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居民資金杠桿率到底是怎麼算的
杠桿比率到底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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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銀行配資業務重啟 杠桿率1:1.5到1:2.5之間 2.融資融券的比例為1:1,和買房首付是20%,那麼杠桿率為有
㈡ 什麼是銀行的資產它有幾種類型\
看完之後就知道有幾種類型
銀行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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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指商業銀行自身擁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資金,是銀行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注入的資金。從所有權看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銀行資本家投資辦銀行的自有資本;另一部分是吸收存款的借入資本。借入資本是銀行資本的主要部分。從經營借貸資本並以自身資本用作借貸資本看,銀行資本屬於借貸資本的范圍;從經營一種資本主義企業並獲得平均利潤來看,銀行資本又具有職能資本的特點。
簡介
1、 銀行資本
銀行資本作為一種資金的來源。 首先,資本是一種資金來源。一家新銀行需要有資金來支付在土地、房屋和設備資本投資等方面的初始成本。原有銀行需要有資本金來支持發展,維持正常經營和使經營手段現代化。另外資本還用來支持重大的結構調整,如收購和兼並。 2、銀行資本承擔非預期損失。 其次,資本是用來覆蓋非預期的經營損失。為了防範貸款和投資損失對正常經營產生影響,銀行要根據貸款和投資的風險狀況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但貸款損失准備金只覆蓋預期的經營損失,超過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和投資損失要由資本來承擔。如果非預期損失超過了資本額,則銀行就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況,就會發生倒閉。 3、銀行經營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 這是兩個學術上常提到的概念。預期損失指可以合理估計或事先估算的損失;非預期損失則是指無法事先估算的損失。衡量非預期損失的方法很多,比較普通的衡量方法是計算偏離預期損失均值的波動水平。所以從統計學角度講,預期損失是概率分布的均值,而非預期損失則是偏離預期損失均值的標准差。 其中是一種資產的預期損失,、和分別是平均風險敞口、平均違約概率和違約後平均損失。上面談到的平均風險敞口、平均違約概率和違約後平均損失又是三個重要概念。平均風險敞口指銀行某一種信用業務平均余額;平均違約概率指銀行某一種信用業務的違約概率;違約後平均損失指某一種信用業務發生違約後的平均實際損失額。 各種非預期損失的合計就是一家銀行所需的經濟資本。具體計算時還要考慮到各種資產收益或損失之間的相關性。 盡管資本定義比較明確,也有一些計算方法,但由於銀行經營中的風險種類很多,許多風險的量化還沒有較好的方法,而且也由於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所以在實際中銀行家、監管機構和學術界對銀行應持有多少資本的看法差異很大。銀行家認為,使用較少的資本是放大(或杠桿撬動)資產收益和獲得較高資本回報率的一種方式。監管機構則傾向於增加資本,以保證在發生虧損的情況下銀行的安全和穩健。學者一般認為銀行要持有合理的資本水平,但什麼是合理的資本水平,則眾說紛紜。
編輯本段理論觀點
(一)資本監管與系統性風險
銀行資本
從前面的介紹看,銀行資本的功能與一般公司企業的資本功能並沒有特殊的區別。但由於銀行的特殊性,對銀行資本的監管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銀行與一般企業的特殊性首先在於銀行是高杠桿率機構和銀行在一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杠桿率指企業總資產與資本金的比率,一般企業的杠桿率不超過1倍,而銀行的杠桿率則高得多,一般在10倍以上;銀行,特別是大銀行在一國經濟中的地位要比一般企業重要的多。因此為防止銀行倒閉,就要對銀行的資本進行監管。所謂監管銀行的資本就是使銀行保持足夠多的資本,不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如果銀行體系中有許多家銀行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就是出現的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風險會直接導致金融危機。 盡管大家都認為要對銀行的資本進行監管,但對是否應當提高銀行持有的資本數量卻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由於銀行存在委託代理問題,所以代理人會採取外界觀察不到的行為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較高的資本標准一般會使使銀行的風險減少。 另一種觀點認為,提高資本標准會增加銀行破產的可能性,因為銀行家會為了補償由於杠桿率下降所造成的損失,會選擇風險更大的資產。有學者分析了資本標准變化的一種跨周期的動態影響,即如果銀行今天為了滿足較高的資本規定而籌集股本的成本太高,則可選擇的方法就是明天增加風險。為了消除這種負面影響,監管當局可以實行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的資本規定,而不是簡單的資本/總資產比例規定。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當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時,資本不足銀行的行為會更偏好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規定也不足以限制銀行的風險偏好,銀行可以通過各種方法繞過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規定,所以應當實行另外的簡明規定,如規定銀行的最低資本水平(絕對值而不是比率)。 上述研究都是使用局部均衡的方法,沒有考慮資本標准提高後對其他經濟部門造成的成本影響。如果考慮這些成本,則提高資本標準的效果要低。銀行貸款會促進經濟增長;另外銀行通過貸款可以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如果銀行不貸款,就不會有這些信息,這兩者都會減少社會福利。
