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運用財稅杠桿他的定義
發揮財稅杠桿作用面臨的問題與對策
財稅杠桿是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正確運用財稅杠桿,對優化資源配置,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形勢下,作為地方一級政府如何運用財稅杠桿,促進本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財稅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積累性矛盾日益顯現,社會熱點問題層出不窮,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方法手段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地方財政壓力不斷加大,對財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突出表現在:l、市(地)一級政府可調控的財力不足。從我省財政管理體制看,一方面,實行分稅制後,省財政對縣直掛體制仍未改變,使得市(地)一級政府財權與事權不相統一。另一方面,省市收入分成辦法自1994年確定以來未作調整,省市增量分成市一塊相對減少,影響了地方可支配的財力。從支出方面看,支出剛性不斷強化,支出壓力加大。除落實調整收入分配政策外,還要深化國企改革,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及「費改稅」改革的試行等項增支項目。
2.財政支出結構不盡合理。目前的財政管理方式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與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財政職能的「越位」與「缺位」並存。一方面,財政包攬過多,幾乎覆蓋了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特別是向一般競爭性領域投資過多,形成財政供給的「越位」;另一方面,政府應該提供的社會公共產品卻保障不足,如社會保障、基礎教育、重點事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和科研等方面支出滿足不了日益增長的需要,形成財政供給的「缺位」。由於「越位」一時退不了,致使「缺位」補不上,呈現「騎虎難下」之勢,財政承受著雙重負擔的壓力。
3、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缺乏統一協調。雖然我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實現了「一集中、二規范、三統一」的目標,也籌集了一定的政府統籌資金,但由於財權分散,導致財務分散,與政府調控的資金需求量相比仍有差距,一方面政府想辦些大事苦於沒有資金,另一方面大
量資金所有權掌握在部門手裡,或閑置不用,或使用不合理,使有限的資金不能用在刀刃上,造成政府直接調控能力弱化和乏力,嚴重製約著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制約著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
4.存在財政風險。目前借用的政府性產生的效益受到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等不確定因素的制約,很難說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一旦出現償債資金缺口,必然轉嫁給財政,給財政造成較大壓力。此外,一些地方金融企業以及部分國有獨資或國有股占相當比重的企業,其經營風險也可能危及財政。另一方面,我市部分鄉鎮政府不顧財力可能和政策規定,盲目地向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舉債,用於非生產性支出,使鄉鎮政府債務包袱沉重,財政赤字增加。這些債務和財政赤字,也構成了財政較大的潛在風險。
5.財政負擔社會保障支出的壓力加大。按照中央有關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要求,對於企業、社會籌集不足的部分財政要給予兜底保證。由於社會保障建設滯後,歷史積欠較多,加上養老保險基金擴面和徵收較難,社會保障能力較薄弱,財政壓力較大。
發揮財稅杠桿作用面臨的問題與對策 來自: 第一範文網 二、對策建議
面對新的形勢和問題,要進一步發揮財稅杠桿作用,必須切實轉變觀念,調整工作思路,緊緊圍繞建設經濟強市、文化名市、旅遊大市的奮斗目標,深化財稅改革,強化財稅職能、規范財政管理,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具體要把握好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指導思想上,要努力加快「三個轉變」:一是從小財政向大財政轉變,即通過擴大預算內收入,規范預算外資金管理,盤活國有資產等方式,擴大整個財政盤子,增加地方政府可調度的財力。
二是從無序運作向有序運作轉變,堅持依法征稅,依法理財,創造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
三是財稅支持經濟發展從普遍性向產業性、行業性轉變,即從全面支持各類企業轉到重點支持
符合發揮本地資源優勢的產業、行業,增強財稅政策在調整經濟結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對一股競爭性領域的扶持支出。應在資金的使用方向和運用方式上適當調整,由直接支持企業經營逐步改為對企業改革成本性支出,以達到最終追出競爭性領域的投資。
四是拉動作用。從紹興的實踐看,要確保經濟的長足發展,必須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1)拉動投資需求。要通過向上爭取國債項目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擴大投資需求。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暫停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引導民間資金,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以拉動投資需求。(2)拉動消費需求。調整和完善工資政策,根據財力的可能,逐步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工資或補貼;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增加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同時,要努力保證農民增產增收,不斷提高人們對收入增長的心理預期,有效刺激消費需求。
