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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傭金只能拿遺產么

發布時間:2021-09-27 07:00:18

1. 保險20年交費的長期險種,業務可以拿幾年傭金

業務員首次能拿年交保費百分之多少傭金

2. 財產險大概傭金比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從我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誕生到現在已經有兩年多了,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保險經紀公司已經有八家。總的來看,各公司經紀業務所涉及的年保險費總額已經超過人民幣30億元(產、壽險),位居前列的經紀公司的年傭金收入已經接近人民幣1億元(產、壽險),發展非常迅速。
然而,對於保險經紀傭金標准這一關鍵問題,各方尚無確定的結論,在保險市場中也存在著諸多疑惑。而且,在個別經紀公司的業務操作中,經紀傭金比例竟然成為其選擇保險公司的首要指標,單純追求高比例傭金,對於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專業水平、服務承諾等一系列重要因素不予充分考慮,這樣一來,又如何能夠體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呢?因此,非常有必要對保險經紀公司的合理傭金比例作詳細的分析和論證,以下將對此作初步的探討:
保險經紀公司收取傭金的依據
作為保險市場的參與者,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其良性發展。從國外的經驗看,經紀公司的收入主要有兩種辦法:一種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即「經紀傭金」作為報酬;另一種是從客戶即投保人處直接收取「顧問咨詢費」的辦法。比較而言,收取顧問咨詢費必須要參照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和客戶的接受程度,而且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理賠服務等所需的時間、人力無法准確界定,因此在我國目前所處的初期保險市場中不太容易實行。所以,現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比較通行的是直接從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作為經紀傭金的辦法。
從宏觀來看,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的傭金給保險經紀人是有其內在因素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源:來自經紀公司的業務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大量業務成本(展業費用),也間接地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公關、廣告宣傳費用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險公司面對的市場空間也進一步擴大了。因此,從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作為經紀人傭金是完全合理的,而且,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占保費收入的比例也是確定保險經紀傭金的重要參照。
2、保險經紀人的業務來源相對規范:經過保險經紀人為保險標的提供風險管理方案以及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等的培訓、講座,保險標的的安全系數會得到顯著提高,相同條件下發生保險事故的幾率和索賠額亦會趨於合理化,從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提高保險公司的利潤率。
3、保險經紀人的良好切入點: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中的介入無疑會將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相對立的「買、賣」關系作微妙的疏導,會消除某些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不信任,不理解。尤其保險經紀人在索賠處理時的專業性將有助於減輕保險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的各種壓力並節約了大量時間,將從根本上推動保險公司加速發展,擴大保險市場,從而有助於進一步保險公司的業務開拓。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經紀人向保險公司收取經紀傭金是有內在根據的,是合情合理的。
保險公司業務費用額度分析
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額度是確定保險經紀人費用標準的重要環節,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固定資產折舊、人員成本、辦公費用、廣告公關、防災防損培訓以及其他一些與業務相關的費用,包
括支付給保險代理人或公估人的勞務費等。以下針對財產險公司的費用額度作簡要分析:
以下是國外若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的費用比例統計:(表一)
保險公司年度保險業務費用比例韓國現代保險
(Hydai)199729.2%199826.4%瑞士豐泰保險
(Winthur)199729.8%199830.8%美國國際集團
(AIG)199920.84%200021.45%美國聯邦物產保險集團
(Chubb)199932.30%200032.79%
從上面的數字可以看出:一般財產險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額度與保費收入的比值基本維持在20%—35%之間;也就是說:財產類保險公司獲得某筆業務所需的業務費用額度為20%—35%,平均為27.5%。
那麼,目前國外財產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傭金比例是多少呢?根據市場調查,保險經紀傭金的具體數額因國家、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但基本都維持在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10%-20%,一般在15%左右。例如,在近代美國保險市場上,一般在汽車險業務中經紀傭金的比率為保險費的16%;在商業火災保險中傭金比率約為19%;在一般責任險中傭金比率為18%。比較同期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數字,可作如下大膽推斷:保險經紀公司財產險業務傭金比率的合理區間應該是保險公司在相應險種上所需業務費用的50%-60%(低限的50%至高限的60%),以平均業務費用的55%為基準點上下浮動左右。對於不同險種、不同保險市場還有一定差異。
目前國際財產保險經紀市場中的傭金慣例———15%正是保險公司財產險業務費用平均值(27.5%)的55%。
我國保險市場的合理傭金比率
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國部分財產險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指標:(表二)
保險公司年度費用比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927.37%200030.88%中國平安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含壽險)199924.70%200025.77%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199920.72%200022.35%華泰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99927.49%200037.76%天安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99933.74%200030.51%華安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99935.62%200033.42%
不難發現,在我國目前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中,各家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有明顯差異,業務費用比例差別較大,普遍比國外同行的費用水平略高。從表(二)中計算可得:我國財產險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基本維持在20%-38%之間,平均為29%。

