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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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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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❷ 2018央企降杠桿工作成效如何
央企改革贏得可喜回報。國務院國資委副秘書長7月12日在國新辦發布會上公布,上半年,央企收入和利潤水平均創歷史同期最好水平。央企累計實現營收13.7萬億元,同比增長10.1%;實現利潤總額8877.9億元,同比增長23%。
負債率降低的同時,央企的負債結構也在持續優化。上半年,中央企業帶息負債規模同比增長4.9%,增速比年初下降2.3個百分點,較權益增速低3.9個百分點。央企66%的負債率,其中帶息負債佔40%左右,這幾年,帶息負債的增速低於權益增速,是降杠桿的重要成效。
國資委將負債率高的企業列入重點管控,重點採取措施。現在,國資委重點管控的企業平均負債率同比下降3.3個百分點。此外,18家企業積極穩妥推進市場化債轉股,簽訂框架協議5000億元左右,現在落地的已超過2000億元,這也推動了負債率的下降。國資委會和有關機構進一步協商,加快推進相關工作。
❸ 國資委如何推動國企降杠桿
8月8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自行、財政部、銀保監會、國資委等五部委聯合印發《2018年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下稱《工作要點》)的通知。對於國有企業這一降杠桿的重要主體,《工作要點》在建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機制、完善「僵屍企業」債務處置政策體系等方面作出詳細部署。
同時,國資委針對警戒線和償債能力,把98家中央企業進行業務分類,將超過了警戒線,且償債能力較弱的企業納入重點管控。對納入重點管控的企業又進行分類管控,再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重點關注的,指負債水平超過警戒線,但償債能力、流動性、盈利能力還可以的企業;第二類是重點監控類,指比重點關注類企業杠桿水平更高一些的企業;第三類是特別監管類,是一些必須採取嚴格管理措施的企業。對這三類企業,採取不同程度的管控措施,包括對開支規模、投資規模、薪酬、成本費用(招待費、管理費等)的從嚴控制。
❹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4)關於國有企業降杠桿的文件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❺ 企業降杠桿會不會導致經濟下滑
在降低企業非稅負擔方面,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巡視員張滿英介紹說,今年以來,主要採取了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省內天然氣輸配價格、降低電信資費以及交通、物流、中介服務領域收費等舉措。目前,已出台措施涉及金額超過1200億元。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提出,要通過兼並重組、債轉股、破產、股權融資等7個途徑降杠桿,「這7個途徑對壞企業的壞杠桿要出清,對好企業要支持通過增強資本實力來降杠桿,要精準施策、好壞分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實施結構性去杠桿」。
❻ 國企去杠桿最大的困難在哪
我國非金融企業杠桿率上升趨勢已出現改變,但國企高杠桿問題依然突出。專家認為,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關部署,方向明確,對象具體,將會加速國企降杠桿進程。
另一方面,國企負債主要對應著國有銀行資產。國有企業通過處置資產而承受的損失,有相當部分要傳導到國有銀行部門,形成不良貸款。當前,在金融監管強化的背景下,大型國有銀行承擔著較大的資本金壓力。國有銀行部門為了規避不良貸款,很難積極配合國有企業去杠桿。
在降杠桿的過程中,很多企業寄希望於「債轉股」。國家發改委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各類實施機構已與鋼鐵、煤炭、化工、裝備製造等行業中具有發展前景的70餘家高負債企業積極協商談判達成市場化債轉股協議,協議金額超過1萬億元。
從目前情況看,「債轉股」落地狀況並不理想。一位不願具名的銀行人士表示,落實債轉股的資金都是通過市場化籌集的,本身就有利息成本,銀行也得有收益的考慮。同時,對於鋼鐵等周期性行業的發展前景,仍需謹慎觀察。
如何可持續發展才是重要的。
❼ 國企改革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杠桿
國企降低杠桿方式:
一是改善公司治理,出台國企資產負債約束機製版,支持通過增資擴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充實資本,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是完善企業債務重組政策,建立關聯企業破產制度,探索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研究解決「僵屍企業」破產費用保障問題,建立政府、企業、銀行依法合理分擔損失的機制。
三是拓寬社會資金轉變為股權投資的渠道。支持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制定籌措穩定的中長期低成本股權投資資金的辦法,出台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措施。研究依託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轉股資產交易。
四是加強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力量,指導金融機構利用現有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新設實施機構,鼓勵資產管理公司增強資本實力。
五是出台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引,規范引導市場化債轉股項目提高質量,推動已經簽訂的債轉股協議金額盡早落實,切實降低企業負債率。
❽ 怎樣解決企業降杠桿問題
(1)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 規模大的企業的固定成本很高,這就決定了其利潤變動率遠遠大於銷售變動率。業務t越高,固定成本總額越大,經營杠桿越大。企業要想多提高盈利能力,就必須要不斷增加銷售,就可以成倍獲取利潤。單位變動成本較高,銷售單價較低,經營杠桿同樣會偏大,利潤變動幅度仍然大於銷售變動幅度。也就是說,獲得能力與利潤增長的快慢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關系。 (2)反映企業的經營風險 在較高經營杠桿率的情況下,當業務量減少時,利潤將以經營杠桿率的倍數成倍減少.業務t增加時,利潤將以經營杠桿率的倍數成倍增長。這表明經營杠桿率越高,利潤變動越劇烈,企業的經營風險越大。反之,經營杠桿率越低,利潤變動越平穩,企業的經營風險越小。通常情況下,經營杠桿高低只反映企業的經營風險大小,不能直接代表其經營成果的好壞。在業務量增長同樣幅度的前提下,企業的獲利水平不同;但在業務量減少同樣幅度的情況下,企業利潤的下降水平也不同。無論經營杠桿高低,增加業務最是企業獲利的關鍵因素。 (3)預測企業未來的業績 通過計算企業的經營杠桿可以對企業未來的利潤以及銷售變動率等指標進行合理的預測。通過計算企業計劃期的銷售變動率來預測企業的銷售!。這有利於進行較快的預測。與此同時,可以進行差別對待,針對不同的產品來預測不同的銷售變動率,有利於企業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比較。 在計算預測保證目標利潤實現的預期銷售變動率:通過如下公式進行計算: 保證目標利潤實現的預算銷售變動率= 計劃期目標利潤-基期利潤 ??基期利潤×經濟杠桿系數 。 由於基期利潤與經營杠桿系數屬於已知資料,所以只要計劃期目標利潤確定了,即可以計算出保證目標利潤實現的預算銷售變動率
❾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是否現行有效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是現行有效的。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
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
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前一階段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夠規范的現
象,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
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積極探索,又要規范有序。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
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
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制度,規范運作
(一)批准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應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
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
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
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
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
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
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轉讓上市公司國
