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會計做賬的匯率問題
根據外幣折算會計規定,銷售收入採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即期匯率可以是外匯牌價的買入價或賣出價,也可以是中間價,在不於銀行進行貨幣兌換的情況下,一般以中間價作為即期匯率。
既然是在月底確認收入,就應該用月底的中間價折算
B. 記帳匯率
1、在有外幣核算的企業,可以選擇固定匯率或浮動匯率作為其核算外幣的方法,只是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輕易改變。
2、結匯入帳的匯率是以銀行當時的匯率為准,這匯率是銀行公布的中間價。
3、如果選擇浮動匯率,就是不管什麼時候確認收入,結匯都是以收到外匯的當日匯率作為計算依據。
4、如果選擇固定匯率,都是事先固定,具體選擇那天,由企業自己決定,一般都是每月第1天或上月最後1天為多,即不管什麼時候收到,都以確認日的匯率作為計算依據。
5、不管使用哪種換算方法,都可能會和應收收入有差異,其差異可以在發生的時候核算匯兌損溢,也可以在月末統一核算,但都必須核算調整。
C. 記賬匯率的概述
記賬匯率(recording rate)
記賬匯率亦稱現行匯率是指企業發生外幣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所採用的匯率。這一匯率可以是會計記賬當時的市場匯率,也可能是會計記賬當期某一天的匯率,如當月1日的市場匯率作為當期的記賬匯率。由企業根據實行情況自行選定,由於匯率經常變動,為了減少會計核算工作量,更多的採用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不一定是當月一日,因為當月一日非工作日時需順延至當月第一個工作日)的匯率作為當日的記賬匯率。記賬匯率一般採用中間價,也可採用銀行買入價,由企業自行選定。記賬匯率的確定:發生日或月初的匯率。企業的記賬匯率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改變。如果企業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記賬匯率,應在改變當年的財務報表附註或補充資料中說明。
D. 記賬匯率按中間價還是(買入價+賣出價)
為了防止因為匯率波動給記賬匯率帶來的計算不便,記賬匯率價格統一按照中間價進行計算。
1、記賬匯率:對非記賬本位幣的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借款和各種應收應付款項的增加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入賬時所採用的匯率,即記賬時採用的匯率。在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收進外幣現金和外幣存款、借入外幣借款和發生外幣結算的各種應收應付款項時,應將外幣增加金額按記賬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記賬。
2、財務制度規定,外幣業務的記賬匯率可以選用業務發生時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記賬,也可以選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做賬。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出國人員帶回大量的不同日期的形式發票,會計人員在報銷時就會碰到這樣的選擇:是用業務發生日的基準匯率,還是用當期期初的基準匯率。首先,公司財務制度應當規定下採用那種匯率,當期期初或者是業務發生日的匯率,二選一,且定下來之後就不能隨意變動,選用期初的匯率,操作簡便,非常方便,但是這樣以來,匯兌差異就可能較大,時間間隔越長匯兌差異就大,會計信息就得不到及時准確的反映;因此,我認為盡量的選用業務發生當時的匯率,選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可以有不同的幾種理解:第一,發票日期當天的匯率,第二,報銷當天的匯率,那麼,到底用哪天的匯率呢?對此,我認為應當在影響重大的業務上採用發票日期當天的匯率,對於金額較小或非重大的業務,為了處理的簡便,特別是那些日期不同的大量小額的發票,完全可以採用報銷當天的基準匯率折算。
E. 記帳匯率是怎樣定的
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文件《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
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摺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摺合和記賬標准。
資本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
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
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注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注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
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5)關於企業記賬匯率的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標價方法
確定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先要確定用哪個國家的貨幣作為標准。由於確定的標准不同,於是便產生了幾種不同的外匯匯率標價方法。
直接標價法
直接標價法,又叫應付標價法,是以一定單位(1、100、1000、10000)的外國貨幣為標准來計算應付付出多少單位本國貨幣。就相當於計算購買一定單位外幣所應付多少本幣,所以就叫應付標價法。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目前都採用直接標價法。如日元兌美元匯率為119.05即1美元兌119.05日元。
在直接標價法下,若一定單位的外幣摺合的本幣數額多於前期,則說明外幣幣值上升或本幣幣值下跌,叫做外匯匯率上升;反之,如果要用比原來較少的本幣即能兌換到同一數額的外幣,這說明外幣幣值下跌或本幣幣值上升,叫做外匯匯率下跌,即外幣的價值與匯率的漲跌成正比。
直接標價法與商品的買賣常識相似,例如美元的直接標價法就是把美元外匯作為買賣的商品,以美元為1單位,且單位是不變的,而作為貨幣一方的人民幣,是變化的。一般商品的買賣也是這樣,500元買進一件衣服,550元把它賣出去,賺了50元,商品沒變,而貨幣卻增加了。
間接標價法
間接標價法又稱應收標價法。它是以一定單位(如1個單位)的本國貨幣為標准,來計算應收若干單位的外匯貨幣。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歐元、英鎊、澳元等均為間接標價法。如歐元兌美元匯率為0.9705即1歐元兌0.9705美元。
在間接標價法中,本國貨幣的數額保持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隨著本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變化。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少,這表明外幣幣值上升,本幣幣值下降,即外匯匯率上升;
反之,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多,則說明外幣幣值下降、本幣幣值上升,即外匯匯率下跌,即外匯的價值和匯率的升跌成反比。因此,間接標價法與直接標價法相反。
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所表示的匯率漲跌的含義相同,即外幣貶值,本幣升值,匯率下降,外幣升值,本幣貶值,匯率上升,不同之處在於標價方法不同,所以在引用某種貨幣的匯率和說明其匯率高低漲跌時,必須明確採用哪種標價方法,以免混淆。
美元標價法
美元標價法又稱紐約標價法,是指在紐約國際金融市場上,除對英鎊用直接標價法外,對其他外國貨幣用間接標價法的標價方法。美元標價法由美國在1978年9月1日制定並執行,(在2013年)國際金融市場上通行的標價法.