(二)存款保險和資本標准
監管銀行資本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由於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存款保險降低了存款人的風險,但同時也降低了他們監測銀行質量狀況的動機和增加了保險人的風險。銀行可以藉助存款保險制度而忽視風險管理,這會引發道德風險。實行資本監管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替代存款人的監測和降低保險人的風險,這也間接地減少了納稅人的資金,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銀行的道德風險。 為了防止存款保險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一些人建議將存款保險費率與銀行的資本水平掛鉤,即資本水平高的銀行可以繳納較少的保險費,而資本水平低的銀行要繳納較多的保險費。這就是所謂的存款保險的公平定價。而且將資本水平與保險費率掛鉤,也可以減少不同監管當局獲取銀行信息的成本。
(三)資本監管與存款代理人的理論
銀行的大部分債權人是存款人,而且他們的存款金額少,信息不靈,所以需要有代理人。這個代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監管當局,這取決於銀行的狀況,而償付能力或資本水平是最重要的參考指示器之一。償付力水平正常,控制權可以由股東行使;償付力越低,則股東的風險偏好就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由監管當局來行使控制權,加強干預;當償付能力很低也就是資本充足率很低時,就要由監管當局接管銀行。
(四)資本監管與監管者的能力理論
有一種理論認為,監管當局的能力越強,資本標准可以更寬松和靈活一些。如果監管當局能力低,就要用明確的資本標准來區分穩健和不穩健的銀行。如果公眾對監管當局的能力預期有不確定性,則需要使用明確資本標准和監管當局的監管兩種方式的結合。 以上簡要地介紹了有關監管銀行資本的一些理論,這些理論在各國和國際社會的銀行資本監管實踐中或多或少都有所體現。
編輯本段《資本協議》
(一)產生背景和主要內容
1、產生背景: 2 銀行資本
0世紀60年代以後,一些發達國家開始實行對銀行資本的監管,但方法差異很大。隨著銀行業務的國際化、銀行競爭的加劇和銀行倒閉的增多,為了保持銀行業的穩健和實行公平競爭,統一各國銀行資本監管的標準的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在國際清算銀行的協調下,12個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於1988年在瑞士巴塞爾簽署了《統一國際資本標準的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或《資本協議》,從1992年1月起在這12個國家中實行。以後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這個協議的基本內容,所以該協議變得越來越有名。 2、主要內容: 1988年的《資本協議》規定,銀行資本包括核心(一級)和附屬(二級)兩部分,其中核心資本至少要佔資本總額的50%。核心資本指權益資本和公開儲備;附屬資本主要包括一般損失准備金、混合債務工具和次級債券。混合債務工具(hybrid debt instrument)包括可轉換債和累計性優先股,這些工具的特點是具有「權益」的部分特徵,如可以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利息;可以承擔損失;不可贖回或沒有監管當局同意不可贖回等。次級債券(subordinated debt)的特徵是在銀行被清算時,次級債券持有人的清償順序在高級債務持有人(存款人和普通債券持有人)之後。次級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條件是不超過核心資本的50%,原始發行期限5年以上。 銀行資產按照風險大小進行調整。表內資產統一分為4個風險類別或風險權重(0%、20%、50%和100%);表外或有資產(contingent asset)如信用證、貸款承諾和衍生產品交易等,要轉換成表內等同的風險資產。表內和表外風險資產相加後就是一家銀行的風險資產總額。資本總額與風險資產總額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總額之比不得低於4%。
(二)1988年《資本協議》的修改
很顯然,1988年的《資本協議》中只包括了銀行資產的信用風險,雖然信用風險是銀行最主要的風險,但其他如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可以使銀行變得資不抵債和倒閉。 1998年的《資本協議》公布後,巴塞爾委員會做了一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的修改。這次修改將部分市場風險納入風險資產總額和增加了三級資本。但這次修改並沒有考慮銀行貸款所面臨的市場價格風險,所包括的僅僅是銀行交易帳戶(非貸款和投資帳戶)中的利率風險和所有資產的匯率風險。沒有考慮貸款帳戶中的利率風險不是因為風險不存在,而是因為統一計算方法或原則太難。 三級資本指最初發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級債券,但三級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250%,而且只能用來承擔或覆蓋市場風險。 1996年對協議修改的最重要之處是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模型來確定自身市場風險所需的資本數量,而不是要使用統一的標准法。 從1996年對協議的修改可以看出,協議在總體框架內仍然保持了相對統一的規定,但在具體方法上出現了允許銀行自己確定所需資本的傾向。
(三)實施以來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資本協議》的主要成就是提供一個統一的標准,根據這個標准可以對不同國家的銀行進行風險程度的基本 銀行資本
