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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杠桿撬動信用中國

發布時間:2021-09-27 06:45:44

A. 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擔保機構的政策及文件

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特別是政策性擔保事業,是在國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日益重視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背景下誕生的。據國家發改委的統計,國內的信用擔保機構(包括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性擔保)從2000年的203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2914家,累計擔保總額也由2000年的60億元達到2005年的4673億元。新疆截止2005年底各類擔保機構41戶,注冊資本金近10億元。「十五」期間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近50億元。

國家把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為新形式下的一種新型有效工具或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信用擔保機構通過其放大和杠桿功能的發揮直接有效地促進了中小企業融資、增強了銀行貸款安全性、引導了企業誠實守信和促進了社會就業與穩定。

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可以從其本身職能的、財務的、管理的不同角度和意義上分析,也可以從其內部的可持續經營能力、可持續競爭能力和其所處外部的政府支持意願與能力、宏觀環境優化等方面予以分析和判斷。

從政府支持意願與能力角度來認識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產生金融市場的「缺陷與失靈」,需要公共財政對其「缺陷與失靈」予以彌補和調節。從最優化原則出發,公共財政設立准公共信用資源、依託准公共信用保證人——政策性擔保機構採取「政策性資金、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面向中小企業群體自主配置信用資源。因此,政策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能力,首先取決於同級政府的可持續支持意願與能力,即政策性擔保機構所依存的准公共信用資源,能否在設立之後穩定地、有效地、持續地得到涵養、發展與建設。

政策性擔保機構肩負著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責任,其具體的切入點在於搭建銀企關系改善的橋梁和紐帶。它一方面解決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中的擔保品不足的問題,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另一方面又承擔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因信用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風險,增強了銀行的貸款意願。因此,信用擔保機構事實上扮演了風險承擔者的角色。

「信用擔保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發生代償與損失也是必然的」,這是信用擔保的鐵定規律。既然信用擔保是高風險行業,那麼准公共信用資源的運用就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發展趨勢——即「蠟燭型」(或稱為「油燈型」)與「常青樹型」。所謂「蠟燭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資源,而不注重涵養和培育其資源;所謂「常青樹型」,也即持續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擔保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既使用又涵養,持續性的建立建設准公共信用資源。兩種認識的不同和運用方式的不同,必須帶來不同的社會效果。

消耗型的認識在信用擔保特別是政策性信用擔保實踐中的具體表現形式,第一,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規模和實收資本的質量不夠重視,投入財力過少或摻雜過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擔保機構的資源稟賦天然就帶有「病灶」,影響著政策性擔保機構的長遠健康發展,加速著政策性擔保資源的消耗;第二,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金沒有建立擴充機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資源滿足最廣大社會消費者需求、追求社會效應最大化的思想認識,制約了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最大潛能發揮;第三,沒有建立或沒有規范建立起風險補償渠道,使政策性擔保機構不可避免的風險代償及損失缺乏應有的信用資源補充,導致原有規模的信用資源處於被各方「蠶食」狀態。

持續型的認識則是站在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政策性擔保事業。影響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關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與持續性。准公共信用資源的利用和配置,對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科學技術推廣、中小企業發展、財政稅源培育、就業渠道和拓展以及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公有與非公有、城鎮與鄉村等方面的和諧構建有著綜合而現實的作用。同時,政策性擔保業務的持續開展,有利於維護規范、正常的經濟秩序、整體降低中小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減少社會交易環節,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因此,政府應該保證准公共信用資源的完整性,並進一步找出出資人的恰當定位,保證誰公共信用保證人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准公共資源的持續有效性,也即必須建立准公共信用資源的長遠維持發展機制,真正起到公共財政的應有作用。

B.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附件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1。
表1 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和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合約,名義本金為合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合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合約,附加系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余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2。
表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規定的合格雙邊凈額結算協議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余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凈重置成本,等於凈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凈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凈額結算協議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合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的總和,附加系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凈額結算協議重置成本凈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合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合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凈額結算協議明確規定允許凈額結算,且在凈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准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其對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准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和按照本附件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准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凈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凈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凈額結算協議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准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中。 杠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件規定,披露杠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杠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准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范圍外,但在會計並表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准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准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余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7 表外項目余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余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20 一級資本凈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杠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合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未進行凈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准則可出表但按附件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可以根據凈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余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C. 投顧執業資格符合新規私募基金高管資格嗎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析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內部控制指引》」)分為五章三十三條,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

(一)目標與原則

《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是:(一)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二)防範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四)確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整個私募投資的業態也尚處於監管未成體系的階段,有鑒於此,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律的形式形成符合目標的內控制度並運行,核心還是信息披露和募集行為,後續發布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助於內控制度的進一步落地。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內部控制指引》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部環境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四)信息與溝通: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周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第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該等條款從企業文化、合規理念、風控優先、信息溝通等角度對內控的健全和有效提出了要求,總體說來較為原則,但也有以下較為實質性的的條款:

如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這是否意味著管理人目前流行的跟投基金投資的項目將受到限制?畢竟如果將管理人的主營業務界定為管理基金,那麼直投便不是其主營業務,這有待於後續實踐中基金業協會的進一步態度。

