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招標代理費應該由誰支付
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人所收取的傭金,應該由招標方或最終的中標者來承擔。
這筆經費的產生源於項目啟動之初,招標方與招標代理人依照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收費標准,經過一番深入且全面的商議協商之後,由招標方向招標代理人支付的整個招標流程中所包含的所有必要開支。
在此情形下,這筆款項通常會由招標方支付給招標代理人,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假如雙方已在事先簽署的合約中明確約定了由中標者來承擔該項費用,那麼就需要按照具體的約定執行。
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招標代理人作為依據法規設立,專門從事招投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滿足以下幾個重要條件:
第一,必須擁有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經營場所以及足夠的資金支持;其次,還應具備編制招標文件,以及組織評審活動等相關能力和專業人才。
② 以公開招標確定拍賣機構的,如何收取傭金
法律分析: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