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匯率傭金 > 農業保險傭金

農業保險傭金

發布時間:2021-10-05 17:20:15

⑴ 保險返還傭金違法嗎

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一百七十四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五條外國保險機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首席代表可以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機構。
第一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一百八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准機構的設立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審批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保險法怎樣處理反傭金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傭金制度與保險市場發展程度相關
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保險供需雙方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同時,需要收取合理、合法的費用以維持其良性發展。
世界各國由於法律法規、商業習慣的不同,保險經紀人的收入來源和收費標准各不相同。歐美保險市場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已成為世界上最成熟和最先進的地區之一,其保險經紀人的收入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體系。傭金來源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普通傭金或正常傭金。即保險公司根據經紀人帶來的業務量,按約定比例支付的經紀傭金;2.業務量傭金。經紀人為保險公司帶來的業務量超過一定額度時,可以得到這種額外的傭金;3.提成傭金或利潤傭金。保險公司根據經紀公司帶來業務所產生的利潤,按一定比例返還給經紀公司,一般為10%左右;4.續轉傭金。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為了獲得業務,在正常的傭金標准外,給予經紀公司將從其他保險公司轉過來的業務的一種追加獎勵傭金;5.賠付率傭金。即與經紀公司帶來業務的賠付率掛鉤的獎勵傭金; 6.辦公自動化費用補貼。如經紀公司替保險公司完成保單要素輸入並發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向經紀公司提供辦公設備或者承擔少量辦公人員工資;7.其他獎勵。如給予保險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個人免費旅遊等形式的獎勵。
與英美等保險市場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保險經紀比較單一的收費渠道完全反映了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起步階段。具體來說,保險經紀人如果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並辦理投保手續,則可以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反之,如果保險經紀人應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要求,提供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或代為辦理保險索賠,則可以向客戶收取咨詢費或服務費。事實上,現階段國內保險經紀人主要還是根據簽單總保費向保險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經紀傭金,即正常傭金。
保險經紀傭金能創造新的價值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收取的總保險費分為三個部分:純保費、營業費用和利潤。其中,純保費是用於支付保險賠款或給付的准備金;營業費用主要用於開展保險業務的管理成本和各項業務費用支出,保險公司支付給經紀人的傭金就來源於此。
事實證明,通過在營業費用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經紀傭金與保險經紀人合作開展業務的方式,將更有利於保險公司的自身發展和經營效益的提高。因為這種方式不但可以大幅降低保險公司因廣鋪機構、廣招人員而必須支出的巨額費用和人員成本,而且保險公司還可以集中精力關注產品開發、資金運用等核心業務,做到專業化運作,獲取更多的利潤;同時,通過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的防災、防損專業化服務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培訓,在同等情況下,可以有效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減少保險公司的賠款支出。此外,在保險理賠方面,保險經紀人自身的法律定位能夠確保其在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充當溝通的「橋梁」和「潤滑劑」,尤其是保險經紀人的市場定位及其專業技能有助於促使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及時達成一致的賠付協議,從而加快理賠結案速度,維護保險公司良好的企業信譽,增加後期續保的可能,減少業務流失。
正因為如此,目前國內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都傾向於藉助保險經紀公司來開展業務。同時,基於保險經紀公司所發揮出來的重要作用,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大型集團也紛紛成立自己的保險經紀公司來參與本企業的保險管理,從而實現保險效益最大化。由此可見,保險經紀公司正逐漸成為我國保險市場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傭金與保險業務、性質和種類掛鉤
目前,世界各國財產險類保險經紀傭金的收費標准各不相同。在英國,傭金率是由保險人和經紀人通過討價還價協商確定,監管機關不規定具體險種的傭金比例,如果投保人要求獲知保險人所支付的傭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及時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一般收取傭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險費比例支付傭金或按賠付率支付利潤分享傭金,傭金支付標准通常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不同分別來確定。根據美國保險服務事務所的統計,目前在美國保險市場上,汽車險經紀傭金比率平均為16%;商業火災保險(主要包括企業財產保險、機器設備損壞險、家庭財產保險、利潤損失保險等)傭金比率平均為19%;責任險的傭金比率為18%。