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第第十二條的規定,這2名高管人員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將風控提到一個較高的高度。

到底什麼才屬於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呢?後續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規定做了區分,即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三)控制活動的具體要求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從業務流程式控制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沖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規范。其中較為實質的條款包括:

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這意味著如果人委託募集的,受託人必須具有相應的銷售資格,進一步規范募集行為,這在後續發布的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應該會有進一步的體現。

第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同一個基金管理人管理數支基金的現象較為常見,《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要求管理人的公平對待原則,防止利益輸送。

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今後,私募基金由銀行等託管人託管將成為常態,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資金的使用。

(四)制度制定和上傳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指引》發布後,預測將會有大量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律師起草、修訂、規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以滿足監管要求。

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析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分為七章三十一條,主要從信息披露的主體和對象、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各種期間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也就是說,信息披露的主要義務人還是基金管理人,但如存在託管人的,託管人也是義務人,且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通過約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義務。

關於披露的方式,根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投資者可以登錄相關平台查詢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

即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但一定要保持其信息披露的「非公開性」,即不得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就披露的具體要求應有基金合同約定,即十五條規定: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但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本辦法規定投資者可以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投資者登錄平台後只能夠查詢到其購買的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會負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的建設和維護,並保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商業秘密。由於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設之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具體實施安排,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另行通知。

(二)信息披露內容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資情況;(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為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與公募畢竟不同,不僅披露頻次、內容有差別,同時,私募也不得公開披露。另外,對業績進行預測以及使用極限詞語宣傳是私募宣傳中比較常見的現象,目前,新《廣告法》對此也進行了禁止性規定。

(四)不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內容,即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准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九)其他事項。

2、基金運行期間的信息披露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私募基金運行期間分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一)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基金的財務情況;(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3、臨時性信息披露

除季度披露(規模大的還包括月度披露)、年度披露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規定了臨時性披露制度,即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六)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八)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十)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其他

此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還對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自律性要求、罰則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並不是一刀切,其規定並不是完全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私募基金。即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由於證券類私募基金與股權或其他類私募基金在流動性、估值、認購贖回等方面存在差異,辦法對二者披露的內容和頻度也有一定區分。辦法中有關信息披露內容有些可能對於股權或其他類型私募基金來說確不適用的,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中國基金業協會也會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參照使用。

三、登記事項公告簡析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登記事項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加強信息報送、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高管人員資質要求(見本文第一部分)等四個方面加強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根據《登記事項公告》的規定,為了防止「招搖撞騙」,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實時基本情況為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兩個官方渠道查詢相關信息。

(二)「光桿司令」將被禁止

根據《登記事項公告》的規定,對於沒有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分類處理,具體如下: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三)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要求

《登記事項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自《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四)提交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這是本次最重磅的要求,看來律所的生意來了,即《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如下:

1、自《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即「光桿司令」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報基金產品時必須補交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雙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一定需要補交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關於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和格式,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根據該指引,該法律意見書也屬於《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規定的范圍,必須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需要律師發表法律意見的事項包括:(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此外,對於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從前述需要律師發表法律意見的事項來看,相當繁雜,從管理人的主體資格、人員、內控、風險等各個層面都提出了要求律師出具意見的要求。

《內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登記事項公告》這三大招出台後,可以預見的是,基金業協會將會全面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並頒布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內容與必備條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託管、外包等系列行業行為管理辦法和指引,不斷完善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則體制,營造規范、誠信、創新的私募行業發展環境。

D. 中國信合是干什麼的呀

中國信合簡介
中國信合的性質
一、信用社是農民根據自願互利原則入股組織起來的,入社自願,退社自由。股金屬於入股者所有,公積金和其它財產屬於社員集體所有。
二、信用社實行民主管理。其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按照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經營業務,並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會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保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能順利實現。
三、信用社經營業務的宗旨是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通過組織與調劑資金,幫助社員解決多種多樣的資金需要,發揮民間借貸作用,促進商品生產與流通的發展。
四、信用社年終盈餘,除按規定繳納稅金和上繳發展基金外,其餘部分由信用社分配。分配的原則是:公積金佔主要部分,用於增加信用社的自有資金,其餘是獎勵基金、公益金等,並實行股金分紅制度。
中國信合的地位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合作金融機構,是我國社會主義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國信合的任務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信用社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國家金融政策,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組織調劑農村資金,發揮民間借貸作用,幫助農民和合作經濟組織解決資金困難,支持發展農村商品經濟,為實現四個現代化服務。具體地講,信用社的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大力組織農村閑散資金,為促進發展商品生產集聚資金力量。
二、在國家法令、政策、計劃指導下,積極發放貸款,發揮民間借貸作用,幫助農民和合作經濟單位解決生產、流通、服務、生活等各方面的資金需要。
三、認真辦好結算,為多渠道的商品流通服務,為專業戶和集體企事業單位辦理購銷結算提供方便,促進商品生產的發展。
四、通過信貸和利率等經濟杠桿,發揮信用社在農村借貸市場上融通資金的作用,引導農村自由借貸向著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方向發展。
中國信合的作用
由於信用社處於農村金融體系的基礎地位,擔負著大量的農村信貸和結算業務,信用社的作用是其他金融組織所不能代替的。農村信用社主要以服務「三農」為經營方向,以「合作制」為原則,以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為目標。具體有以下方面:
(1)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作用;
(2)促進農村產業結構不斷調整的作用;
(3)促進農村技術改革,提高生產力水平的作用;
(4)促進農村企業改善經營的作用;
(5)促進農村貨幣流通穩定,保障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平衡的作用;
(6)幫助農民脫貧致富的作用;
(7)促進農村工業化步伐,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的作用。
中國信合的業務范圍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農村信用社可經營下列人民幣業務:
(一)辦理存款、貸款、票據貼現、國內結算業務;
(二)辦理個人儲蓄業務;
(三)代理其他銀行的金融業務;
(四)代理收付款項及受託代辦保險業務;
(五)買賣政府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提供保險箱業務;
(八)由縣聯社統一辦理資金融通調劑業務;
(九)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E. 金融行業都有什麼就業職位

