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拍賣的房子傭金是怎麼算的,費用是多少錢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內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規范了容司法拍賣傭金支付標准和支付對象,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自此,司法拍賣傭金自此由雙向收取改為單邊收取。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② 法院強制拍賣,拍賣的費用怎麼收取。
這個費用是受法院委託的拍賣公司收取的。法院會直接明確給被拍賣人一個收費依據的。
③ 最高院拍賣傭金收取比例怎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執行的拍賣傭金收取比例是:拍賣成交價在200萬元以下的,收取5%的傭金,200萬至1000萬的部分,收取3%的傭金,1000萬至5000萬的部分,收取2%的傭金,5000萬至1億元的部分收取1%傭金,超過1億元以上的部分,收取0.5%的傭金。
④ 關於土地拍賣傭金的法律問題
拍賣公司的傭金沒有同行業慣例,而且,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規定,規定就是5%,一點都不高,而且已經約定傭金,就要按約定來,政府拍賣的土地,不適用最高院的規定,因為只有法院拍賣的標的物,目前適用最高院的傭金規定,我是拍賣師,這個是最基本的知識了。就算去打官司,你也打不贏,如果你不要,沒收保證金,如果因為你不要,標的物再次拍賣,那麼出現差價,你朋友還要把差價補齊。
⑤ 法院委託拍賣公司的拍賣費,拍賣傭金收費標準是多少怎樣收的,是先收,還是執行後從執行價款中扣除的
是拍賣成功後按照成交價的百分百收取。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5)拍賣傭金法院解釋擴展閱讀
傳統司法拍賣傭金通常高達3.5%。而網路司法拍賣其運用網路技術平台完全省略了拍賣運營成本,實行「零傭金」,降低了拍賣成本。
隨著大家對網路司法拍賣的逐步接受,網路司法拍賣引來的社會關注度和參與度必將進一步提高。而面對全新的網路拍賣模式,遂寧兩級法院又將怎樣推進拍賣工作的開展?
2016年7月14日,遂寧市中級法院召開了全市法院司法拍賣工作推進暨培訓會,中院院長楊誠在會議中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隊伍建設和監督管理,兩級法院要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及時完成技術部門的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工作,實現定崗定員,建立專業化隊伍,保證司法技術工作的延續性,在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要建立拍賣風險防控,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監督權。
另外,要加強宣傳,提高網路司法拍賣的知曉度和參與度,利用兩級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政務外網、幹警個人微信等方式,宣傳網拍優勢、操作方法。同時,積極主動與當地黨委宣傳部門聯系對接,爭取支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宣傳法院網拍工作。
據了解,中院已成立由院領導擔任組長,審判、執行部門和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的網路司法拍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網路司法拍賣工作。
另外,中院將加強對區縣法院網拍工作的指導、培訓和督查,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分階段、分步驟推進網路司法拍賣工作。下一步,10月至11月,中院技術室牽頭與執行局、紀檢部門對縣區法院貫徹落實網路司法拍賣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實地督查,對縣區法院推進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進行總結通報。
⑥ 委託方規定拍賣方收取買受人3%的傭金,而拍賣方收取買受人5%的傭金,拍賣方這樣做合法嗎
強制拍賣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三十二條中,關於傭金的問題有明確規定: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根據此條法規,你應該可以明白,拍賣公司可以按規定向買受人收取傭金,但無法向委託方(即人民法院)收取傭金。也就是說,現在的強制拍賣中, 拍賣公司賺的都是買受人的錢,人民法院那邊是不用出委託人的傭金的。
至於你說的委託傭金,我想應該是人民法院向你收取的強制執行費用,你可以仔細問問
⑦ 法院拍賣成功的傭金由誰承擔
法院通常不給拍賣公司傭金。
如給的,算執行費用,由法院在拍賣成交款里扣除。
即由被執行人承擔。
通常先由申請執行人墊付。
⑧ 法院拍賣房傭金怎麼算
少於200萬元的,是拍賣成交價的5%。
請大家了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交的費用是拍賣公司提供在拍賣會版上叫賣你提供的拍品的服務費用,並不等於就能把拍品賣出去了,能收到賣出去的錢回來的。權無論結果能不能成功賣出去,拍賣公司收的服務費按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是合理費用,不會退的。
⑨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了以後留拍抵債的,拍賣公司的傭金由誰出。申請執行人用出什麼費用嗎謝謝
拍賣傭金一般是在拍賣價款中扣除,然後將剩餘價款執行給申請執行人。既然拍賣未成交,拍賣公司還是要收基本費用的,但這個費用不能按拍賣成交收取,可以由法院和拍賣公司協商,支付一定的成本費。說不定拍賣公司還會免。如果真要收這個費用,因為房屋已經以物抵債了,如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小於以物抵債的價值,那麼本身申請執行人就要補錢,自然有錢繳納拍賣費用;如果申請執行人債權大於以物抵債的金額,那麼只能由申請執行人支付拍賣公司拍賣費用。請注意的是,這個費用絕對不能按拍賣成交計算,只能象徵性支付成本。
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