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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制度的類型有

發布時間:2021-10-21 08:54:30

⑴ 浮動匯率制度可以有哪幾種形式

1、按照政府對匯率是否干預,分為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
自由浮動匯率是指政府對外匯市場不加任何干預 ,
完全聽任外匯市場供求力量的對比自發地決定本國貨幣對外國貨幣的匯率。這種浮動也稱清潔浮動。
管理浮動匯率是指政府對外匯市場進行公開或不公開的干預以影響外匯供求關系 , 使匯率向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變動。這種浮動也稱骯臟浮動。
2、按照匯率的浮動方式,可分為單獨浮動、聯合浮動、釘住浮動和聯系匯率制單獨浮動是指一國貨幣不與任何國家貨幣發生固定聯系
, 其匯率根據外匯市場供求變化而自動調整。如美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和少數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採取單獨浮動。
聯合浮動又稱共同浮動 , 是指國家集團在成員國之間實行固定匯率 ,
同時對非成員國貨幣採取共同浮動的方法。如在歐元推出之前歐洲貨幣體系成員國實行聯合浮動。
釘住浮動匯率制度是指一國貨幣與外幣保持固定比價關系 ,
隨外幣的浮動而浮動。依據釘住貨幣種類不同 ,分為釘住單一貨幣和釘住合成貨幣兩種。釘住單一貨幣浮動是一些國家由於歷史上的原因 ,
對外經濟往來主要集中於某一發達國家、或主要使用某種外幣,這些國家使本幣匯率釘住該國貨幣變動。釘住合成貨幣是指一些國家為了擺脫本幣受某一種貨幣支配的狀況 ,
將本幣與一籃子貨幣掛鉤。一籃子貨幣或是復合貨幣單位、或是以貿易額為權數計算出來的貨幣籃子(籃子貨幣是由與該國經濟聯系最為密切的國家的貨幣組成的)。
聯系匯率是特殊釘住匯率制 , 最典型的是港元聯系匯率制。

⑵ 貨幣制度的基本類型是什麼

基本類型:

1、金本位制是指以黃金作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其主要形式有金幣本位制、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

2、銀本位制是指以白銀為本位貨幣的一種貨幣制度。在貨幣制度的演變過程中銀本位的歷史要早於金本位。銀本位制的運行原理類似於金本位制,主要不同點在於以白銀作為本位幣幣材。銀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其名義價值與實際含有的白銀價值一致。銀本位分為銀兩本位與銀幣本位。

3、復本位制指一國同時規定金和銀為本位幣。在復本位制下金與銀都如在金本位制或銀本位制下一樣,可以自由買賣,自由鑄造與熔化,自由輸出輸入。

4、紙幣本位:將紙幣本位制又稱作信用本位制,概由於從國家法律而論,紙幣已經無須以金屬貨幣作為發行准備。紙幣制度的主要特徵是在流通中執行貨幣職能的是紙幣和銀行存款。紙幣給政府通過調節貨幣數量影響經濟活動創造了條件。

(2)匯率制度的類型有擴展閱讀:

貨幣制度構成要素:

1、貨幣材料

貨幣制度的基礎條件之一是要有確定的幣材。世界上許多國家曾經長期以金屬作為貨幣材料,確定用什麼金屬作為貨幣材料就成為建立貨幣制度的首要步驟。具體選擇什麼金屬做貨幣材料受到客觀經濟發展條件以及資源稟賦的制約。

2、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也是貨幣制度的構成要素之一,在具體的政權背景下,貨幣單位表現為國家規定的貨幣名稱。在貨幣金屬條件下,需要確定貨幣單位名稱和每一貨幣單位所包含的貨幣金屬量。

規定了貨幣單位及其等分,就有了統一的價格標准,從而使貨幣更准確地發揮計價流通的作用。當代,世界范圍流通的都是信用貨幣,貨幣單位的值的確定,就同如何維持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比價有直接關系。

⑶ 匯率制度主要有兩種即固定匯率制和什麼

匯率制度主要有兩種即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⑷ 國際貨幣制度主要類型有哪些

貨幣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貨幣流通的結構和組織形式。

貨幣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規定貨幣材料,即確定哪些商品可以作為幣材。

(二)規定貨幣單位,即規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值」。

(三)規定主幣和輔幣:主幣是一國流通中的基本通貨,輔幣是主幣單位以下的小面額貨幣。

(四)自由鑄造、限制鑄造,即金屬貨幣流通下貨幣鑄造權的規定。

(五)有限法償和無限法償,即法律規定貨幣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六) 准備制度。

貨幣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銀單本位制是以白銀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歷史悠久。

金銀復本位制是金銀兩種鑄幣被同時法定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黃金為本位幣的一種貨幣制度,包括金幣本位制、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

