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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代理傭金是否有個稅優惠

發布時間:2021-10-30 00:04:07

⑴ 有關殘疾人工資薪金減免個稅政策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文件規定:「一、 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綜合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⑵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是否減免個人所得稅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2010〕1號)文件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徵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足5萬元的減征個人所得稅5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提供: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納稅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復印件存檔);
四、民政局、殘聯核發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烈屬需提供街道、鄉、鎮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本人與烈士關系的證明);
五、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比例及數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徵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足5萬元的減征個人所得稅5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⑶ 對於殘疾人取得的收入,個人所得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第四條、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殘疾人代理傭金是否有個稅優惠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

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

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⑷ 公司僱傭殘疾人是否有稅務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下個月,工商企業僱傭殘疾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僱傭殘疾人稅務優惠政策
一、流轉稅優惠政策
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
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
兼營可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殘疾人個人提供勞務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變化,即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三、享受優惠的必須注意的內容
一是單位和個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向主管區稅務局提出申請,並遞交要求的材料。沒有提出申請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享受營業稅減征的單位必須按月到主管區地方稅務局核減營業稅後,再進行納稅申報。沒有進行核減營業稅的,應減營業稅不能在以前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⑸ 殘疾人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按照國家稅法相關規定,暫時沒有對殘疾人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相關規定。但是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殘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殘疾人減免個稅范圍(一):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減免個稅范圍(二):

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分別以下情況:

1、個人從事經營取得的所得可減征100%個人所得稅,但對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

2、因生產經營需要雇請1-2個幫手的,可減征30%個人所得稅;對雇請3個以上幫手的(含3個),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減免個稅范圍(三):個人取得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計算納稅時,減除的必要費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殘疾人減免個稅范圍(四):對上述人員減征稅款的申請與審定期限為一年一定。

殘疾人減免個稅范圍(五):對上述所得,扣繳義務人與自行申報納稅人可依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減征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直接計算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

(5)殘疾人代理傭金是否有個稅優惠擴展閱讀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國政府網

⑹ 殘疾人收入是否免個人所得稅

為照顧殘疾人、孤老、烈屬、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個人的實際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稅收法規,廣東省制定了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減征辦法。

一、個人所得稅的減征對象。可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是指以下幾類人員:(一)殘疾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准界定為殘疾,並取得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二)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三)孤老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個人。(四)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個人。

二、個人所得稅的減征幅度

(一)對殘疾人、孤老、烈屬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勞動所得,可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l、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予以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可享受此待遇。

(二)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後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後半年、一年內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三、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屬於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個人,可由就職所在單位統一辦理有關減征個人所得稅事宜,其他人員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

辦理減稅時,納稅人應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填報相關表格,並提供以下資料:1、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革命烈屬、革命傷殘軍人、孤老、殘疾職工的有效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2、就職單位提供申請人的收入情況證明。3、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個人,在受災後應及時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到現場核查,並提供有關損失的資料,已辦理保險的,應提供有關保險及賠償清單。

⑺ 殘疾人取得勞務報酬是否有個稅優惠政策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第一條第一款:「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⑻ 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有沒有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是有優惠政策的,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8)殘疾人代理傭金是否有個稅優惠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1、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⑼ 殘疾人在多家公司兼職,個稅是否都可以減半徵收

如果個人與其兼職單位不存在實質的僱傭關系,則兼職單位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屬於連續性收入是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納稅,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徵收,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關於是否存在實質的僱傭關系,可以參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 十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如果判斷不清由主管稅務機關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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