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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支付備案

發布時間:2024-11-02 11:22:42

1. 對公合同需要支付給外國公司外匯的,需要提供哪些憑證材料去銀行購匯

進口單位要在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的,應該提交進口單位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進口合同、發票; 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貨到付款方式)。

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國內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受外匯局直接管理(其中資本金結匯授權銀行操作),經常項目外匯業務銀行直接辦理。其中10萬美元以上的特殊服務貿易購付匯、1萬美元以上取現鈔,同時超過10萬美元、合同金額10%的傭金支付等業務需外匯局核准。

(1)傭金支付備案擴展閱讀

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的6項禁令包括: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回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程序,便於操作,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時,須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外匯局」)申請:
1.進口合同;
2.對方銀行開具並經中方銀行核實密押的正本保函;
3.形式發票;
4.支付預付貨款的申請書;
5.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三條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
1.支付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原因及經過;
2.進口商品的市場情況;
3.預付貨款後對價格的影響。如起了降價作用,還應當說明降價的幅度。第四條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並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時,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1.出口合同正本;
2.傭金協議正本(如為暗佣或暗扣);
3.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4.境內機構支付超比例傭金的申請書;
5.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五條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對外支付超過比例和金額傭金的原因及其經過,包括下列內容:
1.換匯成本;
2.對方國家市場情況;
3.本國及其它國家有哪些競爭對手;
4.本公司在其它國家出口同樣產品的價格及數量,是否支付傭金;
5.中間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體工作(如為暗佣及暗扣);
6.出口價格有無違反國家最低限價。第六條境內機構辦理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的外匯支付,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1.相應的進出口合同;
2.有轉口貿易經營權的證明;
3.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說明中必須列明預計收匯日期);
4.銀行匯款憑證;
5.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七條外匯局對第二至第六條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真實性後,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業務公章。第八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憑蓋有外匯業務公章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者從外匯帳戶中支付。第九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雖未超過15%,但超過等值3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以及雖未超過規定比例,但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支付後,應當逐筆登記,並按照附表格式每月填制「大額預付貨款、傭金備案登記表」,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報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將對大額預付貨款、傭金的支付情況進行抽查。第十條外匯局審核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以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支付的真實性後,應當逐筆登記、歸卷,並按月匯總。第十一條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時,應當提供真實材料,未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境內機構不得擅自支付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的外匯,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不得辦理售匯或者從外匯帳戶中支付的手續。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3. 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後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程和資料按此公告執行。

4. 保稅區企業付國外傭金還需要去稅務局備案嗎

不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如果是上述文件中的情況,不需要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5. 對外付匯(不)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一、對外付匯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外匯資金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這包括服務貿易收入、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利潤、直接債務利息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以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等。

二、對外付匯無須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對外付匯無需進行稅務備案: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在境外發生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費用、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貸款利息、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的利息、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收益、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對外支付備案如何在線上進行?

登錄電子稅務局,找到「非居民扣繳企業所得稅」模塊,即可完成登記、申報、支付備案等全部功能。

【政策依據】

相關政策依據包括《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來源:上海稅務。

6. 保險公司傭金率需要在銀保監會備案嗎

不需要備案,這個屬於公司機密,但銀保監會可以進行審計、審查,如涉及到客戶投訴、違法銷售,銀保監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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