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跪求國發【2012】 23號文件全文
務院關於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
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對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意義。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當前,世界各國信息化快速發展,信息技術的應用促進了全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發展模式創新,互聯網對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影響更加深刻,圍繞信息獲取、利用和控制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保障信息安全成為各國重要議題。但是,我國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寬頻信息基礎設施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有所拉大,政務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水平不高,核心技術受制於人;信息安全工作的戰略統籌和綜合協調不夠,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防護能力不強,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應用給信息安全帶來嚴峻挑戰。必須進一步增強緊迫感,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為著力點,加快建設下一代信息基礎設施,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構建現代信息技術產業體系,全面提高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水平。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加強統籌協調和頂層設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切實增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維護國家信息安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目標。
重點領域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不斷深入,農業農村信息化有力支撐現代農業發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到「十二五」末,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框架基本建立;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18萬億元,網路零售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超過9%。
下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初步建成。到「十二五」末,全國固定寬頻接入用戶超過2.5億戶,互聯網國際出口帶寬達到每秒6500吉比特(Gbit),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3G)網路覆蓋城鄉,國際互聯網協議第6版(IPv6)實現規模商用。
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取得突破。集成電路、系統軟體、關鍵元器件等領域取得一批重大創新成果,軟體業占信息產業收入比重進一步提高。
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基本形成。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安全防護能力明顯增強,信息化裝備的安全可控水平明顯提高,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明顯加強。
二、實施「寬頻中國」工程,構建下一代信息基礎設施
(一)加快發展寬頻網路。實施「寬頻中國」工程,以光纖寬頻和寬頻無線移動通信為重點,加快信息網路寬頻化升級。推進城鎮光纖到戶和行政村寬頻普遍服務,提高接入帶寬、網路速率和寬頻普及率。加強3G網路縱深覆蓋,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3G技術TD-SCDMA及其後續演進技術TD-LTE產業鏈發展,科學統籌3G及其長期演進技術協調發展。加快下一代廣播電視網路建設,推進廣播電視網路數字化、雙向化和互聯互通改造。
(二)推進下一代互聯網規模商用和前沿性布局。加快部署下一代互聯網,抓緊開展IPv6商用試點,適時推動IPv6大規模部署和商用,推進國際互聯網協議第4版(IPv4)向IPv6的網路演進、業務遷移與商業運營。完善互聯網國家頂層網路架構,升級骨幹網路,實現高速度高質量互聯互通。重點研發下一代互聯網關鍵晶元、設備、軟體和系統,推動產業化步伐。加快未來網路體系架構關鍵理論和核心技術的研發,加強戰略布局,建設面向未來互聯網創新發展的示範平台。
(三)加快推進三網融合。總結試點經驗,在確保信息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進三網融合,推動廣電、電信業務雙向進入,加快網路升級改造和資源共享,加強資源開發、信息技術和業務創新,大力發展融合型業務,培育壯大三網融合相關產業和市場。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建設,健全適應三網融合的體制機制,完善可管、可控的網路信息和文化安全保障體系。
三、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提高經濟發展信息化水平
(一)全面提高企業信息化水平。推廣使用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加快重點行業生產裝備數字化和生產過程智能化進程,全面普及企業資源計劃、供應鏈、客戶關系等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重大信息化示範項目,引導企業業務應用向綜合集成和產業鏈協同創新轉變。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和製造業信息化科技工程,提高中小企業和製造業企業信息化水平。完善企業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水平評估認定體系,支持面向具體行業的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發展。
(二)推廣節能減排信息技術。推動工業、建築、交通運輸等領域節能減排信息技術的普及和深入應用,加大主要耗能、耗材設備和工藝流程的信息化改造。建立健全資源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監測和評價體系,提升資源能源供需雙向調節水平。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和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完善污染治理監督管理體系。
(三)增強信息產業核心競爭力。加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對信息產業核心基礎產品、網路共性關鍵技術開發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動新一代移動通信、基礎軟體、嵌入式軟體以及製造執行系統、工業控制系統、大型管理軟體等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加強統籌規劃,積極有序促進物聯網、雲計算的研發和應用。實施工業電子產品提升工程,推進信息技術與工業技術融合創新,提高汽車、船舶、機械等產品智能化水平。推動電子信息產品製造企業由單純提供產品向提供綜合解決方案和信息服務轉變。
