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支付給國外個人傭金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首先,要明確「對外」的定義,不知樓主的「對外」是指向國內居民企業支付傭金還是向國外注冊的非居民企業支付傭金?如果是前者不用代扣代繳,如果是後者,則應按應付傭金*10%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樓的,不對喔,15%是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貳』 請教各位:支付給境外個人的傭金需要企業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嗎如果要,請幫忙提供具體的文件規定。
這玩意,你就是找出了所謂具體明確的文件規定也沒用。你唯一的辦法是問管你單位的稅務局專管員,由他給你解答。因為文件是死的。每個專管員的解讀都不同。你的解讀不一定跟你專管員的相同,於是你的做法或許不能得到他的認可,那你做了等於白做。
『叄』 支付給國外的個人傭金能否稅前扣除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請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肆』 支付給國外個人的傭金,我們要交哪些稅
增值稅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企業付給國外個人的銷售傭金屬於商務輔助服務中的經紀代理服務,企業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的增值稅=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6%)×6%
企業付給國外個人的銷售傭金與付給國內個人的銷售傭金的區別是:
企業付給國內個人的銷售傭金,個人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3%)×3%,且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企業付給國外個人銷售傭金的適用稅率為6%,且不適用增值稅起增點規定。
3、注意36號文件第十三條和5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情形。
拓展資料: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如下所示:
一、徵收范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參考資料:網路-增值稅
『伍』 我公司向國外客戶(個人)支付傭金,需要交納10%企業所得稅嗎應交那些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和第五條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因此,境外個人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該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陸』 對外貿易項下,如果發生國外傭金,支付境外個人是否代扣個人所得稅稅率多少
對外貿易項下,如果發生國外傭金,支付境外個人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勞務費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其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稅率表:
級數 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不超過20000元的 20 0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柒』 向境外企業個人支付傭金要交納增值稅嗎
需要交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對於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傭金,因為該境外企業屬於為屬於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所以,業應作為代扣代繳該行為營業稅的義務人。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捌』 支付境外個人傭金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如上規定,貴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傭金屬於來自境內的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玖』 支付給境外的銷售傭金需要交哪些稅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對於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傭金,因為該境外企業屬於為屬於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所以,業應作為代扣代繳該行為營業稅的義務人。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應區分是否屬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對於這一點的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境外公司在境內設有常設機構:如果該境外公司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境外企業負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