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客戶開出的發票上的記賬匯率與我公司的記賬匯率不一致時,是否需要進行匯兌損益的調整
你們只管按你們所使用的匯率記你們的賬,跟對方的匯率是沒有關系的。
如你所舉的例子,如果是以外幣現款支付的,那就做:
借:相關科目(商品或費用) 7500
貸:銀行存款-外幣戶 7500 (USD$1000)
此處不產生匯兌差額,只是到月底將銀行存款外幣賬戶進行匯況差額調整就行了。
Ⅱ 收匯跟開票之間的匯率差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記入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這個是對的
Ⅲ 進出口收入和成本依據什麼匯率記賬,期末要不要調整匯差
進出口收入和成本以銷售的日期當天匯率,需要確認是的銷售是以系統出庫日期或者提單裝船日期或者對方收到貨物的銷售確認日期。期末要調整匯率差異,需要對本期的外幣進行評價,確認本期外幣是盈餘還是虧損。
Ⅳ 外匯匯率差異如何調整
外匯匯率差異調整方法:賤買貴賣,賺取買賣差價,商業銀行等機構買進外幣時所依據的匯率叫「買入匯率」(BuyingRate),也稱「買價」;賣出外幣時所依據匯率叫「賣出匯率」(SellingRate),也稱「賣價」,買入匯率與賣出匯率相差的幅度一般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各國不盡相同,兩者之間的差額,即商業銀行買賣外匯的利潤。買入匯率與買出匯率相加,除以2,則為中間匯率(Medial Rate)。在外匯市場上掛牌的外匯牌價一般均列有買入匯率與賣出匯率。在直接標價法下,一定外幣後的一個本幣數字表示「買價」即銀行買進外幣時付給客戶的本幣數;後一個本幣數字表示「賣價」,即銀行賣出外幣時向客戶收取的本幣數。在間接票價法下,情況恰恰相反,在本幣後的前一外幣數字為「賣價」,即銀行收進一定量的(1個或100個)本幣而賣出外幣時,它所付給客戶的外幣數;後一外幣數字是「買價」,即銀行付出一定量的(1個或100個)本幣而買進外幣時,它向客戶收取的外幣數。
外匯匯率(Foreign Exchange Rate)是以另一國貨幣來表示本國貨幣的價格,其高低最終由外匯市場決定。外匯買賣一般均集中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它們買賣外匯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方法是賤買貴賣,賺取買賣差價,其買進外匯時所依據的匯率為買入匯率,也稱買入價;賣出外匯時所依據的匯率叫賣出匯率,也稱賣出價。
Ⅳ 開票和匯兌時的差額入財務費用合務法嗎請各位大神給個合理的開票匯率建議。
開票匯率國稅有明文規定,按照當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的中間價計算,月底有未換匯的余額可以按照最後一天的匯率計算,可以每月做匯率損益,也可以一個季度做一次,做到一慣性就好。
開票和匯兌時的差額就是應該入財務費用-匯率損益。
Ⅵ 收到外幣的匯率與開票外幣匯率之差進入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匯兌損益,
例:
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價值美金112960按7的匯率算的790720,等一月後回款匯率6.9191。
出口時
借:應收外匯帳款USD112960 RMB790720
貸:主營業務收入790720
收到回款時
借:銀行存款780181.11
借:財務費用1400.43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失9138.46
貸:貸應收賬款USD112960 RMB790720
Ⅶ 急,收到外匯結匯開票等匯率差異怎麼入賬
借 銀行存款 67 335.40
貸 預收賬款 67 335.40
借 預收賬款 67 335.40
財務費用——外匯匯兌損失 512.60
貸 主營業務收入 67 848.00
Ⅷ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票時一分之差該怎麼調整
一般情況下,防偽稅控系統開票時的一分之差,是通過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調整的。
發票內容一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8)開票時匯率之差要調整嗎擴展閱讀: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由四個子系統構成:稅務發行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防偽開票子系統和認證報稅子系統(認證和報稅為二套軟體,但必須裝在同一台計算機中)。
稅務發行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下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下級企業發行子系統及下級認證報稅子系統進行發行;企業發行子系統的功能是對企業開票子系統進行初始發行和向企業發售專用發票。
Ⅸ 公司每年,做賬和開發票都需要調整匯率,我是剛做會計,不知道這個匯率要根據什麼來調
記賬匯率都是採用當天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一般企業都是一個月或者一年調整一次。調整的時候不會牽涉到其他科目,主要就是外幣現金科目和外幣銀行賬這兩個科目,所以調整開票匯率不會涉及年初的帳,年初的帳面本來就是平的,只是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賬需要根據現在調整後的匯率做兩筆分錄:
如果人民幣升值了: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現金-xx外幣
銀行存款-xx外幣賬戶
如果人民幣貶值了:
借:現金-XX外幣
銀行存款-xx外幣
貸: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Ⅹ 出口企業的匯率差額應該怎麼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所以您公司如果按照上述情況確定匯率後,出口申報匯率是6.13即是確定的匯率。對於申報匯率和結匯匯率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舉例說明:
如果出口100美元是FOB,收匯99美元是正常銀行扣費,出口申報匯率是6.13,
結匯匯率6.2,其賬務處理:
出口時:借:應收賬款-應收外匯賬款 613元(100美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613元(100美元)
收匯時: 借:銀行存款99X6.2=613.8(99美元)
貸:應收賬款-應收外匯賬款613元(100美元)
財務費用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