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代理人說反傭金是很嚴重的事情嗎要是投訴代理人會有什麼後果
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首先,你作為保險代理人,在這件事情中肯定有責任,而且應該是主要責任。你作為作為保險從業人員應該知道,人壽保險是嚴禁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的。而投保人簽字時你沒有阻止,事後也沒有及時告知公司,你顯然沒有盡到你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已經有了欺騙公司的嫌疑。所以我個人認為,這件事情你的責任是最大的。
你的第二個問題:「如果兒子同意買保險並提供了身份證明,後來為什麼不辦理簽名變更,是不是相互串通或者其中發生矛盾,這和我有何關系」,說實話這個問題問得非常業余。且不說最初並不是被保險人親自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明(當初他本人在出差,不可能是他自己提供的),就算當初是他自己願意提供的,那麼在保單正式生效以前,他仍然可以反悔拒絕成為保單的被保險人。退一步講,就算是他們父子倆鬧了矛盾,是你同意讓投保人代簽字在先,這份保單自始就無效,你這份傭金本來不該拿。再退一步講,就算被保險人同意過來變更簽名,保單生效了,只要他堅持要求,在10天猶豫期內這份保單仍然可以無條件撤銷。你的傭金還是拿不到的。
然後說說投保人。投保人當初代被保險人簽字這肯定是不對的,保險公司回訪時說了謊話也是他的錯。但還是那句話,當初投保時你作為業務員就應該阻止他代被保險人簽字,如果你當初這樣做了那後面什麼事兒都沒了。他不是從業人員,他可以不知道投保人嚴禁代被保險人簽字,也就是說他最多是個「不知者不罪」,而你作為從業人員就不是這么簡單了。公司甚至還可以懷疑你是和投保人串通來騙保的。
最後說說保險公司。這件事情中,保險公司的責任在於核保不嚴。保險公司應該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做仔細鑒別,同時電話回訪時也應該回訪到被保險人本人。如果當初做好這兩項工作,那麼後面的事情也就不會發生了。但歸根結底還是你的責任,你作為代理人,首先就有義務向投保人強調不得代被保險人簽字這一點。你作為有從業資格的代理人帶回這份保單,保險公司有理由相信你已經確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分別簽字的。說到底還是你的責任。你還可以這么想,如果當初保險公司核保時就發現投保人代簽字了,你的傭金也不可能給你了。
當然,事情在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應該告知你,這樣做更妥善一點。但是由於這份保單自始無效,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堅持要求退保,證據確鑿理由充分,就算告知你了也沒用。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這份保單是由於你未盡到從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加上投保人保險法律知識欠缺,保險公司核保不嚴,三方面綜合因素導致的。其中你未盡到義務是最主要的責任。保單自始無效。所以你本來就不該拿這份傭金。你就算去保監會投訴也沒用,不是保險公司把責任推給代理人,而是問題的「根」就在你這兒。
作為從業人員,投保人不能代被保險人簽字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千萬不要再犯類似的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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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業務員辦理成業務後會返傭金嗎退保時該怎麼辦
當前,健康已經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不論是喝水還是飲食,還是運動,所要求目的都是在追求健康,很多人給自己制定了一整套飲食計劃,運動計劃,目的就是讓身體處於健康狀態,工作越來越忙碌,生活壓力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人步入了亞健康狀態,肥胖成為了大問題,很多人因為工作壓力和生活壓力經常吃飯沒有規律,只能在閑暇時間才能放開大吃,長此以往身體狀況就會出問題。現在人們對於醫療行業治療費用非常恐慌,一旦生病住院,高額醫療費讓人望而卻步,所以當保險公司推出保險後,很多人都樂意去購買一份適合自己保險來給自己一份可靠保障。有了保險,在以後生活中,一旦出現什麼意外事故或者疾病,可以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和承擔,不會因為手頭沒有錢而沒有辦法正常治療。
三、客戶退保會影響保險業務員傭金嗎?
