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業務招待費與交際應酬費有何區別
在稅法上對業務招待費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大家都是根據一般理解的招待費和交際應酬費沒有什麼區別的,希望那位高手可以給個明確的答案?
看看下面稅務局的解答:
業務招待費的定義《企業會計制度講解》定義為:業務招待費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費用。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此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貳』 什麼是傭金,和介紹費有什麼區別
傭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根據回傭金是否在價格答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 明佣 " 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 說合買賣的中間人,在中國史籍上早有記載,《史記·貨殖列傳》稱之為駔儈。宋以後稱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稱牙紀、行紀,牙商又稱經紀人。牙行在交易中起著評物價、通商賈、代政府統制市場、管理商業的作用。牙行憑借其特權將經營范圍從為買賣雙方作介紹,擴大到代商人買賣貨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儲款項,運送貨物,設倉庫保管貨物,代政府徵收商稅等。
介紹費一般是中介費。
中介費是指在進行買房、租房、相親等行為時,中介等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取的合理費用。
『叄』 業務招待費和福利費有什麼區別,謝謝
一、范圍不同
1、業務招待費: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2、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葯費,醫護人員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的費用!
二、提取比例不同
1、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2、福利費:福利費是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14%提取。
(3)招待費與傭金的區別擴展閱讀
業務招待費的審查
業務執行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按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計算列支業務招待費,有無多列支的還必須況,如有超過,應查明原因,並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整計算。
2、企業當期所列的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准和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所列支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否與企業業務經營有關,若發現存在與業務經營無關的支出,應查明其用途,並作出處理。
4、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有無預提的現象,若有,應予以沖回。
5、企業全年正常的業務招待支出總額,是否超過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標准。
『肆』 請教高手業務招待費跟交際應酬費有什麼區別
業務招待費跟交際應酬費是一樣的。
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中國是禮儀之邦,傳統的習俗,同時納稅人也是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招待費用在所難免。而企業所得稅(包括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稅負。由於業務招待費並無定數,有的納稅人發生的數額較大,有的納稅人發生的數額較小,而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當就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如果按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實行據實稅前扣除,對業務招待費發生多的,相應就少繳多達招待費的33%的所得稅。由此造成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的顯失公平;二是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業務招待費相對於納稅人,是實實在在的費用支出,其發生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所以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超出一定比例的業務招待費作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其實質也就是相當於對納稅人超過一定比例的招待費從稅後利潤中支付。從稅收的角度,並不是說對招待費就不允許列支或必須在稅後列支,對其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實際發生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中進行反映,只不過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按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處理,依法納稅即可;三是通過稅收的手段來遏制納稅人業務招待費的無休止增長。納稅人在以招待費的形式進行消費的同時再按33%的比例繳納企業所得稅,無形之中又加大了企業的支出。企業所得稅並不僅僅是為取得財政收入的目的,同時還「肩負」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角色:通過徵收所得稅,以樹立納稅人的節約意識,將更多的經營所得用於擴大再生產或公益事業等。
一、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形式多種多樣,特別是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豐富,招待形式也出現多樣化,如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活動等。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屬業務招待費的范疇?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收制度上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例如財政部在《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中對業務招待費的開支范圍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當然這對企業並不適用,並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作為「其他扣除項目」,而並未作為「招待費」處理。雖然在稅收政策中並未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作出更多的解釋,但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香煙、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產生的費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並非一概而論,如: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絡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二、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的確定
一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是按納稅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一定比例內的允許稅前扣除。「全年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不同於「全年的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之規定,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均為企業生產、經營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僅就銷售收入來說並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但營業收入應指經營業務收入,其內涵顯然應該大於銷售收入,應包括從事各類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並且根據1998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的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其其他業務收入具體包括:銷售材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技術轉讓收入(不含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收入、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入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收入。所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退回和折扣、折讓的收入額。對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或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作為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數。
特殊規定: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計算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的營業收入額為納稅人當年的全部收入減去免稅收入後的余額,然後再按上述規定的標准內計算。(國稅發[1999]65號);
2、《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應依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後的營業收入;