3. 保險會規定業務員的傭金怎麼分配

保險業務員的主要收入是「底薪+傭金」(業務回扣),雖然底薪少得可憐,但傭金相當內可觀。容每筆業務的傭金是業務量的20%-30%,也就是說,如果拉了一筆1萬元的保險業務,業務員最高可獲得3000元的傭金。還有一批高薪員工是拿管理津貼的。公司的一般晉升程序是:試用業務員→正式業務員→主任→高級主任→部門經理。主任級別以上便可拿到管理津貼。以主任為例,如果他下面的員工拿了 10萬元傭金,主任便可提成 7%即 7000元的管理津貼。

4. 財產保險傭金計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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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正後的第一個考核期沒有件數考核,只有傭金考核,只要該考核期累計傭金達到考核標准就可以了,具體要看你們是實行的哪種基本法,A類是600/月,如果是三個月考核期,那麼不管是做了一件還是兩件,只要傭金超過1800就過了。
第一個考核期之後就要求每季度3件壽險和月均600的業績了。任何一樣沒達到都算考核不過。車險、團險等綜合金融也可以計入考核,具體請問你們的督導

5. 財產險業務員傭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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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的傭金最高可以達到當版年保費的35%,續權年一般不超過10%,續年傭金只發放五年,五年以後就不再給業務員傭金了.財產保險一般是一年期的,就是每年一次業務,一次提成一般車險以8%為基準,財產險以15%為基準.(其實很多時候業務員拿到的提成都是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但是也存在灰色地帶,就是手續費的支付問題,據我所知道最高曾經有財保業務員能從各方面拿到了傭金的70%的提成.
保險行業是個高收入、競爭大的行業,有能力的話去嘗試也無妨.

6. 保險公司傭金及手續費的行業規定和財務會計規定

財稅[2003]20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國稅函960號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於4月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9號),規定保險公司的稅前扣除限額為:

1、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3、手續費方面:財險業務受益程度高於壽險業務;

4、傭金方面:長期期繳業務受益程度較低。

(6)保險傭金只能拿遺產么擴展閱讀

各項業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如下:

A 手續費收入,在與客戶辦理業務結算時確認為收入;

B 證券承銷收入,按證券發行方式分別確認。

①全額包銷方式,將證券轉售給投資者時,按發行價格抵減承購價確認收入;

②余額包銷、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在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C 受託投資管理收益,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與委託單位結算收益或損失時,按合同規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計算的應該享有的收益或承擔的損失,確認為受託投資管理理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7. 保險傭金怎麼算

股票交易費用在您委託成交後一並劃扣,包括兩部分:傭金、印花稅。其中佣版金不超權過成交金額3‰(含規費及過戶費),起點5元,買賣雙邊收取;印花稅為成交金額的1‰,只在賣出時收取。關於您賬戶具體的傭金費率,您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交割單,或致電020-95575、開戶營業部查詢。

8. 購買保險的話,保險業務人員都會有傭金可以拿嗎有的話可以拿多少

非常贊成"碧升保險顧問"的觀點!
補充一下,保險代理人是一個服務性特強的職業,代理初期的培訓費、資格考試費和後期的生活服務費,都是靠傭金來補償的。你不能說自己買了保險就要求返還傭金,正如你買了衣服不能要營業員返還差價,存了款要求銀行返還服務費、吃了飯要求餐館返還利潤一樣的道理。

9. 保險返還傭金違法嗎

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一百七十四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五條外國保險機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首席代表可以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機構。
第一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一百八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准機構的設立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審批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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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傭金只能拿遺產么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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