(一)金幣本位制:金幣可以自由鑄造;輔幣和銀行券可自由兌換成金幣,黃金可以自由輸出入國境。金幣本位制:是一種比較穩定的貨幣制度,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促進作用。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金幣本位制的穩定因素遭到破壞。

(二)金塊本位制和金匯兌本位制是殘缺不全,不穩定的貨幣制度。

布雷頓森林體系是以美元為中心的資本主義貨幣體系。

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是一種沒有金屬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以不兌現的信用貨幣為法償貨幣。

我國貨幣制度是人民幣制度。人民幣制度屬於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管理調控。

⑸ 從匯率制度的角度,匯率可以分為哪幾種

匯率的標價法主要包括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兩種。
按照不同的標價法匯率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從匯率制定的方法劃分,可分為基本匯率和套算匯率
從銀行買賣外匯的角度劃分,可分為買入匯率、賣出匯率、中間匯率和現鈔匯率
從銀行的匯兌方式劃分,可分為電匯匯率、信匯匯率、票匯匯率
從交易的期限劃分,可分為即期匯率和遠期匯率
從外匯買賣的對象劃分,可分為同業匯率和商業匯率
從外匯資金的用途劃分,可分為貿易匯率和金融匯率
從外匯的真實水平劃分,可分為名義匯率、實際匯率

⑹ 世界匯率制度的類型比較,急急急急急!!!!!!!!!

中間匯率制度與金融危機關系的實證研究
朱孟楠 林瑩 喻海燕
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的危機呈現出一個新的特點,即危機越來越多地爆發在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而且投機攻擊也越來越多地發生在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是否中間匯率制度與金融危機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本文嘗試通過一些實證分析和理論探討,來研究這一問題,以期為我國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深度改革提供一個新的思路.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生和發展,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的危機(包括綜合性金融危機,銀行危機,貨幣危機,匯率制度危機等各種類型和程度的危機)呈現出一個新的發展特點,即危機越來越多地爆發在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而且投機攻擊也越來越多地發生在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所謂的中間匯率制度(Intermediate exchange rate regime)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9年對其成員國的匯率制度分類體系進行重新調整後產生的概念范疇,是指處於完全固定匯率制度和完全自由浮動匯率之間的各種層次的匯率制度,.統計數據顯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數所佔比例也有縮小的趨勢,而實行角點匯率制度(除了中間匯率制度之外的匯率制度)國家比例則越來越高.
理論來自於實踐,相應地,理論界也產生一個全新的理論——"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The hypothesis of the vanishing intermediate exchange rate regime).該理論認為在資本流動性日益增長的經濟中,一國實行的匯率制度將不得不在完全固定匯率制度和完全自由流動匯率制度之間做出選擇,任何形式的中間匯率制度都是不可持續的.雖然該理論的論點有偏激之嫌,也因此產生了很多反對觀點,但關於這方面的探討正在取代傳統的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的優劣之爭而成為匯率制度選擇理論爭論的焦點問題.