在金本位制下,匯率決定的基礎是鑄幣平價(Mint Par).在紙幣流通條件下,其決定基礎是紙幣所代表的實際價值
確定方法
匯率的確定方法隨國際貨幣制度的變化而不斷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記賬匯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匯率
F. 出口貨物的記賬匯率、退稅匯率及折算增值稅銷售額的匯率應如何選擇
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採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採用的匯率。根據會計准則及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採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摺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採用一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採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摺合率設定。摺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採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採用一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一日的外匯牌價(若前一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採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G. 出口銷售收入入賬的規定匯率是多少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出口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出口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時應將出口銷售收入時的匯率與實際收匯時的匯率加以區別,出銷售收入入帳時以記帳規定的匯率計算,同時記應收外匯帳款,收匯結算時按當日銀行現匯買入價摺合人民幣,與對應的應收外匯帳款人民幣差額部分記入匯兌損益,結匯時銀行扣除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企業應做財務費用處理。
出口貨物銷售收入記帳時間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定的,記帳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第一個工作日外匯中間價為准,也可採用變動匯率記帳,但匯率一經確定,需報主管退稅機關備案,在一個出口年度內不得任意改變。
(7)關於企業記賬匯率的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出口銷售收入注意事項:
1、入帳時間原則:在貨物報關出口後,財務部根據國際部交來的報關發票和裝箱單開具出口商品統一發票,以此為依據確認出口業務銷售收入。
2、當期支付的國外段運費、保險費及傭金,應沖減當期的出口銷售收入。
3、出口貨物作銷售處理後,因故發生退貨時,用紅字沖減退運當期的出口銷售收入,已沖減的國外段運費、保險費及傭金等調增當期出口銷售收入。
4、口業務貨款到帳時,根據銀行出具的收帳通知及外匯買賣水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口銷售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匯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入賬價格
H. 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記賬時的適用匯率。
在現金投資方式下,中方投入的人民幣現金應直接存入企業所在地的中國銀行或者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分局批準的其他指定銀行。現金存入銀行的時間就是現金投入資本的記賬日期。外方投資人必須以外幣投入企業,按著會計准則的規定,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時,外方投資人投入外幣時,應當按照當日或當月1日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記入有關資產賬戶,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成人民幣記入"實收資本"賬戶,其差額注入"資本公積——外幣折算差額"賬戶,視同資本進行核算。
「例1」2005年2月中方甲企業和外方乙企業合資舉辦丙企業,雙方決定注冊資本2000萬美元。甲企業佔40%,乙企業佔60%.甲企業投入人民幣6400萬元,乙企業投入1200萬美元。合同約定的美元匯率1:8.00.該合資企業以當日的美元匯率為記賬匯率。2月4日甲企業投入人民幣24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1:8.00;2月14日甲企業投入人民幣40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1:8.30;2月18日乙企業投入800萬美元,當日的美元匯率為1:8.10;2月25日乙企業投入400萬美元,當日的美元匯率為1:8.00.其業務處理如下所述:
2月4日收到甲企業投入人民幣時: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 24 000 000
貸:實收資本——中方 24 000 000
2月14日收到甲企業投入人民幣時: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 40 000 000
貸:實收資本——中方 40 000 000
2月18日收到乙企業投入美元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 (US $8 000 000×8.10) 64 800 000
貸:實收資本——外方 (US $8 000 000×8.00) 64 000 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800 000
2月25日收到乙企業投入美元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 (US $4 000 000×8.00) 32 000 000
貸:實收資本——外方 (US $4 000 000×8.00) 32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