比較,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銀行監管當局採用了《資本協議》框架,這說明了協議的成功,而且普及和提高了對銀行資本監管工作的重視。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是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提高,這也部分地說明了《資本協議》的成功。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認識的提高,對1988年的《資本協議》的批評也越來越多。 簡單明了和標准統一是《資本協議》的特點,但也是產生問題之處。主要批評有:第一,風險權重的劃分過於簡單,沒有考慮不同信用等級企業的差異。一些人甚至認為這種方法產生了相反的結果:由於沒有準確區分各類交易的風險大小,所以這種方法實際上在鼓勵銀行從事高風險的業務,因為高風險業務的收益率高,但所需的資本數量相同;第二,協議沒有考慮銀行的其他風險,如貸款的利率風險、銀行經營中的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所以這種方法實際上低估了銀行的整體風險;第三,方法本身引發了所謂的監管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行為。資本監管套利指銀行管理層使用某種方式降低所需監管資本數量,但同時並沒有實際減少銀行的風險,目的純粹是為了減少監管資本數量。所以許多人都直接指責監管資本與銀行的實際風險沒有任何關系。因此,1988年的《資本協議》在實施10年後正面臨一個如何改進的關鍵時刻。
編輯本段美國實踐
美國有兩種資本充足率指導原則,一個由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FED)和貨幣控制局(OCC)制定,另一個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制定。前者是適用於國民銀行和銀行持股公司,後者適用於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的銀行。由於國民銀行和銀行持股公司基本上都是接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所以美國多數銀行要遵守兩種資本規定。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的規定與《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基本一致,而聯邦保險公司的資本規定是對資本杠桿率的規定,即一級資本與資產總額的比率,與風險資產無關。所有銀行的資本杠桿比率不得低於3%,這種最低杠桿率的規定實際上防止了銀行的資本套利行為。美國銀行監管當局規定的是最低資本比率,監管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保持更高的資本比率。 當銀行資本下降到某一特定警戒線時,監管當局可以要求銀行管理層採取相關措施,如不得分紅或支付管理層獎勵費用;資本不足銀行必須在45天內提交解決資本短缺問題的資本計劃;可以對資本不足銀行實行限制資產增長、收購、設立分行、開展新業務等措施。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可以由監管機構接管。 由於認識到存款保險會造成道德風險, 1993年1月開始實行存款保險費率與資本充足率之間的一定程度掛鉤。具體方法是將銀行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和管理狀況進行分組,資本充足率高和管理狀況好的銀行,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率較低,反之則較高。
編輯本段中國的監管
銀行資本 中國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與《巴塞爾協議》基本一致,但有幾點不同。一是中國至今沒有混合債務工具和次級債券,所以允許將符合條件的普通長期金融債作為附屬資本;二是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增加市場風險後,中國並沒有作相應的調整,即中國現行的資本規定仍然僅僅涉及銀行的信用風險。三是中國監管當局沒 銀行資本
有根據不同銀行的狀況要求保持更高資本充足率的做法。 由於種種原因,中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低。對中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問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可以不實行資本監管,因為有中央政府的支持,所以債權人享有隱含的財政擔保。強調資本監管實際上是宣告政府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支持是有限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是銀行,應當遵循銀行管理的規則,而且中國目前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法律規定中央財政對國有獨資商業的負債實行擔保。 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如何提高資本充足率(實際是增加資本)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股份制改造,通過新增股份來增加資本金。股份制改造又分為上市和不上市兩種。而上市又分為分拆上市和整體上市兩種。可見通過股份制改造來增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涉及到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整體思路。二是中央政府進一步增加資本金,但在近期中央政府財政收支壓力很大的情況下有相當的難度。這種方式涉及的理論問題是政府是否應當繼續以獨資的方式管理商業銀行。三是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增加附屬資本,這些銀行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總的資本充足率低,而不是核心資本充足率低。
編輯本段監管改革