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給業務員計算傭金時會有一個緩沖期,一客戶在購買保險時也會有一個冷靜期,購買保險後有一個時間段,這個時間段以內客戶可以隨時退保,如果客戶退保保險人傭金將會取消,如果過了冷靜期之後客戶再退保,與業務員沒有任何關系,傭金照常發放。
從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保險業務員在辦理完保險業務之後是可以獲得公司返還傭金,並且客戶在冷靜期內退保,傭金會被取消,冷靜期外退保與業務員沒有關系,不會影響傭金。
㈢ 保險公司返佣合法嗎
實際上,返佣是一種違規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一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一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佣」。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佣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佣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麼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佣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
類似這樣主動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來越多。在保險營銷競爭開始激烈的時候,營銷員以返還傭金的方式爭取客戶,這本是「潛規則」。但藉助網路等新型營銷模式,返佣這種形式漸漸由暗變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這種方式,並且變被動為主動,把返佣視為應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雖然保險返佣尚處灰色地帶,對返佣比例和數量尚無權威統計,返佣案例和數額正在逐年增加。過度返佣滋長了客戶的「要價」心理,約見不同的代理人,進行「比價」,這壓擠了那些正常展業代理人的生存空間。代理人返佣的背後,更折射出個險營銷的窘境。如果說返佣展業是「劣幣」,正常展業是「良幣」,其結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場很快會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怪圈,這對於整個保險行業的營銷環境極為不利。
營銷員用返佣的方式做業務,對保險營銷的市場秩序是不利的。客戶在接觸保險的時候,如果幾個公司的營銷員都說可以返佣,每個人返的還不一樣,客戶難免對營銷員的素質產生懷疑,進而質疑整個保險營銷行業的誠信。
一般說來,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明確規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體執行起來有難度,畢竟返佣某種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戶之間的事情。但如果出現對公司返佣則屬違法行為。如公司給全體員工買補充大病保險,單位出錢,保險業務員給主管負責人返佣,這就是行賄,金額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返佣購買的保單,其售後服務堪憂。低廉的價格、優質的服務二者很難兼得,由於售後許多環節的服務費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擔,代理人賺少了,服務自然會打折扣,最終受損的還是客戶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將毀掉保險業的立身之本——聲譽。而隨著市場競爭逐步規范化,最終勝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險公司,而是服務質量好、收費合理、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保監會一直在這方面加強監督監管制度.盡管保險監管機構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規定,但目前的實際狀況是有禁不止———客戶得到了好處,一般不會主動舉報營銷員「返佣」的問題,因而也就談不上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於是,只能寄希望於營銷員的自我約束,逐步放棄「運鹽」的短視行為。同時,監管機構、保險公司等給予輿論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難,但有利於營銷長遠發展。福建的一個小城市,營銷員統一不返佣,收入不錯,客戶也不主動要求返佣,認為那也是營銷員的勞動所得。沒有運鹽就省掉了運棉花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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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業務員主動返傭金
第一,返佣在保險行業裡面不鮮見,很多人為了業績不惜犧牲傭金來換取投保人投保,但是我們要知道,這樣的行為是保監會明文禁止的,一旦被追究,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在保險公司都會被處罰。
第二,保險業務員之所以選擇去做保險,他們不是去做善事,他們是要去賺錢的,不賺錢,拿什麼生活,無法生活,如何繼續做保險,一旦業務員離職了,以後的服務由誰來跟進?傭金恰恰就是保險業務員的主要收入來源,傭金返還給投保人了,保險業務員等於就是失去收入來源,無法在保險行業留存。主動返佣的業務員在保險行業必然堅持不了多久,一個來辜負你的信任,二來你後續服務沒保障。
第三,一般保險產品首年傭金是最高的,而重疾險產品的傭金又是所有產品品類最高的品類。目前有很多公司的正規營銷渠道給到業務員的利益是銷售重疾險20年以上期繳的重疾險可以去到50%的首年傭金。按照樓主描述,年繳12000,繳20年,那麼第一年的傭金可以達到6000元,扣除10個點左右的稅金,有5500左右的利益。如果該業務員的職級高,加上各種利益,可以更多點,但是次年開始,傭金就開始遞減,一般第六年就拿不到傭金的了。所以,樓主朋友承諾的傭金額度有點不靠譜。
第四,買保險是好事,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保險保障,但建議還是選擇正規的方案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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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代理人說反傭金 是很嚴重的事情嗎要是投訴代理人 會有什麼後果
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都是明令禁止業務人員返佣的,但是由於業務人員每個月都有業務考核,為了完成任務或者保級(每個業務員都有自己的級別,級別越高拿的利益越大),就想盡辦法的達成保險公司規定的業績,但是返佣這個行為是保險公司明文禁止的,其實保險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管你的,反正傭金是要發出去的,給業務員是給,業務員要返給客戶,也是給(業務員從自己的傭金中拿一部分給客戶),保險公司也沒有啥損失,但是如果你一定要投訴,保險公司也為了把制度執行下去(制度制定了,不給個說法,豈不是空文一張嘛?),會對這個業務員進行處理的(優秀業務員就假意批評教育哈,最多發個啥通報批評之類的,真的處理重了,別個不幹了或者跳槽了,損傷的還不是保險公司自己;對於特別調皮,在公司搗蛋的,業績又不好的,藉此機會,給個啥開除的,也有可能,殺一儆百嘛,管理就是這樣的,我相信你懂)。另外有的業務員將第一年的傭金返給客戶,專門掙續期(第二年、第三年。。。)和年終任務達成的年終獎。
㈥ 保險業返佣是行規嗎
返佣是一種違規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一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一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佣」。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佣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2、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佣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3、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麼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佣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
㈦ 保險返還傭金違法嗎
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一百七十四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五條外國保險機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首席代表可以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機構。
第一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一百八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准機構的設立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審批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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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保險代理人拿返傭金誤導客戶怎麼處理
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都是明令禁止業務人員返佣的,但是由於業務人員每個月都有業務考核,為了完成任務或者保級(每個業務員都有自己的級別,級別越高拿的利益越大),就想盡辦法的達成保險公司規定的業績,但是返佣這個行為是保險公司明文禁止的,其實保險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管你的,反正傭金是要發出去的,給業務員是給,業務員要返給客戶,也是給(業務員從自己的傭金中拿一部分給客戶),保險公司也沒有啥損失,但是如果你一定要投訴,保險公司也為了把制度執行下去(制度制定了,不給個說法,豈不是空文一張嘛?),會對這個業務員進行處理的(優秀業務員就假意批評教育哈,最多發個啥通報批評之類的,真的處理重了,別個不幹了或者跳槽了,損傷的還不是保險公司自己;對於特別調皮,在公司搗蛋的,業績又不好的,藉此機會,給個啥開除的,也有可能,殺一儆百嘛,管理就是這樣的,我相信你懂)。另外有的業務員將第一年的傭金返給客戶,專門掙續期(第二年、第三年。。。)和年終任務達成的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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