⑶ 農業保險有傭金嗎

農業保險是沒有傭金的

⑷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事宜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向我局申請辦理換證。各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相關的兼業代理機構辦理換證事宜,申請換證時應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的報告;
(二)換證申報表(附件3);
(三)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五)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若遺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
(六)最近一期傭金稅務發票及業務結算表。
原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已到期,未按期辦理換證的,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自動失效,各保險公司不得繼續委託其代理保險業務;需繼續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我局重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業代理資格核准問題
保險公司委託兼業代理機構開展電話銷售壽險產品、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需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保監局將對該類機構實行個案審批,並進行現場驗收。
保險公司申請相互兼業代理的,根據《關於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325號)精神,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內部,有關保險公司應當在總公司取得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請。
四、其他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含到期未申領新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中介機構)。
2、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兼業代理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受理單位:當地省保監局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中國保險市場什麼時候形成涉外保險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資本保險公司,同時整頓改造私營保險公司,為新中國保險事業的誕生和發展創造了條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的保險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一)改造舊中國保險業
為建立起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保險業,1949年人民政府對舊中國保險業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和改造.
1、接管官僚資本保險企業。由於解放前夕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以上海為重點。接管工作從1949年5月開始至10月底基本結束。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經批准恢復營業,其他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予以停業。上海以外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由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當時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因資金轉移和負責人貪污挪用,資產已枯竭殆盡。其員工由軍管會組織學習政治,許多人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走上了人民保險事業的新崗位。
2、改造私營保險企業。解放後,各地相繼制定私營保險企業管理辦法,如重新清產核資,要求按業務類別交存相應的保證金等,並加強督促檢查。根據新的管理規定,中外私營保險公司在各地復業,但大部分保險公司資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於原來的分保集團大部分解體,對外分保關系中斷,在軍管會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營保險公司自願參加的分保組織「民承分保交換處」(簡稱民聯),主要經辦火險的分保業務。民聯的成立,促進了私營華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了保險業的信譽。隨著私營保險企業公私合營,民聯於1952年初完成了歷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營的「太平保險公司」、「新豐保險公司」相繼成立。兩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基礎上組建的,其業務范圍限於指定地區和行業,經營上取消了傭金制度和經紀人制度。1956年,全國私營工商業的全行業公私合營完成後,國家實行公私合營企業財產強制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財產強制保險的法定機構。同年,太平和新豐兩公司合並,合並後稱「太平保險公司」,不再經營國內保險業務,專門辦理國外保險業務。兩家公司的合並實現了全保險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從此,中國國內保險業務開始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
3、外國保險公司退出中國保險市場。1949年以前,外國保險公司憑借政治特權以及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控制了中國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廢除其特權,並加強監管,要求其重新登記和交納保證金。1950年5月,全國尚有外商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廣州8家,青島5家,重慶1家。人民政府採取限制和利用並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許其營業,繼續辦理一些當時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開辦的業務,如海運保險、外國僑民外匯保險等;另一方面從維護民族利益出發,對其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作了必要的限制,對其違反國家法令和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隨著國有保險公司業務迅速增長,外商保險公司不僅失去依靠政府特權獲取的高額利潤,也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國營外貿系統和新的海關建立後,其直接業務來源越來越少。1949年外商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佔全國保費收入的62%,1950年下降為9.8%,1951年為0.4%,1952年僅為0.1%。到1952年底,外國在華保險公司陸續申請停業,撤出中國保險市場。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誕生
1949年8月,為盡快恢復和發展受連年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舉行了第一次全國財經會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建議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並在會後立即組織籌備。經黨中央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迅速在全國建立分支機構,並以各地人民銀行為依託,建立起廣泛的保險代理網。
為配合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業務,重點承辦了國營企業、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及國家機關財產和鐵路、輪船、飛機旅客的強制保險。在城市,開辦了火險、運輸險、團體與個人壽險、汽車險、旅客意外險、郵包險、航空運輸險、金鈔險、船舶險等。在家村,積極試辦農業保險,主要是牲畜保險、棉花保險和漁業保險。為擺脫西方國家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致力於發展國外業務,與許多友好國家建立了再保險關系。除辦理直接業務外,還接受私營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迅速成為全國保險業和領導力量,從而從根本上結束了外國保險公司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機構在執行政策和具體做法上出現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依靠行政命令開展業務,內部管理比較混亂。農業保險在試辦經驗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全面推廣,一些基層幹部開展業務時搞強迫命令,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保險機構發展太快,許多幹部不懂業務,只求保費數量不求保險合同質量,不少縣級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第三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上述失誤和偏差進行了糾正,確定了「整理城市業務,停辦農村業務,整頓機構,在鞏固的基礎上穩步前進」的方針。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辦了農業保險。對停辦農業保險業務,雖然大多數人沒有意見,但也有一部分農民不願意停辦和退保,他們中有一些得到過賠款或對保險的好處有所認識。東北大部分地區由於農村經濟和互助合作運動發展較快,農民大多不同意停辦農業保險。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東北地區重新辦理了耕畜保險。隨著農業合作化步伐加快,組織起來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產生了一定需求。但隨著農業合作社由初級社發展到高級社,牲畜歸公統一使用,對保險的需求反不如初級社迫切。