有股權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並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抓緊研究提出完善意見。
(二)清產核資。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
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
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
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業法定代表
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三)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
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
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
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四)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
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
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
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
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受地區、行業、出
資和隸屬關系的限制,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公開信息,競價
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
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
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
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於每
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
(七)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
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
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
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
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依法保護債權人利益。國有企業改制要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
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嚴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金融債務
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
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
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
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
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
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
會保險關系。
(十)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以及本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並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
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
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
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
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
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
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二、嚴格監督,追究責任
各級監察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加大
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以
及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辦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
的,隱匿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國
有產權的,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
任人的賠償責任。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計報告、故意壓低評估價格等違規違法
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再聘請該中介機
構及其責任人從事涉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中介活動。
為加快建設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確保產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由法制辦會同
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有關產權交易市場的法規和監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規及
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三、精心組織,加強領導
(一)全面准確理解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方針,堅持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須毫
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
針。國有企業改制要堅持國有經濟控制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
力和帶動力。在其他行業和領域,國有企業通過重組改制、結構調整、深化改革、轉換機制,
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
(二)在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各地區要防止和糾正不顧產權市場供求狀況及其對價格
形成的影響作用、不計轉讓價格和收益,下指標、限時間、趕進度,集中成批向非國有投資
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為造成買方市場、低價處置和賤賣國有資產的現象。
(三)國有企業改制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著眼於企業的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充分考
慮投資者搞好企業的能力,選擇合格的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資金、技術、管理、
市場、人才等資源增量,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盤活資產、扭虧脫困和增加就業,
促進企業加快發展。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要高度重
視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切實負起責任,加強
組織領導。要從實際出發,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節奏。在國有企業改制的每一個環節都
要做到依法運作,規范透明,落實責任。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下級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糾正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
❿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意見解讀
亮點一: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
《意見》指出,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更符合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國資管理體制、現代企業制度、市場化經營機制,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
解讀:頂層設計方案為下一步改革方向與路徑定調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保建雲表示,這是國企改革在已有基礎上的新的重大推進。
