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公司向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如何代開發票如何代扣增值稅
這個不用開發票的。代扣5%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要達到一定規模才會代扣的。
② 保險公司扣業務員續期傭金是否觸犯勞動法
保險公司扣業務員續期傭金不屬於勞動法范圍。至於是否違法,需要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如果代理合同中如果沒有有關扣續期傭金的條例,業務員也沒有在其他渠道認可保險公司這種做法,那麼保險公司扣續佣就是非法的行為。可以到社保局申請仲裁。
傭金,又稱佣錢,是買賣東西時給介紹人的錢。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傭金是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從事保險產品的推介和營銷事務,依照合同的約定,獲得的報酬。
(2)保險公司扣代理人傭金擴展閱讀: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信息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③ 保險代理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保險代理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將個人保險代理人所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是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個人所得稅怎麼扣要看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是不是有勞動合同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個稅由公司代扣代繳,員工也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是代理人關系,那個稅及營業稅都需要業務員自己承擔了。
2. 如果保險業務員是以保險代理人身份展業,而不是保險公司員工的話,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局規定,允許扣除的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的40%,也就是就傭金收入的60%繳納個人所得稅。
3. 綜上所述,如果業務員為保險公司員工,那麼個稅由公司代扣代繳個稅。扣除個人工資、五險一金之後的部分繳納個稅。如果是保險代理人身份,按照收入的60%繳納個稅,也就是3600元需要繳納個稅。適用的稅率按照下表計算扣繳:
4.
拓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以及第七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④ 公司扣了保險營銷員全部傭金怎麼辦
公司沒這個權利
但是我告訴你 公司有權利任何時候無條件解除他的代理合同
樓上的,勞動監督機關不管,保監會不管 保險營銷員問題
中國就沒有地方管保險營銷員問題的地方!!!
法院,不好意思,中國沒有任何保險營銷員在代理合同問題上有勝訴的案件!
也就是說,即便法院判保險公司退還傭金,也沒法阻止保險公司辭退此人。
這就是保險營銷員現狀,比奴隸社會還黑暗
⑤ 保險公司扣除代理人傭金該找哪個部門
保險公司一般是不會這么做的
⑥ 保險公司不能扣除保險代理人傭金的規定
您好!簽訂代理合同時相關的條款有規定,除非代理人違反規定按照條款接受處罰金。傭金這一塊是不能去扣除夥伴的錢的,是基本法的規定,因為按照正常的產生傭金是要納稅的,所以夥伴的傭金不能扣除!
⑦ 保險代理人套取傭金
打電話給保監會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從事銷售、理賠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代理人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圍繞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等內容制定全面、科學的中介業務經營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四條保險公司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能夠完整地記載中介業務、財務信息,實現代理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代理人,經紀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經紀人一一對應。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中介業務稽核審計,建立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機制,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並向公安等機關舉報涉嫌犯罪案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行為的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與其業務合作。
保險公司發現其保險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採取糾正、停止業務合作等措施外,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
(二)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虛假中介業務;
(二)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
(三)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
第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公估機構,通過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者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
第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個人保險代理人等向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內設部門或者工作人員給予委託代理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開展保險中介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縱容、誘導、唆使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有第八條至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採取糾正、停止業務合作、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等措施;
(二)未對其保險代理人實行有效的管理,導致保險代理人發生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行賄罪、逃避繳納稅款罪等,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向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二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單位管轄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或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客戶要求全額退保,保險公司把責任推給代理人,扣代理人的傭金,這樣合理嗎
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首先,你作為保險代理人,在這件事情中肯定有責任,而且應該是主要責任。你作為作為保險從業人員應該知道,人壽保險是嚴禁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的。而投保人簽字時你沒有阻止,事後也沒有及時告知公司,你顯然沒有盡到你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已經有了欺騙公司的嫌疑。所以我個人認為,這件事情你的責任是最大的。
你的第二個問題:「如果兒子同意買保險並提供了身份證明,後來為什麼不辦理簽名變更,是不是相互串通或者其中發生矛盾,這和我有何關系」,說實話這個問題問得非常業余。且不說最初並不是被保險人親自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明(當初他本人在出差,不可能是他自己提供的),就算當初是他自己願意提供的,那麼在保單正式生效以前,他仍然可以反悔拒絕成為保單的被保險人。退一步講,就算是他們父子倆鬧了矛盾,是你同意讓投保人代簽字在先,這份保單自始就無效,你這份傭金本來不該拿。再退一步講,就算被保險人同意過來變更簽名,保單生效了,只要他堅持要求,在10天猶豫期內這份保單仍然可以無條件撤銷。你的傭金還是拿不到的。
然後說說投保人。投保人當初代被保險人簽字這肯定是不對的,保險公司回訪時說了謊話也是他的錯。但還是那句話,當初投保時你作為業務員就應該阻止他代被保險人簽字,如果你當初這樣做了那後面什麼事兒都沒了。他不是從業人員,他可以不知道投保人嚴禁代被保險人簽字,也就是說他最多是個「不知者不罪」,而你作為從業人員就不是這么簡單了。公司甚至還可以懷疑你是和投保人串通來騙保的。
最後說說保險公司。這件事情中,保險公司的責任在於核保不嚴。保險公司應該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做仔細鑒別,同時電話回訪時也應該回訪到被保險人本人。如果當初做好這兩項工作,那麼後面的事情也就不會發生了。但歸根結底還是你的責任,你作為代理人,首先就有義務向投保人強調不得代被保險人簽字這一點。你作為有從業資格的代理人帶回這份保單,保險公司有理由相信你已經確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分別簽字的。說到底還是你的責任。你還可以這么想,如果當初保險公司核保時就發現投保人代簽字了,你的傭金也不可能給你了。
當然,事情在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應該告知你,這樣做更妥善一點。但是由於這份保單自始無效,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堅持要求退保,證據確鑿理由充分,就算告知你了也沒用。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這份保單是由於你未盡到從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加上投保人保險法律知識欠缺,保險公司核保不嚴,三方面綜合因素導致的。其中你未盡到義務是最主要的責任。保單自始無效。所以你本來就不該拿這份傭金。你就算去保監會投訴也沒用,不是保險公司把責任推給代理人,而是問題的「根」就在你這兒。
作為從業人員,投保人不能代被保險人簽字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千萬不要再犯類似的低級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