從1953年開始,國家對城市強制保險業務作了調整:(1)停辦國家機關財產強制保險和基本建設工地強制保險;(2)國營企業(包括合作社)的強制保險仍繼續辦理;(3)其他業務,按對生產有無積極作用、群眾是否需要和自願、自己有無條件、是否符合經濟核算四項原則,分為鞏固、收縮、停辦三類進行清理。由於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推進,城市自願保險業務明顯下降。
(二)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
1958年10月,西安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人民公社化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除國外保險業務必須繼續辦理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同年12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正式作出「立即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的決定。1959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召開第七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內保險業務停辦的精神,並部署善後清理工作。從1959年起,全國的國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等地繼續維持了一段時間外,其他地方全部停辦。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是在城鎮工商業完成社會主義發改造和農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勢下出現的。當時有人認為在城鎮工商業基本上是國營企業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財政調劑方式對各種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因此開辦城市保險必要性不大。而在農村,人民公社改變了以往那種規模較小、經營項目單一的農業合作社的狀況,其財力和物力已具備較大的抗災能力和補償能力。在這種認識的支配下,認為保險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後,國家從精簡機構考慮,只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管理局下設保險處,負責處理中央和北京地區進出口保險業務,領導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從事,集中統一辦理國際分保業務和對外活動,在對外聯系業務時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及「太平保險公司」三個公司的名義。
1959年後,部分城市國內保險業務並沒有完全停辦,其中有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等地。1964年,隨著國民經濟的全面好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保險處升為局一級單位,對外仍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名義,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兼任總經理。
從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國內保險業務徹底停辦。在「左」的思潮影響下,保險被認為是「私有經濟的市場」,「不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辦理國際再保險業務得不償失」,「是依靠帝國主義」,「再保險是帝修反之間的利潤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徹底砸爛中國保險業」,不但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還要停辦全部涉外保險和國際再保險業務。首當其沖的是1969年月1月停辦了交通部的遠洋船舶保險,海外業務受到很大影響。接著停辦的是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968年前,海外業務由香港民安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分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然後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進行對外統一分保。但1969年後,海外業務對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險公司代理,壽險由中國保險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業務下放到中國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與我國有再保險關系的國家由原來的32個下降到17個,有業務來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僅與社會主義國家和個別發展中國家保持分保關系。實際上停止了多年發展起來的與西方保險市場的分保往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政策,決定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中國人民銀行在1979年2月召開的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上提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4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中國人民銀行立即頒布《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對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設置保險機構作出了具體部署。
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首先是設計制定保險條款、費率和單證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後推出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三個險種。7月至8月,先後派出幾批幹部赴廣東、福建、浙江、上海、江蘇、江西等地,著手恢復保險業務和籌建保險機構。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區,如上海、重慶和江西率先開始經營國內保險業務。1979年11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會後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迅速在全國鋪開。
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過去企業發生意外損失統一由財政解決的做法也作了相應改變。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都可自願參加保險。全民所有制單位投保的財產,一旦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國家財政不再核銷和撥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都已恢復了分支機構,各級機構總數達810個,專職保險幹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費4.6億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接受總公司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雙重領導。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從1984年1月開始,其分支機構脫離中國人民銀行,改由總公司領導,實行系統管理。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1956年新豐、太平兩家保險公司從國內保險市場撤出後,一直獨家壟斷中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中國保險市場也仍然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市場的完全壟斷,在當時情況下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促進了中國保險業在短期內迅速恢復和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悖的壟斷經營體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來。壟斷體制窒息了價值規律在保險業務發展中的作用,剝奪了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的權利,導致保險費率居高不下,保險市場開拓力萎縮。因此,改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的保險體制已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98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專門經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場內部的種養兩業保險。1992年該公司更名為「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並相應擴大業務范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保險市場的局面。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部。1988年5月,平安保險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保險業與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批准交通銀行在其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為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之後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為第三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