盡管國際學術界關於"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及其相關問題的探討方興未艾,但對"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的理論基礎問題仍未有定論,還處於探索階段.但是這一論斷的提出至少表明了中間匯率制度和金融危機之間存在著某種關系,由此導致中間匯率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遭到質疑,也才有"消失"之說.目前理論界關於"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的理論探討較少有對它與金融危機的關系做出較全面,系統論述的,而筆者則認為這方面的研究是有很大的現實和理論意義的.就我國而言,正在實行的匯率制度就是一種中間匯率制度.因此,在不斷開放的經濟,金融背景下,探討中間匯率制度及其與金融危機的關系,對我國匯率制度的選擇與轉換,對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革與完善以及任何採取策略防範於未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中間匯率制度與金融危機關系的實證分析
(一)樣本的選擇
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以及"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產生的年代,本研究的樣本期設定為1990—2001年.樣本國家僅限於已經或者正在融入資本流動日益加劇的國際金融市場的發達市場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具體有澳大利亞,玻利維亞,加拿大,哥倫比亞,埃及,印度尼西亞,義大利,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奈及利亞,菲律賓,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土耳其,英國,美國,烏拉圭這20個國家.
我們選取三類變數:宏觀經濟變數,金融變數和虛擬變數.宏觀經濟變數包括GDP增長率,實際利率,通貨膨脹率,中央政府赤字與GDP之比,金融變數包括M2與外匯儲備之比,私人部門信貸與GDP之比,銀行流動儲備與銀行資產之比,國內信貸的增長率,此外,我們引入虛擬變數——匯率制度的選擇,即當匯率制度是中間匯率制度時變數值為1,當它是角點匯率制度時變數值為0.樣本變數數據來源是IMF的國際金融統計.
(二)模型的選擇
本文借鑒Demirgüc和Detragiache(1998)在研究銀行危機時的方法,使用多變數logit模型研究匯率制度的選擇與金融危機的關系,具體而言,本研究將匯率制度的選擇以虛擬變數的形式作為解釋變數之一,通過模型得出其對金融危機的發生概率這一被解釋變數的解釋能力.
在樣本觀察期的每個時間段(每年)內,一個國家的危機狀態有兩種可能:存在金融危機或不存在金融危機.則危機這一被解釋變數為一個二元變數,設以代表國家在年份的危機狀態:當危機存在時,取值為1,其概率為;當危機不存在時,取值為0,其概率為.設為解釋變數,它是一個維向量,代表對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在某一特定時段的金融危機產生影響的一組變數.是對應解釋變數的系數向量,它的值由模型回歸確定.是概率分布函數.
根據logit函數的定義,可得的概率分布為
(1)
其似然函數為
(2) 設,則可以表示為
(3)
將其代入似然函數,得
(4)
對(3.4)式兩邊取對數,得
(5)
使用logit估計對上述模型進行回歸,得到系數向量的估計值.但是,並非是它所對應的解釋變數的彈性.只是的正負號說明被解釋變數的發生的概率變化的方向.既如果為正值,則解釋變數與危機發生概率呈同方向變動;如果為負值,則該解釋變數與危機發生的概率呈反方向變動.
由於危機發生期間各經濟變數並非是獨立的,當危機發生時,它們之間相互影響會增加,因此,這會影響到模型的回歸結果.考慮到這一點,本研究的樣本剔除了危機持續期間的樣本點,只保留了危機發生前的年份,危機爆發的年份和危機結束後的年份的樣本,以此削弱危機本身對模型回歸結果的干擾.
(三)研究過程及結果
先對所有的九個變數進行回歸,結果由EQ1表示,再對其中的幾個宏觀經濟變數和虛擬變數進行回歸,結果為EQ2,然後對金融變數和虛擬變數進行回歸,結果為EQ3.最後在此基礎上,選出統計檢驗顯著性較好的變數,對這些變數進行回歸,結果為EQ4.表1列出了對九個經濟變數的幾個回歸結果.
在幾個方程中,解釋變數"匯率制度"都以90%或95%通過了統計顯著性檢驗,這說明匯率制度的選擇對危機發生概率存在影響.
在比較logit模型的回歸結果時,通常使用的參數是AIC(Akaike's Information Criterion).根據"最小AIC法則"——AIC值較小的模型回歸效果較好.表3.1所示的多個模型回歸結果中EQ4的效果最好,這是由於該模型的解釋變數選擇是建立在其他回歸模型結果基礎上的.使用EQ4對在其他條件均相同的情況下,中間匯率制度與角點匯率制度引發金融危機的概率做研究,結果顯示,中間匯率制度下誘發金融危機的概率為11.52%,遠遠大於角點匯率制度的1.17%.
表1 logit模型研究結果

