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拍賣的傭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傭金收取在拍賣法里有規定,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不是很一樣,一般是3%
Ⅱ 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問: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所得稅處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通過拍賣行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拍賣行的傭金,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Ⅲ 土地拍賣的土地拍賣的傭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1、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內例未作約定容,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2、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Ⅳ 關於土地拍賣傭金的法律問題
拍賣公司的傭金沒有同行業慣例,而且,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規定,規定就是5%,一點都不高,而且已經約定傭金,就要按約定來,政府拍賣的土地,不適用最高院的規定,因為只有法院拍賣的標的物,目前適用最高院的傭金規定,我是拍賣師,這個是最基本的知識了。就算去打官司,你也打不贏,如果你不要,沒收保證金,如果因為你不要,標的物再次拍賣,那麼出現差價,你朋友還要把差價補齊。
Ⅳ 土地拍賣傭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據是什麼
自主約定或者按照成交價百分之五收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回節 傭金第五十六答條規定: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Ⅵ 以競買方式取得的土地,拍賣擁金是否該繳納契稅拜託了各位 謝謝
以競買方式取得的土地,拍賣傭金應當繳納契稅,稅率3%至5%,各地不一。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對國有土地出讓的契稅計稅依據問題做出明確。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如何確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繳納契稅的計稅價格,我們在《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中可以找到相應的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於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也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當中的契稅計稅價格曾單獨發文明確。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如果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一是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二是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如果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主要是對財稅[2004]134號文件當中確定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事項進行了補充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的計稅依據。所謂「招、拍、掛」程序,是指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簡稱。查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當中的相關概念,招標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同樣包括在內。文件中「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根據理解應指直接從國家手中出讓取得,而不包括轉讓、租賃方式。
Ⅶ 土地拍賣的傭金需要簽訂合同嗎
很高興為您解答
傭金收取在拍賣法里有規定,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不是很一樣,一般是3%
能幫助你嗎?
Ⅷ 土地競拍時支付的傭金可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詳細
有部分地方稅務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作為扣除項目,應以上述附表中列舉的項目為准。那麼,在參加土地競拍時支付的傭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又是否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呢? 【解答】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因此不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但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計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因此工程部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