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師!問下支付給國外的傭金是個人可以嗎是否需要代扣個稅和增值稅增值稅的稅率是多少
支付給國外的傭金對象可以是個人。
國內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傭金若屬於來自境內的所得,應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應該由國內企業代扣代繳。
個人提供服務,增值稅徵收率3%。
❷ 支付國外傭金時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會計分錄怎麼做
(抄1)借:管理費用襲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2)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3)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費用處理方式
直接支付費用
屬於直接支付費用的主要業務有招待費、審計費、訴訟費等。
轉賬攤銷費用
屬於轉賬攤銷費用的項目有折舊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提取壞賬准備等。
預付待攤費用
預付待攤費用主要是指固定資產修理費用。
預提應付費用
預提應付費用是指採用預提方法核算應由本期負擔,而在以後各期支付的費用。如企業選擇預提方法核算固定資產大修理費、企業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等。
❸ 向國外單位支付出口傭金代扣代繳增值稅
向境外單位支付出口傭金,實際就是中介服務費。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中介服務屬於營改增注釋中現代服務中的經濟代理服務。一般納稅人發生購進中介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該服務用於財稅2016年36號文第27條規定的項目除外。
❹ 我公司向國外客戶(個人)支付傭金,需要交納10%企業所得稅嗎應交那些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和第五條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因此,境外個人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該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❺ 支付給外國公司的傭金需要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嗎
支付給外國公司的傭金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所得稅。
❻ 支付國外傭金時,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1)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2)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3)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6)支付國外傭金費需要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解繳增值稅稅款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的銷售額應繳納的增值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業務鏈法:
所謂業務鏈法就是指根據會計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組成一條連續的業務鏈,前後業務之間會計分錄之間存在的一種相連的關系進行會計分錄的編制。
此種方法對於連續性的經濟業務比較有效,特別是針對於容易搞錯記賬方向效果更加明顯。
❼ 境外支付傭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三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能判斷是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的傭金,則不需要扣繳增值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關於收人來源地的判定原則,勞務發生在境外,屬於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故不征個人所得稅。
❽ 營改增後支付國外傭金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流轉稅:有關境外傭金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問題,根據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回者個人銷售完全在答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
來自上海稅務局的回復和浙江電子政務平台的回復。
http://www.zjport.gov.cn/detail/govconsult/2016_3/8_25/201608241152_1.shtml
❾ 向境外企業個人支付傭金要交納增值稅嗎
需要交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對於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傭金,因為該境外企業屬於為屬於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所以,業應作為代扣代繳該行為營業稅的義務人。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