(一)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提出了修改《資本協議》的徵求意見稿,對1988年的《資本協議》作了框架性修改,提出了銀行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標准、監管審查和市場約束),並向全球國際金融機構、各國銀行監管當局、商業銀行、評級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於2001年1月推出了《新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第二稿),仍然包括三大支柱。人們先簡要介紹新協議的要點,然後再與1988年的協議做一個比較。 1.最低資本標准 第一個支柱是最低資本標准。《新資本協議》保留了1988年協議有關資本的定義(核心和附屬資本)和4%及8%的最低標准,但做了如下充實: (1)修改了信用風險的計算方法 《新資本協議》對信用風險的計算考慮了兩種方法。對業務相對簡單和尚未建立內部風險模型的銀行可以使用經過改革的標准化方法。在標准化方法中,借款人的風險權重根據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確定,而不是按照借款人所在的國家或所有權的歸屬。對於業務復雜和管理水平高的銀行,在符合嚴格的監管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採用內部評級法,也就是根據銀行自己的模型來計算損失。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二者的差異是有關參數的選擇上。 (2)擴大了市場風險的范圍,包括了所有業務的市場風險 (3)增加了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銀行由於內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而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新資本協議》規定銀行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來覆蓋操作風險,可以採用簡單的比例,也可以採取更為復雜的公式計算。 2.監管審核 監管審核是《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中的第二個。監管審核不僅是為了保證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來覆蓋業務中的風險,也是為了鼓勵銀行建立和使用更好的風險管理技術。監管在當局要能夠評估銀行的風險與資本需要。增加資本不是應對風險增加的唯一選擇,其他方法包括加強風險管理、改善內部控制等,資本充足率不能作為控制風險的替代品。《新資本協議》提出了監管審核的四個原則。一是銀行應有評價其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程序,並有保持資本水平的戰略;二是監管當局應審核和評價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是否符合監管資本標准,而且應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行動;三是監管當局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超過最低標準的資本;四是監管當局應實行早期干預的政策。 3.市場約束 《 銀行資本
新資本協議》的第三個支柱是市場約束。市場約束是希望市場投資者參與對銀行的監管,通過對銀行股票和各種上市債務工具的買賣來監管銀行的管理。這一支柱的核心內容是要求銀行盡可能多地披露信息,由現有債權人或潛在債權人來評價銀行的風險和影響銀行的股票價格或籌資成本。披露的信息應包括銀行的資本構成、風險的種類、風險暴露數額、風險管理技術、資本充足率狀況等。 《新資本協議》尚未最後定稿,《新資本協議》的連續推遲出台和實施反映了各有關方面對銀行資本監管思路和具體方法方面仍存在較大的分歧。與1988年的《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在觀念和原則上有了較大調整。首先是強調了三個支柱同樣重要,最低資本標准不是唯一的選擇;其次是部分地改變了統一的標准,允許和鼓勵銀行採取適合自身的風險計量方法,在某種程度上否定了簡單規則法,趨向於使經濟資本與監管資本的統一;第三是風險覆蓋范圍更大。最後是《新資本協議》向各國監管當局提出了挑戰,監管不再是依據簡單規則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而是首先要分析銀行的內部風險模型和風險管理方法,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合格的審核和判斷能力。
(二)其他資本監管的改革建議
還有許多關於銀行資本監管的建議,比較有影響的是美國影子政府金融監管委員會建議。該委員會建議應當用一種簡單但標准更高的最低杠桿率規定取代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標准;取消現行的一級和二級資本劃分,允許銀行持有無比例限制的合格的次級債券作為資本;由市場來監督銀行的債券與股權的結構;資本的衡量要使用市場價值法(mark to market method),即用銀行資產和負債市場價值之間的差額,而不是現在通行的歷史價值法。
編輯本段研究問題
(一)銀行資本的定義
傳統資本定義是所有者權益,但在銀行資本監管實踐中,資本的定義指可以覆蓋銀行損失的資金,實際上已經將資本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可以覆蓋銀行損失的其他金融工具。這種擴大的利弊如何,尚沒有有力的分析。就權益資本來說,應當採取什麼樣的計算方法也存在很大爭議。現行的監管資本計算是帳面價值法,但越來越多的學者建議採取市場價值法,即用銀行資產的市場價值減去負債的市場價值來確定銀行的資本價值數量。市場價值法可以比較准確地計算銀行的實際資本價值,但方法復雜,而且使資本價值的波動性增加,這會使監管當局對銀行資本合理水平的判斷難度增大。
(二)銀行資本監管的方法
銀行資本監管方法的核心問題是是否應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標准。許多學者指出,盡管1988年的《資本協議》存在很多缺陷,但這種方法卻有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即簡單明了,這是法律和法規應具有的特點。法律規定必須是統一的、可以進行檢驗和可以比較的,所以必須根據簡單的計算。內部模型法即使能夠正確計算銀行的風險和所需資本,但很難用法規形式確定下來,而且復雜的模型使公眾也很難判斷和比較銀行的資本水平。
(三)銀行監管資本的效果
銀行資本監管的效果涉及到兩個關鍵問題。一個是用什麼樣的方法來檢驗提高資本標準的效果,如銀行實際資本水平與監管資本的相關性問題;另一個是用什麼標准來檢驗這種效果,如是否對一國經濟增長有利。
(四)銀行資本監管的前景
實質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所以監管理念和方法也應適時調整。 在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銀行內部風險資本模型和有效監管當局的審查將是銀行資本監管的趨勢,市場約束將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因為人們不能期望普通投資者了解復雜的模型,也不應取消監管當局的代理人的職能。最合理的應當是促進本國銀行業穩健和經濟增長的方法和標准。
㈢ 傳統製造業是高杠桿企業嗎
當前中國經濟的高杠桿問題已經引起普遍的關注,大家討論中國經濟風險,幾乎三句話不離高杠桿。中國經濟是否進入了風險鐵三角?