(四)引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健全安全、信用、金融、物流和標准等支撐體系,探索有效監管模式,建立規范有序的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引導電子商務平台向提供涵蓋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全流程服務發展。鼓勵大中型企業開展網路采購和銷售,加強供應鏈協同運作,重點推動小型微型企業普及電子商務應用。實施移動電子商務試點示範工程,創建電子商務試點示範城市,創新電子商務發展模式,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五)推進服務業信息化進程。推動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信息共享,支持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促進消費金融發展,提高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業農村的金融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交通、旅遊、休閑娛樂等服務業信息化。培育和發展地理信息產業,大力發展信息系統集成、互聯網增值業務和信息安全服務。提高工業設計信息化水平。
四、加快社會領域信息化,推進先進網路文化建設
(一)提升電子政務服務能力。圍繞提升服務和監管能力,促進政府管理創新,加強電子政務頂層設計。以互聯互通為重點,形成統一的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完善項目建設管理、績效評估和運行維護機制。扎實推進葯品、食品、住房、能源、金融、價格等重要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重點領域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快電子政務服務向街道、社區和農村延伸,支持基層政府和社區開展管理和服務模式創新試點示範。加強地理空間和自然資源、人口、法人、金融、稅收、統計等基礎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共享。全面提升電子政務技術服務能力,鼓勵業務應用向雲計算模式遷移。加強電子文件管理與應用。
(二)提高社會管理和城市運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面覆蓋的社會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完善人口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實有人口動態管理,提高人口信息動態監測和分析預測能力。建設公眾訴求信息管理平台,改進信訪工作方式。加強網路輿情分析,健全網上輿論動態引導管理機制。推動城市管理信息共享,推廣網格化管理模式,加快實施智能電網、智能交通等試點示範,引導智慧城市建設健康發展。
(三)加快推進民生領域信息化。加快學校寬頻網路建設,推動優質數字教育資源開發和共享,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構建面向全民的終身學習網路和服務平台,大力發展遠程教育,形成教育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完善醫療服務與管理信息系統,加快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加強國家和區域醫葯衛生信息共享,夯實遠程醫療發展的基礎。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信息服務體系,全面推行社會保障卡應用,推動就業信息共享。推進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等社會服務信息化。提高面向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信息服務能力。
(四)發展先進網路文化。鼓勵開發具有中國特色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數字文化產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壯大數字內容產業,培育數字內容與網路文化產業骨幹企業,擴展數字內容產業鏈。加強重點新聞網站建設,規范管理綜合性商業網站,構建積極健康的網路傳播新秩序和網路氛圍。積極推進數字圖書館等公益性文化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開發精品網路科普資源,完善公共文化信息服務體系。
五、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實現信息強農惠農
(一)提高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水平。推動農業適用信息技術的研發應用,加快推進農業生產基礎設施、裝備與信息技術的融合。提高種植業、養殖業生產信息化和農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信息化水平。加強農業生產環境監控、生產過程監測、行業發展監管,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積極培育、示範、推廣適用的農業信息化應用模式。
(二)完善農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規范各類農業信息服務系統,建立全國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鼓勵發展專業信息服務,加快推進涉農信息資源開發、整合和綜合利用。繼續推進農村基層信息服務站和信息員隊伍建設,形成村為節點、縣為基礎、省為平台、全國統籌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
六、健全安全防護和管理,保障重點領域信息安全
(一)確保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安全。能源、交通、金融等領域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統和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基礎信息網路,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安全防護設施,強化技術防範,嚴格安全管理,切實提高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防癱瘓、防竊密能力。加大無線電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統無線電頻率保障力度。加強互聯網網站、地址、域名和接入服務單位的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機制,規范互聯網服務市場秩序。
(二)加強政府和涉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嚴格政府信息技術服務外包的安全管理,為政府機關提供服務的數據中心、雲計算服務平台等要設在境內,禁止辦公用計算機安裝使用與工作無關的軟體。建立政府網站開辦審核、統一標識、監測和舉報制度。減少政府機關的互聯網連接點數量,加強安全和保密防護監測。落實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制度,強化涉密信息系統審查機制。
(三)保障工業控制系統安全。加強核設施、航空航天、先進製造、石油石化、油氣管網、電力系統、交通運輸、水利樞紐、城市設施等重要領域工業控制系統,以及物聯網應用、數字城市建設中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重點對可能危及生命和公共財產安全的工業控制系統加強監管。對重點領域使用的關鍵產品開展安全測評,實行安全風險和漏洞通報制度。
