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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意外險傭金

發布時間:2021-10-13 14:48:03

① 建築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計算方式其費率是多少

  1. 這個保險有多種計費方法:有不記名的,有記名的。

  2. 以不記名為例:因施工員工多且不固定,所以以不記名形式,保費計算以工程合同造價造價或者施工面積計算,以工程合同造價為例子:

  3. 500萬(不含)以下0.5%

  4. 500(含)到1000萬(不含)0.45%

  5. 1000萬(含)到5000萬(不含)0.42%

  6. 5000萬(含)到1億(不含)0.35%

  7. 1億(含)以上0.3%

  8. 保費不足300元以300元收取..

  9. 保額:意外死亡賠償每人60萬,意外傷殘按社保十級計算最高賠付每人60萬,意外醫療每人5萬;絕對免賠100元。

(1)建築工程意外險傭金擴展閱讀:

  1.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款由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保險產品。

  2. 投保人: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築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築物建築物拆除和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本保險。

  3. 被保險人:凡年齡在16周歲至65周歲,與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並在施工現場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② 建工團體意外險的費率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涵施工區域內第三者責任險和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賠付比例怎麼樣?和建工團體意外險比較呢?
答:1、已有推薦答案
2、賠付比例按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3、收費:按千分之三(左右)的費率計取的(以工程合同價為取費基數),建築工程一切險採用差別費率,工程的大小、風險程度不同費率會有一定區別,但和千分之三的費率不會差很多。
4、建工意外險是保公司工作的員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而得到賠償。
建工一切險是
1、工程對第三者所成的傷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兩部分。
2、工程施工期間工程內的財產所受到的損失。
3、除了責任免除部分的責任,其餘的所有責任保險公司都會負責賠償。

建築工程意外險是賠償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賠償人員和財產兩部分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建築工程意外險傭金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應該是由工程承包單位購買,費用含在合同價內。費用根總合同價的百分比定,不同保險公司收取比例不同,具體比例得和保險公司談才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建築工地意外險一年多少錢

不同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保額、保障范圍有所不同,涉及的保費也不一樣 ,具體價格建議您聯系保險公司進行咨詢。如需咨詢平安保險相關業務,可以撥打平安壽險95511-1、平安車險/財產險/意外險95511-5、平安養老險/團體險95511-6咨詢。

應答時間:2020-12-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⑤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和工程一切險的投保費率是多少

千億意外險迎新規!銀保監會出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工保網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互聯網平台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台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互聯網平台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類型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2、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3、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初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么?



4、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概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5、反不當獲利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復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6、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杠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通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鍾。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7、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通過指紋採集或圖像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展承保范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8、試點信息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開始將披露范圍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試點披露個險】自2022年起,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信息披露專欄對上一年度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數據,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范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則將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數據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

⑥ 工地意外傷害團體險傭金提多少

看你買多大的保險

⑦ 意外險的傭金怎麼算

保險傭金是保險公司給保險銷售業務員計算工資的其中一個部分。就好像用購買商品為例,除了商品成本,還有一個運輸費用和一定期限的質保服務成本,這個傭金基本上就等於這兩樣,它的來源是一定包含在保費里的。你購買到的保單最末頁會有一個發票,上面註明了你購買保險的錢數。而傭金是業務員工資的一部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辦理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是多少

千億意外險迎新規!銀保監會出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工保網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互聯網平台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台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互聯網平台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類型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2、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3、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初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么?



4、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概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5、反不當獲利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復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6、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杠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通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鍾。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7、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通過指紋採集或圖像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展承保范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8、試點信息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開始將披露范圍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試點披露個險】自2022年起,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信息披露專欄對上一年度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數據,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范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則將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數據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

⑨ 工程一切險的傭金是多少

我公司投保了建築工程一切險,現有一問題想請教高手, 1、如發生洪水災害前,...若被保險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本...

⑩ 辦理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是多少

千億意外險迎新規!銀保監會出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工保網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互聯網平台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台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互聯網平台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類型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2、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3、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初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么?



4、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概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5、反不當獲利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復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6、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杠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通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鍾。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7、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通過指紋採集或圖像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展承保范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8、試點信息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開始將披露范圍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試點披露個險】自2022年起,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信息披露專欄對上一年度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數據,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范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則將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數據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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