EQ1
EQ2
EQ3
EQ4
宏觀經濟變數
GDP增長率
-0.184877**
-0.149640*
-0.159432*
(0.0242)
(0.0625)
(0.0656)
實際利率
-0.013369***
-0.010129***
-0.012098***
(0.0023)
(0.0001)
(0.0013)
通貨膨脹率
0.015943^
0.00375
(0.1816)
(0.6711)
中央政府赤字與GDP之比
0.145525*
0.026868**
0.032395**
(0.0548)
(0.022)
(0.0179)
金融變數
M2與外匯儲備之比
-0.0079887*
-0.045964
(0.0991)
(0.2489)
私人部門信貸與GDP之比
-0.112009^
0.01062
(0.1484)
(0.3967)
銀行流動儲備與銀行資產之比
-12.29622**
-5.050808
-4.514626^
(0.0379)
(0.2538)
(0.1756)
國內信貸的增長率
1.341618
0.054941
(0.2002)
(0.6017)
虛擬變數
匯率制度
2.340511*
2.096929*
1.980507*
2.379285**
(0.0527)
(0.0614)
(0.0781)
(0.0336)
AIC
0.598474
0.592889
0.631794
0.586634
注:單元格中的數字是回歸中各解釋變數所對應的系數,括弧中的數字代表它的概率度.
用^,*,**和***四種符號表示解釋變數通過了顯著性分別為0.80,0.90,0.95和0.99的統計檢驗.
三,中間匯率制度與金融危機關系的理論分析
實證的結果表明中間匯率制度的確比角點匯率制度更容易引發金融危機,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是:
(一)中間匯率制度的隱含擔保(Implicit assurance)易誘發金融道德風險
經濟學中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一般是指在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泛指信息優勢方)受自利本能的驅使,利用制度漏洞和擁有的信息優勢,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損害委託人(泛指信息劣勢方)或其他代理人的效用所帶來的風險.金融道德風險就是指資金融通過程中,由於代理人的投機敗德行為,而使委託人金融資產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根據Eichengreen和Hausmann(1999),金融體系中的道德風險是一個具有以下性質的問題:銀行擁有有限債務,市場對於銀行承擔的風險具有不對稱信息,當銀行陷入困境時有一定的獲救概率.根據這一定義,在所有金融系統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道德風險問題.金融體系道德風險中,銀行是金融風險的最主要發生源.在當局監管不力或政府為銀行提供明確或隱含擔保的情況下,銀行就會缺少實行充足風險管理的激勵,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將會為了追逐利潤而去冒極大的風險,比如銀行會在超過資本許可和自身經營能力的范圍之外過度借貸,以爭奪國內市場份額,並導致自身資產質量下降等問題.一旦資本流動方向逆轉,就可能發生嚴重的金融問題,甚至危機.
在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政府承諾維護匯率的一個特定價值或者把匯率穩定在一個小范圍之內.實際上政府就向市場傳遞了這樣一個信息:政府有決心,有能力維持中間匯率制度,維持匯率的相對穩定,即相當於為匯率穩定提供了一個隱含擔保.隱含擔保是孳生道德風險的源頭之一.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幾個國家的情況就是很好的例子,Krugman(1998)就說過,"雖然金融機構的債權人並沒有來自政府的顯性擔保.然而,媒體報道確實暗示了大多數對泰國財務公司,韓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那些人相信他們會受風險保護,這些機構所有人與政府很強的政治關系的也加深了這種印象." 銀行,公眾等金融市場借款人預期到政府將會維持匯率不變或沿著其公布的方式小幅變動,這就降低了他們對沖其外幣敞口頭寸(Foreign exposure)的激勵,相反卻增加了他們進行有風險投資的激勵,使得大量外匯頭寸暴露在匯率變動的風險中.同時,由於銀行借貸的是不對沖的外債,為了減小不確定性的發生,外國貸款人多是貸給其短期債務,一些原來的長期項目不得不靠短期貸款提供資金來源,使經濟,金融體系更加不穩定.
事實的情況正是如此. 在20世紀90年代的幾次金融危機中,銀行都沒有完全對沖其外匯風險,以至於在危機發生時許多銀行破產,導致了銀行—貨幣雙生危機(Twin crises).以東南亞金融危機為例,當時在東南亞幾國中與其他成熟市場國家相比的較低的匯率波動率(見表2)使投資者相信當局會對匯率風險進行擔保,結果是導致大量的短期外國資本通過銀行體系的中介流入國內,而銀行等借款人則沒有激勵去對沖外幣借貸(見表3).此時,一旦某個危機信號閃現(比如短期債務的激增等),投資者認為該國金融體系出現問題,匯率可能會下跌,就會用本幣兌換外匯儲備直至政府放棄中間匯率制度,結果是匯率貶值,銀行本幣收入無法償還其外幣債務,只能宣布破產,同時也激活了政府對外國債權人的義務,使政府陷入債務困境之中.
不僅銀行如此,企業和個人的也存在同樣的狀況,在中間匯率制度下,他們也沒有動機完全對沖其借貸外債的匯率風險.比如東南亞金融危機時,在印度尼西亞,許多公司直接從離岸市場貸款,他們的不對沖頭寸使得向其提供本幣貸款的國內銀行遭受了巨大的信貸風險.表4顯示了1996年一些亞洲國家的債務狀況,可見這些國家外國債務占總債務的比重相當高,其中短期外債的比例還普遍高於長期外債的比重.