(四)強化信息資源和個人信息保護。加強地理、人口、法人、統計等基礎信息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保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安全。明確敏感信息保護要求,強化企業、機構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用戶數據和國家基礎數據的責任,嚴格規范企業、機構在我國境內收集數據的行為。在軟體服務外包、信息技術服務和電子商務等領域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試點,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七、加快能力建設,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一)夯實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研究制定國家信息安全戰略和規劃,強化頂層設計。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相應等級的安全建設和管理,做好信息系統定級備案、整改和監督檢查。強化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對網路與信息安全災備設施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完善信息安全認證認可體系,加強信息安全產品認證工作,減少重復檢測和重復收費。
(二)加強網路信任體系建設和密碼保障。健全電子認證服務體系,推動電子簽名在金融等重點領域和電子商務中的應用。制定電子商務信用評價規范,建立互聯網網站、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誠信評價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服務。大力推動密碼技術在涉密信息系統和重要信息系統保護中的應用,強化密碼在保障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安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等方面的支撐作用。
(三)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專業骨幹隊伍和應急技術支撐隊伍建設,提高風險隱患發現、監測預警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加強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建設,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機制。加大對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充實監管力量,加強對基礎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倡導行業自律,發揮社會組織和廣大網民的監督作用。
(四)加快技術攻關和產業發展。統籌規劃,整合力量,進一步加大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研發力度,加強對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下一代互聯網等方面的信息安全技術研究。繼續組織實施信息安全產業化專項,完善有關信息安全政府采購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支持信息安全產業發展。
八、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和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信息化發展和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各地區要將保障網路與信息安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逐級建立並認真落實網路與信息安全責任制,明確主管領導,確定工作機構,負責督促落實網路與信息安全規章制度,組織制定應急預案,處理重大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省(區、市)、地(市)兩級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機制。
(二)加強財稅政策扶持。發揮財稅政策的杠桿作用,加大對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推廣、公共服務平台、重大示範工程建設等的支持力度。完善農村通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優先支持農村、欠發達地區綜合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整合利用現有資金渠道,中央財政加大投入,重點支持信息安全重要基礎性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將基礎性公益性網路與信息安全設施運行維護、安全服務和檢查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三)加快法規制度和標准建設。完善信息化發展和網路與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辦法。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明確並落實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維護信息安全的責任。制定完善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重點領域的應用標准,注重發揮標准對產業發展的技術支撐作用。培育國家信息安全標准化專業力量,加快制定三網融合、雲計算、物聯網等領域安全標准。積極參與制定信息安全國際行為准則、互聯網治理等國際規則和標准。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開展面向全社會的信息化應用和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支持信息安全與保密學科師資隊伍、專業院系、學科體系、重點實驗室建設。加強大中小學信息技術、信息安全和網路道德教育,在政府機關和涉密單位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訓。各級財政要加大對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公益性活動的支持。加快培養創新型、應用型信息化人才。
國務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貳』 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的文件內容
