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傭金和勞務費有什麼區別嗎
區別:
1.《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沒有明確傭金的具體內容,請參照第二條「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手續費及傭金是勞務費的一種,不是所有的勞務費都需要受財稅[2009]29號文件限制。我們理解,財稅[2009]29號文件強調三點:一是代理勞務,代理勞務的界定可參照營業稅相關規定;二是代理方應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三是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上述財稅[2009]29號規定的代理勞務之外的勞務支出,應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處理,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勞務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2.工資與勞務費不同。對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中規定的五個原則的兼職或臨時人員報酬,企業所得稅前可以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否則按勞務費處理。
⑵ 境外傭金求助
"境內外勞務所得的判定標準是勞務發生地"
"境內公司支付境外公司的境外勞務費時,各種類型都要扣繳營業稅,而不扣繳企業所得稅."
⑶ 新企業所得稅法支付傭金中境內境外勞務怎麼區分
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境內外勞務的百分比或雙方簽章說明境內外勞務所佔百分比,報主管稅務機關審定。——李仿先生
⑷ 支付給境外的銷售傭金需要交哪些稅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對於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傭金,因為該境外企業屬於為屬於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所以,業應作為代扣代繳該行為營業稅的義務人。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應區分是否屬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對於這一點的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境外公司在境內設有常設機構:如果該境外公司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境外企業負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⑸ 怎麼支付給境外公司傭金,要哪些資料
支付給境外個人出口項下的傭金免個人所得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發生地在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稅范圍之內,故境外個人取得的發生在境外的傭金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而得出的結論。因此,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提供的勞務要根據勞務發生地原則進行判斷,其是否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沒有像企業所得稅表述的那樣清楚。
下面看一下上述論斷的稅法依據,這個依據是靠推斷出來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本條的解讀講的通俗一些:假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中國人;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外國人,這樣的解讀從稅法角度不一定非常准確。中國人、外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怎樣情況下的所得算是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請大家思考。)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是指外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大家思考,怎樣情況下的所得算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
對《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此予以解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根據這一條的解釋: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那麼怎麼樣的情況是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或境外所得,為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又進行了解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至(五)省略。
(根據這一條的解釋: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這就是說,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所以,該所得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范圍,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大家看一看,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依據上述規定,若擬簽訂合同的境外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外籍人士,俗稱外國人),履約發生地是在中國境外,其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在中國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可知,境外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各種勞務(包括傭金)境內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但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⑹ 傭金與提成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提成即將企業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業和員工之間分成的方式。
2、條件不同。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而提成主要是單位或公司制定的方案實行獎勵制度。
3、法律特徵不同。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而提成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企業或公司自行實行的一種對員工的「福利」。
傭金與提成這兩種不同獎勵形式對比:
1、提成率很透明,有助於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對於提升單店的業績顯有成效。
2、獎金配比無據可依,給員工的概念很模糊,容易引起爭端,形成做多了也沒意思的概念,對於積極性提升做用不大。但是可以營造較良好的團隊。
3、基本無法提高員工積極性,但是不會引起員工的爭端,對團隊凝聚力培養最有利。
員工會注重個人的業績忽視團隊的凝聚力,或者只關注銷售的方面和影響業績的因素而不願承擔團隊的其他輔助性工作,過於急功近利,故具有激勵性的提成制度也需要配套的管理制度改善它可能衍生的管理的弊端。
⑺ 支付境外傭金如何繳稅
付給境外企業傭金主要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對於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傭金,因為該境外企業屬於為屬於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所以,業應作為代扣代繳該行為營業稅的義務人。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應區分是否屬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對於這一點的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境外公司在境內設有常設機構:如果該境外公司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境外企業負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2)境外企業在境內未設常設機構:如果該境外企業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則對於其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所得應按勞務發生地確定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該企業所提供的勞務確實在境外,則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對於非居民企業應僅就其來源於境內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也無需為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