從198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四川省、大連市、沈陽市、長沙市和廈門市設立5家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開始探索壽險與財產險分業經營的路子。1991年後,中國人民銀行又先後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東、廣州、太原、天津、福州、哈爾濱、南京、昆明等地組建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新建立的壽險公司除了辦理商業保險外,還接受地方政府的委託,代辦社會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這些人壽保險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199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根據《保險法》確立的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分開經營的原則,國務院決定將17家地方壽險公司全部並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為促進我國的保險事業健康發展,1998年10月7日,國務院批准《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將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原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將中保集團所屬的其他海外經營性機構全部劃歸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還批准設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
改革開放後,許多外國保險公司看好中國保險市場的巨大發展潛力,希望早日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從1980年開始,外國保險公司紛紛到中國設立代表處。截至1999年底,共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保險機構在我國設立196個代表處。1992年,我國開始在上海進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試點。1992年9月,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人壽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友邦上海分公司引進壽險代理人制度,對中國保險市場的營銷體制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激活了潛力可觀的壽險市場。1994年9月,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9年度,全國共有28家保險公司。按投資主體分,國有獨資公司4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4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1家;按經營區域分,全國性保險公司8家,區域性保險公司20家;按業務性質分,綜合性保險公司3家,財產險公司12家,壽險公司12家,再保險公司1家。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合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發展的新格局。
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全面恢復,各項保險業務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1980年全國保險費收入4.6億元,到1999年已發展到1393.2億元,增長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長35.08%。開辦的險種也由最初單一的財產保險,擴展到包括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和信用險四大類幾百個險種。
(一)財產保險
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首先是從恢復財產險業務開始的。從1980年到1995年,財產險業務在國內業務中占絕對優勢,1980年、1981年所佔比重均為100%,1983年為98.2%,1985年為82.3%。隨著其他保險業務的發展,財產險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僅佔37.4%。在財產保險中,企業財產險和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是主要險種。在國內業務恢復之初,企業財產險保費在財產保險中占絕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趕上,但至今企業財產險仍是國內業務的主要險種之一。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展速度很快,1985年這兩項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躍居為財產保險第一大險種並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險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開辦了人身保險業務,當年保費收入僅為159萬元,占國內保費總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費收入為872.1億元,占當年保費總收入的62.6%。人身險業務恢復初期,開辦的險種主要有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等,以後陸續擴展到各種醫療保險、子女教育保險、婚嫁保險、團體人壽保險等險種。
(三)農業保險
1982年農業保險開始恢復試辦,試辦後發展很快,試辦范圍逐漸擴大。恢復試辦時只有生豬保險、棉花保險等幾個險種,到1999年已達100多個險種。由於農業保險風險大,承保技術復雜,賠付率高,世界各國一般由政府給予支持。種植、養殖兩業保險自1982年恢復試辦後,一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經營。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後,在劃定區域內也開辦了種、養兩業保險業務。
(四)涉外保險
改革開放前涉外保險業務雖沒有中斷,但長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開辦的險種由20多個擴展到80多個,服務范圍由原先的進出口貿易擴展到技術引進、中外合資項目、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核電站、衛星發射、國際航運等領域。目前中國保險業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千家保險公司建立了分保業務關系。
(一)保險法制不斷完善
從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我國保險法制建設取得很大成績。
1982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專門規定,這是新中國首次有了實質意義上的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並實施了《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例》,對加強保險業的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頒布,對海上保險合同作出了規定。
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范保險經營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保險法》出台後,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險業管理規定,如《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等。
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立即對保險市場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著手修改、補充和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先後頒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一系列保險規章。
(二)保險監管不斷加強
50年代初,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後模仿前蘇聯做法,於1952年將保險業監管工作交由財政部負責。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停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只辦理涉外保險業務,在行政上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的一個處。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4年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成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間,中國人民銀行既經營保險業務,又負責對保險業的領導和管理。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保險監管是其中一項重要工作。1985年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均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監管機關。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險業和不斷發展,保險監管不斷強化。1998年,為加強保險監管,落實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方針,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是我國保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此,中國保險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在政府監管的同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斷涌現和完善。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成立了保險行業協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前海人壽保險的傭金是怎麼算的