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3〕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工作重點。為積極有效地化解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同時指導其他產能過剩行業化解工作,特製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供給適度大於需求是市場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有利於調節供需,促進技術進步與管理創新。但產品生產能力嚴重超過有效需求時,將會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降低資源配置效率,阻礙產業結構升級。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層次影響,國際市場持續低迷,國內需求增速趨緩,我國部分產業供過於求矛盾日益凸顯,傳統製造業產能普遍過剩,特別是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消耗、高排放行業尤為突出。2012年底,我國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產能利用率分別僅為72%、73.7%、71.9%、73.1%和75%,明顯低於國際通常水平。鋼鐵、電解鋁、船舶等行業利潤大幅下滑,企業普遍經營困難。值得關注的是,這些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仍有一批在建、擬建項目,產能過剩呈加劇之勢。如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化解,勢必會加劇市場惡性競爭,造成行業虧損面擴大、企業職工失業、銀行不良資產增加、能源資源瓶頸加劇、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直接危及產業健康發展,甚至影響到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大局。
當前,我國出現產能嚴重過剩主要受發展階段、發展理念和體制機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加快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階段,市場需求快速增長,一些企業對市場預期過於樂觀,盲目投資,加劇了產能擴張;部分行業發展方式粗放,創新能力不強,產業集中度低,沒有形成由優強企業主導的產業發展格局,導致行業無序競爭、重復建設嚴重;一些地方過於追求發展速度,過分倚重投資拉動,通過廉價供地、稅收減免、低價配置資源等方式招商引資,助推了重復投資和產能擴張;與此同時,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滯後,政策、規劃、標准、環保等引導和約束不強,投資體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不到位,導致生產要素價格扭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健全,市場機製作用未能有效發揮,落後產能退出渠道不暢,產能過剩矛盾不斷加劇。
產能嚴重過剩越來越成為我國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諸多問題的根源。企業經營困難、財政收入下降、金融風險積累等,都與產能嚴重過剩密切相聯。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必然帶來陣痛,有的行業甚至會傷筋動骨,但從全局和長遠來看,遏制矛盾進一步加劇,引導好投資方向,對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因此,要堅決控制增量、優化存量,深化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長效機制。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任務十分艱巨,要精心謀劃、總體部署、統籌安排,積極穩妥加以推進。
二、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把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作為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按照尊重規律、分業施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總原則,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著力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著力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過剩產能;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長效機制,推進產業轉型升級。
(二)基本原則。
——堅持尊重市場規律與改善宏觀調控相結合。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強化企業責任意識;加強市場供需趨勢研判和信息引導,綜合運用法律、經濟以及必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加強政策協調,形成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合力。
——堅持開拓市場需求與產業轉型升級相結合。保持投資合理增長,培育新的消費增長點,擴大國內市場規模,鞏固拓展國際市場,消化國內過剩產能。強化需求升級導向,培育高端產品市場,促進產能結構優化,帶動產業轉型升級。
——堅持嚴格控制增量與調整優化存量相結合。嚴格要素供給和投資管理,遏制盲目擴張和重復建設;推進企業兼並重組,整合壓縮過剩產能;實施境外投資和產業重組,轉移國內過剩產能;強化資源能源和環境硬約束,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優化產業布局。
——堅持完善政策措施與深化改革創新相結合。完善和細化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央和地方聯動機制,加強協調服務,發揮部門合力,落實地方責任;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形成有利於發揮市場競爭機製作用、有效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的體制機制環境。
(三)主要目標。
通過5年努力,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進展:
——產能規模基本合理。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行業產能總量與環境承載力、市場需求、資源保障相適應,空間布局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產能利用率達到合理水平。
——發展質量明顯改善。兼並重組取得實質性進展,產能結構得到優化;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水平顯著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明顯提升;經濟效益實現好轉,盈利水平回歸合理,行業平均負債率保持在風險可控范圍內,核心競爭力明顯增強。
——長效機制初步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得到完善,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充分發揮。過剩行業產能預警體系和監督機制基本建立,資源要素價格、財稅體制、責任追究制度等重點領域改革取得重要進展。
三、主要任務
(一)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
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加強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核准、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
