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稅的計算方法
進口關稅稅款的基本公式:
進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
在計算關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口稅款繳納形式為人民幣。進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計征。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摺合人民幣。
2、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完稅稅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一票貨物的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免稅。
出口關稅稅款的計算:
目前,我國僅對一小部分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 我國出口關稅有從價和從量徵收兩種計征標准。
從價計征標准出口關稅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應征出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完稅價格=成交價格/1+出口關稅稅率
(2)計算程序:
①按照歸類原則確定稅則歸類,將應稅貨物歸入恰當的稅目稅號;
②根據完稅價格審定辦法、規定,確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
③根據匯率使用原則和稅率使用原則,將外幣折算成人民幣;
④按照計算公式正確計算應征出口關稅稅款。
從量計征標准出口關稅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應征出口關稅稅額=貨品數量×單位稅額
(2)計算程序:
①按照歸類原則確定稅則歸類,將應稅貨物歸入恰當的稅目稅號;
②根據原產地規則和稅率使用原則,確定應稅貨物所適用的稅率;
③確定其實際出口量;
④按照計算公式正確計算應征出口關稅稅款
Ⅱ 請問進口貨物時,海關出的稅單,上面的匯率是中間匯率吧是時時的匯率還是什麼呢謝謝!
是報關單申報之日,上個月第三個星期星期三的匯率,一月一變。
Ⅲ 海關征稅關稅的匯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徵收報復性關稅等適用稅率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適用的稅率。
第十三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准,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3)海關稅單匯率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已申報進境並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並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
(二)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五條
補征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採用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1個月第3個星期三(第3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採用第4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採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採用四捨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並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