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巴塞爾協議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於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範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准,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並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准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並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於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准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於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採用標准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准法的要求,銀行將採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准後,銀行可採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演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監管資本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准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於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於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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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三個標准
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三個標准
1、資本充足率的概念
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Ratio),又叫資本適宜度,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是一種用來衡量銀行資本與其風險加權資產負責規模是否相適應的指標,是在銀行資產負債風險一定的情況下,衡量銀行持有的資本金是否適當的指標。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監管、發展乃至生存都具有重要意義。
2、1988年巴塞爾協議
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這個被普遍稱為「巴塞爾協議」的文件,第一次提出了作為國際銀行應當具備的資本充足標准(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4%,總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8%),目的在於促進各國間的公平競爭,並增強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性。
《巴塞爾協議》建立在兩大支柱之上——銀行資本規定及其與資產風險的聯系。該協議認為銀行資本的主要作用在於吸收與消化銀行損失,使銀行免於倒閉危機。因此,銀行資本的構成部分應取決於資本吸收銀行損失的能力,而不是銀行資本的不同形式。協議認為,銀行的資產風險不僅在歷史上是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金融風險,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是銀行所面對主要的未來風險,因此,《巴塞爾協議》強調信用風險的防範,而舍棄了其他金融風險。
3、新資本協議
近年來,隨著國際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風險更加復雜化,巴塞爾協議的局限性日益明顯。為了適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決定對該協議進行徹底的修改。自2001年以來,巴塞爾委員會經過長期研究和醞釀,連續三次發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新協議)。根據新協議要求,計算資本比率的資本構成(分子)各項規定保持不變,而且對資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8%,也就是說,全球銀行業在新的監管框架下所需要的資本總水平沒有變化。變化的內容主要反映在風險加權資產(分母)的修改上,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修改對信用風險的衡量標准
1988年巴塞爾協議在計算資本充足比率時,資產(包括對政府、銀行、企業的債權)的風險權重,主要根據債務人所在國是否是經合組織(OECD)成員國來區分,而新協議則強調自律行為外部信用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按照新的計算方法,即便是經合組織成員國政府,如果它的信用等級低,銀行對其債權的風險權重也要提高。新協議中外部信用評估法將銀行風險細分為5個檔次。
按照上述標准,對於信用等級特別高的企業(AA-以上),權重可以是20%;而對於信用等級特別低的企業(B-以下),權重將是150%。也就是說,對於信用風險特別高(即信用等級特別低)的國家、銀行或企業的債權,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不是8%,而是12%(8%*150%)。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
(2)提出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
為了測算銀行的風險資產狀況,銀行必須要對資產進行評級,並相應確定風險權重。對此,新巴塞爾協議提供了三種選擇方案,即標准法、IRB初級法和IRB高級法,要求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本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選擇使用。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業務不是十分復雜的銀行可採用標准法來衡量其風險資產;而風險管理水平較高的銀行,則要建立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採用初級的或高級的IRB內部評級方法來衡量其風險資產,進而確定和配置銀行資本。IRB初級法和高級法的主要區別反映在數據要求上,初級法要求的數據由監管當局確定,高級法要求的數據是銀行自己的估計值。因此,採用高級法的銀行相對於採用初級法的銀行而言將享有較高的靈活性。所以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更有利於風險管理發達的國際活躍銀行,這些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風險評估方法,在同等資本額下,其所對應的風險資產數額相對較小,同一家銀行內部測算的風險資產規模會較之原來下降2%-3%,與其他銀行相比可提供更多授信,這使得他們在市場上更具有競爭力。
老協議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明確規定了兩類風險加權資產:一是信用風險,二是市場風險。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除上述風險外,操作風險也是銀行面對的一項重要風險,銀行應為抵禦操作風險造成的損失安排資本。這就要求把銀行操作風險和資本充足率水平更好地結合起來,不但要注重資產的風險,也要控制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可能導致銀行倒閉的其他各種風險。對此,新協議提出了處理操作風險的三種方法,允許銀行和監管當局選擇他們認為最符合其銀行業務發展水平及金融市場狀況的一種或幾種方法。三種方法為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根據大多數大型銀行的實際經驗,一般保留經濟資本的20%用於應對操作風險。
㈢ 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核心資本率是多少
所有合格資本的總額應為資產加權後之風險性資產總額的8%以上。簡單的理解就是,銀行核心資專本率最低應屬為8%。若低於8%,則需要增資活節制起風險性業務的擴展,減少其風險資產。
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確立了改進資本充足率計量標准、監管評價程序和強化市場約束的基本框架的三個支柱。對照我國的監管現況,可以看出與當代世界銀行業監管發展趨勢的明顯差距。
㈣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第二大支柱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系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監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准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內部的評估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銀行有科學可靠的內部評估方法和程序,使銀行能夠准確地評估、判斷所面臨的風險敞口,進而及時准確地評估資本充足情況。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採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㈤ 《新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是什麼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
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資本協議的重點。該部分涉及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有關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計算問題。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議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由信用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再加上根據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