第二,在發揮財稅調節功能上,要致力強化「三個作用」:一是杠桿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所需的財務投入越來越大,單純依靠財政投入顯然只是杯水車薪,財稅要有所作為,必須進一步強化「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一方面,要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機制,爭取以少量的財政投入動員盡可能多的社會資金。從實踐上看,要繼續用好用活由經濟中體貸款、財政貼息等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是保障作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的「安全網」,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政府承擔的責任將越來越大,要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逐步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逐步解決財政支出的「越位」問題,以保證有足夠的財力投入社會保障建設。當前,一方面,要結合地方機構改革,做好定編定崗定員工作,嚴格控制行政事業經費。
第三,在保證措施上,要著力抓好「三個環節」:
一是加強財源建設。從多年的實施看,要保持一個地方的財源久盛不衰,決不能單純依賴於某一種財源或某一層次的財源,必須形成梯級結構、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財源結構。(1)發展效益農業,穩定基礎財源。以科技為先導,爭取農業產業化經營有一個大的突破,實現農業產業的升級和農民增收。(2)調整優化第二產業結構,壯大主體財源。一方面,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另一方面,要著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的「巨人」型企業,帶動塊狀經濟發展。(3)提升第三產業,發展潛在財源。第三產業的繁榮與否與地方財政收入關系極為密切。要緊緊圍繞建設旅遊大市,積極構築有利於第三產業快速發展的機制和環境,力爭在幾年內使第三產業佔GDP的比重能上一個新的台階。(4)抓好個私經濟的升級提高,開發新興財源。個體私營經濟在我市經濟總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其提供的稅收比重也相應不斷增加,要繼續營造良好的環境,引導個私經濟,加快發展,使其成為我市經濟發展的新的重要增長點。
二是規范財政管理。(1)辦快預算改革步伐。逐步推行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的透明度;實行綜合財政預算,對預算外資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並實施費改稅改革,將所有的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統一管理,集中分配,提高預算的完整性;實行零基預算,提高預算的准確性。(2)積極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3)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要進一步擴大政府采
購的范圍和規模,能實行公開招標的,都要按規范的程序實施政府采購。此外,要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加強鄉鎮財政管理,確保鄉鎮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三是強化財政監督。(1)進一步完善財政監督體系,健全財政監督機制。從原來注重對企業微觀事項的管理,轉向對收入徵收機關、預算執行部門、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等的監督,逐步健全企業財務監督社會化體系;加強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督,形成包括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審計部門在內的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預算執行監督體系。(2)切實貫徹《會計法》,完善會計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嚴厲打擊會計領域制假等違法行為。要在總結和擴大會計委派制試點的基礎上,加強全社會的會計監督。(3)建立地方財政風險預警防範系統,加強對財政經濟形勢的監控,建立財政後備基金,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4)繼續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管理體制和高效的運行機制。
Ⅱ 所得稅率
紅利是公司、企業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的。
適用稅率為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說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02號
2005-06-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中研網訊: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出台並實施兩項減免稅措施。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半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所涉及的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均暫免徵收。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出台這兩項減免稅措施,旨在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