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對未按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相關手續或手續不符合規定的違規項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進行全面清理。凡是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准入標准、環保要求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以及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等基礎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報告,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並抄報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相關職能部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職能部門,在委託咨詢機構評估的基礎上出具認定意見,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補辦相關手續。對未予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不得續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處理;對隱瞞不報在建違規項目,一經查實,立即停建,金融機構停止發放貸款,國土、環保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涉及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問題的予以嚴肅查處,對監管不力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按照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債務、人員安置等善後工作。所有在建違規項目的處理結果均應向社會公開。
(二)清理整頓建成違規產能。
全面清理整頓。各省級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能源消耗總量控制指標、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行業規范和准入條件、環保標准等要求,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成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頓方案並向社會公示後,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反饋意見。
加強規范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建成違規產能的規范管理,工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規范和准入管理,國土、環保部門嚴格監督檢查,質檢部門進行質量保障能力綜合評價,依法頒發產品生產許可證。對工藝裝備落後、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後年度任務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後產能。
堅決淘汰落後產能。分解落實年度目標,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基礎上,通過提高財政獎勵標准,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等措施,鼓勵地方提高淘汰落後產能標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十三五」期間,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承載力,通過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標准,嚴格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後產能。中央企業在淘汰和退出落後產能方面要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引導產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勵和約束政策,研究建立過剩產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導企業主動退出過剩行業。分行業制修訂並嚴格執行強制性能耗限額標准,對超過能耗限額標准和環保不達標的企業,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等差別價格政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須制定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並向社會公示,行業主管部門對產能置換方案予以確認並公告,同時將置換產能列入淘汰名單,監督落實。鼓勵各地積極探索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形成淘汰落後與發展先進的良性互動機制。
(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推進企業兼並重組。完善和落實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企業跨地區兼並重組重大問題,理順地區間分配關系,促進行業內優勢企業跨地區整合過剩產能。支持兼並重組企業整合內部資源,優化技術、產品結構,壓縮過剩產能。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企業兼並重組。研究出台促進企業做優做強的指導意見,推動優強企業引領行業發展,支持和培育優強企業發展壯大,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行業發展的協調和自律能力。
優化產業空間布局。科學制定產業布局規劃,在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和嚴控總量的前提下,有序推進產業布局調整和優化。按照區域發展總體戰略要求,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結合地方環境承載力、資源能源稟賦、產業基礎、市場空間、物流運輸等條件,有序推進產業梯度轉移和環保搬遷、退城進園,防止落後產能轉移。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格局。
(五)努力開拓國內市場需求。
擴大國內有效需求。適應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深入推進的需要,挖掘國內市場潛力,消化部分過剩產能。推廣鋼結構在建設領域的應用,提高公共建築和政府投資建設領域鋼結構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災害高發地區推廣輕鋼結構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築;推動建材下鄉,穩步擴大鋼材、水泥、鋁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場需求。優化航運運力結構,加快淘汰更新老舊運輸船舶。
著力改善需求結構。強化需求升級導向,實施綠色建材工程,發展綠色安全節能建築,制修訂相關標准規范,提高建築用鋼、混凝土以及玻璃等產品使用標准,帶動產品升級換代。推動節能、節材和輕量化,促進高品質鋼材、鋁材的應用,滿足先進製造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裝備、海上工程設施市場。
(六)積極拓展對外發展空間。
鞏固擴大國際市場。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各類貿易促進活動,創新國際貿易方式。拓展對外工程承包領域,提升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和效益,積極承攬重大基礎設施和大型工業、能源、通信、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帶動國內技術、裝備、產品、標准和服務等出口,培育「中國建設」國際品牌。適應國際新規范、新公約、新標准要求,增強節能環保船舶設計製造能力,穩定船舶出口市場。