生活中有太多的約定俗成了。

比如,成績好的,就是好學生;畢了業,就一定要找到工作。

甚至在很多人眼中,如果畢業你沒找到工作,不是啃老,就是廢材。

特別對於從北方小縣城靠讀書走出來的小宇來說,這種外界的壓力更大。

當年能考上了北京的大學,雖說不是什麼名校,但在街坊鄰居口中,別人家的孩子。

但這兩年,街坊鄰居話鋒一轉「學習可別學傻了」。因為她大學畢業後,在家待業1年了。

小宇說:」沒人能理解畢業未就業的尷尬處境,當年一心想圓名校夢,誰能想要兩年時間,夢醒時分,沒經驗,沒實習,沒學歷。
沒工作沒經驗,自降「身份」去實習,用人單位招未畢業的都不招我...「畢業未就業,不僅要忍受巨大的心裡負擔,還要接受外界的輿論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不受用人單位待見...



01

」拿到畢業證,就不能再做實習生了「小宇從小受父母的影響,認知里是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而老師也一直教導,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所以,小宇幾乎在沒踏入大學校門的時候,就已經決定之後一定要讀研,讀研就是唯一的一條路。
無論同學是在玩社團,還是在實習,小宇都在為圖書館里啃書,學習成績一直也是班級的前幾名。在小宇的規劃里,從沒有沒考上研之後其他的第二條路,第一年面試被刷,雖然有些失落,但一丁點也沒動搖她再考的信念。可,考研(考試)這件事,有時候真的要考慮運氣的因素,今年二戰成績一出,小宇就知道涼了,而且涼的很徹底。
小宇想到家裡的經濟條件,也不考慮服從調劑(轉在職),就開始著手找工作,而今年的春招情況,不僅延遲了,也少了很多機會。而像小宇這樣的情況,沒有實習經驗,畢業一年,還沒就業,又沒有工作經驗。投了很多簡歷,都沒回復,面試的機會都沒有。小宇甚至投了實習的崗位,沒想到用人單位也直截了當的給拒絕了。為什麼畢了業,就不能做實習了?是這樣的,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除了與學生和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外,對其他人員都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是不想招,是不敢招,涉及違反勞動法,可是要擔法律責任的。



02

」畢業後,才知道應屆生身份只能用一次「

前兩天#應屆生的身份有多重要#上了熱搜,讓很多同學認識到了應屆生的重要性,政策性傾向、特定的崗位、各地的福利、對企業的幫助...

▲圖片來源:網路

但,悠悠明白這個道理,卻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悠悠是19屆畢業生,在畢業前她的室友都簽了工作,最後就只有她一個人工作還沒著落,一直佛系的她也急了。

因為之前也沒重視找工作這件事,臨近畢業才開始著急,正好當時有家北京(之前學姐入職的)外企來學校補招。

擔心找不到,就趕緊簽了,連工作內容都多問,具體干什麼都沒太搞明白。

因為是製造型企業,所以廠子是在北京郊區,但不得不說工資待遇還挺好試用期5000多,公司有食堂還給租的兩居做員工宿舍,總之,各種福利待遇都算不錯。

但悠悠幹了3個月還是主動辭職了,開始了真的意義上的「北漂」。

搬進了城裡,但也住進了不到10㎡的合租房。為了求職,快跑遍了全北京,雖然剛畢業,但企業已經不認她的應屆生身份了。

到底怎麼判斷自己還是不是應屆生身份?