有關減免稅措施的具體規定為: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徵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分析人士特別指出,這次出台的紅利所得稅減半政策是通過少計應納稅所得額實現的,並非降低了稅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的政策沒有改變。
據本報信息中心統計,截至今日,尚未實施的2004年度計劃分配的上市公司有390家,按新稅收政策執行,流通股股東可多獲得8.73億元紅利。若按紅利減半計稅計算,以派現實施日所在年度進行統計,流通股股東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分配中,會多獲得14.31億元、18.64億元、19.19億元的紅利。由於股息紅利計稅政策的調整是針對個人投資者,因此,以上數據僅是初步測算結果。
紅利減半計稅,相當於提高了股息率,從而提升了證券市場的投資價值。根據2004年度上市公司分配情況和截至6月10日收盤價計算,紅利計稅調整前,在分配的公司中有353家的股息率高於或等於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所佔比例為48%;紅利計稅調整後,股息率高於或等於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達411家,所佔比例上升至56%。
稅收政策助推試點
在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正在推進之際,減免稅方案及時出台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宣布,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所得減半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過程涉及的收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均暫免徵收。
對於這兩項政策,昨日市場立即做出反應,上證指數在短短的20分鍾內上漲了2%。
紅利所得稅減半徵收對市場的影響將體現在哪些方面?分析人士認為,紅利稅減半將直接夯實國內證券市場的投資價值,並會繼續提高上市公司分紅意識,從而鞏固價值投資理念,高派現公司將由此受到市場的更多關注。
證監會剛剛公布的數據顯示,2004年度上市公司派現總額為818億元,若按減半徵收計算,所有投資者的分紅收入將增加81.8億元。按流通股股價占總股份的35%計算,流通股股東增加收益約28億元。如果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現有流通股股東持有股份達到50%,則收益約可增加41億元。
以上初步匡算表明,新稅收政策所帶來的收益增加並不太多。但這帳如此算還不全面,除了縱比還應橫比。
利息和股息紅利同為資本的收益,因此,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歸為一類,法定稅率同為20%。此次紅利所得減半計征個人所得稅,是政策天平向資本市場傾斜的結果,這是政府加大資本市場扶持力度的又一明確信號。
據本報信息中心的統計,以截至6月10日收盤價計算,紅利計稅調整後,在2004年進行分配的上市公司中,股息率高於或等於銀行定期年利率的公司所佔比例將從48%上升至56%。由此看來,股市內在投資價值得到進一步提升。難怪有人比喻,目前的資本市場是經濟領域中的一塊「窪地」。原先圍在這塊窪地周邊的牆正在一片片地拆掉,被擋在「窪地」外的水正在緩緩地流進來。
事實上,稅收政策是個杠桿,相關政策的調整對經濟全局或某些部門的發展將產生「四兩撥千斤」的作用。紅利稅減半和試點過程中對價所涉稅種免稅政策的實施,意味著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經濟資源繼續向資本市場匯集,其效應將是多重的、持久的。
Ⅲ 政策杠桿是什麼意思
經濟杠桿(economic lever),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或經濟組織利用價值規律和物質專利益原則影屬響、調節和控制社會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方面的經濟活動,以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經濟手段。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獎金、匯率,等等。 運用經濟杠桿,就是根據國家或經濟組織的既定目標,從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方面對從事經濟活動的經濟單位和當事人造成有利條件或不利條件。利用這種經濟利益的變動作為閥門,以影響、調節、控制它們的經濟活動,促進或保證既定目標的實現。
Ⅳ 杠桿可以撬動地球,四兩撥千斤啥意思
;你別看我小,能力卻不小
Ⅳ 「四兩撥千斤」真的存在嗎
四兩撥千斤,其實是真正存在的,那我們都要用到一個杠桿原理,就可以實現四兩撥千斤。
1.有時候你有千斤的力氣卻未必能撥動千斤,去看看關羽如何降服周倉的故事就知道了,周倉力氣大,他能將稻草扔過牆頭嗎?
2.就算你力氣比對方大,如果對方是兩個人、五個人怎麼辦?一定要跟對方打的筋疲力盡才有樂趣嘛?用最少的力氣獲得最好的效果不好嗎?
3.世人對太極拳很多誤解,以柔克剛只是太極拳理的一個方面,下一句是以剛克柔。
Ⅵ 四兩撥千斤屬於什麼杠桿
這個杠桿是活力杠桿。只要使動力臂是阻力臂的2500倍,就可以達到這樣的目的。
F動*S1=F阻*s2
S1:S2=2500:1時
F動:F阻=1:2500=0.4:1000
Ⅶ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Ⅷ 稅收杠桿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不同的情況收取不同的稅收,調節經濟平衡。
Ⅸ 四兩撥千斤是什麼意思
「四兩撥千斤」源於杠桿原理,是「用小力撥動重物,花費小力氣解決大問題」的意思。
Ⅹ 經濟意義上的杠桿,簡單來說就是四兩撥千斤
今天花明天的錢掙昨天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