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股東出資不到位
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法律處理
A、B兩公司共同投資成立C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出資,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現B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出資為碰鄭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否認A公司的股東資格,並賠償經濟損失221萬余元(以A公司應出資額為基數計算的利息損失)。A公司抗辯稱,從C公司設立之日起,該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就已經交付給C公司正常使用,對C公司之經營未造成任何損失,故反對否認股東資格並賠償損失。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股東出資不到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時,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筆者試分析如下:
一、能否以出資未到位為由否認其股東資格
能否以出資未到位為由主張股東資格否認,我國立法並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和學術界均未一致結論。肯定說最主要的理由就在於: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對價,出資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沒有出資或出資有重大瑕疵,當然就不能稱其為股東。
乍聽起來,肯定說的理由似乎非常充足。但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卻得不到很好的解釋。首先,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都主張「當公司有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時,可要求該股東在出資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既然出資未到位而應被否認其股東資格,他緣何又要向公升滲司的債權人擔責呢?其次,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在只有兩個股東的情況下,股東之一因為出資未到位而被否認股東資格,此時的有限責任公司還能合法存續嗎?公司成立後、股東資格被正式否認前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受此影響?股東資格被正式否認前股東權已行使和享有的,效力如何?再次,在出資義務履行不完全的情況下(如財產實際交付卻未予過戶),否認出資義務履行不完全者的股東資格,其實就否認了他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此時公司對該實際交付財產的使用是吵吵脊否構成侵權?最後,在現實經濟生活當中,名義出資的做法普遍存在。所謂名義出資,為逃避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低人數的限制而採取的變通做法,名義出資人只有出資之名而無出資之時。若出資不到位就被否認股東資格,而名義出資人卻保留股東資格,實屬不公。
可見,因出資不到位而否認股東資格將對許多既成法律關系帶來沖擊,所以,從尊重現實生活、穩定經濟秩序、保護善意交易的角度出發,還是持否定說更符合經濟原則。至於對出資不到位者的過錯,完全可以要求其承擔其他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方式來予以懲罰。
二、出資未到位者應如何擔責
限於篇幅,在此我們僅討論出資不到位者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按法理,民事責任的承擔以民事義務為前提,而民事義務則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之一。出資法律關系其實不是簡單的一對一關系,它既包括各出資股東之間的聯合出資關系,還包括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出資與股東權享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股東和公司的關系問題上,公司應當有權要求股東補交出資(如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也有學者主張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來限制或剝奪其股東權利的行使和享有(股東資格區別於股東權益的實際享有)。本案中C公司未主張任何權利,故不予討論。下面著重以現行法為基礎論述股東之間責任的承擔。
(一)向已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結合本案事實,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未辦理的責任,在此不予考慮),應當屬於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情形,所以「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在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責任追究上,公司法只講明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具體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則不明確。實踐中的做法是首先看出資協議或章程對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有,則依約定;否則,則開始新的「找法」活動。
從本質而言,有限公司各股東之間其實是一種聯合投資合同關系,因此,合同法在此應予適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對於本案,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都是切實可行的,至於賠償損失,前提是必須有客觀損失的存在。A公司雖然沒有將用作出資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C公司名下,但從C公司設立之日起,該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就已經實際交付給C公司正常使用,到B公司起訴時為止,對C公司之經營未造成任何影響,故無損失可言。至於B公司主張賠償以A公司應出資額為基數計算的利息損失,則於法無據。因為所謂利息損失,應該是對應於資金佔用事實的時間利益損失,由於A公司用作出資的是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而非資金,且已實際交付使用,所以B公司的主張不應該獲得支援。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8條規定:「出資人或者發起人約定以土地使用權、房產、船舶、車輛等出資,雖未辦理財產權轉移登記,但已交付公司實際使用,並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了財產權轉移登記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履行了出資義務。」雖然徵求意見稿還不具備法律適用的效力,但法院判例的作用卻是深遠的,所以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實有斟酌考慮的必要。
五、承包合同的基本內容
承包合同對於台商投資利益的保護至關重要,因此,合同中必須明定承包經營期 限;承包者的權利和許可權、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收益的分配方 式;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違約罰則;爭議解決方式;對承包經營前合 營企業的虧損及債務的責任;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式、計價辦法;承包的生產 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 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 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另外,承包合同及 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所承包企業的原審批機關批准。
六、承包經營的辦理程式
承包經營者須由所承包的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1.申請報 告;2.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3. 經董事會批准,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 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資 產負債表;5.承包經營合同;6.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7.主管部門、財政稅 務部門對該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8.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檔案。審批機關(經 營專案的主管機關)自接到全部檔案起三十日內決定批准與否,如果審批機關認為 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屬於顯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經營者限期修改,否則 不予批准。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准承包經營的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承包經 營者應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 登記手續。
七、承包經營合同的解除
連續兩年未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合同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或按承包合同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 包關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 應變更登記。外資合營方在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後,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 的,則應依法律和合營合同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八、糾紛的解決
當事人在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 時,可向雙方約定的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 判是終局的,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姜守危 丁利明)
如果所有股東都是等比例的出資不到位,則基本上不影響各股東權利。
若是部分股東實際出資不到位,或者股東不等比例的出資不到位,則一般情況下,會約定投票權和分紅權按實際出資情況享有。
你如果是公司股東,可以主張出資不到位股東的違約責任。你若是債權人,必須先起訴公司還款,若法院執行後依然無法還款,此時可以起訴出資不到位股東在出資不到位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問題一:A.甲是乙的母公司,也就是股東;又因為是獨資子公司,所以是唯一股東。也就是說乙公司其實是以甲公司為股東的一人公司,此時甲公司決策、指示乙公司的業務是完全合法的,實際上就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處理一人公司的事務一樣正常和天經地義。並不需要因此而承擔什麼責任,乙公司是個獨立的法人,自然有乙公司承擔債務,若無力承擔只好破產。想讓甲承擔,除非有人格否認的事由。
問題二:D.丙公司是以甲和乙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做丙是具獨立法律人格的法人,丙公司的損失當然由自己承擔,因為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並以其法人獨立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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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在批准檔案出來後2年內要全部到資。
採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後來採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且為後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徹底採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並在章程中載明。股東按約定時間足額完成出資即可。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此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還有兩層實務價值: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於償還公司債務;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視公司章程規定,只要在約定日期前交全百分比的出資額即可。不一定每年都要出資。
出資比例就是各出資人的出資在注冊資本所佔份額,而且人脈優勢不可以做為出資。所以你們公司股東所佔股份均為50%。
但是分紅比例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只要全體股東同意,可以約定考慮其它因素,並在章程里列明,分紅比例可以按照6:4。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有現金交款憑證,還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特別註明「收投資款」就可以了。需要經辦人簽字,投資人簽字蓋章。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企業公章。如果銀行代收的話,肯定有銀行的回單。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