3、對有些企業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其業務招待費不能按照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執行。根據《關於沒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開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251號)規定,凡是沒有行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可以按企業所取得的各類收益,包括投資收益、期貨收益、代購代銷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作為扣除基數。對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規定:按其「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在《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第四條規定:「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三、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
1、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例如:某工業企業2004年全年實現銷售收入為40000000元,其中銷售折扣(折讓)為3000000元。該納稅人的銷售折扣(折讓)應遵循費用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進行剔除處理。由此,其全年營業收入凈額應確定為:40000000-3000000=37000000(元)。其具體計算是按超額累計法計算,也稱為超額累退計算,是分檔分級計算的。
由於該企業的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大於1500萬元,對1500萬元營業收入部分可扣除業務招待費為:1500萬元×5‰=75000(元)
超過1500萬元營業收入部分可扣除業務招待費為:(37000000-15000000)×3‰=66000(元)
因此,該企業全年可計算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為:75000+66000=141000(元)
2、外商投資企業的扣除標准如下:(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五;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的,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三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以下的,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千分之十;收入總額超過500萬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
3、對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據實扣除。」
特殊規定:
1、財商字[1993]第463號文規定,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新稅制實行後,此項規定是否繼續執行。經研究,為鼓勵外貿企業開展代理進出口業務,同時考慮開展此項業務招待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暫按上述規定繼續執行,超過2%部分作納稅調整財稅字[1995]056號)
2、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的企業,由於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者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類收益不超過2%的比例以內,可據實扣除財企[2001]251號)
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舉證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很多企業利用「業務招待費」當「掩體」,以跑項目、聯系業務、招攬生意為名,把「不好入賬」的禮品、禮金、娛樂、補助、個人消費、「虛報冒領」等違規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國家稅收。所以,不論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還是《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等都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業務招待費的會計核算
從實踐中,有的納稅人為了控制招待費等目的,採取業務招待費預提,這里必須強調的是,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數,而要求是按實際發生數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進行扣除;還有的納稅人對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其他支出」等損益類科目,在稅收上,不論會計上在哪個損益類科目反映,都應「踢」出來進行納稅調整;還有的納稅人將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從「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對此,只要不影響損益,也就是在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前提下不用進行納稅調整。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是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有一些的業務招待費,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原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以後的一定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現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如果對企業發生的招待費直接從開辦費中不論是一次或分期進入損益允許稅稅前扣除,都會帶來執行政策的不公平,並且納稅人可以規避納稅責任。由此,根據新的會計制度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在企業應在攤銷開辦費的第一年,與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合並,在按當年營業收入准予列支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內據實列支;超過限額的年終應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伍』 業務費與業務招待費的區別
業務費與業務招待費的區別在於:業務費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擔負的專業任務所需的消耗性費用和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而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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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請問傭金和業務提成費有什麼區別
區分銷抄售傭金與業襲務提成,關鍵要看是否同企業存在任職、僱傭關系:
1、如存在任職、僱傭關系,就是業務提成。按照規定通過應付工資核算,並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屬於工資薪金範圍,按照計稅工資執行。
2、如不存在任職、僱傭關系,就是銷售傭金。既然是銷售傭金,財務上一般應該是計入銷售費用。支付給個人的傭金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單位應該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須符合以下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傭金支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有真實、合法憑證;(個人取得的最好是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2、支付對象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金額的5%。
『柒』 業務招待費與交際應酬費有何區別
一個意思,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一項成本費用。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准扣除。
具體操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處理籌建期發生的費用時,還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望樓主採納
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捌』 傭金和手續費有什麼區別
傭金和手續費都是辦理某些事項是產生的費用,但是在性質和收取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它們的區別為:
1.手續費:辦事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手續」(英語:Service Charge)一詞的解釋為「辦事的程序」。比如說辦理「借款手續」、「過戶手續」、「證券交易手續」等等。
2.因此「手續費」可以這樣解釋:為代理他人辦理有關事項所收取的一種勞務補償;或對委託人來講,是屬於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如:證券交易手續費、代辦機票手續費、代扣代繳費用手續費、國債代辦手續費等等。
3.傭金亦稱「牙佣」、「中佣」、「行棧」,簡稱「佣」。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須通過牙商的情況下,傭金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中間剝削。傭金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付給的。
4.傭金的數量依商品性質、貨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則已約定俗成,形成一些慣例。買辦代外商經營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傭金、銷價差額傭金等,比額參差互異。
5.費用繳納不同。傭金是在提供代理服務後產生的費用;而手續費是在提供服務前就需要繳納的費用。
6.收取方式不同。傭金通常是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來收取的;而手續費通常是固定的,根據服務項目不同,所收取的費用也不同。
7.費用性質不同。傭金收入就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而手續費可以為行政收費,即在完成行政事項前所需繳納的費用。
(8)招待費與傭金的區別擴展閱讀:
手續費在銀行系統分為兩種:
一、除貸款以外的利息統稱為手續費。如:信用卡分期還款產生的利息,信用卡逾期產生的利息;
二、在銀行辦理業務時產生的工本費。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玖』 公務招待費包括哪些內容,和業務招待費的區別是什麼謝謝!
個人認為,稅法上沒有把招待費分為「公務」和「業務」,只要是招待性質的支出,就應列入「業務招待費」科目核算,不管你在憑證摘要里,在招待費前綴上什麼定語,都要計入此科目,支出的40%部分在稅後列支(當然是匯算清繳的調整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