⑺ 匯率制度的制度分類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的早期,成員國很難找到一個與其國際收支均衡相一致的平價,以及伴隨貨幣危機而來的對平價的重新調整,人們由此開始了對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持久爭論。傳統上的匯率制度分類是兩分法: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或彈性匯率),這也是最簡單的匯率制度分類。但固定或浮動的程度是很難掌握的,在固定匯率或浮動匯率之間還存在眾多的中間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有兩種方法運用於事實上的匯率制度分類:一種方法是通過官方儲備和利率的變化來分析中央銀行的干預行為(Popper,1994);另外一種方法是通過檢驗匯率平價的變化,來對匯率政策的結果進行經驗性分析 (Frankel,1993)。日以後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除了RR分類以外,一直是這兩種分類方法的應用和延伸。
匯率制度分類最根本的問題是基於何種匯率進行分類。現有文獻對匯率制度分類的歸納,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基於事實上(de facto)的分類;另一種是基於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de jure)的分類。由於這兩種分類都是基於官方匯率的分類,所以這一歸納存在著局限性,還應進一步擴展。從經濟學最核心的一個命題一市場調節還是國家干預——出發,最根本的出發點應該是基於市場匯率還是基於官方匯率來進行分類。 (一)IMF的分類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時代,IMF把匯率制度簡單地分為釘住匯率制度和其它;而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IMF則不斷地細化匯率制度分類。IMF原來對各成員國匯率制度的分類,主要依據的是各成員國所公開宣稱的匯率制度;但純粹依賴各成員國所宣稱的匯率制度的分類,具有事實做法和官方宣稱經常不符的局限性。
IMF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對基於官方宣稱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進行了修正,其1999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匯率;
(3)傳統的釘住匯率;
(4)有波幅的釘住匯率;
(5)爬行釘住匯率;
(6)有波幅的爬行釘住匯率;
(7)管理浮動匯率;
(8)完全浮動匯率。
IMF(2006)強調,它的分類體系是基於各成員國真實的、事實上的安排;這一安排已被IMF所認可,而不同於各成員國官方宣稱的安排。這一分類方案的基礎是匯率彈性(flexibility)的程度,以及各種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對匯率變化路徑的承諾。引人注目的是,IMF從2001年開始將匯率制度分類與貨幣政策框架聯系在一起,即在對各成員國進行匯率制度分類的同時,也對其貨幣政策框架進行分類。IMF認為,不同匯率制度的劃分還有助於評價匯率制度選擇對於貨幣政策獨立性程度的含意。該分類體系通過展示各成員國在不同貨幣政策框架下的匯率制度安排以及使用這兩個分類標准,從而使得分類方案更具透明性,以此表明不同的匯率制度可以和同一貨幣政策框架相容。據此,IMF對其分類作了較小調整,例如其2005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41個成員),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安排匯率(7個成員);
(3)其他傳統的固定釘住安排(42個成員);
(4)水平帶內釘住匯率(5個成員);
(5)爬行釘住匯率(5個成員);
(6)爬行帶內浮動匯率(1個成員);
(7)不事先公布干預方式的管理浮動制(52個成員);
(8)獨立浮動匯率(34個成員)。
如果將上述匯率制度劃分為硬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那麼硬釘住制包括(1)和(2),中間匯率制包括(3)至(6),浮動匯率制包括(7)和(8)。按照IMF 的分類,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間匯率制度的比重在不斷縮減,並不斷向硬釘住和浮動集聚。但是,中間匯率制度仍然沒有消失,如在2005年,中間匯率制度在IMF所有成員國中的比重為28.4%,無法證明「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二)Ghosh、Guide、Ostry和Wolf的分類(GGOW分類) Ghosh等人(1997)認為,事實分類和法定分類各有優缺點,他們試圖將兩種分類方法綜合在一起。但實際上,他們主要採用的還是基於IMF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所公開宣稱的法定分類,其宏觀經濟數據也主要來源於IMF的資料庫。
GGOW分類有兩種:
一種是三分法,即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另一種是更加細致的九分法,即釘住匯率制包括釘住單一貨幣、釘住SDR、其它公開的一籃子釘住和秘密的一籃子釘住,中間匯率制包括貨幣合作體系匯率、無分類的浮動匯率和預定范圍內的浮動匯率,浮動匯率制包括無預定范圍內的浮動匯率和純粹浮動匯率。
Ghosh等人並沒有對各國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其主要目的是檢驗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表現之間的關系。
