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回扣與傭金的區別。
回扣、折扣、傭金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種類不同:
1、回扣的種類:
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種類:
(1)數量折扣:製造商給經銷商、零售商或大客戶因購買數量大而給予的一種折扣。
(2)現金折扣:對於及時付清貨款的購買者的一種價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製造商向購買者履行了某種功能,如推銷、儲存和帳務記載的貿易渠道成員所提供的一種折扣。
(4)季節折扣:賣主向那些非當令商品或服務的買者的提供的一種折扣。
(5)網上訂購折扣:給予在網上下單客戶的折扣。
3、傭金的種類:
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徵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徵:
(1)賬外暗中:按照《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5條第3款對賬外暗中的規定,「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
(2)返還一定比例的價款: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
(3)收受人為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於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徵:
(1)折扣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發生在購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賣方給買方的價格優惠。
(2)給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須明示並如實入帳,在入帳方式上,要求給予折扣的應沖減營業收入,收受折扣的應沖減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在買方已支付價款總額後賣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部分價款。這兩種形式實質都是價格優惠,並無本質區別。
3、傭金的法律特徵: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三者的性質不同:
1、回扣的性質:回扣一般為貶義。表現於某獲利人在獲利利潤中送給使其獲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為甲方帶來好處,甲方將得好處部分送給乙方;某導游介紹客人到某店購買紀念品,而店方將給導游部分利潤;某房屋開發公司為得到某工程,暗中將部分回扣送給某主管該工程的官員,從而達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質:折扣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正確運用折扣,有利於調動采購商的積極性和擴大銷路,在國際貿易中,它是加強對外競銷的一種手段。民間稱打折。
3、傭金的性質:一種報酬,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
㈡ 回扣,折扣和傭金的區別
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為只是商業賄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能將商業賄賂行為和回扣行為混為一談,商業賄賂行為還有其他的表現形式。
折扣,指買賣貨物時按原價的若干成計價,如按九成,叫九折或九扣。
傭金亦稱「牙佣」、「中佣」、「行棧」,簡稱「佣」。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須通過牙商的情況下,傭金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中間剝削。傭金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付給的。傭金的數量依商品性質、貨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則已約定俗成,形成一些慣例。買辦代外商經營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傭金、銷價差額傭金等,比額參差互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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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為什麼發工資要扣傭金稅,工資為什麼會變成傭金 為什麼發工資要扣傭金稅,工資為什
詳見下面的規定,其中關於傭金,有提到一點: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所以你們企業這樣的做法應該是不對的,具體可以咨詢勞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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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經濟活動中傭金、工資、勞務報酬、折扣、回扣的經濟法含義及在財務方面的涉稅規定
一、什麼是傭金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的傭金。(暫行規定)第7條第1款更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傭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
(二)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帳,這里的明示和入帳與關於折扣明示和入帳的規定的含義相同。
二、傭金在稅法、財務中的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國稅發[2001]84號文,納稅人發生的傭金收入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計入銷售費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出,無論屬於何種名義,均不得扣除: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個人憑身份證、支付單位證明(項目、金額、單位公章)到地稅局申請開具發票,並繳納8%的稅收。公司憑提供勞務個人的發票,支付款項並列入銷售費用—勞務費。沒有發票是不能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
三、傭金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折扣、回扣的區別
1)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即使是企業的營銷人員與銷售業務量直接掛鉤的提成,也是也屬工資薪金性支出,或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獎金;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的從事各種技藝,即個人與被服務單位發生直接勞務關系,並與被服務單位沒有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系,也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資、薪金形式領取的。勞務報酬往往是一次性的,沒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個人勞務服務的通常是一些自由職業者或專業人士。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或錄(聘)用與被錄(聘)用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一般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5%一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稅款,應納稅所得額越大,稅負越重。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2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稅款,對一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實行加成徵收。 3)銷售折扣是指企業為了推銷商品和及早收回銷售貨款,而給予購貨方一定的價格減讓。銷售折扣包括兩種形式: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
商業折扣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一個折扣後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明列出來,以百分數如5%、10%的形式表示,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優惠百分比付款即可。
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購貨方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快付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即從應支付的貨款總額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額。現金折扣通常以分數形式反映,如2/10(即10天內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即20天內付款只可得到1%的折扣)等。現金折扣是一種籌資理財形式。對於現金折扣,會計上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一是總價法,二是凈價法。在我國會計實務中,通常採用總價法。
現行稅法(國稅發〔1993〕154號《關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商業折扣的納稅規定是: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如:日常生活中取得的百貨商場搞促銷商品活動時折扣所開給的發票(促銷商品原價與折扣率的減除額都填寫在同一張發票上),其發票就是遵照稅法的正確填寫。
4)回扣是給予非法中介人介紹費。屬於禁止的商業行為,無論何種名義、形式支出,均不予稅款中扣除。
㈣ 關於經濟法和回扣的問題
不用請律師
1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舉報當事人有吃回扣的嫌疑?
