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績效工資需要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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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不包含績效工資取決於當地社平工資。因為社保繳費基數一般需要結合工資標准和當地最低社平工資,如果工資水平高於最低社平工資則按照工資標准執行,包括績效工資。如果工資水平低於最低社平工資,則按照最低社平工資執行。
中旬入職已經不能繳納該員工當月社保,因為企業一般是月初做申報繳費,社保月中扣費。但是月中入職已經和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有義務繳納社保,所以在下月繳納社保時要將上月社保一起補交。
② 公司交的社保要加在工資裡面
對於你的工資的事我不太清楚,因為我不知道你的工資具體多少,我只能和你說:如果是公司給你買社保,這裡面公司會出500多,而你自己只需要出220就可以了,這個公司扣你是合法的,至於你其他的工資問題,你自己要去搞清楚了,問公司為何扣你工資。
③ 桂建通平台發放工資要交社保嗎
好多人存在一個誤區,就是公司聘用的臨時工不需要繳納社保,這個認識是錯誤的,必須加以糾正!
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情況1: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系,雙方存在實際僱傭關系。
若臨時工與企業:
1.存在實際僱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這個崗位人員變動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時就固定存在這個崗位,並且員工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
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存在實際僱傭關系並且有一定連續性,應該按照工資薪金處理,並且需要給這些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這些員工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復交納。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企業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於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
情況2:與臨時工不存在聘用關系,臨時工提供勞務,不存在實際僱傭關系。
如果臨時工與企業:
1.不存在實際僱傭關系;2.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3.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比如企業辦公室等房屋裝修,請來的粉刷工,油漆工,搬運貨物臨時找來的搬運工,企業一般是不會固定設置這些崗位,員工提供的也不是連續性的服務,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貸:銀行存款
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是否存在僱傭關系就成
④ 銷售傭金部分算不算社保基數內
是本單位發放,算的。
外單位發放,不算入基數。
⑤ 公司交社保要從工資里扣嗎
社會保險,是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個人承擔職工個人的部分,從你工資扣除代繳,單位的部分,由單位承擔,
⑥ 績效工資、津貼、納入社保交費范圍嗎
1.這樣做肯定無法過關的,因為明確了績效工資、津貼等也是必須進入交費基數的范圍內的,我不懂會計,所以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規避
2.這個說法不是很清楚的
⑦ 端午發給員工的過節費要並入工資計算繳納社保嗎
如果端午發的是福利費,而不是端午福利禮品,那麼應該要計入工資,還要計入個稅計算范圍的,所以建議還是發點實物的福利比較好一些,這樣只要計入公司的福利費用就好,員工也不用繳個稅。
⑧ 異地公司給個人繳納社保要不要並入工資中一並扣除個稅。求,相關法律規定~
社保的企業部分怎麼能並入個稅中扣除呢?或許是我不太理解你的意思,社保基金扣款是不記入個人收入繳納個稅的。你是不是在說太原的公司將其為你繳納的社保基金企業部分記入你的收入進行扣稅?這樣肯定是不合理的。
⑨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一定要按工資來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按本人工資來繳納。
1、如果本人工資低於了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按照當地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繳納;
2、如果本人工資高於了當地最高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按照當地最高社保繳費基數繳納;
3、也就是說,在最高和最低限制中間,依據本人工資繳納,所以1800元工資,就應該按1800元繳納,對於繳納基數有異議的,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或社保中心投訴該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1)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3)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4)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一代碼證書:
(6)其他核准執業的證件。
⑩ 交社保與基本工資有關嗎,與獎金提成有沒有關系
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包含獎金、提成。工資總額包括獎金和提成。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一般情況下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沒有完稅證明的,如果需要完稅證明,可以通過單位找稅務局開具。個人是因為單位不提供完稅證明而拒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10)傭金要並入工資交社保么擴展閱讀: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作了明確解釋: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作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將、外輪速遣將、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能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或是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貼、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津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件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即如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工輸出方支付費用,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
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網路-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