(三)Frankel的分類Frankel(1999)認為,匯率制度是一個連續統一體,由最具剛性的到最具彈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貨幣聯盟匯率(包括美元化匯率)、貨幣局匯率、「真實固定」的匯率、可調整的釘住匯率、爬行釘住匯率、一籃子釘住匯率、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管理浮動匯率和自由浮動匯率。隨後,Frankel(2003)又對匯率制度分類作了調整和細化,按照通常的三分法。由最具彈性的到最具剛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
(1)浮動匯率,包括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類;
(2)中間制度匯率,包括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細分為Bergsten-Williamson目標區和Krugmen-ERM目標區兩種)、爬行釘住(細分為指數化的釘住和預先申明的爬行)、一籃子釘住和可調整的釘住四類;
(3)嚴格固定,包括貨幣局匯率、美元化匯率(或歐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三類。
Frankel認為,中間制度和浮動的分界線在於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是否有一個明確的目標。中央銀行雖然偶爾干預外匯市場,但並沒有聲明任何目標的國家應當歸類為浮動。嚴格固定和中間制度的分界線在於對固定匯率是否有一個制度性承諾;若有的話,就是嚴格固定。但是,Frankel的分類只是對IMF分類的一 種修正和理論描述,並沒有自己分類的詳細標准,更沒有據此對各國的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按照Frankel的看法, 「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或「中空論」) 和世界上的貨幣會越來越少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Frankel認為,世界貨幣池類似於馬爾可夫靜態平衡過程,獨立的貨幣總是會被創造、消失或在匯率制度之間轉換,但池子里的貨幣大體保持穩定。
(四)Levy-Yeyati Sturzenegger的分類(LYS分類) Levy-Yeyafi和Sturzenegger(2003,2005)的分類是基於事實上的分類,它與IMF早期的基於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的分類不同。三個分類變數是:
(1)名義匯率的變動率;
(2)匯率變化的變動率;
(3)國際儲備的變動率。
分類的依據是:在固定匯率制下,國際儲備應該有較大變化,以減少名義匯率的變動性;而彈性匯率制則以名義匯率的持續變動和相對穩定的國際儲備為特徵。因此,這三個變數的組合足以決定各個國家的匯率制度歸屬。LYS分類使用聚類分析方法,計算了1974~2000年向IMF報告的所有183個國家的數據,因此避免了研究者選取分類變數時的隨意性。LYS分類有兩個:一個是四分法,即浮動匯率、骯臟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另一個是三分法,即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制和[[硬釘住匯率]]。
LYS分類和IMF分類高度一致,大約2/3的觀測值是相同的。LYS分類發現了幾個事實:
(1)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的20年間,固定匯率制的數量確實在下降;但在20世紀90年代,相比較IMF的分類而言,固定匯率制卻相對穩定。他們把這一現象叫作「隱蔽釘住」 (hidden pegs)或「害怕釘住」。在他們的研究中,公開報告中採取中間匯率制度或彈性匯率制度而實際上採取釘住匯率制度的國家比例,已從20世紀80年代的 15%上升至90年代的40%。但「害怕浮動」和「隱蔽釘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想要浮動,但為了通貨膨脹目標制和金融穩定性而將浮動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後者是指想要釘住,但為了使投機性沖擊的成本更高而允許一定程度的匯率波動。許多使用匯率作為名義錨的國家,特別是小型開放經濟體,為了避免投機性沖擊所帶來的匯率制度的脆弱性,傾向於迴避對匯率水平的公開承諾。
(2)傳統的或爬行的釘住等中間匯率變得越來越少,從而證實了「中空論」(Eichengreen,1994)或「兩極論」 (Fiseher,2001)的存在。怛是,「中空論」對於非新興市場非工業化國家是不成立的,這表明了對國際資本流動的開放對於經濟發展是必須的。
(3)「事實」上的浮動,其匯率的變化率很小。那些宣稱浮動的國家,為了穩定匯率而經常性地使用很多的干預措施,從而證實了「害怕浮動」的存在,而且「害怕浮動」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就已是普遍現象(Calvo和Reinhart,2000)。
2291個分類觀測值的分布情況,並與 IMF的分類作了比較。從表中可以看出,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浮動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更傾向於使用中間和固定匯率制;31.8%的工業化國家是固定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的這個比例是48.1%。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總的來說支持了「兩極論」的觀點。
相比較其他分類,LYS分類有如下進展:
(1)通過聚類數據的識別,使分類方法更具客觀性:
(2)權衡了分類結果和政策變數的關系;
(3)為今後的進一步經驗分析提供了綜合資料庫;
(4)對匯率制度做出了實際的評估;