改革開放以來,國企改革從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到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重大進展,然而,部分地區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部分國有企業依然效率不高、產權不明的情況。
此前,盡管已經有部分地區出台了地方性的國企改革方案,但缺乏頂層指導與設計,國企改革推進緩慢,而《意見》的出台則成為新一輪國企改革的國家頂層設計方案,為下一步國企改革的方向與路徑定調。
亮點二:分類監管 國有企業將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
《意見》提出,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並實行分類改革、分類發展、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推動國有企業同市場經濟深入融合。
解讀:有分類才有管理 有分類才有發展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咨詢部部長、學術委員會委員張春曉對此解釋,對國有企業實行分類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因為有分類才有管理,有分類才有發展。
根據什麼來劃分?張春曉表示,對於商業性主要是能夠凸顯在市場中的商業運作,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能夠放大企業經營的運行活力,能夠放大市場的運行能力,以及它的載體能力,為市場的發展搭建良好的平台,這是商業類。公益類主要是考慮到民生以及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提供,這是分類的大原則。
張春曉說,在分類中一定要注意,不管怎麼劃分,必須堅持國有資產的全民性,不能因為劃分,把國有資產劃分沒了,縮小了,國有資產喪失了。在劃分中還要堅持動態性,要根據市場的動態變化而實時的動態調整。
商業類和公益類企業如何考核?張春曉回答,對於商業類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它的保值增值、市場競爭力、活力、控制力,以及對經濟引導作用。對於公益類主要考核它的民生保障功能、公共品提供的水平,主要是從保障功能上進行考核。
亮點三: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
針對國有企業存在的制約不足的問題,《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大力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創造條件實現集團公司整體上市。
解讀:國企股權多元化有助減少高管腐敗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許保利曾公開表示,國企股權多元化有助減少高管腐敗。
國有企業開始真正要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參與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國有企業必須要追求利潤且要承擔市場競爭的後果,即或是在市場競爭中發展,或在市場競爭中破產倒閉。但單一的國有產權很容易使國有企業預算約束軟化,導致其行為扭曲,影響經營效率,國企高管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尋租空間。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恰恰可以解決國有企業軟預算約束的問題。而進一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其應有之義就是意味著國有企業要開放股權,企業中的股權除國有外還要有非國有。
亮點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設時間表
《意見》指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目標是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
解讀:要實現"1+1>2"的效果 不能出現「燈下黑」
張春曉表示,混合發展的目的,必須有利於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增強活力,必須有利於引進的非公資本優勢互補,取長補短,激發活力,要實現"1+1>2"的效果,絕不能因混合而混合。「拉郎配」式的混合極有可能造成打著市場的幌子,用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手段,評估出縮水的國有資產,不僅導致國有資產新一輪的流失,還使非公經濟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傷害。要實現國有經濟進退自如,收放有度。在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監管,搭建良性的、公平公正公開的運行平台。絕不能搞暗箱操作,不能出現「燈下黑」。
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不是說要把原有的國有資產其中的一塊蛋糕切去,而是說引進優秀的戰略投資者,把存量資產做大,把蛋糕做大。另外,還要讓國有經濟和非公經濟共同再做一個蛋糕,把老蛋糕做大,把新蛋糕再做強再做大。
亮點五:國資委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
張春曉表示,經營權和所有權是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非常重要的兩大權利,在這次《意見》中,多次提出要劃清經營權和所有權的界限,同時要使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
解讀:給兒媳婦權利,讓婆婆做好監督
張春曉表示,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使監管和營運實現了各自的屬性,國有企業經營的獨立性更強,市場化程度更高,市場化的平台就非常容易搭建,市場化的運營效率就能夠逐步提高。更有利於實現進一步提高國有資產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的目標。
張春曉表示,新一輪的改革對於國有企業的經營和國有資產的監管,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2003年,國資委成立,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三管"運行。在這一輪改革的意見中,監管和運行方式發生了改變,以管資本為主,強化國有資產監管。把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權全部下放給了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和國有資產實現了分割,隨著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公司搭建成形,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將會把國有資產的經營權放到國有資本經營公司。
在前一輪的國企的改革中,給國有企業的權利只有經營權。對於監管部門,它有了國有資產的管理權,監督權,所以國有企業因為它自身的權利的縮小,就是它在市場中運行中縮手縮腳,也就是經常說的「婆婆」管得太多,「兒媳婦」就沒有辦法干。在新一輪的改革中,給兒媳婦權力,讓婆婆做好監督,兒媳婦能夠幹得更好,監管也就更有活力,更有效率,更有針對性。
亮點六: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
《指導意見》強調,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及時調整不勝任、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切實落實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兩個責任」,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努力構築企業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解讀:弱化了黨的建設 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也會降低
在新一輪的改革中,必須要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為什麼這樣說?在前一輪改革過程中,尤其是中央巡視組和地方各個巡視組進入到各級所有企業巡視過程中,發現一個問題,但凡是這個企業黨組織建設做得好,國有企業的運行效率都是相對高的,而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率相對是高的。調查發現,如果削弱了黨的領導,弱化了黨的建設,那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是同方向降低的,所以新一輪的改革中,從監管的層面上看,必須要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這次《意見》中開宗明義,國有企業屬於全民,全民就是股東,股東要求國有企業做什麼,國有企業就必須做什麼,中國共產黨要代表全民的利益,就必須實現人民要求做的。
權威解讀指導意見四大顯著特點:絕不能讓國企改革紅利變成個人私利
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副書記張喜武談到,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有著四個顯著的特點:
一是更加註重改革的精準性,堅持改革奔著問題去,有什麼問題,就改什麼問題;什麼問題突出,就重點改什麼問題。
二是更加註重改革的規范性,先定規則再改革,依法有據搞改革。
三是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強化改革措施之間的協同配合。
四是更加註重改革的公開性,堅持公開透明,國企改革的政策、方案、措施、過程能夠公開的都要公開,主動地接受監督,絕不能讓國企改革的紅利變成個別人的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