陪審員劉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❷ 買國債怎麼買

(1)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對象主要是各種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無記名式實物券國債的購買是最簡單的。投資者可在發行期內到銷售無記名式國債的各大銀行和證券機構的各個網點,持款填單購買。

(2)憑證式國債的購買:憑證式國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其發售和兌付是通過各大銀行的儲蓄網點、郵政儲蓄部門的網點以及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辦理。其網點遍布全國城鄉,能夠最大限度滿足群眾購買、兌取需要。

(3)記賬式國債的購買:購買記賬式國債可以到證券公司和試點商業銀行櫃台買賣。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和南京銀行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櫃台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

(2)西王集團自己買債擴展閱讀

國債每次發行都可能引發搶購熱潮,所以,在額度有限的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建議市民盡量盡早做好安排,以免買不到。值得一提的是,國債可以提前支取,並且靠檔計息。

國債提前支取的計息情況為:持有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五年期國債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兌取時,需要繳納的手續費為本金的千分之一。

❸ 西王集團從2018年開始流動比率上升的原因

西王集團從2018年開始流動比率上升是因為現金流大幅好轉,過去的投入有了產出,另外就是大型資本開支周期過去了,後續的開支基本會維持在預期內。
流動比率是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也稱為營運資金比率,是衡量企業短期債務清償能力最常用的指標,利用流動比率這一指標。

❹ 西王集團與山海集團什麼關系

西王集團,是一家來自山東的中國500強企業之一,成立至今已有30多年時間.但2019年,西王集團被曝出債務危機.由此來看,山海股份與山海集團沒有半點關系,首先兩家公司的業務不一樣,實控人不一樣.而據公開簡歷,高中學歷的陸守偉也僅僅在山海股份擔任職位.

❺ 近年來的企業財務危機案例有哪些

財務危機是指企業明顯無力按時償還到期的無爭議的債務的困難與危機。
由於山東齊星集團債務危機的惡化,同處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的擔保方之一西王集團也陷入指巧困巧磨境,而曾經躋身中國唯寬鍵500強企業的山東天信集團債務危機的曝發,更導致7家關聯公司進入破產整頓。在山東債務危機發酵的同時,山東的魏橋集團也受到做空機構攻擊。

❻ 曝西王集團或撤資山東男籃 丁彥雨航續約成疑

北京時間8月31日,有消息稱,西王集團有意從山東男籃撤資,並向山東 體育 局進行匯報。如此一來,如果沒有合適的企業接手,山東男籃下賽季將面臨極大的挑戰,尤其丁彥雨航的續約問題懸而未決,令磨纖不少山東球迷非常焦慮。

在剛剛過去的一個賽季,山東男籃的表現令人失望,在對陣青島頌數男籃的季後賽上。全隊依靠著40歲的老將張慶鵬苦苦支撐,最終遺憾出局。聯賽結束後,各隊都在招兵買馬准備下賽季,而山東男籃除了選秀得到的劉毅之外基本上沒有一點動靜。

就當山東球迷滿懷期待精神領袖丁彥雨航能夠回歸帶領球隊重振旗鼓之際,卻傳來球隊贊助商西王集團有撤資想法的消息,這無疑讓球迷的心涼了半截,據悉疫情影響對西王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計的,剛剛度過債務危機的西王恐怕是有些力不從心,西王集團把撤資的意願和山東省 體育 局表達了以後, 體育 局表示拒絕,並且希望他們能夠履行完三年的合同,雙方還正在交涉當中。

西王若當下撤資,對於山東男籃打擊無疑是巨大的,因為下個賽季10月17日就正式開始,9月15號報名日期就將截止,而山東隊有八名球員的合同還沒有落實,包括哈里斯,哈德森,李靖宇,王汝恆等,其中還有丁彥雨航的合同。此前丁彥雨航的好友兼經紀人睢冉已經和西王方面達成一致,小丁回歸山東理應不成問題,但是如果西王集團撤資,那麼將導致小丁短期內都沒有簽訂合同,也就無法與山東男籃進行合練。

西王集團2018年夏天成為山東男籃的新股東,2018-19賽季,山東男籃基本延續了前一瞎櫻仿年的主力陣容,在丁彥雨航和睢冉都沒打的情況下,依然闖進了季後賽。剛剛過去的一個賽季,山東男籃在哈德森的帶領下一度闖進前三,但是復賽之後,全華班出戰的他們在季後賽首輪就被青島男籃淘汰出局。如果西王真的撤資,那麼山東 體育 局當務之急是趕緊找到新的贊助商,否則將會直接影響到球隊的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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