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員工拿保險傭金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哪一條
違反了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Ⅱ 介紹業務拿傭金合法嗎
【法律分析】:需要視收取的數額而定。根據相關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 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一、 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 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Ⅲ 投訴保險業務員返傭金的後果
法律分析:很嚴重。這是行業中比較常見的現象,其造成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傭金是保險從業人員的合法合理所得,返佣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行業公平,最終受到損害的是被保險人的利益。香港等地區明確禁止返佣行為,一旦發現,將面臨罰款和逐出行業的嚴厲處罰。我國銀保監會也加強了對這類行為的處罰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Ⅳ 業務員自己的傭金給客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的。屬於貪污行為的,因緩基為這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客戶的資金,如果擅自拿去那就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擾渣謹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梁鎮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Ⅳ 淇濋櫓鍏鍙歌兘鎵d唬鐞嗕漢鐨勮繚綰嬈懼悧
榪欎釜鐪嬩綘鍜屼繚闄╁叕鍙哥劇殑鍗忚浜嗭紝鎸夐亾鐞嗘潵璇達紝浠g悊浜烘嬁鐨勬槸浣i噾錛岃繖鏄鏈変笟緇╂墠鏈夌殑鏀跺叆錛屼繚闄╁叕鍙歌佹墸鍙鑳芥墸宸ヨ祫錛屼綘瑕佺悊瑙e伐璧勫拰浣i噾鐨勫尯鍒錛屽伐璧勬槸鍙瑕佹e父鍙備笌宸ヤ綔錛屽仛浜嗕簨鎯咃紝涓嶇′紒涓氭槸鍚︿駭鐢熸敹鍏ュ拰鐩堝埄錛岄兘搴旇ュ彂鏀劇粰鍔沖姩鑰呯殑鎶ラ叕錛屽傛灉鍛樺伐榪濆弽鍏鍙歌勫畾錛屾槸鍙浠ユ墸鐨勩備劍閲戞槸浠g悊浜轟負淇濋櫓鍏鍙稿甫鏉ユ敹鍏ワ紝鏈変簡涓氱嘩鎷跨殑鎻愭垚錛屽傛灉娌℃湁涓氱嘩淇濋櫓鍏鍙鎬笉浼氱粰浣犱竴鍒嗛挶銆備綘浠鍏鍙哥殑鍐呭嫟錛屼笉鍙備笌涓氬姟錛屼笉綆″叕鍙告敹澶氬皯淇濊垂錛岄兘鐓ф牱鎷垮伐璧勶紝浠g悊浜烘病涓氱嘩娌℃湁鍍忓唴鍕ら偅鏍風殑宸ヨ祫鍚э紝浜旈櫓涓閲戜篃娌℃湁
鎵╁睍闃呰伙細銆愪繚闄┿戞庝箞涔幫紝鍝涓濂斤紝鎵嬫妸鎵嬫暀浣犻伩寮淇濋櫓鐨勮繖浜"鍧"
Ⅵ 傭金超過多少違法
一般不超過10%。
傭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喊塌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殲滲手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氏嫌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