擴大對外投資合作。鼓勵優勢企業以多種方式「走出去」,優化製造產地分布,消化國內產能。建立健全貿易投資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資綜合服務平台。推動設立境外經貿合作區,吸引國內企業入園。按照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原則,發揮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業的技術、裝備、規模優勢,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資源和價值鏈整合;加強與周邊國家及新興市場國家投資合作,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對外投資,建設境外生產基地,提高企業跨國經營水平,拓展國際發展新空間。
七)增強企業創新驅動發展動力。
突破核心關鍵技術。利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杠桿倒逼企業增強技術創新的內在動力,推動企業轉型和產業升級,提升以產品質量、標准、技術為核心要素的市場競爭力。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關鍵共性技術。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推廣應用更加節能、安全、環保、高效的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工藝技術,提升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設計製造能力。
加強企業管理創新。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引導國有資本從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公共事業領域轉移。鼓勵企業強化戰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強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提升有效供給,創造有效需求。提高企業管理信息化水平,推進精細化管理。注重發揮企業家才能,加強創新型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以人為本的企業人才激勵機制。總結推廣企業管理創新優秀成果,實施企業管理創新示範工程。
(八)建立長效機制。
創新政府管理。加強產業、土地、環保、節能、金融、質量、安全、進出口等部門協調配合,強化用地、用海和岸線審查,嚴格環保和質量監督管理,堅持銀行獨立審貸,形成法律法規約束下責任清晰的市場監管機制。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強化事中和事後縱橫協管。加強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動態監測分析,建立產能過剩信息預警機制。
營造公平環境。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切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堅決清理廢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採取土地、資源、稅收、電價等損害公平競爭的優惠政策,以及地方保護、市場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質量體系建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形成有利於創新創業的市場環境。
完善市場機制。推進資源稅改革和環境保護稅立法。理順資源、要素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完善差別化價格政策,提高產業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態環保標准,切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以資源環境承載力上限,倒逼超標產能退出、節能減排達標和自然環境改善。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態環保補償責任制。
四、分業施策
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要根據行業特點,開展有選擇、有側重、有針對性的化解工作。
鋼鐵。重點推動山東、河北、遼寧、江蘇、山西、江西等地區鋼鐵產業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整合分散鋼鐵產能,推動城市鋼廠搬遷,優化產業布局,壓縮鋼鐵產能總量8000萬噸以上。逐步提高熱軋帶肋鋼筋、電工用鋼、船舶用鋼等鋼材產品標准,修訂完善鋼材使用設計規范,在建築結構縱向受力鋼筋中全面推廣應用400兆帕及以上強度高強鋼筋,替代335兆帕熱軋帶肋鋼筋等低品質鋼材。加快推動高強鋼筋產品的分類認證和標識管理。落實公平稅賦政策,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
水泥。加快制修訂水泥、混凝土產品標准和相關設計規范,推廣使用高標號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准,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鼓勵依託現有水泥生產線,綜合利用廢渣發展高標號水泥和滿足海洋、港口、核電、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種水泥等新產品。支持利用現有水泥窯無害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產業廢棄物,進一步完善費用結算機制,協同處置生產線數量比重不低於10%。強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資源單耗指標約束,對整改不達標的生產線依法予以淘汰。
電解鋁。2015年底前淘汰16萬安培以下預焙槽,對噸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大於13700千瓦時,以及2015年底後達不到規范條件的產能,用電價格在標准價格基礎上上浮10%。嚴禁各地自行出台優惠電價措施,採取綜合措施推動缺乏電價優勢的產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競爭優勢特別是水電豐富地區轉移。支持電解鋁企業與電力企業簽訂直購電長期合同,推廣交通車輛輕量化用鋁材產品的開發和應用。鼓勵國內企業在境外能源豐富地區建設電解鋁生產基地。
平板玻璃。制修訂平板玻璃和製品標准和應用規范,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中使用符合節能標準的門窗,鼓勵採用低輻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產線升級改造,提高優質浮法玻璃原片比重。發展功能性玻璃,鼓勵原片生產深加工一體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達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廣東、江蘇、山東等重點產區和環境敏感區域結構調整。支持聯合重組,形成一批產業鏈完整、核心競爭力強的企業集團。