什麼叫做回扣,回扣是從發票裡面來的嗎?請仔細想想,就算買的東西貴,就算真的收了回扣,也不是發票能夠證明的。
回扣是對方給的,如果對方說沒有給,誰能亂定罪?
2此類事件是否是公安機關的介入范圍?
是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3當事者應該如何取證?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不需要取證,如果真被提起公訴,那時需要檢查機關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員工有以上行為。到時候才請律師也可。
相反,該離職員工突然接到單位老總的恐嚇電話,如果與「錢」有關的,還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公布實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㈤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合法。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設立條件。
2.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3.以王某個人財產償還 (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定義是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4.不能。根據清算順序可知不能。
㈥ 關於經濟法
一、什麼是一般商業賄賂與回扣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二、一般商業賄賂與回扣有何區別
(一)並非所有的回扣都構成商業賄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兩種:一種是賬外暗中的回扣,即《暫行規定》的規定;另一種是「賬內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記入正規財務賬,並且有據可查,如發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表示。兩種回扣方式中,賬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賬內明示是法律所允許的方式。其中,只有賬外暗中的回扣才構成商業賄賂,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回扣僅是商業賄賂的一種表現方式
由於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暫行規定》的規定,時常能聽到商業賄賂就等同於回扣的聲音,這種觀點需要加以更正。的確,商業賄賂較為典型的客觀表現形式是賬外暗中給予或收受「回扣」,但這不過只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商業賄賂還包括其他類型的賄賂方式,如直接送以財物、其他利益來購買或銷售商品;如買方為購得緊俏商品而給予賣方的金錢、財物等等。如果在審計實踐中,或其他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中只針對回扣來查處商業賄賂的,這將遺漏很多的商業賄賂案件。
希望可以幫到你。
㈦ 經濟法是如何調整經濟關系的
經濟法: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責權利效相結合原則:責即責任,義務,權即權力,權利,利是物質利益,效主要指經濟效益.四者關系:責字當先,權由責定,利由責生,效是中心。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盡責,享權,獲利.原則是經濟法中最基本的原則,是最能體現經濟法本質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方的法: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永恆話題。在現代市場經濟生活中更是一對突出的經常左右全局的矛盾。現代經濟法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產生的,也是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解決舊體制,的過度,大力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確立企業組織的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同時仍保持國家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必要的經濟集中,這樣才產生了經濟法。在經濟法出現形成之後,都在大力運用經濟法這一法律手段,不斷地調整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關系,為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服務。其基本目標是要管活經濟,」管而不死,活而不亂」這是經濟法功能發揮的最佳狀態。我們必須從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中去認識經濟法的產生,去把握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以及經濟法制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1.遵循和綜合運用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權利的種類: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經濟職權,經濟債權,工業產權。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作過程中發生的,由經濟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相統一的關系。特點:1.它是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相統一的法律關系2.它是國家意志與企業等組織的意志直接協調結合的法律關系3.它的主體多為「組織」,個人只能地法定情況下,在參加生產經營性質的經濟關系時,才能進入經濟法律關系,成為經濟法主體4.它一般就採用較為嚴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的顯著特點:可概括為全面、系統綜合:1.經濟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2.它自始自終的系統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3.它對經濟法律關系采作多種手段予以綜合地管理和保護。
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之間的關系:構成要素有主體、內容和客體。它們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相連,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是權利義務的隨者,有此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主體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關系的實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
㈧ 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
折扣是打折的意思 回扣是給購買人好處的意思 是違法的 傭金是二級市場購買證券時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