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保險的會有傭金返回的嗎
不會有影響,不用擔心。
你作為投保人,。每個投保人在投保時都要做納稅人申報。
你說你爸是保險代理人,給你買了一份保險,而且是月交版的。所以你爸每月都有擁金拿。
Ⅱ 保險業務員主動返傭金
第一,返佣在保險行業裡面不鮮見,很多人為了業績不惜犧牲傭金來換取投保人投保,但是我們要知道,這樣的行為是保監會明文禁止的,一旦被追究,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在保險公司都會被處罰。
第二,保險業務員之所以選擇去做保險,他們不是去做善事,他們是要去賺錢的,不賺錢,拿什麼生活,無法生活,如何繼續做保險,一旦業務員離職了,以後的服務由誰來跟進?傭金恰恰就是保險業務員的主要收入來源,傭金返還給投保人了,保險業務員等於就是失去收入來源,無法在保險行業留存。主動返佣的業務員在保險行業必然堅持不了多久,一個來辜負你的信任,二來你後續服務沒保障。
第三,一般保險產品首年傭金是最高的,而重疾險產品的傭金又是所有產品品類最高的品類。目前有很多公司的正規營銷渠道給到業務員的利益是銷售重疾險20年以上期繳的重疾險可以去到50%的首年傭金。按照樓主描述,年繳12000,繳20年,那麼第一年的傭金可以達到6000元,扣除10個點左右的稅金,有5500左右的利益。如果該業務員的職級高,加上各種利益,可以更多點,但是次年開始,傭金就開始遞減,一般第六年就拿不到傭金的了。所以,樓主朋友承諾的傭金額度有點不靠譜。
第四,買保險是好事,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保險保障,但建議還是選擇正規的方案進行購買。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保險返傭金你們說值嗎
首先要說的是:返佣這種事情並不是件好事,因為代理人就是靠傭金生存,返給回你傭金了,就等於他白答做了一單,只不過是在業績上充了數,但是請問下樓主,你覺得如果一個人為了在業績上充數給你返傭金,那你還敢在他那裡做嗎?!如果他給你返了傭金,結果一年後你發現你的代理人不幹了,自己的保單成了孤兒單,那才是最郁悶的,萬一出現了完全要自己去辦,還不知道需要什麼手續,弄不好理賠還會出問題...
其次要說的是:你的代理人讓你簽單子,這根本就不符合平安規定,說白了,他只不過是在用保單的服務來「威脅」你,這樣的代理人我不想多評價,不過要說的是,做保險最重要的,不是公司,不是產品,而是你的代理人的人品!
如果你對你的代理人不滿意,可以打電話投訴,95511是平安的電話,24小時接聽,有什麼不滿就打電話投訴吧
Ⅳ 保險返還傭金違法嗎
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一百七十四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五條外國保險機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首席代表可以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機構。
第一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一百八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准機構的設立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審批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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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的傭金返還
其實,這是一部分新業務員,為了盡快做到業務,就向朋友們承諾返還他的提成。在保險公司發薪水是這樣的:你本月(例如1月份)的工資,會在次月月底(例如2月底)才能拿到。拿的提成是多少呢?保險公司一般都是根據你的繳費年限來給發工資的;
例如:
(1)、如果你選擇的是二十年繳費,第一年他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30%的傭金,第二年,你繳完費,業務員如果還在保險公司的話,他還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12%的提成,第三年你交完費,他還保險公司的話,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5%的提成;
(2)、如果你選擇的是十年繳費,第一年他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20%的傭金,第二年,你繳完費,業務員如果還在保險公司的話,他還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8%的提成,第三年你交完費,他還保險公司的話,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3%的提成;
(3)、如果你選擇的是五年繳費,第一年他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10%的傭金,第二年,你繳費,業務員如果還在保險公司的話,他還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3%的提成,第三年你交完費,他還保險公司的話,可以拿到2%的提成;
(4)、如果你選擇的是三年繳費,第一年他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5%的傭金,第二年,你繳費,業務員如果還在保險公司的話,他還可以拿到你本次繳費金額的2%的提成。
再給你舉一個例子看看:30歲女性,承保10萬的重大疾病終身壽險,繳費年限和金額如下:
(1)、20年繳費:3380元/年,提成:第一年:30%,即1014元;第二年:3380*12%=405元;第三年:169元;合計:業務員干滿三年才能得到=1014+405+169=1588元的提成。
(2)、10年繳費:6130元/年,提成:第一年:20%,即1226元;第二年:6130*8%=490元;第三年:184元;合計:業務員干滿三年才能得到=1226+490+184=1900元的提成。
(3)、5年繳費:12000元/年,提成:第一年:10%,即1200元;第二年:12000*3%=360元;第三年:240元;合計:業務員干滿三年才能得到=1200+360+240=1800元的提成。
三年繳費,不再列舉了,你也能感受到,他拿到的傭金比例還占不到第一次繳費本金的50%,所以根據以上的描述,你應該可以看到,你的朋友他拿完三年的提成最多才佔到你的第一次繳費金額的47%,他說全部返還給你,根本不現實,而且他還要給你貼錢。
我們平時買東西的時候,為什麼沒有向營業員索要她賣給咱這個產品的提成呢。我們想當然的認為,我們所掏的錢是應該的。那麼保險也是商品,為什麼我們會向業務員索要提成呢?原因有兩個:第一,業務員向客戶主動提出返佣,以達到簽單的目的;第二,有的客戶認為該業務員能從他的這份保單中會掙到很多提成。其實這些都是不對的。我上面所說的提成,你們自己可以算出來多少錢。所以我們向業務員要這個傭金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他們沒有了收入,所以才會離開這個公司,進而你需要辦理保險方面的理賠變更等事宜的時候,就沒有人為你服務了。不能全怪業務員,更要我們作為消費者,應該感謝業務員才是對的。
保險,是一份提前防範風險的手段,而不是消費掉了一筆錢。當有風險來臨的時候,我們能從容度過,因此我們還要感謝業務員的講解和辦理。
都是朋友,這份錢建議你不要要了,更要嚴肅的告訴他,「你這樣做,第一是對我們不負責任,你沒有了收入,自然會離開,我們有需要幫助的時候,我們自己去保險公司辦理手續,那該多麻煩呢;第二,對你自己不負責任,你沒有收入,你的家人怎麼辦?我們都是朋友,傭金不會要你的,你要全心全意在保險公司好好工作,努力學習保險知識,好給我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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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買保險每年6000,交15年返傭金如何計算
1,根據國稅局(2006年)454號文和上海市滬地稅所二(2006年)7號文件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是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傭金中的40%展業成本不計繳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交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依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從2006年6月份起執行。
2,根據上海稅務局的規定:2006年7月份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按新規定執行。即7月15日發放的6月實際傭金將依照新規定執行。
附:保險代理人傭金稅率計算公式
營業稅=傭金收入合計*5%
營業稅附加=營業稅*11%(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河道管理費1%)
營業稅計稅起點5000元(含)以上。
個稅展業成本=傭金收入合計*40%
個調稅計算基數A=(傭金收入合計-展業成本)-營業稅及附加。
因此,營業稅及附加=6000*5%*(1+7%+3%)=330
勞務報酬部分=6000*(1-40%)=3600
個人應納稅所得額=3600-330(或324)-2000=1270(或1276)
個人所得稅=1270*10%-25=102或1276*1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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