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合同中約定傭金怎麼辦
約定傭金不屬於勞動爭議,基於僱傭關系產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以下爭議為勞動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貳』 公司拖欠員工傭金!我該如何維權
1、根據勞動法規定,除了特殊行業,都是一周上5天班,每天上8小時的班,你版所任職權的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時間顯然違法,應支付加班費。
2、元旦放假是由國家規定的,企業必須遵守,你所任職的公司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加班費。
3、傭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工資屬於違法,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扣著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足額支付傭金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叄』 有關勞動法傭金方面的規定
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小時計算薪酬,你可以要求外企支付的
『肆』 公司欠傭金不給能勞動仲裁嗎
1、先去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若監察大隊無法處理,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方若不執行仲裁裁決書,可以直接依據仲裁結果要求法院執行,不用開庭。
『伍』 公司拖欠銷售傭金,法律規定必須先走勞動仲裁,不行再打官司,為什麼我找的律師讓我千萬別仲裁
公司拖欠銷售傭金,法律規定必須先走勞動仲裁,不行再打官司,為什麼我請的律師讓我千萬別仲裁。
律師是靠打官司掙錢吃飯養家,如果沒有官司打,律師就掙不到錢。勞動仲裁,是甲乙雙方在政府領導主持下,進行的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這樣律師就沒有生意可做了。
『陸』 勞動合同糾紛中的傭金支付糾紛
1、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們受理後按照八十五條規定責令單位支付,單位不支付,他們可以下達處罰決定,責令按照應付工資標准加付50%-100%的賠償金;
2、勞動部門的決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他們不執行,勞動監察大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請注意閱讀:「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個的處罰主體是勞動監察大隊(即勞動行政部門中執行勞動法的執法部門)
而職工個讓人請求,面對遲延支付工資的情況,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您可以請求加付工資標准25%的經濟賠償金。
『柒』 在勞動法上,如何區別「傭金」和「提成」的概念為何勞動仲裁無法受理傭金的案件
傭金一般理解為僱傭某人或某單位從事某項業務的報酬
而提成則通常為某人做業務,根據業務量對應獲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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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將你和公司的關系定義為了承攬、勞務關系,那麼你的事情就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疇,屬於民法調整,要上法院。
如果將你和公司的關系定義為了勞動關系,那麼這個「傭金」的詞彙,我們也應該實事求是的認定為是提成的一種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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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勞動仲裁人員仔細判斷的話,從你有勞動合同且「傭金」這個詞彙是在勞動合同中的內容來看,應該定義為業務提成。
『捌』 離職後單位一直不給我傭金,想申請勞動仲裁,具體該怎麼辦
您好!
⑴您的這種情況是可以勞動投訴或勞動仲裁解決的。
⑵您是2008年12月離的職,是可以申請的並沒有過時限。
⑶對於公司欠您的傭金(也就是勞動所得),您可到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解決,但要有相關證據。如:與房地產公司存在實際勞動關系的證據(工卡、工資條、工資卡、勞務合同/協議、考勤卡)、傭金工資的證據(即是您本人售出房子應獲得的傭金)、單位同事也可作為證人。
辦理時,帶個人有效證件及相關證據證明就可以了,如果還牽扯社會保險的繳納待辦理工資的事情後,可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稽查科,進行投訴解決。
『玖』 離職後公司拖欠傭金半年不發,我該怎麼辦
申請勞動仲裁
拖欠工資離職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就過時效了
《勞版動爭議調解仲裁權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