船舶。提高海洋開發裝備水平,加強海洋保障能力建設,充分挖掘航運、海洋工程、漁業、行政執法、應急救援等領域船舶裝備的國內需求潛力,調整優化船舶產品結構。加大出口船舶信貸金融扶持,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建立海外銷售服務基地。提高滿足國際新規范、新公約、新標準的船舶產品研發和建造能力,鼓勵現有造船產能向海洋工程裝備領域轉移,支持中小企業轉型轉產,提升高端產能比重。提高行業准入標准,對達不到准入條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訂單的船舶企業實施差別化政策。支持企業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業管理。充分發揮行業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落實工業轉型升級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修訂完善鋼鐵、水泥產業政策和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業准入條件。加強行業准入和規范管理,公告符合條件的生產線和企業名單。適時發布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利用、市場供需等相關信息。定期發布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推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信息服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強化環保硬約束監督管理。加強環保准入管理,嚴格控制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完善區域限批措施。抓緊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標准,特別是對京津冀等環境敏感區域要提高相關環境標准。開展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動態監測,對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實施限產、停產等措施。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企業強化執法監督檢查,曝光環境違法企業名單,加大處罰力度,責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嚴重超標的企業要停產整頓,對經整改整頓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特別排放限值等相關規定的企業,予以關停。
(三)加強土地和岸線管理。強化項目用地、岸線管理,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企業使用土地、岸線進行全面檢查,對違規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岸線進行清理整頓,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加強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使用土地、岸線的審核,對未經核准、備案的項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線。各地要取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用地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企業環保搬遷、兼並重組、淘汰落後等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於支持企業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和轉型發展。
(四)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施有針對性的信貸指導政策,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放貸、發債、上市融資。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鼓勵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企業兼並重組整合過剩產能、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和向境外轉移產能、開拓市場的信貸支持。對整合過剩產能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合理確定並購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可延長至7年。大力發展各類機構投資,鼓勵創新基金品種,開拓企業兼並重組融資渠道。加大企業「走出去」的貸款支持力度、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資保險產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產能向境外轉移。
(五)完善和規范價格政策。按照體現資源稀缺性和環境成本的原則,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繼續實施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和環保收費政策。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各地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優惠電價政策進行清理整頓,禁止自行實行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業,能耗、電耗、水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
(六)完善財稅支持政策。中央財政加大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施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支持力度,各地財政結合實際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中央財政利用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適當擴大資金規模,支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壓縮過剩產能。完善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重組,提高市場競爭力。對向境外轉移過剩產能的企業,其出口設備及產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修訂完善資源綜合利用財稅優惠政策,支持生產高標號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窯處置城市垃圾、污泥和產業廢棄物。
(七)落實職工安置政策。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將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中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提供職業培訓,開展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落實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扶持下崗失業人員以創業帶動就業。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其社會保障待遇,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
(八)建立項目信息庫和公開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投資項目信息庫,充分發揮信息化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結合取消和下放項目行政審批,以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鋼鐵、電解鋁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信息庫,涵蓋現有生產企業在建項目和已核准或備案項目的動態情況。加強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服務,並與國土、環保、金融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形成協同監管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舉報查處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參與監管。