(5)通過兩輪的分類步驟,可以辨別不同匯率制度所面臨的沖擊強度,從而克服了無關性假設帶來的偏差,特別是匯率制度對其他變數的影響只有在較高變動率水平上才顯著這樣的假設。但是,由於LYS分類是基於日歷年度的,所以在匯率制度發生變化或貨幣貶值的年度,就不是很可靠了。另外,許多觀察值的分類也是值得懷疑的,甚至有6%的觀測值是無法分類的,例如中國和印度的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就有許多年份是不能確定的。
(五)Reinhart和Rogoff的分類(RR分類) 無論是基於法定的匯率制度分類還是基於事實的匯率制度分類,都是僅僅依賴於官方匯率的分類。Reinhart和Rogoff(2004)認為,復匯率制不但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期間還是之後。都是廣泛存在的。他們使用了 1946~2001年153個國家由市場決定的平行匯率的月度數據(以五年為計算期限),對匯率制度進行了分類。RR分類在方法上有兩個創新:第一個創新是首次採用了平行和雙重市場匯率的數據。這些市場不但在發展中國家,而且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相當重要的。Reinhart和Rogoff認為,在大部分復匯率或雙重匯率經濟體中,雙重匯率或平行匯率相比較官方匯率而言,不僅是更好的貨幣政策的風向標,而且是最具經濟意義的匯率。因此,RR分類的主要依據是由市場決定的匯率,而不是官方匯率。第二個創新是發展了各國詳細的匯率制度安排和相關因素(例如匯率管制和貨幣改革)的歷史年表,並通過使用一套描述性統計學方法,區分了官方宣稱的法定匯率和實踐中的事實匯率之間的差別。RR分類把這種分類命名為自然分類,並把匯率制度劃分為14種類型(如果把超級浮動作為一種獨立的類別,則有15種),同時把這14種類型再歸納為五大類,這樣就可與IMF的分類作比較。RR分類最有特色的分類是增加了自由跌落,其數據來源與其他分類方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Pick貨幣年鑒」、Pick黑市年鑒」、「世界貨幣報告 」、IMF和各國央行的數據。
從RR的自然分類可以看到,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後,1974~1990年和1991~2001年兩個階段具有兩個發展趨勢:
(1)自由跌落在匯率制度中都是重要的種類,在前一階段佔12%、後一階段佔13%。對於20世紀90年代的轉型國家而言,40%的國家是屬於自由跌落的。
(2)與官方匯率的世界貨幣史相比較,匯率制度向彈性匯率制聚集。有限的彈性——在自然分類中主要是實際爬行釘住——變得更加重要,而在官方匯率分類體系 (指IMF分類)中是微不足道的。在過去的1991~2001年間,釘住制是最為重要的,其次就是有限的彈性。另一個令人吃驚的差異是自由浮動的重要性在下降。在1991~2001年間,按照官方匯率分類,30%多的國家屬於自由浮動;而按照自然分類,只有不到10%的國家屬於自由浮動。這進一步證明了「 害怕浮動」的存在。實際上,自由跌落的國家要多於自由浮動的國家。另外可以看出,無論考不考慮自由跌落,RR分類並不支持「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自然分類與官方匯率分類有很大的差異,兩者的相關系數有0.42,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匯率制度分類上分歧巨大。這充分說明了在發展中國家平行市場的普遍性。RR分類還得出了一個與通常想像大不相同的結論: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前和瓦解後,匯率制度的變化很小,這說明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對匯率制度的影響不大。RR分類的最大優點是克服了分類者的主觀判斷,並且對匯率制度的細微差別做了區別。特別重要的是,它對歷史事實做了一個詳細的梳理,縱橫結合,較為科學合理。
(六)Courdert和Dubert的分類(CD分類) Courdert和Dubert(2004)的分類發展了事實分類方法,提出了區分事實匯率制度的統計方法,並將匯率制度分為浮動匯率、管理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四種類型。如果按照三分法,中間匯率制度包括管理浮動和爬行釘住。其分類的依據和LYS分類相似,主要考慮了名義匯率和官方儲備的變動率,並通過四個分類步驟,檢驗了數據的序貫性。
在CD分類中,浮動匯率的國家比IMF和LYS分類要少得多,這進一步證明了「害怕浮動」的存在。同時,CD分類還證實了亞洲國家的貨幣普遍釘住美元,幾乎65%的匯率制度是釘住或是爬行釘住美元的。與RR分類不同,CD分類使用的是季度數據,所以能夠觀察到匯率制度的年內變化,並將時間序列數據處理為不同的分布情形,在一定的自由度下檢驗原假設是否成立。CD分類結果與RR分類很相近。這一分類的特點是區分了爬行釘住和管理浮動,並確認了貶值的存在。
(七)Dubas、Lee和Mark的分類(DLM分類) DLM分類是基於有效匯率的事實上的分類。Dubas、Lee和Mark(2005)的創新點就在於將有效匯率的變動率作為分類的決定因素,而以往的文獻強調的是相對於錨定貨幣的雙邊匯率變化。他們提出了三個理由:
(1)一些保持硬釘住的國家,其有效匯率比雙邊匯率更不穩定,例如阿根廷;
(2)那些與錨定貨幣國雙邊貿易額較小的國家,雙邊貨幣匯率的變動是無關緊要的;
(3)在各國中央銀行日益分散它們的主要以美元標價的儲備資產時(例如韓國),評價匯率穩定性的多邊方法是有用的。根據他們的計算,在172個可獲得數據的國家中,有92個國家的有效匯率變動率大於雙邊匯率變動率,其中有12個是OECD的成員國。從匯率制度的發展來看,在20世紀70年代,固定匯率的比例有減少的趨勢,但在80年代和90年代卻保持穩定,並一直在各種匯率制度中占最大比重。
相比較LYS或IMF分類,有效匯率分類與RR 自然分類的一致性較高;LYS或IMF分類與有效匯率變動性不相關。基於Ghosh等人的法定分類,DLM分類按逐漸增強的匯率穩定性將匯率制度分為6 種:
(1)獨立浮動;
(2)管理浮動匯率;
(3)按照既定指標的調整;
(4)合作安排;
(5)有限彈性;
(6)貨幣釘住。