小編本著嚴謹負責的態度,找到了應屆生身份的官方說法:在一般情況下,由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2年,部分地區延長為3年)未落實其工作單位、檔案及黨團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這么一大段,是不是有點暈。

簡單來說,應屆生分為兩種:1.常規意義上的應屆生:即將畢業,但還沒拿到畢業證的同學;2.擇業期沒就業的同學:已經拿到畢業證,在擇業期內,沒就業的同學。那啥叫「擇業期,沒就業」?就是在擇業期。沒正式工作(沒交社保),人才檔案放在學校或者當地就業服務中心,如果參加工作被提檔,社保有過記錄,也就失去了應屆畢業生身份。

所以,已經使用過應屆生身份的悠悠,只能參加社招和有經驗的「社會人」同台競爭了。

社招都很看重經驗,所以,第一份工作還是要慎重一些。像悠悠只做3個月就離職,沒攢下多少經驗不說,又賠了應屆生身份。

03

非」延遲就業「不可,怎麼辦?「如果能就業誰不想就業?」今年馬上畢業的劉放說出了多少人的心聲。
今年的就業環境多差,考研落榜的大多數,還有大批量留學回來的海歸,都把求職壓在今年的春招。
可是今年春招的情況,疫情的影響,有4成的企業都表示會縮招和停招,即便想就業也沒合適的機會啊。

擺脫焦慮的最好辦法,不是忽略它,而是正視它。

焦慮的原因是我們知道自己不知道,從這點來說,其實是個好事情,至少我們知道自己的能力不行。

其次,我們焦慮也是因為我們想改變現狀,只是缺少一些方法和耐心。

雖然大環境下機會變少了,但用人單位的要求沒有變,而我們能做的就是趁這段時間好好提升求職技能。

個人能力提升了,工作就不會沒著落。

那麼,問題來了,怎麼改變?

第一,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很多同學很悲觀,看不到有哪些機會。其實,轉化一下角度,疫情的影響,也利好了一些企業,比如:線上教育、電商行業、醫療等等。

而且,今明兩年事業單位和公務員對應屆生的招聘是有傾向的,很多崗位明確要求只招收應屆生,也是再幫應屆生降低求職難度。

機遇還是挑戰,有時就是一牆之隔。第二,提升自身的求職技能:很多同學一直再說找不到工作啊,簡歷投了沒有回應。那為什麼不看看自己的簡歷是不是可以好好修改一下,語言精煉一點,格式統一一點,崗位明確一點。筆試、面試也是這個道理,每一個細節都可以提升。所以,即便就業很難,只要你好好准備,不鬆懈對自己的管理,你就跑贏了80% 的人了。

F. 黃金保證金杠桿式交易是什麼交易品種跟上海交易所推出的黃金產品和黃金期貨有什麼區別

是本地倫敦金。倫敦黃金交易所是支持黃金保證金的主流交易所。其頭寸交割都集中在倫敦五大金商。各地的交易機構可以通過先進的電訊設備直接和倫敦交易所完成買賣和交割。因此國際通行的叫法乾脆不叫黃金保證金,而是叫做「本地倫敦金」交易。 由於該項交易完全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並且是做多和做空的雙向操作機制,採用類似期貨的保證金杠桿式操作,近年來獲得很大的發展,並且逐漸成為黃金投資和投機中的主流方式。我國境內只有香港地區可以合法進行該項交易,大陸地區暫時還沒有建立相關的交易管道。
而上海金交所推出的黃金產品是現貨金,期貨公司推出的是黃金期貨,這兩項交易品種都需涉及到現貨交割,當然他們現在也通過一些辦法進行延遲交割(T+D),但仍然需要進行現貨交易。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國內部分民眾認為本地倫敦金業務就是黃金期貨交易,這是錯誤的觀點。這是兩項完全獨立的交易品種!最大的區別在於本地倫敦金操作的是黃金現價,並且不存在實物的交割。以香港本地倫敦金市場為例,由於香港的交易時間正好填充了國際金市交易時間的一環,倫敦五大金商、瑞士三大銀行等紛紛來港設立分公司,他們將在倫敦交收的黃金買賣活動帶到香港,逐漸形成了一個無形的當地「倫敦金市場」,促使香港成為世界主要的黃金市場之一。

G. 股票中加杠桿是什麼意思

你好,加杠桿是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以一定的杠桿倍率借貸資金用於投資,以小博大內的經濟行為。
【案例】容
以融資方式買入股票,假設小王有10萬元本金用於投資,2017年小王投資的股票盈利30%,那麼小王盈利3萬元;
假設小王通過某種借貸方式,借了20萬元,2017年小王以30萬元資金投資股票盈利30%,那麼小王盈利9萬元,去掉借貸利息2萬元,小王盈利7萬元,小王在杠桿的幫助下,將盈利從30%擴大到70%;
假設小王通過A,以10萬元借貸了20萬元,又通過B,以30萬元借貸了60萬元,2017年小王以90萬元資金投資股票盈利30%,那麼小王盈利27萬元,去掉利息8萬元,小王盈利19萬元,在杠桿的幫助下,小王將盈利從30%擴大到190%。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H. 收購萬家文化 小燕子真的要用「50倍杠桿」嗎

投資易提示您:
該股多頭,且上漲趨勢有所加快,建議強烈關注。過去十個交易日,該股走勢與大盤弱相關,走勢接近行業萬家文化的籌碼成本為22.85,近日該股快速猛烈吸籌,短線操作建議強烈關注。短期阻力位34.23,支撐位14.77,處於震盪區間內。
希望可以幫到你