(九)強化監督檢查。把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認真執法問責,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建立健全責任延伸制度。強化案件查辦,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監管不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將遏制重復建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及時公開化解產能嚴重過剩進展情況,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六、實施保障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關口;環境保護部門要繼續強化環境監管,管好環保門檻;金融部門要改進和加強信貸管理,用好信貸閘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根據職責分工抓緊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各項任務得到貫徹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負總責,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高度重視和有效防範社會風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穩扎穩打做好化解產能嚴重過剩工作,保障本意見各項任務順利實施。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營造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良好社會氛圍。
『叄』 怎麼降低杠桿率
之前在中大咨詢的官網上了解了一些國企改革的內容,對於企業部門去杠桿的內可能路徑,央行研究局首席經容濟學家馬駿認為包括:核銷部分「僵屍企業"不良貸款以降低企業部門杠桿率水平,發揮好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破產重組和債務處置中的作用;大力發展多層次股權市場,合理引進戰略投資者,提高權益融資的比例;對部分產品具有市場、生產成本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按市場化、法制化原則,由銀企雙方自主協商通過債轉股的方式來降低企業的債務水平;加大改革力度以硬化國企和地方平台類企業的預算約束,降低這些企業過度負債的沖動等等。
『肆』 國務院部署市場化債轉股降杠桿 債轉股概念股有哪些
經查證核實,含有債轉股概念股有23隻,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幾只股票: 002472雙環傳動;601222林洋能源;002271東方雨虹;002273水晶光電;002460贛鋒鋰業;601818 光大銀行。。。
『伍』 國資委如何推動國企降杠桿
8月8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自行、財政部、銀保監會、國資委等五部委聯合印發《2018年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下稱《工作要點》)的通知。對於國有企業這一降杠桿的重要主體,《工作要點》在建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機制、完善「僵屍企業」債務處置政策體系等方面作出詳細部署。
同時,國資委針對警戒線和償債能力,把98家中央企業進行業務分類,將超過了警戒線,且償債能力較弱的企業納入重點管控。對納入重點管控的企業又進行分類管控,再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重點關注的,指負債水平超過警戒線,但償債能力、流動性、盈利能力還可以的企業;第二類是重點監控類,指比重點關注類企業杠桿水平更高一些的企業;第三類是特別監管類,是一些必須採取嚴格管理措施的企業。對這三類企業,採取不同程度的管控措施,包括對開支規模、投資規模、薪酬、成本費用(招待費、管理費等)的從嚴控制。
『陸』 國企改革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杠桿
國企降低杠桿方式:
一是改善公司治理,出台國企資產負債約束機製版,支持通過增資擴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充實資本,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是完善企業債務重組政策,建立關聯企業破產制度,探索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研究解決「僵屍企業」破產費用保障問題,建立政府、企業、銀行依法合理分擔損失的機制。
三是拓寬社會資金轉變為股權投資的渠道。支持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制定籌措穩定的中長期低成本股權投資資金的辦法,出台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措施。研究依託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轉股資產交易。
四是加強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力量,指導金融機構利用現有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新設實施機構,鼓勵資產管理公司增強資本實力。
五是出台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引,規范引導市場化債轉股項目提高質量,推動已經簽訂的債轉股協議金額盡早落實,切實降低企業負債率。
『柒』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捌』 降杠桿時間表出來了嗎
隨著2018年降低企業來杠桿率工作源要點等文件的出台,各地各部門加速落實降杠桿工作。據了解,未來降杠桿工作的時間表已經明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成為未來降杠桿的重點。同時,下半年有關降杠桿的配套政策也將加速出台,進一步加強對資本市場監管支持,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降杠桿中的作用。
除此之外,包括健全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積極發展股權融資等24項工作也將持續推進。
『玖』 企業降杠桿會不會導致經濟下滑
在降低企業非稅負擔方面,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巡視員張滿英介紹說,今年以來,主要採取了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省內天然氣輸配價格、降低電信資費以及交通、物流、中介服務領域收費等舉措。目前,已出台措施涉及金額超過1200億元。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提出,要通過兼並重組、債轉股、破產、股權融資等7個途徑降杠桿,「這7個途徑對壞企業的壞杠桿要出清,對好企業要支持通過增強資本實力來降杠桿,要精準施策、好壞分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實施結構性去杠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