如果按照通常的三分法, (1)和(2)屬於浮動匯率, (3)和(4)屬於中間匯率, (5)和(6)屬於固定匯率。按照這一分類,不同組別的分類結果顯示,非工業化國家採用的匯率制度中。比率較高的是有限彈性和合作安排;而工業化國家則是合作安排和有限彈性。沒有發生危機的匯率制度中,有限彈性和合作安排的比率較高;而獨立浮動和管理浮動下,危機發生的比率較高。 以上匯率制度的分類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或共同點:首先,基本上都承認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和硬釘住三種基本匯率制度的劃分,這在學術界和政策界都取得了共識,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匯率制度分類的可比性。其次,各種匯率制度分類均充分證明了「害怕浮動」現象的存在。再者,基本上都朝著事實分類的方向收斂,至少是考慮到了匯率制度上「做的」(Deeds)和「說的」 (Words)的差異性。然而,不同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具體有以下四點。
1各種匯率制度分類的相關性較低。RR分類與DLM分類的相關度最高(0.527),RR分類與IMF分類的相關度最低(0.184),這說明現有的各種分類方法存在很大的差異性。
2CD分類與IMF和LYS分類由於在方法上和考察樣本范圍上的差異,所以分類結果也有所不同。
3IMF分類,由於主要是基於各國的官方聲明,因此與其他分類方法相比高估了純粹浮動的比例(因為有「害怕浮動」的廣泛存在)。
4IMF和LYS分類都沒有考慮到貨幣貶值或自由跌落的特殊情形。當這兩種情況發生時,往往伴隨著激烈的經濟衰退。
總的來說,IMF分類、RR分類和LYS分類是迄今為止最為詳盡的匯率制度分類;RR分類還兼具事實分類的優點,故已有一些經驗性研究均採用了RR分類結果。DLM分類對大國的匯率制度研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因為大國的貿易夥伴的多樣化程度要比小國復雜得多。考慮多邊匯率而不僅僅是與主要貨幣的雙邊匯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有效匯率的概念需要進一步拓展。 DLM分類使用的權重是商品貿易地理分布的比例,然而在當今服務貿易快速發展,特別是國際資本市場日益一體化的今天,計算有效匯率也應包括服務貿易和資本流動地理分布的權重。
由「做的」和「說的」不同而導致的法定分類的缺陷之外,現有匯率制度分類還存在著如下一些缺陷。
1、沒有共同的、核心的分類標准和分類方法。相互之間可比性較差。哪些核心因素決定匯率制度的變化,這應該是匯率制度分類理論的基礎;但由於匯率決定理論還不成熟。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還有待發展和創新。
2、主要是運用統計學方法進行事後分類,而統計檢驗的一個弱點是:哪怕是自由浮動的匯率,如果它反映了經濟的基本面,其變動率也有可能較低;而釘住匯率如果脫離了經濟的基本面,也難免會頻繁變動。甚至出現自由跌落或貶值。同時,國際儲備不僅僅是一種外匯干預資產,還是一種支付手段,與匯率制度的關系有可能是間接的,這一點在發展中國家更為明顯。因此,以匯率或國際儲備的變動率作為統計分類的標准難免會出現偏差。
3、現有分類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都只是考慮了名義匯率而不是實際匯率;如果是考慮實際匯率的話,結論可能又會不一樣。
匯率對市場的影響
對市場的影響主要受到兩個方面因素決定,一是匯改帶來的匯率調整空間,二則是匯改帶來的資產增值收益。
就匯改的空間而言,人行的發言人強調此次在2005年匯改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人民幣匯率不進行一次性重估調整,重在堅持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繼續按照已公布的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維護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這實際上就是給漸進式推進的匯改定調,也間接提示匯率的浮動空間不會太大。實際上,這也非常符合如今國際國內經濟復甦進度緩慢,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環境的客觀現實。
在匯率調整空間不大的背景下,又恰逢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帶來的資產價格調整,人民幣資產價格的波動風險甚至大於匯改帶來的收益,因此總體資產增值收益也不大。
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次匯改對市場的直接影響有限,更多體現在短期心理層面,不會對市場產生明顯的中期影響。
總之,匯率制度分類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如今還沒有形成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客觀性標准和分類方法。未來的發展方向是,各種分類方法既需要取長補短,還取決於匯率決定理論的進一步發展。

⑻ 匯率的種類有哪些

外匯匯率的種類很多,有各種不同的劃分方法,特別是在實際業務中,分類更加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一.從匯率制定的角度,分為基本匯率(Basic
Rate)和套算匯率(Cross
Rate)
二.從銀行買賣外匯的角度,分為買入匯率(Buying Rate)、賣出匯率(Selling Rate)和中間匯率(Middle Rate)
三.按國際貨幣制度的演變,分為固定匯率(Fixed Rate)和浮動匯率(Floating Rate)
四.按匯率是否適用於不同的來源與用途,分為單一匯率(Single Rate)和多種匯率或復匯率(Multiple Rate)
五.按外匯交易支付工具和付款時間,分為電匯匯率(T/T Rate)、信匯匯率(M/T Rate)和票匯匯率(D/D Rate)
六.按外匯交割期限不同,分為即期匯率(Spot Rate)和遠期匯率(Forward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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