②第二大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系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監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盡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准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場約束。市場約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場約束的有效性,直接取決於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場參與者才可能估計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和清償能力。新協議指出,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和穩定性的潛在作用,並在應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披露的評估和管理過程以及資本充足率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對於一般銀行,要求每半年進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對那些在金融市場上活躍的大型銀行,要求它們每季度進行一次信息披露;對於市場風險,在每次重大事件發生之後都要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
㈥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於統一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6)新巴塞爾協議杠桿率的標准擴展閱讀
新協議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導原則上。各項原則都強調銀行要評估各類風險總體所需的資本,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檢查及採取適當的措施。這方面工作越來越作為銀行有效管理和監管當局有效監督的有機組成部分。
業內的反饋意見和委員會的工作都強調了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對風險的判斷和資本充足率的考核僅考察銀行是否符合最低資本要求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新協議提出的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突出了銀行和監管當局都應提高風險評估的能力。
毫無疑問,任何形式的資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後於復雜程度化高銀行不斷變化的風險輪廓,特別考慮到這些銀行充分利用新出現的各種業務機遇。因此,這就需要監管當局對第二支柱給予充分的重視。
㈦ 巴塞爾協議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的標准目標比例是多少
巴塞爾協議
定義: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產兩周年之際,《巴塞爾協議Ⅲ》在瑞士巴塞爾出爐。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議的草案於20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巴塞爾協議III》[1]幾經波折,終於2013年1月6日發布其最新規定。新規定放寬了對高流動性資產的定義和實施時間。
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㈧ 巴塞爾協議Ⅲ的簡介
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內容: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對一級資本的定義以及過渡期安排。
在最低資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規定,商業銀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將從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謂的「核心」一級資本比率,另外還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零至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此外,商業銀行更寬泛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則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根據新規定,銀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內達到最低資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資本緩沖在內的普通股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達到4.5%,一級資本比率達到6%;而對緩沖資本的落實則更為寬松一些,銀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分階段落實。
新資本協議對歐洲銀行業的沖擊也比美國更大,特別是對一些經濟困難國家和中小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大型銀行擔心的是更高的資本金要求會限制銀行放貸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有媒體報道,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於近日獲國務院批准。
中國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上調至5%,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第二,在撥備覆蓋率的基礎上,引入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經營風險,原則上不低於2.5%;第三,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按照監管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標准確定為不低於4%;第四,在現有流動性比率監管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預計杠桿率、流動性指引預計將先期發布。而撥備率仍需和財政部做最後協商。
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監管。「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對於銀行資本的數量、質量和標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間,銀行業將實施更為審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在獲國務院批復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置抵禦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間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獲批方案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於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准後,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許可權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順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現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禦和化解銀行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失。
銀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強化監管乃大勢所趨。
銀行業或將走上資本補血之路
提升撥備覆蓋率,實行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實際上,2.5%的動態撥備率在去年11月17日銀監會印發的名為《據悉,執行時間由2012年1月1日開始,達標時間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3年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6年年底達標,但對個別銀行給予額外2年左右寬限期。
對銀行而言,這些新規將要求它們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舍棄那些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種類。由於撥備直接來源於當期利潤,商業銀行需要將收益更多地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風險,可供向投資者和員工派發的錢將減少。對消費者來說,新規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時,貸款成本也可能增加,並且貸款難度加大。
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控制銀行表內外業務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指引》(徵求意見稿),杠桿率要求為不得低於4%,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4%的標准,比新版巴塞爾協議高一個點,而目前中國銀行業杠桿率普遍都在4.5%以上,這個指標短期內對銀行不會有太大影響。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目前我國對於銀行業流動性比率的監管,已經存在一些較為明確的指標要求,如要求存貸比不能超過75%,流動性比例大於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於60%,流動性缺口率大於-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戶存款佔比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佔比,超額存款准備金制度等,這些指標對於監控銀行業的流動性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新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具體而言,流動性覆蓋率指銀行流動性資產儲備與壓力情景下30日內凈現金流出量之比,用於度量短期(30日內)單個銀行流動性狀況,目的是提高商業銀行短期應對流動性停滯的敏感性。凈穩定融資比率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發展所需資金之比,用於衡量銀行在中長期內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資產業務發展,也可以反映中長期內銀行所擁有的解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資源和能力。這兩個指標的提出,將能夠進一步增加銀行維護流動性的能力。
我國將在「十二五」期間引入這兩個新指標。具體而言,對於這兩項指標,銀行監管標准均設定為100%,獲批方案對上述兩個指標設置2年觀察期,將於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並於2013年年底達標。
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的實施,雖然給中國銀行業帶來更大挑戰,但是,這也是促進中國銀行業轉型的一次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