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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公司要求退傭金

發布時間:2021-10-03 17:58:24

Ⅰ 公司要求我退還傭金

因該退,公司不因你是所謂的大學生,和你現沒錢而拿不宿你的錢,速退。

Ⅱ 員工辭職,公司有權要求員工退回已經發放的獎金嗎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而獎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范疇,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圍。年終獎既然屬於勞動報酬的范疇,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對於年終獎的爭議,往往首先要看集體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合理的約定。其次,如果沒有約定,則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況都沒有,那麼法律上一般要求企業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可見,年終獎的發放一般要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但在沒有約定時,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則,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所以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
本案件中,當事人小張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支付年終獎金,取決於他與公司的約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如果公司既沒有特殊規定,也沒有與小張約定相應的工作指標或考核標准作為年終獎的發放標准,那麼鑒於當事人小張在已向公司提供了相應的勞動,該公司應按相應的工作時間發放給小張年終獎金,並不得以離職為由無故剋扣。
現實生活中,由於我國現階段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普及面不廣,人們的法律知識水平不高,在現實生活中,還有相當多的的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並不熟悉,並不了解其中能夠有力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的相關法條。這種情況最好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有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聖網法律團隊願與君共勉......

Ⅲ 離職後,公司要求離職員工退還在離職前公司給他交的所有社保費用。這樣合法嘛

不合法,只要是這段時間員工在為公司工作,公司就必須為他繳納社保,這筆錢是沒合法理由讓員工退的,去勞動保障局申請仲裁就行了,這種事一告一個准,還會給這家公司留下不良用工記錄,達到一定的數量比例的不良記錄會影響很多事情的辦理,社保繳費費率都有可能上調,社保退費也無法享受。

Ⅳ 員工辭職之後公司要求退還辭職之後繳納的五險的錢,這合理嗎為什麼

具體什麼情況?
如果企業要求退還的是辭職當月繳納的錢,而員工是在月初/月中離職的,是可以的。
因為,社保繳納的是當月的,而員工當月離職,是合理的。
如果員工是在月底離職,就不需要退還當月的社保。

Ⅳ 公司在我離職後不給結算傭金怎麼辦

公司在我離職後不給結算傭金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員工離職公司要求退傭金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Ⅵ 離職員工在職期間帶走公司1.5萬傭金

職務侵佔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Ⅶ 請問員工離職後有退公司提成一說法嗎

這完全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有離職退提成就得執行,沒有這一款就拒絕

Ⅷ 辭職當月享受員工折扣,辭職後被公司告知要求退還,合法嗎

不合理的要求,員工優惠政策是屬於員工福利范疇,只要是公司的員工在公司制度規定的范圍內就可以享受。

Ⅸ 離職後公司拖欠個人傭金工資怎麼辦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2. 確認勞動關系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 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拖欠工資投訴、拖欠工資找勞動局 或者勞動仲裁委。

勞動者在離職時,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公司就應該支付其應得的工資報酬。如果公司有拖欠離職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此時作為弱勢的勞動者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呢?律師365小編結合我國法律具體規定,馬上為您奉上相關內容。
一、離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採取的維權措施有:
1、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申請仲裁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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