美國經濟學家雷恩哈特和羅格夫在2009年出了一本暢銷書:《這次不一樣》。一個主要的結論,是錢借多了、杠桿太高,容易出問題。自2008年以來,中國的杠桿率一直在快速上升,這讓人擔心中國版金融危機是否正在不斷逼近。最近國際清算銀行做了一個研究報告,提出在很多國家出現了風險鐵三角現象:第一,生產率下降;第二,杠桿率上升;第三,政策空間收窄。三個因素攪合在一起,很難走出來,所以叫風險鐵三角。這三個方面的問題,當前中國經濟中似乎也都存在。
今年政府提出五大經濟政策任務「三去一降一補」,其中一個是去杠桿。目前看,去杠桿政策的成效不大,任重道遠。實際上,無論是學界、業界還是政界,對高杠桿問題有普遍的擔憂,但在很多具體問題上,認識並不深入,起碼共識不清晰。
談到杠桿率,國際比較中常用綜合性指標是M2/GDP。中國的負債率做一個簡單的跨國比較可以看到,M2佔GDP比率已經達到200%,美國是80%。除了日本比我們高,再比我們高的已經不多。還有一個更常見的綜合性指標是非金融負債與GDP之比,我國目前是240%左右,這個數字超過多數新興市場經濟的水平,但跟發達經濟比的水平相似。
但如果我們簡單地拿這類數字來下結論,還需要考慮一些結構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中國杠桿率太高其實還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如果細分一下,比如把非金融部門再分成政府、家庭和企業來研究,我們發現其實政府的負債率並不高,居民部門也不算太高,負債率最高的是企業,非金融企業負債與GDP之比達到160%,在全世界都算是很高的比率了。繼續細分下去,我們再把政府分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發現地方比中央的高。
政府杠桿率太高有什麼問題?研究發現,如果一個國家公共債務佔GDP的比重在30%以下,GDP增長率平均為4.1%;這一比重在30%-90%時,GDP平均增長率大概在2.8%;這一比例超過90%,GDP平均增長率為2.2%。顯然,政府舉債對GDP增長的效應有負面影響。
中國企業的負債率太高似乎是共識,總體達到160%。但各行業的杠桿率差異很大,最高的是房地產與采礦業。如果進一步分解成國企與民營企業,它們的杠桿率也不相同。另外,研究也發現民營企業的杠桿率的提升對GDP增長貢獻比較大,國企差一些。這樣看來,如果加杠桿,加民營企業的杠桿更好,如果去杠桿,去國企的杠桿更好。但現實情況恰恰相反,在經濟前景不確定的情況下,銀行更願意把錢借給國企,民企反而會變得更加保守,它們的杠桿率會下降。這意味著即使政府想刺激經濟增長,但發出的錢更多地流入到了效率相對較低的國企。國企加杠桿、民企去杠桿,從效率的角度看,這可能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現象,換句話說,杠桿的質量在下降。這不但令生產率下降,政策空間也會大打折扣,因而出現了風險鐵三角。這就是當前最令人頭痛的困局。
為什麼會走入這樣一個境地?我的解釋是三個雙軌制。第一個雙軌制是國企和非國企的雙軌制;第二是要素市場的雙軌制,政府對金融、土地等諸多生產要素的干預還很明顯;第三是金融行業的雙軌制,傳統大銀行與互聯網金融等市場化金融並行。我們國企與民企杠桿率的分化問題,其實也與這三個雙軌制有關,簡單地看,國企和民企所受到的政府的支持是不一樣的。國企面對軟預算約束,受市場紀律約束相對較少,即便績效一般,銀行也會認為把錢借給國企更安全。從微觀層面看,這完全沒問題。從宏觀層面看,資源不斷流向效率相對較低的部門,這就是一個大問題。
當前中國經濟要往前走,關鍵是新舊產業的更替。今後要用創新驅動經濟發展,但新產業往往得不到好的金融服務。傳統的製造業有很多國企,杠桿率已經很高,下不來,繼續佔用大量的金融資源。無論是東南沿海勞動力密集型的製造業,還是西北、東北的資源型企業,很多已經失去自生能力。但東南沿海的產業調整非常快,東北、西北的產業調整比較艱難,因此形成了很多僵屍企業。中國當前過剩產能問題嚴重的領域,僵屍企業也很多。
但是對於去杠桿,我們的預期也應該切合實際。去杠桿的重點應該放在改善杠桿的構成與質量,一句話就是增加好杠桿、減少壞杠桿。第一個建議是去僵屍。當然,去僵屍也不是說簡單關門了事,中央政府還應該在就業安排和不良資產處置等方面提供支持,盡量讓這個過程變得相對平穩。
第二個建議是終結雙軌制。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尤其是金融體系的改革。讓國
㈣ 巴塞爾協議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的標准目標比例是多少
巴塞爾協議
定義: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產兩周年之際,《巴塞爾協議Ⅲ》在瑞士巴塞爾出爐。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議的草案於20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巴塞爾協議III》[1]幾經波折,終於2013年1月6日發布其最新規定。新規定放寬了對高流動性資產的定義和實施時間。
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㈤ 電腦開有的軟體很慢(非大程序)
有些軟體在安裝時需要從網上下載文件,在啟動的時候也要登錄相應的服務或檢查某些設置,因此軟體不大,響應速度反而比大型軟體還慢,不妨看下資源監視器的情況,如果cpu內存磁碟io這些佔用並不高,就很可能是這樣。
㈥ 專家如何看待標普下調中國主權信用評級
9月21日,國際信用評級機構標准普爾將中國主權信用評級由AA-下調為A+,展望由負面調整至穩定。
實際上,標普所提到的杠桿率問題,正是我國一段時期以來著力研究處理並已取得一定成效的課題。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數據,2016年末,我國非金融企業杠桿率為166.3%,連續兩個季度環比下降或持平,這是非金融企業杠桿率連續19個季度上升後首次改變;我國信貸/GDP缺口比2016年一季度末降低4.2個百分點,連續3個季度下降,表明潛在債務壓力趨於減輕。
㈦ 巴塞爾協議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范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准。
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是國際清算銀行的四個常務委員會之一。
由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准則規定的資本要求被稱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88年7月,頒布第一個准則文件,稱「1988資本一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議」。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
1996年,巴塞爾協議I作了修正,擴大了范圍,包括了基於市場風險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討論了操作風險作為潛在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並在2001年公布了許多准則和報告來解決操作風險。
2004年6月,頒布新的資本要求准則,稱「巴塞爾協議」。