I. 為什麼信用利差可以衡量風險偏好

自2008年開啟中期票據發行以來,我國信用債券市場經歷了6年的高速成長期,信用債託管余額從當時的8000多億元迅速上升至目前的10萬億元,佔全部債券託管余額的比例也從6.4% 大幅提升至32.6%。信用債券的品種也越來越豐富,定向融資工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資產支持票據等品種不斷推出。同時,我國信用債發行人的信用資質也伴隨市場的擴容有所下沉,中低評級債券佔比不斷放大,宏觀經濟下行周期所帶來的信用事件爆發概率有所上升。如何實現信用債的精準定價、發現「信用利差」的內在變動規律也成為市場越來越關注的命題。
研究企業債券信用利差的決定因素不僅有利於信用風險的管理和信用產品的一級發行定價,也可以幫助二級投資者判斷企業債券相對於國債、金融債等利率品種的相對投資價值,進而為其把握投資時機、選擇投資品種提供研究支撐和決策依據。
雖然我國信用債市場起步較晚,但近年來投資者也經歷了比較完整的經濟和貨幣周期,我們希望藉此文總結出一些適合我國市場特色的信用利差運行特點及運行規律,發掘並提煉我國信用利差的主要影響因素,從而給投資者在二級市場把握信用利差變化、進行投資決策提供一定的參考。
信用利差理論概述
信用利差是指信用債收益率與市場無風險收益率之間的利差,可以理解為對投資者承擔的違約風險的補償。國外通常的計算方法是用信用債收益率減去相同期限的國債收益率。信用利差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Fisher(1959)對信用風險升水決定因素的開創性研究成果。之後Beaver對信用風險進行了定量研究,於1966 年首次驗證了公司財務數據中包含著豐富的違約信息。此後,Black&Scholes提出了期權定價的經典公式,Merton又將這個期權定價公式引入了債券信用風險定價中,被稱為「結構模型」。在綜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2000 年以後發展的「分解模型」逐漸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信用利差研究領域的前沿,代表人物有Edwin J. Elton(2001)、Driessen(2003)、Amato(2003)、Phihpov(2004)等。該模型認為影響企業信用利差的主要因素來自違約風險因素、稅收因素、流動性風險因素,以及其他系統性因素等。但是由於信用利差影響因素的復雜性,國外的研究也尚未找到一個通用的模型來解釋信用利差變化。
盡管國外信用利差理論模型仍無法非常精確地分解信用利差並解釋其成因,但並不妨礙我們把信用利差簡單分為風險溢價、預期損失、流動性溢價和稅收利差等幾個部分,以便分別研究可能影響這些部分的主要因素(見圖1)。

特別重要的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影響信用利差的因素,必須先理解預期違約損失、實際違約損失和風險溢價的區別和聯系。預期違約損失主要是由歷史平均違約率決定的,與評級相對應,是一個相對穩定的數列。但違約並不是每年都按照歷史平均違約率發生,而是具有「密集性」「爆發性」的特點,即每年的實際違約率在很多年份低於平均違約率,在違約密集爆發的時段卻會顯著超過平均違約率。因此信用債投資者為了避免絕對的信用損失,除了參考評級外,還必須考慮整個宏觀趨勢和信用周期。
信用利差中的預期違約損失部分更多地反映的是評級的差別和變化,即對歷史平均違約率的覆蓋,而對宏觀信用周期及大規模違約的預期所要求的溢價則主要反映在風險溢價中。此外,投資者對信用風險要求額外的風險補償,還與信用風險的系統性傳染性特徵,以及信用債投資回報的偏態性特徵有關。這些特徵導致信用風險難以分散化,因此投資者會傾向於要求超出預期損失的補償。
由於以上問題的存在,投資者在進行信用債投資時,並不是按照「歷史平均預期損失」進行定價,而是按其預期的損失率進行定價,導致風險溢價的波動幅度可能遠大於實際違約率的波幅。總結來看,預期損失類似股票內涵價值,而信用利差類似股票真實交易價格,兩者的差異主要就是風險溢價(見圖2)。