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其中,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文件規定的很清楚,無論是財險還是壽險,基數都是全部保費收入,不是部分保費收入,不要求扣除直接承保業務保費收入和農業保險保費收入

⑺ 保險公司的綜合費用率是如何計算的

綜合費用率=綜合成本率-綜合賠付率。

保險公司的綜合費用率是運用大數法則計算出來的。 大數法則的意義是:個別事件的發生可能是不規則的,但若集合眾多的事件來觀察,則又非常有規律可循。

保險費率有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純費率是保險費率的基礎部分,附加費率是保險費率的次要部分,附加費率計算出來的保險費用以保險企業的業務經營支出。

保險公司的綜合成本率就是綜合賠付率加上綜合費用率。綜合賠付率和前2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它的分母是凈已賺保費,而不是當期或者滿期保費。

(7)農業保險傭金擴展閱讀:

保險費率類別:

法定保險費率、公定保險費率、市場保險費率。保險費率市場化是指通過市場機制和價格規律來有效地配置保險資源,因此,它多指市場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市場化的前提條件是將條款和費率制定權下放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市場的供給和需求關系來制定費率。

保險費率市場化實際上就是讓保險產品的價格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利用費率杠桿調控保險供需關系,提高保險交易的效率性。

保險費率市場化包括費率決定、費率傳導、費率結構、費率管理、費率機制、資金價格、勞動力價格等要素的市場化。

保險費率作為經濟杠桿在保險業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宏觀上,保險費率能夠調節保險的供給和需求關系,微觀上,能夠改變個人和企業的行為偏好。

⑻ 銅陵市國元保險公司性質 以及普通員工待遇問題 急 在線等

國元農業保險是國有企業 最大股東是安徽省最大的金融控股集團——國元集團 此外,安徽省各個地市政府都有入股 主要經營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國元農業保險公司2008年成立,總部在合肥,是安徽省第一家法人保險機構。
現在公司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員工需求量大,各地市機構招聘工作一直在進行,正在籌建省外分支機構,員工待遇也在逐步提高。
內勤崗位是固定工資,收入一般化,銷售崗位底薪+提成,都是公司正式員工,繳納五險兩金。相較於其他保險公司,業務員的保障性更大,歸屬感更強。

閱讀全文

與農業保險傭金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小企業貸款目標 瀏覽:140
江西省旅遊集團借殼上市 瀏覽:742
中國msci的股票 瀏覽:59
遼寧遠東集團董事長 瀏覽:869
醫院股份合作可行性報告 瀏覽:948
2016年2月17日美元匯率 瀏覽:321
回租融資租賃 瀏覽:9
美國摩根銀行的外匯平台 瀏覽:282
固定匯率接標價法 瀏覽:920
安利傭金分配製度比較 瀏覽:470
杠桿閱讀術的意思 瀏覽:620
外匯mt4紅色代表賺錢嗎 瀏覽:912
三峽銀行近期理財產品 瀏覽:547
2014年12月港幣匯率是多少 瀏覽:633
金融機構錄音錄像自查報告 瀏覽:185
鋼材買賣個人傭金合同範本 瀏覽:882
87年黃金價格 瀏覽:440
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管理辦法 瀏覽:429
企業融資網湖北 瀏覽:392
2017萬達集團最新新聞 瀏覽: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