目的是通過引入與銀行所面臨風險更加一致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來對巴塞爾協議I進行改進。
巴塞爾協議鼓勵銀行不僅要識別當前的風險,而且要識別將來的風險,並且改進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來管理這些風險,即巴塞爾協議力求建立一個更為前瞻性的資本監管方法。
巴塞爾協議的三個支柱包括: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
(7)國際清算銀行杠桿率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簽訂背景
巴塞爾協議的出台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將管制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共識。他們認為,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制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制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視為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制對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制。
㈧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附件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1。
表1 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和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合約,名義本金為合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合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合約,附加系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余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2。
表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規定的合格雙邊凈額結算協議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余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凈重置成本,等於凈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凈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凈額結算協議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合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的總和,附加系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凈額結算協議重置成本凈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合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合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凈額結算協議明確規定允許凈額結算,且在凈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准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其對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准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和按照本附件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准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凈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凈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凈額結算協議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准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中。 杠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件規定,披露杠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杠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准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范圍外,但在會計並表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准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准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余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7 表外項目余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余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20 一級資本凈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杠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合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未進行凈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准則可出表但按附件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可以根據凈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余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㈨ 杠桿比率
杠杠比率是一種負債融資方式,主要是在國外的外匯 期貨中使用,有1:25 1:100 1:400等。比如說吧,如果你炒外匯,選擇1:100杠桿的,相當於投入1塊錢就可以用100塊錢,如果你買對了方向,收益是十分可觀的。關鍵是要設好止損,否則連本金都會虧沒的。
早在古希臘與羅馬時期,就有隱含選擇權概念的使用權的運用。在17世紀荷蘭的鬱金香的交易中,選擇權再度被廣泛地使用,但隨著鬱金香市場的萎縮,選擇權市場也宣告破滅。
十八、十九世紀時,歐美相繼出現比較有組織的選擇權交易,然而交易標的物仍然以農產品為主。在20世紀初期,選擇權的交易被視為賭博性很高的交易行為。直到1934年,美國證管會(SEC)在證券法實施之後,才將選擇權的交易納入管理。同時,一些經紀商也組織一個協會(Put and Call Brokers and Dealers Association)。在此一協會的運作下,選擇權交易具備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的報價與交易網路。
自1973年以來,選擇權市場以相當快的速度在成長;不但各期貨交易所陸續推出各種交易標的物的選擇權交易,而且各國也紛紛建立選擇權的交易市場。
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有關外匯選擇權的理論才逐漸發展成型。外匯選擇權的理論發展之所以比較晚的原因在於,有關處理兩種貨幣間的利率問題,到70年代末期才獲得解決。就所有的金融商品選擇權而言,外匯選擇權的「參數」構成是最復雜的。大部分選擇權的「參數」不包含利率及股利的部分,而股票選擇權只包含股利的部分而已;然而外匯選擇權的參數卻包含兩種貨幣的利率,其復雜的程度不難想像。
就外匯選擇權的市場而言,選擇權可分成兩種:第一種是期貨交易所的外匯期貨選擇權市場,其所交易的選擇權是以期貨交易所中交易的外匯期貨(Currency Futures)為本體,而所衍生出的選擇權。其契約規格、波動幅度、交易與交割方式、保證金的計算與清算均由交易所作規定。此外匯期貨選擇權的交易只限於在期貨交易所中進行。第二種是現貨外匯選擇權,現貨外匯選擇權的交易就如同外匯現貨交易一般,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金額、期間、價格等契約內容,只要買賣雙方同意交易的內容即可。一般而言,現貨外匯選擇權的交易是由交易雙方自行議定,並未透過任何的中介機構,因此以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
㈩ 如何積極穩妥去杠桿
如何積極穩妥去杠桿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積極穩妥去杠桿。要在控制總杠桿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業杠桿率作為重中之重。」去桿杠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必須認真面對並妥善解決的問題。
2008年金融危機後,我國杠桿率快速提高,其中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是美英的兩倍多
總體來看,對於目前我國的杠桿率問題,需要重點關注並明確三個特點。
一是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我國非金融部門的杠桿率快速提高。以國際清算銀行(BIS)統計公布的信貸與GDP的比例作為杠桿率的衡量指標,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為255.6%,其中,政府部門杠桿率為46.1%,企業部門杠桿率為166.2%,家庭部門杠桿率為43.2%。2008年至2016年三季度末這段時間,四個杠桿率指標增幅都在70%以上,家庭部門的杠桿率增幅甚至超過140%。
二是從國際范圍看,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整體不算高,但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低於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高於新興市場國家;政府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處於最低水平,不到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50%;家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也處於較低水平,僅高於新興市場國家平均水平;受基數較高並且增長速度較快等因素影響,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比BIS統計報告的國家和地區企業部門杠桿率平均水平高出75%,是美國、英國的兩倍多。根據中國社科院所做的測算,國有企業債務在企業部門債務中的佔比約為65%,國有企業負債率明顯高於民營企業。
三是加杠桿的資金來源中,雖然仍然是以銀行為主,但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規模和佔比正在快速提高。根據BIS的統計,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企業部門、家庭部門加杠桿的過程中,約有四分之一的資金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在2007年之前,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比例尚不足十分之一。近幾年銀行金融同業業務發展的情況也可佐證這一點。2008年-2016年,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均值約為7萬億元,是2001-2007年的7倍多。由於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規模快速增加,導致其占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從2001-2007年的2.7%升至2008-2016年的4.7%。同業資產增速快於銀行業總資產增速,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從銀行融入資金再給企業貸款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也為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出於規避監管等目的,借道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兩高一剩、房地產行業貸款提供了充足的資金。
杠桿率的過快上升增加了經濟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導致風險蔓延進而引發危機
我國的杠桿率快速增長並且企業部門杠桿率較高的促成因素較多。從宏觀經濟方面看,主要包括國際和國內兩方面的因素。國際上,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為了應對危機,各國普遍採用寬松的貨幣政策以穩定經濟增長,流動性較為充裕,我國的投資壞境較好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流入,為加桿杠提供了充裕的資金。而國內也針對金融危機採取了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貨幣政策也相對寬松,不僅降准降息而且貨幣超發問題相對突出。2008-2016年我國廣義貨幣供應量M2年增長率比GDP增長率高7.5個百分點,而2001-2007年只有5.8個百分點,增長了1.7個百分點。與此同時,GDP年均增長率從2001-2007年的10.8%降至2008-2016年的8.4%,下降了2.4個百分點。貨幣超發的同時經濟增速卻在下降,推動了杠桿率提升。