中國信用利差歷史走勢回顧
探究信用利差的運行規律,最直接也最必要的方法就是「以史為鑒」,觀察過去不同的歷史時段、不同的供需關系因素影響下,信用利差是如何表現的。由於我國信用債市場創立時間還相對比較短,信用利差的歷史表現可能嚴重受制於市場發展初期的各種特點,歷史數據對未來的指導意義比較有限。但我們認為將影響歷史利差的因素梳理清楚,並判斷這些因素未來可能的變化,仍然可以對預期未來長期的信用利差走勢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在本部分的回顧中,我們按照基準利率的走勢將歷史樣本大致分成了9個區段,每個區段中基準利率的變動方向基本是一致的,出現方向扭轉後就劃分到下一個區段。這樣可以更好地觀察信用利差變化與基準利率走勢的關系,而且也更容易在類似的宏觀環境中發現信用利差變化驅動因素的異同。
(一)2008年下半年
在這一段波瀾壯闊的債券牛市行情中,信用利差先收窄再走擴。高等級信用債的收益率在利率債下行的帶動下明顯下降,信用利差在年末和年中相差不大。低等級信用債表現不一,受負面事件打擊嚴重的江銅債等,年末收益率相比年中是提高的,其他個券雖然年末收益率低於年中,但信用利差相比年中是明顯走擴的,評級間利差顯著拉大,體現出典型的受違約風險影響的特徵。
(二)2009年全年
2009年年底與年初相比,銀行間AAA級和AA級信用利差都是小幅走擴,呈現出被基準利率逐步推升的特徵。利率債收益率上行速度快時信用利差被被動壓縮了一段時間,但利率債相對企穩後信用債收益率又繼續上行,信用利差主動擴大。除了基準利率上行的原因外,供給顯著增加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為2009年是信用債市場大擴容的第一年,中票在2008年問世後,2009年放量發行,全年非金融類信用債發行量接近9900億元,凈增量達到7000億元,是2008年的2.7倍。供給釋放進一步加大了推升信用利差的壓力。
(三)2010年前8個月
市場處於通貨膨脹抬頭和經濟二次探底擔憂的夾縫中,利率債缺乏一個明顯的牛市方向。而在利率債收益率震盪緩慢下行的情況下,良好的息差收益則成為投資者追逐的對象,信用債受到青睞。加上由於2009年的信用債大擴容和收益率大幅上升,2010年信用債供給回落,整體供需關系改善帶動信用債收益率降幅大於利率債品種,信用利差和評級間利差都出現明顯收窄。
(四)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
這一階段幾乎匯集了所有對信用利差不利的因素,一方面基準利率大幅上行,另一方面信用債供給在2010年的低位基礎上反彈。此外資金利率中樞抬升和波動性增加導致息差保護空間收窄,後期又疊加了嚴重的違約風險擔憂情緒。收益率期初期末比較,信用債收益率大幅上行,信用利差走勢也基本呈現一路走高的態勢,高低評級信用利差均攀升至歷史最高水平,評級間利差也顯著擴大。
(五)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
信用債在違約風險擔憂緩解以及資金面重歸寬松的帶動下收益率大幅下行,而信用利差的走勢體現出很典型的基準利率下行過程中,信用利差和評級間利差同時收窄的特徵。除了基準利率下行和資金利率下行的配合外,2012年金融脫媒化尤其是銀行理財等產品規模的擴張,是推動票息較高的信用債需求顯著改善,信用利差從高位收窄的重要原因。
(六)2012年下半年
2012年下半年的信用利差小幅走擴主要集中在三季度。當時也是利率債上行幅度相對較大,三季度貨幣資金利率中樞相比二季度趨緊,而且信用債整體供給壓力較大,導致在由牛轉熊時期,信用利差主動走擴。進入四季度以後,市場情緒較為平穩,利率債收益率出現震盪僅小幅上行,資金面也相比三季度出現緩解,息差價值恢復,信用利差變動不大。
(七)2013年前5個月
信用利差延續著牛市中收窄的特徵,同時資金利率中樞的平穩也功不可沒。此外,2013年3月份銀監會發布的《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8號文)要求銀行理財控制投資非標資產的比例,使得理財對標准信用債券的替代性配置需求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對信用利差收窄起到了推動作用。
