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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費與分保傭金

發布時間:2021-11-10 11:35:51

㈠ 分保是什麼意思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業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支付的保費叫做分保費或再保險費;由於分出公司在招攬業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給分出公司的費用報酬稱為分保傭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續費。再保險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將其接受的業務再分給其他保險人,這種業務活動稱為轉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險,雙方分別稱為轉分保分出人和轉分保接受人。

㈡ 再保險合同的分保費收入屬於什麼收入,其確認條件與新准則確認條件基本一致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第二章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碩確定,
(二)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很益。
第四章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第十條原保險合同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一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准備金負債.
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己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當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准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准備金。
第十五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計入當期報益.
第五章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帳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准備金及進行准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本准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保險人將分入的再保險業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則處理。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二章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五條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第六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資產,並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七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八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准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資產.
第九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間相應准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十一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發出分保業務帳單時,終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三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四條對於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調整分出保費時,應當將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將該項應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金額。
第十六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准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一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應收分保賬款;
(二)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三)應收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
(四)應收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
(五)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六)應付分保賬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分保費收入;
(二)分出保費;
(三)攤回分保費用;
(四)分保費用;
(五)攤回賠付成本;
(六)分保賠付成本:
(七)攤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攤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業務各項分保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二)分入業務提取各項分保准備金及進行分保准備金充足性側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保險所說的傭金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交強險和商業險,都是返還未折扣前保費的47%(一般為不含稅的保費)作為傭金。
舉例,假如車船稅300(現在一般不打折),交強險全價1060,商業險全價3180,共計4540元。
對應不含稅保費分別為交強1000和商業3000,對應的增值稅分別是交強60和商業180.
返佣後實際不含稅保費為530和1650,實際付費總額應為530+1650+60+180+300=2720元。但是開票仍然按照4540開。
這種優惠額度比較高,保險公司為了完成指標時候,才會給這么高的返佣,一般也就幾天時間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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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為本人未嚴謹考證的見解,歡迎斧正。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平安保險的傭金分別是多少

傭金比例不同,躉交不到5%,期交也要看你的保費中6000元以上部分有多少,6000元以下部分25%左右,6000元以上部分扣費和躉交差不多。

㈤ 分保保費是什麼

分保費就是再保險保費。

再保險是一家保險公司用以保護自己及其它保險公司以承受損失風險的途徑。個人及企業通過簽訂保險契約以得到面對不同風險(如:龍卷風、地震、法律訴訟、疾病或死亡)時的保障。同理,再保險為保險公司提供類同的保護。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業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5)分保費與分保傭金擴展閱讀:

再保險最早產生於歐洲海上貿易發展時期,從1370年7月在義大利熱內亞簽訂第一份再保險合同到1688年勞合社建立,再保險僅限於海上保險。

17、18世紀由於商品經濟和世界貿易的發展,特別是1666年的倫敦大火,使保險業產生了巨災損失保障的需求,為國際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從19世紀中葉開始,在德國、瑞士、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相繼成立了再保險公司,辦理水險、航空險、火險、建築工程險以及責任保險的再保險業務,形成了龐大的國際再保險市場。

㈥ 什麼是分保傭金

再保險人 付給分出公司的報酬。用以分擔和補償分出公 司為招攬業務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開支。分 保手續費多採用固定傭金率的計算方法,即不 論合同業務量大小和質量好壞,分出公司均按 分保費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險人收取分保手續 費。這種方法,計算較簡單,廣為採用。有的 分保合同採用累進百分比的計算方法收取分保 傭金,即手續費根據賠付率的高低予以調整, 其高低與賠付率成反比。累進計算手續費雖公 平合理,但計算較復雜。

㈦ 擔保人與分保人的區別

擔保人和分保人的區別


  1. 在借貸關系中,無論是作為分保人還是擔保人,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都需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但細分而言,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擔保人包含分保人;

  2. 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3. 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4. .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㈧ 麻煩保險術語辨析:再保、分保、共保、臨分和回分分別是什麼意思

再保(再保險)
共保(共同保險)
臨分(臨時分保)

樓上所說的回分是分保傭金(辦理初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向其他保險公司分保保險業務,在向對方支付分保費的同時,向對方收取的一定費用,用以彌補初保人的費用支出)

回分:舉例來說,當一個保險標的受損時,他可能涉及到幾十家、上百家保險公司的責任的分攤,比如說達爾文風災,最後涉及到的保險公司有二百多家,原因在於每家公司只接受很小的一部分,保險公司就可能把另一部分進行轉分保,轉分保可以進行很多次,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會導致那些最開始做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業務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這就是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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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分保費與分保傭金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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