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傭金和薪水有什麼區別
所謂的傭金:通俗點的說法就是提成.也可以叫抽佣.收取利潤額的百分點的勞動報酬。職業適用:業務人員、中介、貿易商。
所謂的薪水:通俗說發是工資、待遇。定期發放的勞動報酬。職業適用:工人、公司職員、公務員。
B. 傭金屬於什麼收入
'傭金'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不是一個特定項目,『傭金'和薪酬是一樣的性質,所以應該計入薪酬里,也就是和工資一樣,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1600元,你們當地是這個標准么?
C. 保險人員拿的傭金不屬於工資嗎
不屬於基本工資,屬於獎金的一部分;一般保險人員都是底薪加提成,大部分都是靠提成。
D. 傭金是什麼是不是就是工資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傭金和工資有一定的區別。
在委託者委託買賣成交後,按實際成交金額數的一定比例向承辦委託的人或者機構、單位交納的費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反不正當競爭法釋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編)中關於第八條「傭金」的釋義為,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商、掮客、經紀人、代理商等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所得到的報酬。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第一次從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的傭金。
(4)傭金算不算工資擴展閱讀:
傭金支付有以下特點:
1、傭金形式一般為暗佣,即傭金條款只對銷售方和傭金服務商明示,對購買方保密;
2、傭金一般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而且比例達5%以上,有的甚至高達9%;
3、傭金服務商一般為避稅地企業,包括香港、維爾金群島、新加坡等地;
4、傭金服務商單一;
5、傭金服務商提供的賬戶多為離岸賬戶;
6、傭金的支付時點並不是按結匯時點支付,而是按傭金服務商要求支付,且多為滯後支付。
E. 工資的法律定義,僱傭關系的傭金在法律上也叫工資嗎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僱傭關系並不屬於勞動關系 所得傭金叫做報酬
F. 請問下銷售人員的傭金算不算工資的組成部分,在勞動法裡面哪一章哪一條有規定
如果銷售人員屬於該公司的員工並且雙方是勞動合同關系,那麼這應該叫提成而不是傭金,提成是屬於工資組成部分的。
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G. 勞動法規定的賠償!47條中,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算不算其中的傭金提成
經濟補償金基數是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稅後工資)計算的,但是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就按照上一年度當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不知道你的單位是在哪個省哪個市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2倍的經濟補償金),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或者理由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H. 傭金和薪金有啥區別啊
1、含義不同
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薪金是指社會主義國家公職人員以貨幣工資的形式從社會領取的勞動報酬。
2、所包含的不同
傭金包括股票傭金、國際貿易式傭金、銷售傭金三種形式;
薪金包括工資、分紅、年終獎、福利等多種形式。
3、適用法律不同
薪金按照《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僱傭被僱傭的關系,用人單位除了支付薪金報酬之外,還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傭金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其勞動具有獨立性、自由性,其行為受《合同法》調整。
(8)傭金算不算工資擴展閱讀:
公平感知因素:
1、薪金分配公平因素
員工對分配公平的感知來自兩個方面摘要:薪酬是否和自己的績效、貢獻相平衡;薪酬是否和他人或組織標准相平衡。
因而分配公平就要求薪酬等級標准要建立在工作分析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還要減少評估結果中的人為誤差
2、薪金程序公平因素
雇員應該在薪酬管理中擁有一定的發言權和參和權,以利於員工得到公平的待遇。認為薪酬管理中的程序公平因素有以下五個摘要:
(1)、薪酬管理體系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中要採用雇員的建議;
(2)、管理過程中存在著雙向交流;
(3)、雇員有能力對管理過程或管理結果提出質疑或反駁;
(4)、管理者熟悉雇員的工作;
(5)、採用的標准前後保持一致。
3、薪金人際公平因素
人際公平是員工對上級在態度上的一種感知,上級是否有禮貌地對待下屬,是否尊重下屬的尊嚴、由此而產生員工對上級是否信任、敬佩、是否願意服從上級的指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