(八)2013年後6個月
此次熊市中的信用利差走擴,有機構止損導致信用債需求萎縮、資金利率中樞上移且波動性加大、非標投資旺盛擠壓債券投資資金等綜合因素,而經濟下行周期所帶來的違約風險擔憂也使得投資者對信用債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如果以國債為基準利率計算,高低評級信用債的信用利差均已超過2008年四季度的高點並接近2011年三季度違約風險擔憂最為嚴重的時點。交易所低評級公司債信用利差也攀升至歷史最高水平,涌現出一批收益率超過10%的高收益債券。
(九)2014年上半年
信用利差走勢也比較明顯地體現了牛市收窄的特徵。推動此階段信用利差收窄的重要因素是債券配置資金經過2013年非標的「吸金大法」後重回脫媒化軌道。銀行存款被加速分流,銀行理財、券商和基金專戶等各類理財力量異軍突起。由於這部分機構的資金成本很高,非標配置資源又有限,只能轉向配置信用債,尤其是票息較高的低等級信用債以爭取盈利空間。因此此輪債券牛市在風險偏好提升和投資者結構變化的推動下,經歷了從利率債到高等級再到低等級的完美輪動。當然與往年類似周期不同的是,實質違約開始爆發,導致低評級信用利差的壓縮並非一帆風順,期間的波動也蔚為壯觀。
影響我國信用利差的主要因素
(一)違約風險及投資者對違約風險的預期
與違約風險相關的因素既影響預期違約損失,也影響風險溢價。其中前者主要是通過評級差異體現,後者主要是由投資者對違約風險預期的變化所決定。其一,不同評級的債券具有不同的信用利差,低評級利差在同一時點上總是高於高評級,而且利差波動幅度也更大。其二,評級調整會導致信用利差變化,而且評級下調帶來的負面影響通常要大於評級上調帶來的正面影響。特別是在國內,可投資券種和交易所債回購資格均與主體評級掛鉤,負面評級行動對於信用利差的影響更大。其三,由於違約具有集中性爆發性的特徵,再加上信用風險難以得到有效分散,當違約風險集中到來時,會大幅推升風險溢價、評級間利差顯著擴大。在國內,由於實質違約極其稀少,違約風險顯著影響信用利差的時期並不多。不過一旦發生,對信用利差的沖擊幅度要遠遠超過其他負面因素,典型的如2008年下半年、2011年三季度、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一季度等幾個階段。其中2011年三季度由於疊加了基準利率大幅上行、供給壓力提升和資金利率中樞抬升等多項負面因素,再加上違約風險擔憂情緒與機構資金撤出引發流動性危機互相負反饋,信用利差調整的幅度很大而且持續時間較長。
(二)流動性補償
在信用利差理論中,流動性風險溢價是指信用債券的流動性相對弱於國債而產生的溢價。對於單只債券來說,其發行規模、持有人結構、換手率、債券的年齡(新券還是老券)等因素共同決定了其在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溢價大小。就不同債券品種而言,由於信用債流動性明顯弱於利率債,投資者需要對此弱勢要求一定的溢價補償。與預期違約損失並不能覆蓋特定時期的違約風險類似,投資者要求的流動性溢價也無法覆蓋特定時間具有很大不確定性的流動性風險,因此交易員在市場流動性緊張時會傾向於要求相對更高的流動性溢價。比較典型的時期有2011年三季度的交易所城投債板塊,其收益率最初的大幅攀升來自於對信用風險的擔憂,但隨後機構紛紛集中拋售,大量的賣盤導致二級市場的深度捉襟見肘,並最終演變為流動性壓力集中爆發所產生的崩盤效應,帶動交易所城投債收益率以及信用利差大幅攀升至歷史最高的水平。
(三)杠桿操作便利性和息差空間
在我國,對信用債進行杠桿操作相對比較容易也很常見,當信用債收益率與資金利率之間的息差空間較大、資金面比較穩定、質押回購較為便利時,投資者加大杠桿配置信用債的力度就會加強,反之如果去杠桿,需求也會以很快的速度降低。杠桿投資模式是把雙刃劍,實際上放大了市場需求以及信用債收益率和利差的波動。當機構加杠桿時,信用債收益率會加速下行,推動信用利差收窄,而當機構去杠桿時,信用債收益率則容易飆升,使得信用利差大幅走擴。例如,在資金利率的中樞回落以及波動性下降的2009年上半年、2012年上半年以及2014年上半年,息差空間均處於高位水平,信用利差從高位出現一路收窄。而在信用利差大幅攀升至歷史高位水平的2011年三季度和2013年下半年,我們均能觀察到資金成本的高企以及資金利率波動性的明顯加大(見圖3)。