從金融方面看,我國融資方式中以債務融資為主,也會導致杠桿率提升。長期以來,國內高儲蓄率為投資導向的經濟模式發展提供了充裕的資金,也推動了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為主業的銀行業規模壯大,讓其有足夠的規模和實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大量的信貸資金。2016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達到232萬億元,是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基金、融資租賃業總資產之和的5倍多,是當年GDP總量的3倍多。這些都為債務融資發展提供了充裕的資金供給。而從資金需求看,我國企業稅負較重且稅收征繳中債務利息具有稅盾效應,國有企業的預算軟約束問題增大了其主動負債的動機,以及企業破產清算成本較高等,均導致企業部門也有較強的債務融資偏好。據中國金融論壇課題組的研究,國內預算軟約束問題突出的國有企業,其杠桿率較同類企業明顯更高。
杠桿率增長速度較快,企業部門杠桿率高,都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就國外的情況看,幾乎歷次經濟金融危機之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杠桿率快速提高的情況,杠桿率的過快上升增加了經濟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導致風險蔓延進而引發危機。這方面,2016年我國居民部門房地產貸款飛速增長需要高度關注。據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2016年居民中長期貸款全年新增5.7萬億元,約占當年新增人民幣貸款的45%,比2015年居民中長期貸款增長86%。家庭的資產配置中,對於房產配置的比例過高,而金融資產佔比較低,不僅微觀層面存在較大的風險,也加劇了宏觀層面的房地產資產泡沫。企業部門杠桿率高加劇了企業的債務負擔,特別是在近幾年企業盈利能力下降的情況下,企業償債能力下降,過重的債務負擔不僅企業難以承受,也易於導致再融資的成本更高。金融加速器理論表明,銀行監督企業的交易成本與融資溢價正相關,而融資溢價與杠桿率正相關,即杠桿率越高,銀行貸款所要求的利率越高,以抵消企業可能的違約損失。企業越來越高的融資成本與逐步下降的盈利能力同期出現,勢必埋下更多的風險隱患。
去桿杠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好貨幣供給量,同時採取盤活存量資產、加快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等措施,積極穩妥推進
對於杠桿率快速提高,以及企業部門杠桿率較高,我們必須高度警惕,採取針對性的措施,積極穩妥去杠桿。
具體而言,首先需要明確去桿杠的思路和重點。杠桿本身並不是壞事,而杠桿率快速提高,杠桿率較高易於引發風險,需要密切關注。也正是如此,去杠桿並不是不加區分的把杠桿都去掉,而是要重點控制杠桿率的過快上升,降低企業部門尤其是國有企業部門的高杠桿率。也就是說,去杠桿要同時兼顧杠桿率過快上漲和企業部門高杠桿率。對於政府部門,目前中央政府杠桿率低,而地方政府杠桿率高,要合理調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杠桿率。在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規模有縮小的預期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杠桿率問題也要予以關注。家庭部門杠桿率高主要是用於配置房產,要重點關注其杠桿率快速提高的問題。尤其是要通過對房地產的調控,減少家庭部門加杠桿配置房產,讓房子回歸其居住屬性。就國際經驗看,去桿杠的成效並不是立竿見影的,也不是單一措施就可以全面解決的,對此需要有一定的心理預期。
其次要控制貨幣量,對金融業務進行規范。杠桿率快速提高,企業部門杠桿率高,也是因為貨幣超發流動性充足所致,在這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種貨幣現象。從這個角度看,去桿杠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好貨幣供給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控制貨幣發行規模,管好貨幣供應的總閥門。在此基礎上,結合基礎貨幣供給方式變化,適當提高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短期借貸便利等流動性管理工具的價格水平,降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央行融資並進行套利的積極性,以控制金融機構負債的總規模。對於近幾年快速發展的金融同業業務,不排除其發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其中不規范、不透明的問題較多,需要通過加強監管減少同業套利空間。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非銀行金融機構對非金融部門加杠桿也提供了較多的資金,因此我們不僅要管理好銀行業特別是中小銀行同業業務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也不容忽視。
最後要推動經濟發展和融資方式轉變。杠桿問題是經濟發展中的問題,也需要用推動經濟發展的辦法,在發展中予以解決。在經濟增長動力轉換,結構性因素與周期性因素疊加的情況下,既要對經濟增長速度有合理預期,也要積極通過創新、加快改革、完善體制機制,穩定經濟增長。要通過國有企業的資本金補充機制、激發民營企業投資積極性、稅收制度改革等,提高企業部門競爭力和盈利水平,以做大分母的方式降低杠桿率;要積極促進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加快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壓力。在這個過程中,也要完善企業破產制度規定,降低企業退出成本。要規范並完善企業上市管理制度,發展好多層次資本市場,為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提供製度支持和市場保障,從而逐步降低對債權融資的依賴。
總之,對於我國杠桿率快速提高、企業部門杠桿率高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去杠桿也要積極穩妥,根據杠桿的實際情況與最新變化,平衡好經濟增長和去杠桿之間的矛盾,統籌好各方面都因素,既要控制好資金的供給端,也要調節好資金的需求端,採用多種手段從多方發力,以保障去杠桿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