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次性傭金收入分兩次(不在同一個月)取得,是否要合並計算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要按一次來計算的,稅法規定的是對於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收入為一次,對於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為一次,你這里是一次性收入,只不過是分次給罷了,所以要按照一次。
這個道理就好比你一天內做了一個咨詢業務,應該收一萬,但是分開給,每個月給800,那要是按照分次的話,每次都不夠交的,不就不交了。肯定不行,所以按照一次。
㈡ 請教各位大俠,傭金屬於勞務報酬嗎
去稅局代開發票,稅率是3%
㈢ 稅法中傭金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稅法中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稅法中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由於個人所得稅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一般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取得的銷售收入均為含稅銷售額。所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必須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後才能計算應納稅額。
提前退休的個人所得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3)傭金收入算不算勞務報酬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稅率:
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新增兩檔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交通運輸業轉換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間,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
為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改革試點選擇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分別適用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廣告代理業在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內,稅率為:6%。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所得稅
㈣ 保險營銷員傭金屬於工資所得,還是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為什麼稅輕366
你好,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不是勞務關系,是代理關系.
所以不存在工資和勞務報酬的說法.
㈤ 給個人的銷售傭金,按什麼交個稅是按勞務報酬算么
給個抄人的銷售傭金,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規定,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一般業務人員的提成計入銷售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業務人員
實際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業務人員
貸: 銀行存款
㈥ 傭金和勞務費有什麼區別嗎
區別:
1.《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沒有明確傭金的具體內容,請參照第二條「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手續費及傭金是勞務費的一種,不是所有的勞務費都需要受財稅[2009]29號文件限制。我們理解,財稅[2009]29號文件強調三點:一是代理勞務,代理勞務的界定可參照營業稅相關規定;二是代理方應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三是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上述財稅[2009]29號規定的代理勞務之外的勞務支出,應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處理,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勞務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2.工資與勞務費不同。對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中規定的五個原則的兼職或臨時人員報酬,企業所得稅前可以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否則按勞務費處理。