(四)投資者結構變化
國內信用債需求主體主要是銀行、保險和廣義基金三類,其中銀行和保險風險偏好偏低,廣義基金風險偏好較高,對票息的要求也更為剛性。2012年以來的金融脫媒化背景使得銀行理財、基金、專戶等投資者在信用債持有者結構中佔比大幅提升(見圖4),推動了投資者群體整體的風險偏好上升,信用利差尤其是評級間利差的趨勢性降低。2014年以來信用利差一直低於歷史均值水平,而且呈現持續壓縮狀態,這與金融脫媒化背景下各類理財資金成為信用債投資群體的絕對主力有著密切關系。由於理財資金成本居高不下,能夠覆蓋該成本的債券越來越少,而風險暴露非常有限,理財類投資者只能通過被動的信用下沉獲得相對較高的利差,從而推動評級間利差不斷壓縮。

(五)信用債供給壓力
信用債供給量主要是由企業融資意願以及債券與其他融資工具的比較決定的。其中融資意願來自企業的投資需求和再融資需求兩個方面。與其他融資工具的比較主要是看企業有哪些可以選擇的融資渠道,以及債券與其他渠道相比是否具有明顯的優勢。在國內,由於信用債市場處於發展初期,債券審批政策和發行品種創新也是影響供給的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潛在供給量才是影響供需關系和信用利差的本質因素,實際發行量已經是經過需求檢驗過後的結果。銷售困難導致的實際發行量降低本身就已經體現了惡化的供需關系,而不是意味著供給壓力的減輕。歷史經驗看,供給對信用利差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在新產品創新且大幅擴容時出現,其他階段則體現為較長時間內相對緩和的影響。歷史上比較典型的供給提升導致信用利差擴大的主要階段是2009年下半年和2012年下半年,而且這兩個階段都有新產品放量導致供給量大幅跳升,其他年份來看,供給的負面影響相對緩和,而且發生作用會較為緩慢。另外信用債供給量的波動也有一定的順周期性,容易加強債市的熊市或牛市走向。
中國信用利差與基準利率走勢的歷史關系
從我國2008年以來的信用債歷史情況來看,信用利差與基準利率的關系可以總結為如下幾個特點:
(一)一般情況下,信用利差和基準利率的走勢是同向的
也就是說,基準利率下行的牛市過程中,信用利差一般會收縮,而基準利率上行的熊市中,信用利差一般會擴大。
(二)當基準利率快速轉向時,信用利差可能會有滯後反應
其表現為信用利差短時間內與基準利率的走勢相反,經過一段時間後再轉為與基準利率走勢同向,也就是信用利差與基準利率走勢會出現短期背離。
(三)在不存在信用風險沖擊的情況下,無論熊市還是牛市,低評級債券的表現通常比高評級要好
也就是說,熊市中低評級債券收益率上行幅度通常比高等級小,而牛市中低評級債券收益率下行的幅度通常比高等級大。這體現出高票息較強的防禦性。熊市的例子有2009年、2012年下半年,牛市的例子有2010年前8月、2012年上半年、2013年前5月。我們認為形成這種規律與市場缺乏違約和金融脫媒化過程中投資者結構的變化有關。
(四)一旦出現違約擔憂情緒或實質信用風險,無論基準利率走勢如何,低評級信用利差和評級間利差都會擴大
如果違約預期的增強疊加利率債調整和資金面緊張,其對收益率產生的負面沖擊會更大。歷史上受到違約因素沖擊的階段主要是2008年四季度、2011年(尤其三季度)、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尤其是超日債違約的3月)。其中2008年和2014年基準利率處於牛市環境,2011年處於熊市環境。違約導致的利差擴大歷史上持續時間不長,但殺傷力大。如果不能安全度過這些高危時期(避免大量違約並扛住流動性沖擊),就無從實現低等級相對高的票息回報。
未來中國信用利差可能出現的長期變化
正如前文提及,盡管我們從各個角度分析了中國歷史上信用利差波動的成因和規律,但如果從更長的歷史周期看,現有規律的成因很多可能是與中國信用債市場的初級發展階段有關的。未來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影響信用利差的主導因素也可能發生變化。站在當前時點,我們認為如下因素在未來更長的歷史周期內,可能推動信用利差出現與以往不同的變化:
(一)「剛性兌付」逐步打破,違約相關因素對信用利差的影響將明顯增強
在2013年以前,中國低等級信用債的信用利差與國際市場相比整體看是相對偏低的。主要的原因是中國在今年超日債違約前沒有出現實質違約事件,市場對信用風險缺乏足夠的溢價保護意識。這種剛性兌付的局面伴隨市場的發展和成熟是難以長期維持的,而且也不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優質企業融資成本的降低。雖然大規模和集中的違約仍然要看宏觀經濟周期的波動,但局部和個體違約的發生可能會成為常態,因此預期損失對於信用利差的影響必然越來越重要,會推高評級間利差的中樞,也會加劇低資質個券的收益率波動。
(二)內部評級法實施,有利於銀行降低對高等級債券的利差要求
目前只有6家銀行獲批採用內部評級法計算風險權重,大部分銀行對各類債權資產採用比較機械的權重分類法,即基本上所有的信用債都適用100%的風險權重,不同評級沒有區分。這就導致銀行購買資質最好的企業發行的債券也要佔用很多的資本金,因此必須要求較高的利差回報來覆蓋資本消耗。未來伴隨更多的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投資高評級債券在節約資本金方面會更有優勢,銀行對於高低等級信用利差的差異化要求也會更加明顯。
(三)低評級信用債杠桿操作難度增加,可能導致評級間利差拉大
前文提到,杠桿操作是中國信用債市場一個比較常見的操作策略。未來長期看,由於監管機構對債券市場杠桿操作的限定越來越嚴格,銀行從控制資本消耗和違約風險的角度出發,會越來越不願接受中低評級信用債作為抵押物融出資金。這都會導致利用低評級債券質押提高杠桿的難度越來越大,對高低評級之間利差可能產生推升作用,不過會杠桿操作帶來的收益率和利差波動幅度可能會相應減緩。
(四)投資者群體更加多樣化,CDS等對沖違約風險的衍生工具進一步發展,將使得信用風險定價更加敏感和精確
整體而言中國的信用債投資主體風險偏好相對較低,一方面是與中國債券市場風險零容忍的氛圍有關,另一方面也與中國在違約破產處置方面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客觀環境有關。未來隨著有穩定資金實力和深入信用研究能力的機構越來越多,配合違約處置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風險定價也將更加真實和靈敏。另外伴隨實質違約的陸續出現,長期看信用違約互換等風險衍生工具可能會逐步發展成熟起來。由於信用違約互換類衍生產品將信用利差單獨分離出來並對其賦予流動性,對違約風險信息可以更加純粹和及時地在市場上加以反映,未來伴隨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信用利差的定價也將會變得更加精確細致,波動性和流動性也會逐步增強,促進市場的價格發現,也能為市場提供更多的交易性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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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怎樣開通杠桿交易?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股票配資具體流程:1、了解股票配資並確定合作意向;交易者在辦理配資前,應首先對配資的操作方式(使用出資方賬戶)、交易限制(不可操作ST、*ST等)以及交易風險(杠桿比例)進行全面的了解。此後,交易者需要選擇配資比例並決定配資額。配資比例並非越大越好,交易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配資比例,配資比例越高,行情向不利方向發展時對您自有資金的危害也越大。2、簽署期貨資金合作協議;收到合作協議後,請您務必仔細閱讀協議條款,尤其是關於賬戶風險監控細則的條款。正確理解風險監控細則對於配資交易者是至關重要的,如您對這部分內容存在疑問,請務必在協議簽署前與客服人員聯系。3、存入風險保證金;賬戶查驗無誤後,交易者按合同約定金額及賬號支付風險保證金。4、正式開始交易;確認到款後,賬戶正式交付給交易者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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